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沙兰加之弓: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例释解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8 13:37:44
中国药事 2 0 0 3 年第 1 7卷第 6期  ·   3 8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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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案说 法 · 
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例释解
张宗利 (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济南 2 5 0 0 1 3 ) 
中图分类号 :R 9 5 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 0 0 2 —7 7 7 7 ( 2 0 0 3 )0 6— 0 3 8 1 —0 6 
随着我国新的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建立,各级
药品监管部门在加强管理,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不
可避免地要遇到各种各样的行政处罚案件,如何准
确处理这些案件,是考验药监部门执法水平的试金
石,也关涉药监部门的形象。为抛砖引玉,引发药
监同仁对案例分析的探讨,笔者不揣浅陋,试通过
案例分析的形式对违反 《 药品管理法》的常见行为
如何进行行政处罚作一诠释。 
1 制售假药如何处罚
案例:某制药厂自2 0 0 1 年 1 2月开始假冒某企
业生产乙酰螺旋霉素,2 0 0 2年 3月被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查获。当场查获假冒的乙酰螺旋霉素小包装
盒 3万个,大包装箱 6 0个,制假原料 1 0桶,计
2 0 0 公斤,另有 已用完的原料药空桶 6个。经核
实,该制药厂生产销售涉案假冒药品货值 2 0万元, 
、 其中违法所得 6万元;其假冒商标及外包装系某印
刷厂承制; . 经检验,假冒的乙酰螺旋霉素与国家药
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 
分析:对此案的处理,应把握如下几点: 
( 1 )案件定性。无疑,这是一起制售假药案
件。在新的 《 药品管理法》 ( 以下简称新法)施行
后某制药厂非但不加强 自律 ,而是肆意造假,侵害
了被假冒企业的合法利益,同时也给病患者用药安
全有效构成了潜在威胁,性质比较严重。 
( 2 )事实认定。某制药厂的行为违反了新法第
四十八条的规定,“ 禁止生产( 包括配制 , 下同) 、 销
售假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 一)药品
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 二) 
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的。 ”该案中某制药厂所生产的乙酰螺旋霉素所含
成分与国家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应认定为假药。 
( 3 )处罚依据。新法第七十四条,“ 生产、销
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
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 2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 
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情节严重的,吊销 《 药品
生产许可证》 、《 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 《 医疗机构
制剂许可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4 )具体处罚。一是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假药
( 包括造假的原料)和违法所得 6万元,并处生产、 
销售药品货值金额 3 倍 的罚款 6 0万元;之所以处
以3 倍罚款,主要考虑,虽然该制药厂假冒他人商
标制售假药,性质比较严重,但其是初犯,有从轻
处理的情节。二是责令停止生产、销售 ,限期整
顿,若再继续造假,则依法吊销 《 药品生产许可
证》 。三是提请工商部门依据 《 商标法》对其假冒
商标的行为进行处罚,并追究替其伪造、擅 自制造
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印刷厂的法律责任。四是移交
司法机关追究该制药厂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的刑
事责任。本案违法销售金额已超过 5万元,且主观
上有故意,客观上 “ 足以严重威胁人体健康” ( 依
据两高的司法解释即 《 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
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认定) , 
符合 《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应以生产、 
销售假药罪论处。 
应当注意的是 ,在对某制药厂做出行政处罚
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严格依法办事,注重程序
合法 ,在告知诉权、 听取申辩、 举行听证等主要环节
上谨慎行事, 决不可因程序违法而导致执法的失败。 
2 医疗机构非法配制制剂如何处罚
案例:某诊所无 《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而非
法配制、销售制剂 ,被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于 2 0 0 1 
