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魂两年后篇漫画几话:信访的悖论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8 05:00:34
发表时间:2009-09-24 10:13:00 阅读次数: 400      所属分类:点滴思考
信访的悖论  昨日(2009-9-23)上午,省法院通知去开一个会,至于何种会议并不清楚。等进入会场方才知道是一信访听证会。参加这一听证会者主要有双方当事人、政协委员、人大代表、高校教师、律师、银行人员、原审法院法官、省法院执行局的有关法官以及部分新闻媒体人士。
信访听证会是近年来解决长期信访所推行的一种方法之一,我也曾经参加过多次。在第一次参加时还是兴趣昂然,去之前心中有很多话想说,试图展现自己的知识能力。可是在详细听取了主办方的介绍、当事人的介绍以及有关出席听证会代表的发言后,突然发现自己完全没有再发言的必要性。一方面,信访人依然坚持自己的主张,丝毫不退步丝毫不妥协,而且往往是苦难深重;另一方面,出席听证会者大多自然不自然的站在主办单位一方俨然以法院或国家的代言人姿态对信访人进行“苦口婆心”的劝导和解说。诸如你的诉求不合理、法院的做法是最大化的维护你的利益、你要回去好好的生活工作不要再浪费国家/司法资源、国家为了解决你的问题而花费巨大等等。昨天的一位人大代表就首先发言:“你当时既然发现对方不能给你工程款,你为什么还要继续去做这个工程?你当初做这个工程的目的是什么?你为什么不当时停下来不做这个工程了?我通过这个案件介绍发现你实际上已经盈利了很多,现在支付给你的所有款项已经远远超过了你当初的工程总造价的总额。你不要再这样了,你也要为别人想想等等之云。”他说罢之后,他还相当的生气,他身子向后倾斜,对我想说些什么。我当时对他说:“如果你去上访个10年、8年,我相信你也会这样,甚至更偏激……”。他无语。
就昨天的听证会来说,主办者的出发点是正确的。试图通过这样专业的中立人士的解说,让长期上访者明白自己的诉求不具合理性,让其能够息诉罢访,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但是由最后的结果来看,似乎并不能达到这样的预期。一方面,上访者并不接受这些被邀请代表的解释,甚至本能的把这些人视为主办者的“帮凶”本能地带有强烈的抵触情绪,依然坚持自己的主张和要求;另一方面,正是因为如此的纠缠反复的“较量”各方并不退步,加上依照法律的规定所得出的数额与当事人的期望数额相去甚远(法院委托银行结算的数额是26万元,而当事人的诉求是120多万元),为此法院也不能当场拿出一个解决问题的方案。尽管上访人坚持要求法院给一个明确的书面答复和说法,但法院坚持认为听证会仅仅是让当事人更清楚法律的有关规定而并非是得出一个什么结论。
上述仅仅是一个个案,是对信访问题寻求解决的一个方法,但是就我国的信访制度而言,却现实的存在着诸多的悖论:
第一,宪法权利与“一票否决”的矛盾。宪法明确规定,当事人有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信访就是宪法这一规定的具体化形式。信访是当事人所享有的宪法性权利。当事人向国家反映问题、控告、检举有关单位有关人员,是合法的行为,是受法律保护的行为。可是就是如此的宪法权利,为什么国家却对于各地信访设定一个指标,限制/抑止信访,对于各地官员在信访问题上实行“一票否决”。结果导致各地不得不别出心裁的想方设法解决信访。有个别地方在一些敏感时期,把一些信访老户们组织起来到各地去旅游等等。
