白石堇jux798磁力链接:从成本结转上看企业偷税手段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5 23:07:18
从成本结转上看企业偷税手段



     库存商品成本是商品价值的的重要组成部分,原材料成本是产品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在检查企业有无少记销售时,应该从库存商品的实际成本、产成品的原材料成本结转上入手。

     目前税收征管是“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模式”,同以前征管模式相比,税务稽查工作在新模式运行中显示出突出的地位和作用。但随着税务稽查工作的开展,随着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各类税收违法行为和犯罪活动也不断升级变化,其手段也日益高明,税务人员在检查中所受到的阻力越来越大。这就要求我们税务稽查人员既要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又要精通国家的各项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熟练掌握各种查帐技巧,尤其是要掌握商业企业库存商品成本结转方法和工业企业原材料成本的结转方法。

     我们以往的查帐经验是:税务稽查人员到企业习惯检查企业的销售情况,看企业是否少记了销售;检查企业的购进情况,看企业是否多抵了进项税额;检查企业的银行存款帐户和资金往来情况,看企业有无购销业务长期通过往来挂帐,不记购销的情况;再就是盘点库存,看企业的账实是否相符……却很少有人去检查商业企业库存商品成本和工业企业原材料成本的结转情况。甚至我们很多国税干部认为,检查成本是查企业所得税的内容,与增值税无关。事实上,纳税人往往就在商品成本和原材料上大做文章,偷漏增值税。而对企业的成本结转方面的检查目前还是我们税务人员在实施税务检查中的一个薄弱环节。下面笔者就从商业企业和工业企业两方面分别探讨一下,纳税人利用多结转成本可能采取的偷税手段。

     检查商业企业时,我们可以从核定企业税负或者从核定销售成本与销售收入的比值入手,如果企业税负低于以前年度或者低于同行业平均税负率,销售成本与销售收入的比值高于前期或者同行业的比值,该企业就可能存在少记库存商品、隐瞒销售收入的现象。

     如某钢材经营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企业2000年钢材销售收入是360万元,销售成本是330万元,实现增值税6万元,税负是1.67%,销售成本与销售收入的比值是91.67%;2001年销售收入是470万元,销售成本是430万元,实现增值税9万元,税负是1.91%,销售成本与销售收入的比值是91.49%。在钢材市场不景气的情况下,同类钢材经销企业的税负在2%左右、销售成本与销售收入的比值在90%上下基本正常。而该企业在2002年的销售收入是530万,销售成本达518万元,实现增值税6万元,其税负是1.13%,销售成本与销售收入的比值是97.74%,和以前年度及同行业对比都有异常。经检查,该企业在购进时均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时也为对方开具了销售发票,通过银行结算,并记入主营业务收入,企业购进钢材的数量和销售的数量基本持平,库存几乎没有余额。从帐面上我们找不出企业税负偏低的原因,但从销售成本的结转上我们看到,该企业的钢材大多时候进销无差价,甚至有时进价高于销价。通过蹲点、内查外调我们终于发现了企业税负偏低的主要原因是: 1企业在销售商品时有不通过银行结算,价外收取好处费,隐瞒部分收入的办法偷税。又如企业购进钢材的价格是2120元/吨,销售钢材的价格其实是2200元/吨,而企业在为对方开具发票时只按2150元/吨开具,另外的差价50元通过现金结算,这部分销售收入就被漏掉了,这时企业的税负也会很低,库存商品成本和销售收入的比值则会很高。2、企业销售商品时有不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尤其是销售给小规模纳税人及其他个人的商品,有不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比如企业购进的钢材是100吨,销售给一般纳税人的是80吨,销售给小规模纳税人或者其他个人的是20吨,后者不需要开具销售发票,这样,企业就把这20吨的钢材不记销售,在销售给一般纳税人的开具的发票存根联中按80吨销售额和100吨的数量倒挤出销售价格,这时的销售价格往往会接近进价或者低于进价,80吨的销售额按100吨的库存商品结转成本,而实际卖出的钢材数量与实际库存数量的差额部分的销售额被漏掉了,增值税也被偷掉了,即使企业开具给对方的发票是剪贴式的,在金额不变的情况下,也会出现帐面上销售价格偏低的现象。我们从票面上也很难发现偷税问题,但这时企业的税负仍会很低,商品销售成本与销售收入的比值却很高。