年 1 2月 5日查获。当场查获该诊所药房和药库 自 
配制剂 5种,1 8 9瓶 ( 袋) 。这5种制剂只在大的包
装袋上标有该诊所 自己起 的药品名称,咳嗽胶丸
3 0瓶 ( 1 0 0 粒/ 瓶 ) 、阴阳调和丸 4 6瓶 ( 1 0 0粒/ 瓶 ) 、 
咽喉 1 号 1 2袋 ( 1 0包/ 袋) 、咽喉 2号 5 4袋 ( 1 0包
/ 袋) 、鼻炎散 4 7袋 ( 1 0包/ 袋) 。经进一步调查核
实,该诊所擅 自配制制剂销售金额为 5 6 5 0元 ,其
处方显示,该行为是 2 0 0 1 年 1 2月 1日之前所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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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本案中,某诊所的行为是无证擅 自配
制、销售制剂 ,显然违反了 《 药品管理法》 。但在
法的适用上要注意新法与修订前的 《 药品管理法》 
( 以下简称旧法)的衔接。这里涉及法律的溯及力
问题。所谓法律的溯及力又称溯及既往的效力,是
指新法律颁布后,对它生效之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
具有法律约束力,若有,则具有溯及力 ;若无 ,则
不具有溯及力。目前,世界各国遵循的原则大致有
五种:一是从旧原则。即新法律没有溯及既往的效
力,对新法律生效前的行为或事件不能适用新法
律,只适用旧法律的规定。二是从新原则。即新法
律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对于新法律生效前发生的行
为或事件,凡尚未处理的,一律按新法律处理。三
是从轻原则。即对新、旧法律进行比较,哪个法律
对行为人处罚轻,就适用哪个法律。四是从新兼从
轻原则。即新法律原则上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但如
果旧法律的规定对行为人的处罚较新法律轻,则按
旧法律处理。五是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律原则
上无溯及既往的效力,但如果新法律对行为人的处
罚较旧法律轻 ,则按新法律处理。目前多数国家采
用从旧兼从轻原则,我国也采用这一原则。 《 中华
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四条明确规定 :“ 法律、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
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 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
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
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
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
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如
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 
新法是 2 0 0 1年 1 2月 1日开始施行的,关于新法的
溯及力没有特别规定,因此新法发生法律效力的时
间应从 2 0 0 1 年 1 2月 1日开始。根据法律不溯及既
往的原则,  本案虽然查处的时间是 1 2月 1日之后, 
但某诊所实施违法行为却发生在 1 2月 1日之前, 
因此应依据旧法对其做出处罚。依据旧法第五十二
条、旧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除责令其停止
配制制剂外,没收全部配制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
以其配制制剂正品价格五倍以下的罚款。 
应当注意,在药品监督执法过程中,要把握新
旧法的分界,在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时,要分清哪
些违法行为适用旧法 ,哪些行为适用新法 ,以做到
依法行政,公正执法,不枉不纵。 
3 诊所假行医之名而行卖药之实如何处罚
案例l某诊所在诊所之外设有药品仓库,以行
医为名,大肆非法经营药品。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根据群众举报,一举查获了其所设的仓库,并依
法予以查封,经清点其库存药品有 5卡车,货值
1 0 万元。经对周边诊所、卫生室的调查取证,该
诊所自2 0 0 1 年 3月至 2 0 0 2年 2月案发,已违规销
售药品获利 1 5万元。 
分析:本案中,某诊所的行为显然违反了 《 药
品管理法》 ,应按无证经营药品论处。对本案的处
理应注意,由于其违法行为跨越了新法实施前和实
施后两个阶段 ,因此,在对其进行处罚时,要注意
法律的适用。根据 《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
款的规定,“ 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
行为终了之 日起计算” ,对某诊所的违法行为的处
罚应依据新法作出。即依据新法第七十三条进行处
罚,具体处罚 ,除依法对其经营药品的行为予以取
缔,没收其价值 1 0万元的库存药品和违法销售所
得 l 5万元以外,还要视情节轻重对其处以已售出
和未售出药品货值金额二至五倍 的罚款。该案中, 
某诊所非法经营药品的行为,虽涉案数额较大,但
没有给社会、公众造成严重危害,不构成犯罪,故
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该案的处理应当注意,没收的药品应将诊疗科
目所覆盖的药品品种区别对待,那些凭处方销售的
药品可适量没收,不凭处方销售的则一律没收。 
4 医疗机构使用假药如何处罚
案例:某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于
2 0 0 2年4月查获某医院分院使用标示为某制药厂
进口分装的阿奇霉素针剂无中文标识。经查,该分
院系某市立医院与个体老板江某合作成立的分支医