第二,信访的存与废的矛盾。信访给我国的司法制度以及很多行政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不同程度的冲击和影响。我国2007年民事诉讼法对再审程序与执行程序的修改在某种程度上也与信访的压力有关。很多公检法司以及其他行政机关的人员,一提及信访无不摇头叹息,尤其是法院的同志更是苦不堪言……。在这样的形势下,有人明确提出应当废除信访制度。可是我们不禁要问:在中国的国情下,我们能取消信访吗?在我们对信访的调查中,一位地方的工作人员不误夸张地告诉我们:“我也是中南政法89级的本科毕业生,尽管我没有从事过司法工作,但我和他们的接触很多。我可以对你告诉你,现在基层的民事案件至少80-90%都有问题。有些案件拿过来,一眼就看出一些非常明显的错误。你说这么多的错案,当事人能不上访吗?”当然他的话或许有很多夸张的成分,但也不能否认的是,很多基层单位的各种违法乱纪问题是大量的存在,倘若我们取消了信访,那么这些普通老百姓的“冤屈”又能到哪里去伸张又能到哪里去诉说?由现实来看,通过信访确确实实解决了很多冤假错案和一些领导的“无法无天”行为。信访在中国还有着存在的现实必要性和坚实基础。
第三,信访与司法权威性/司法终局性的矛盾。司法没有了终局性也就失去了权威性,司法失去了权威性,司法存在必要性就值得怀疑。我国再审程序的频繁启动与信访不无关系。当事人不断的上访,领导者一个批示,法院不得不启动再审,给领导一个交代。再审程序的一再启动,司法的权威性何在?司法的终局性何在?法院一而再再而三的“纠正”自己判决的“错误”,法院的判决的公信力何在?显然在信访的压力下,法院判决的权威性已经荡然无存,司法的终局性也不再存在。
第四,信访人的诉求与法律规定的矛盾。一些长期信访老户的诉求几乎到了难以置信的地步。一个上访老户提出当年给他拘留的警察应当离婚和她结婚,同时要在市里给她买一套房子;一个上访老户提出给他赔偿500万,最少也是400万。而对于第一个上访老户的问题,依照法律规定最多给10万多的国家赔偿,第二个上访老户的国家也充其量给其50万的赔偿。然而,信访人对于国家给的赔偿数额并不认同,认为自己这么多年风餐露宿的过着非人般生活的上访,损失惨重,国家给的这些赔偿远远不能补偿其损失。于是又不断的上访。
第五,信访解决与国家“买单”的矛盾。大量信访的存在,上访老户的长期闹访缠访,给正常的工作秩序产生巨大冲击和严重影响。为了解决信访,各地和各单位长年在北京有专人负责本地本单位人员进京信访问题。为此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为了最终解决信访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很多地方“无奈之下”“花钱买平安”。一些案件不能执行,最后法院拿钱给当事人;法院的判决有问题,最后法院掏钱给上访者让其“息诉罢访”。涉及公安的信访,没有办法,最后公安掏钱解决;涉及检察院的信访,没有办法检察院最后掏钱解决;涉及当地政府的信访,相关各单位自行掏钱解决。总之,“谁家孩子哭,谁家哄”。至于如何“哄好”这个孩子,则是你“家长”的问题。当然,至于国家为信访“买单”的具体数额也是一个不能公开的“秘密”……。
第六,信访解决的人治与法治的矛盾。由中国信访的实践来看,很多信访的解决不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是基于“权力”的推动。一方面,很多问题在当初基于司法途径就没有给予解决,很多当事人对于这样的结果不服,可是没有部门给予一个合理的解决。同时有些问题现有的法律也无力解决;另一方面,在司法没有或者无力解决之际,当事人不断的上访,直至北京。在种种“批示”的压力之下,当地的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一次又一次的协商,一次又一次的开导感化……最后在当地一把手领导的拍板下,给当事人解决了应有的诉求,当事人罢访。
在诸多矛盾冲突交织下的中国信访制度,在处于转型期的中国依然会持续的存在。随着我国法治化程度的逐步提高,信访的解决逐步会纳入法治化轨道,信访人的数量一定会大大减少,但作为公民反映心声的渠道——信访绝对不会在历史的前进中自动消亡,相反却会继续的存续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