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线谱还原符号加括号:[转载]歌星杨钰莹论宪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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钰莹论宪政

(2012-01-30 17:42:16) 转载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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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金子言时事评论 杨钰莹是内地歌坛第一玉女。在淡出歌坛后,多年来周游世界,也曾在加拿大读书,可谓见多识广,比我们常人更有机会洞察历史真相。她的许多政治言论闪烁着智慧的光芒,绝大多数竟与我不谋而合。她的博客里有大量的政见文章,值得一读,在此向大家隆重推荐。 原文地址:钰莹论宪政作者:杨钰莹

人类的最伟大成就既不是什么科技发明,也不是建立了多少朝代,开拓了多少疆土,乃是发明了宪政、民主、法律等手段来制服统治者。

国家的古老并没有什么值得炫耀,它跟人一样,反而是越古老越有顽固的趋势。如果一个人很长寿,但是并没有对人生的思考,也没有对人应该怎么过活有所醒悟,那他活一百岁跟活五十岁没什么不同,再活五百年也是一样,活一万岁也是一样,猴子依然是猴子。国家如果不能不断改革改进,而是停留在野蛮状态,那也是老朽、不足道的。据说昆虫已经存在几亿年,比任何一个民族更悠久。

帝国面积广大,也是没什么值得骄傲的。一只大象当它年老虚弱的时候,老虎、狮子也敢攻击它。当帝国腐败不堪的时候,只须一根稻草、一颗炮弹、一艘军舰就可以令之倒塌。葡萄牙、西班牙、荷兰、英国、法国、日本都只有大清帝国的几十分之一大,却用几艘越过千里海洋的军舰就可以让不可一世、夜郎自大的满清王朝跪地求饶。

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与这个国家的历史长短、经济发展水平没有必然关系,而是与自由成正比,越自由的国家越文明。国家是由一个个个人组成的,它的力量也是由一个个个人汇聚而成的。没有个人的强大,国家不可能强大,没有个人的富裕,国家不可能富裕,没有个人的自由,就不可能有国家的自由。个人没有自由就难以自我完善,不能充分发挥其创造力和活力。国家的强大与个体的自由度、社会成员的合作自由程度成正比。自由没有保障的国家,成员之间合作的成本必然很高,不但存在来自政治的风险,也存在个体的信用风险,人们的利益不但容易受到成员的侵害,更容易受到公权力的侵害。个体越自由,成员合作越有法律保障,社会就越有活力,国家也就越强大。孟德斯鸠说:“土地出产之少主要不在于土地肥沃程度,而在于居民是否享有自由”。3国与国的竞争、力量对比,主要取决于个人自由和合作自由的制度保障,专制国由于不给个人自由,它永远不会有真正的创造力。

宪法是人们对人性对政治对社会的认识达到一定程度以后才产生的,其中凝聚了无数先知的经验、智慧和血的教训。当人们找到这些符合人性、能够实现人的优良生活的治理方式以后,人们把它写成了宪法。公民选择宪政就是选择了一种不同于专制政体的生活方式。宪政的出现说明人类已经真正走出丛林,找到了正确的方向,找到了理想的生活方式,以及如何实现优良生活的方法。宪法是套在政府这只老虎头上的紧箍咒,按照宪法来组建政府,并约束之,就可以把统治者这只老虎关进笼子,使之不能为非作歹,公民的自由才能得以保障,公民才能免除恐惧,才有过上优良生活的可能。

宪法是自然法的文字表达,上帝把关于如何组织人与人的社会的自然法放在高山上,人类只有历经苦难,才能发现它。当人类穿过重重迷雾,发现自然法时,他们就把它记载了下来,这就是宪法。宪法规定了政府的目的,围绕这一目的,他们又规定了政府应该如何组织,政府应如何行事。政府应按法律规定行事,而法律应该符合宪法的精神、符合组建政府的目的,因此,宪法是立法之法,是控制政府之法,是保障人民自由之法。宪法是以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为基础的,从本质上说,它是全体人民共同制定通过的,它既指向人民自己,更多的是指向政府和他们委托的代理人。法律则是人民的代理人根据社会的需要和宪法的精神来制定的,它约束政府,但更多的是指向人民大众。

宪法是人民授予政府权力的法律性文件,这种权力也意味着职责。它规定的是政府的责任,而不是人民的义务,因此,只有立法者、政府才可能违宪。人民的义务应该规定在法律里,而不是规定在宪法里,因此,人民只可能违法,而不可能违宪。

政府应该是正义的守护神,以组建政府的目的和能否实现这一目的为标准,政府可以分为正义的政府和非正义的政府。前者是以实现正义为目的,而且能够有效实现正义,后者则不是以正义为目的,也包括根本无法实现正义。政府的权力如果经过人民同意授权,那么他所拥有的权力是合法的,如果未经人民同意,那么尽管它实际占有和使用这一权力,但它并没有得到所有权,也就是说它的占有是不合法的。但不管政府权力是怎么获得的,政府一旦产生,就形成了自己的特权和利益,掌握公权力的人总是倾向于永远占有这一权力。政府是人们创造的机器,但是这个机器一旦创造完成,它就获得了比个人强大百倍的力量,人们如果不能有效地加以控制,它就会反过来压迫人民。专制是非正义的政府,共和是正义的政府。

专制国里也有称为法律的东西,但这与其说是法,不如说是命令,专制国的法就是统治者的命令,命令就是法。如果硬要把这种命令也看作法,那它就是恶法,绝不可能达至法治。法治必然要求法律得到普遍的遵守,而且所定的法必须是良法。专横独断的本性决定了专制所定的法不可能是良法。专制统治者在涉及自身利益的时候,总是能够利用手中的权力逃避法律的制裁,因此在专制底下,就算有良法也是不可能获得普遍遵守的。其实,法律对于专制国来说是可有可无的,他们多半只是做做样子,只是用来对付人民,法律对专制统治者自身是不起作用的。对专制统治者来说,没有法律也没什么不方便,直接下达命令会更加简便。

人类要组成一个良好的社会,就要让予部分权力给政府。当政府不能给公民提供有效的保护和救济时,公民应该保留当初让予的权力,对不公正的事情,他们有权利自我防卫,他们也只有依靠自己维护正义。江湖打打杀杀,恩怨难了,就是因为江湖缺少正义的保护神,人们遇到不公正时,唯有拔出剑来自救。

政制的发展总是要么越来越开明,进入良性循环,要么越来越糟糕,步入恶性循环,两者必居其一。不论是亚里士多德所分的六种政体,还是孟德斯鸠所定义的三种政体,局势的发展最终都会演变成两种相对稳定的政体,要么走向共和,要么走向专制,其它政体都是过渡。共和政府努力维护其政体原则,同样,专制政府也会想方设法巩固自己的有利地位。中国过早的统一,丧失了不同政体实践的机会,陷入了恶性循环;欧洲则先后有希腊、罗马、英国、美国的共和实践,进入了良性循环。所谓文明的冲突其实不是文明与文明的冲突,而是文明与野蛮的冲突,表现为共和与专制的冲突,是两种政体的竞争。共和保护人权和自由,专制摧毁人权和自由,两者一正一邪,乃不共戴天之仇敌。

民主、法治、联邦、自治、分权、违宪审查都是宪政的要素。民主解决了主权问题,解决了政权的合法性问题。法治是共和政体的治国手段,是最优良的治国方法。联邦、自治解决了中央和地方的纵向权力分配问题,立法、司法、行政三权的分离,解决了横向的权力分配问题。违宪审查解决了多数专制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