疗机构,由江某出资租赁场所,购进设备 ,实行独
立核算、独立经营。在江某不能提供所使用的阿奇
霉素针剂购进渠道的情况下,经查询,国家从未批
准某制药厂进 口分装阿奇霉素针剂,标示中的某制
药厂从未分装过进口阿奇霉素针剂。 
分析:对本案的处理,应把握某医院分院所使
用的阿奇霉素针剂的定性问题。从案情看 ,阿奇霉
素针剂既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进 口分
装,标示中的某厂也未分装过进 口阿奇霉素针剂, 
据此,可断定某分院所使用的进口阿奇霉素针剂是
假冒药品,符合新法第四十八条按假药论处的第二
种情形 ,即 “ 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 
进口”的。对某医院使用假药的行为新法没有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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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在 《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 以下简称 《 实施
条例》 )施行 以前,可以从以下角度进行分析:一
是认定其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 ( 该院不能提供进货
渠道)违反了新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第八十
条的规定处罚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 
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
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若情节严重, 
则要由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是认定其非法配制制剂,违反了新法第二十三条
的规定,依据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取缔, 
没收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 ( 配制)药品
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若构成犯罪则
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是认定其生产 ( 配制)假
药违反了新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依据第七十四条
规定处罚,没收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配制药
品货值金额二倍 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
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 《 医疗机构制剂
许可证》 ;若构成犯罪的,则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种认定和处罚可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 
《 实施条例》施行后,对医疗机构使用假药的
行为,可直接按该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处罚,即
与生产、销售假药同样对待,均依照新法第七十四
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5 兽药经营单位经营人用药品如何处罚
案例:2 0 0 2年 5月,某市药监部门在检查 中
发现,某医疗单位所使用的标示为某制药厂生产的
土霉素片由某公司购进 ,而该公司无药品经营企业
许可证 ,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兽药。经查,该批
药品系由该公司投料、委托某制药厂加工生产 的。 
该公司已先后将其销售给数家医疗单位。 
分析:本案中,该 公司系兽药经营单位而擅
自经营人用药品,违反了新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无
《 药品经营许可证》 ,不得经营药品。应按第七十三
条的规定处罚,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
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
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应当注意,除对该公司进行处罚外,对接受其
委托生产加工的某制药厂和购进使用其药品的医疗
机构也应予以处罚。接受其委托生产加工的某制药
厂违反了新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 经国务院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药品生产企业可以接受委托生产药品。 ”该制药厂
未经批准,该公司也不具备委托生产的条件。但对
擅自委托和接受委托生产药品的行为,新法没有罚
则,我们可从另一角度做出判断:即认定该厂擅自 
接受委托生产的行为是生产假药的行为,以生产假
药论处。理由是该厂的行为与新法第四十八条关于
按假药论处的第二种情形相吻合,即 “ 依照本法必
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 。需说明的是,2 O O 2年 9 
月 1 5日起施行的 《 实施条例》对擅 自委托或接受
委托生产药品的行为均作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今
后对委托方和受托方都以生产假药论处。鉴于该公
司是兽药经营单位 ,不具备经营药品的资格 ,因
此,数家购进其药品的医疗机构违反了新法第三十
四条的规定,应依据第八十条的规定处罚,该条规
定,“ 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