     检查工业企业时,在企业购进、销售、资金往来暂未发现问题的情况下,我们首先也应该从核定企业税负入手,首先要计算一下企业的税负,同时要计算一下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在产品的成本中所耗用原材料、燃料及其他辅助材料和外委加工费等外购扣除进项税额项目所占的比例。如果企业税负偏低,或者外购原材料等占产成品的比重偏高则可能存在偷税问题。下面我们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分析一下企业可能出现的多转原材料成本或少记产成品数量的情况。

     1、对产品品种单一、耗用材料也单一、生产中不改变原材料实物形态又无在产品的企业,甚至连原材料和产成品的计量单位都一致的企业,我们可以直接计算出企业每月或每批产品所耗用的原材料,如果该企业的税负正常,单位产品所耗用的原材料一直都是均衡的,或者符合有关部门核定的定额标准,或者接近于同行业的定额标准,则说明该企业不存在多转原材料成本偷税问题。否则要进一步核实情况,从中发现可能存在的偷税问题。

例如我们在检查某钢材改制企业2002年帐目中发现,该企业全年购进原钢1,000吨,上期无余额,购进金额1,780,000元,进项税额302,600元;企业购进的原材料本年度已全部领用,并生产完工钢坯全部销售,企业无在产品,销售额2,116,000元,销项税额359,720元,该企业本年度实现并缴纳增值税57120元。我们核定该企业的税负为2.699%。显然税负偏低,同时检查企业产成品入库单和销售发票我们还发现该企业原材料耗用了1,000吨,生产销售的产品重量却是920吨,下角料只有一吨,从金额上看,原材料都转到了产成品成本中,而从数量上明显发现有79吨原材料去向不明?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经过分析,可能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企业把原材料用在了其他方面,二是企业用这些原材料生产的产成品未入库,可能存在帐外帐。如果是原材料用在了非应税项目,我们只需要转出这部分材料的进项税,补征增值税就行了;如果这部分原材料是用在了生产上,我们要按一定的标准计算出企业生产的产品的数量,通过盘点库存找出这笔产品的去向,如果这批材料生产的产品还在企业仓库,责令企业结转库存产成品,如果已售出,则计算出它的销售额,补征增值税。

     2、对在生产中改变原材料实物形态,而且原材料和产成品品种比较单一又无在产品的企业,我们可根据有关部门规定的材料定额标准或者同行业的定额标准,确定企业产成品的单耗,根据单耗计算出企业一定时期的产成品所耗用的原材料成本,再与企业生产成本帐中实际结转到产成品中的原材料比较,如果数量基本接近属于正常,如果实际结转的原材料成本大于我们核定的数额,则说明企业多转了材料成本,存在偷税问题,这时我们可以用上面的方法计算出企业多转的原材料成本,并计算出企业所偷的税款。

    3、对企业原材料和产成品品种复杂,既有产成品又有在产品,耗用标准不统一的企业,我们可以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分别核定企业每种产品所耗用原材料情况。企业生产过程中耗用的原材料,凡能直接进入成本的则直接进入,凡不能直接记入成本的,应当采用一定的标准分配计入产品成本。分配方法的选择,应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在简便、合理的原则下确定。工业企业共同耗用的材料,其分配的方法一般采用定额比例法和重量比例法两种。

A、定额比例法,对于材料消耗定额比较健全的企业可采用此方法。该方法计算公式如下:(1)、某种产品材料定额耗用量=该种产品实际产量×单位产品材料消耗定额;(2)、材料消耗量分配率=材料实际消耗总量/各种产品材料定额消耗量之和;(3)、某种产品应分配的材料数量=该种产品的材料定额耗用量×材料消耗量分配率;(4)、某种产品应分配的材料费用=该种产品应分配的材料数量×材料单价

B、重量比例法,其计算公式如下:

(1)、材料费用分配率=某种材料费用耗用额/各种产品实际重量之和;(2)、某种产品应分配的材料费用=该种产品总重量×材料费用分配率。

     以上内容,是笔者针对实际工作中发现的偷税问题,所采用的一些不够成熟的方法,有时还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要最大限度地防治税收流失,还需要我们在工作中不断改进、不断学习、不断探索,进一步苦练内功,狠抓落实,大力强化税收征管,全力堵塞征管漏洞,深入挖掘征收潜力,努力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以不断提高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水平,严格控制税源,加大打击偷、逃税款的力度;强化税务稽查,加大案件查处力度。通过大力强化税收征管,全面推进依法治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创造性,聚精会神做工作,一心一意抓收入,确保国税任务的圆满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