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 《 药品生产许可证》 、 
《 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
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
法所得;情节严重 的,吊销 《 药品生产许可证》 、 
《 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 。 
需注意的是,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的吊销应移送
卫生行政部门做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能越权行
使。既然该制药厂擅自接受委托生产药品,按生产
假药论处,那么,对该公司的处罚,也可按销售假
药论处。实践中,执法机关可根据具体情况,依法
做出处理,以达到维护法律的尊严,对违法违规者
起到惩戒作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的
目的。 
6 非法邮售假药如何处罚
案例:胡某自’ 2 0 0 1年 7月至 2 O O 2年 3月,假
借“ 某县哮喘病、 风湿病防治中心” 的名义,向全国
各地大肆邮寄夸大其词、极具煽动力的药品广告, 
然后通过邮局向患者邮售某医院擅 自配制的“ 风湿
灵胶囊” 、 “ 复方咳喘灵胶囊” 、 “ 关节炎胶囊” 等药品, 
经查。上述药品无批准文号。至案发 ,胡某已收到
全国各地汇款单4 5 6张,合计价款 1 6 7 5 4 9元。 
分析:对该案的处理应把握如下几点: 
( 1 )定性。胡某邮售药品,以营利为目的,是

种经营行为。胡某没有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擅
自经营药品是一种非法行为。因其所经营的药品系
擅自配制的非法制剂,依据新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
的规定,未经批准擅 自生产 ( 配制)的药品按假药
论处,因此可以认定,胡某邮售药品的行为是一种
销售假药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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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法律适用。因胡某的违法行为跨越了新法
实施之前和实施之后两个阶段,所以在对其进行处
罚时,须注意法律的适用。因胡某违法邮售假药的
行为是一种连续状态的行为,依据 《 行政处罚法》 , 
胡某被查处时,新法已经实施,因此适用新法的规
定处罚 ,即依据新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3 )应追究刑事责任。胡某违法邮售假药的数
额较大, 且主观上有故意, 客观上“ 足以严重威胁人
体健康” ( 依据两高的司法解释《 关于办理生产、 销售
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认定) ,应将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 4 )应追根溯源,除恶务尽。对制售假药的某
医院,也要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严肃查处,决不
可网开一面,姑息放纵。 
7 公司驻外地办事处违规经营药品如何处罚
案例:李某利用某公 司的证 照和委托 书于
2 O O 2年 1 月开始在某市筹建办事处 ,至案发的4月
2 7日。李某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 ,于 4月
初私 自挂牌开业 ,并以该公司驻某市办事处的名义
开展药品销售业务,据查获的发票显示已销出 “ 普
耐同注射液”8 0 0瓶 ,案发现场存有 “ 普耐同注射
液”1 1 1 6瓶,货值 7 2 7 4 0 . 8 8元。另外 ,李某还私
自购进非该公司生产的 “ 普耐同注射液”2 0 0瓶用
于销售。 
分析:对该案的处理应把握如下几点: 
( 1 )案件定性。某办事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药
品经营活动,是一种无证经营行为。虽然,某办事
处是以某公司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但因其经营
地点已超出注册登记地,构成异地经营。依据 《 药
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 有 《 药品
经营许可证》从事异地经营的”按无证经营处理。 
应当说明的是,《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是国家
药品监督管理局令,属行政规章 ,其施行时间为
1 9 9 9年 8 月 1日,早于新法的施行时间,虽然,该
办法需要修订 ,   但在修订之前,只要不与新法相冲
突,就仍然具有法律效力,仍是执法的依据。 
( 2 )法律适用。既然案件定性为无证经营,就
应依据新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即依法予
以取缔 ,没收违法经营的药品和违法所得 ,并处违
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的罚款。这里之所以按
照低限处罚, . 一是考虑违规情节较轻 ,系初犯;二
是其行为并没有给社会 、公众造成显性危害。 
( 3 )法律责任的承担。本案中,李某所成立的
办事处是以某公司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依据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 办事机构必须接受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
督管理。办事机构所为活动,由设立该办事机构的
企业承担法律责任” 。因此 ,李某及办事处非法经
营的法律责任应由某公司承担。 
需要说明的是,李某在委托授权之外,私 自购
进同一种药品进行销售的行为,是一种个人行为, 
其违法销售这一部分药品的法律后果应由其个人承
担。某公司在接受处罚后,可以对李某私 自购药销
售所产生的损失进行追偿。 
8 擅 自接受委托J j n - r 如何处罚
案例:某企业 2 0 0 1年 1 2月 1 5日,未经批准, 
擅自与某制药厂达成了生产麝香接骨胶囊、天麻胶
囊的协议,随后由某制药厂提供原料,该企业进行
加工生产。2 0 0 2年 5月,被 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查处 。 
分析:这是一起擅自委托和接受委托加工生产
药品的案件。该案中受托方某制药厂违反了新法第
十三条的规定,药品生产企业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或者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
以接受委托生产药品。依据 《 关于药品异地生产和
委托加工有关规定的通知》 ( 国药管办 [ 1 9 9 9 ]3 0 0 
号) ,“ 对未经批准擅 自进行异地生产或委托加工的
行为,视同生产企业未取得批准文号生产,所生产
的药品按假药处理。 ”需说明的是 ,该通知是国家
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规范性文件,是对有关法律法规
未规定事项的补充规定,在该文件未废止以前,在
没有与法律法规及规章抵触的情况下 ,可以作为执
法参照的依据。另外,从新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来
看,擅 自委托加工,符合第三款按假药论处的情形
之二,即 “ 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 。 
综上,可以得出结论 ,该企业擅 自接受委托加工的
行为是一种生产假药的行为,应按新法第七十四条
的规定予 以处罚 。 
具体处理:一是没收违法加工的药品 ( 包括半
成品和原料)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加工药品货值
金额二倍的罚款。依低限罚款主要考虑尚未造成严
重后果。二是建议国家局撤销某企业的药品批准文
号。三是责令某制药厂停产、停业整顿。因情节并
不严重,故不给予吊销许可证的处罚。四是若销售
金额达 5万元以上,则应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主要
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委托加工行为是一种委托方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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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方双方的共同行为,因此在对受托方进行处罚
的同时,还应追究委托方的法律责任。因为可能牵
涉跨区、跨省委托的问题,在案件的处理上会出现
案件的管辖问题。这些问题除涉案地的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相互协调外,国家局应对此类问题做出明确
规定,以利于案件及时、准确、到位地处理。另
外,2 0 0 2年9月 1 5日施行的 《 实施条例》第六十
四条已对擅 自委托或者接受委托生产药品的行为作
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今后遇到此类问题,可直接
依据该规定处理。 
9 非法引进 、使用医院制剂如何处罚
案例:2 0 0 2年 9月,某市一家区级妇幼保健
院非法使用没有批准文号的乳块片、育 c丸,被
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 ,现场查获正在销售使
用的无批准文号的育 c丸等 9种计 5 8 6瓶 ( 盒)药
品。经查实,该妇幼保健院自2 0 0 0年 l 0月开始, 
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联系北方一知名医院以
合作办医的名义,邀请专家坐诊,设立 “ 不育不孕
专科” ,变相销售使用对方医院的自配制剂 9种计
5 0 7 1 瓶 ( 盒) ,非法牟利 1 4 8 6 9 1 元。 
分析:这是一起典型的以联合办医为名,行销
售医疗机构制剂之实的案例。对该案的处理 ,应把
握如下几点: 
( 1 )案件定性。该妇幼保健院引进、使用的是
无批准文号的医疗机构制剂,应按非法销售、使用
假药论处。 
( 2 )法律适用。因该妇幼保健院非法引进、使
用医疗机构制剂的行为,是一种连续状态的行为, 
根据 《 行政处罚法》第二 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 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
日起计算” ,因此适用新法和 《 实施条例》 ,应依据
新法第七十四条和 《 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
处罚。 
( 3 )具体处理。   是责令立即停止销售、使用
非法制剂 ;二是没收现场查获的非法制剂 5 8 6瓶
( 盒) ;三是没收违法所得 1 4 8 6 9 1元;四是处以售
出和未售出药品货值金额二倍的罚款。之所以选择
低限罚款,主要是考虑违法情节不是很严重,没有
发现因用药而致死致残的事件。 
应当注意,因案件处罚数额较大,在处罚时, 
应告知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另外,对为妇幼保健院
提供制剂的北方某知名医院也应提请其当地的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就其非法制售制剂的行为予以处
罚,因其违反了新法及 《 实施条例》有关医疗机构
制剂不得擅自配制,不得在市场销售或变相销售的
规定,以彰显法律的尊严和公正。 
l O 兜售更改批号的药品如何处罚
案例:某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 0 0 2年 4月破获
了一起非法兜售过期失效药品的案件 ,现场查获药
品5 0个品种,标值 1 . 8 4万元,并查获更改批号的
专用打号机、印泥盒各 5个。经查,个体药贩李
某,自2 0 0 0年 3月以来便租用民房贩卖过期失效
药品,他从药品集贸市场低价采购老批号或过期失
效药品,然后经过更改批号、重新包装,向周边个
体诊所、村卫生室兜售。其更改批号的手段很隐
蔽,一般人难以识别。如,将某药厂生产的银翘解
毒丸批号为 9 0 0 5 0 4改为 0 0 0 5 0 4;将某药厂生产的
小儿速效感冒片批号为 9 5 0 42 6改为 0 0 0 5 0 42 6 ,无
法涂改的,则直接剪掉。 
分析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制售劣药的案件。对
该案的处理应把握如下几点: 
( 1 )法律适用。虽然李某制售劣药的行为跨越
新法实施前后两个阶段 ,但由于李某的违法行为处
于连续或继续的状态,因此应依据案发之 日已经施
行的法律来规范和处罚,即依据新法处罚。新法第
四十九条规定 “ 更改生产批号的”按劣药论处,故
对李某将过期药或老批号的药品更改批号后进行销
售的行为应定性为制售劣药,依据新法第七十五条
的规定予以处罚。该条规定: “ 生产销售劣药的,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
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 的罚
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
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 《 药品生产许可证》 、《 药品
经营许可证》或者 《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2 )具体处理。除没收非法药品和非法所得
外,应予以高限罚款。因其制售劣药,手段隐蔽, 
欺骗性高,有主观故意,且客观上危害程度较大, 
故应重罚。 
( 3 )是否追究刑事责任。若查实销售劣药金额
达 5万元以上,且对人体造成严重危害,则要移送
司法机关依据 《 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以销售劣药
罪论处;若销售金额达 5万元以上 ,没有对人体造
成严重危害的事实,则依据 《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论处。 
这里应当注意,因是个体药贩,流动性大,一
般无正式发票,即使有发票,也往往借用他人的, 
所以在销售证据上很难查证,必须下细致的工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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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8 6·   中国药事 2 0 0 3年第 1 7卷第 6期
深入调查 ,决不能靠主观臆测,要拿到确切的证
据。对当时的药价也要核实,以准确地计算罚款的
数额。另外,李某系无证经营,对擅 自从其手中购
进药品的诊所、卫生室,也应顺藤摸瓜,根据所查
实的证据,依法进行处理。 
1 l 制剂配制使用 旧输液瓶如何处罚
案例:某市立医院制剂室 自2 0 0 2年 3月至 7 
月,配制的大输液多数用回收的输液瓶包装 ,少量
用新瓶包装 ,配制的大输液通过医院门诊、病房和
社区服务诊所给患者使用。大输液按市物价局规定
的价格收费。 
分析:对此案的处理,应把握如下几点: 
( 1 )案件如何定性。长期以来 ,人们对直接接
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与药品质量的重要关系认
识不足。一些药品,尤其是药品制剂,剂型本身就
是依包装而存在的。如注射剂的玻璃瓶、胶塞等。 
由于药品包装材料、容器组分、选材、生产工艺方
法的不同,有的组分可能被所接触的药品溶出或与
药品发生化学反应,或被药液长期浸泡腐蚀脱片, 
有些甚至造成药品的污染,直接影响药品的质量。 
为确保药品的安全有效,新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直
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必须经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在审批药品时一并审批,方可使用。药品生产
企业如果使用未经批准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
和容器,其药品质量很难得到保证 ,因此 ,新法第
四十九条将 “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
批准 的”按 劣 药论 处。国家 药 品监 督 管 理局
[ 2 0 0 0 ]2 7 5号文在 《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验收标
准第 7 1 条中明确规定:“ 输液瓶、胶塞等直接接触
药品的包装材料不得重复使用” 。生产大输液使用
回收瓶作为包装材料,肯定是未经批准的直接接触
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据此 ,我们可以认定某市
立医院配制、使用劣药。 
( 2 )违法金额的计算。应将使用新瓶配制的大
输液区别开来 ,按发货登记进行统计,生产中新瓶
和回收瓶混用若无法区分,则一律按使用回收瓶计
算,然后以市物价局核定的零售价计算违法金额。 
( 3 )具体处罚。某医院违法使用回收瓶配制和
给患者使用大输液的行为,违反了新法第四十九条
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第七十五条和 《 实施条例》第
六十八条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使用回收
瓶配制的大输液 ,没收销售使用劣药的违法所得 , 
并处违法配制大输液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之所以
给予一倍罚款,基于两点:一是在案件查处过程
中,某市立医院能正确认识错误 ,立即整改;二是
尚未有确切证据证明因使用其违规配制的大输液而
导致显性危害 。 
1 2 医疗单位从零售药店购进药品如何处罚
案例 :2 0 0 2年 7月,某乡镇卫生院从外省某
药材经营部购进 1 7个品种 的中药饮片,经查实, 
某药材经营部经营药品的许可证载明的经营方式是
零售、调剂经营;经营范围为中药材。某卫生院先
后两次从该经营部购进货值 2 4 0 0 0元的中药饮片。 
分析:对该案的处理要把握如下几点: 
( 1 )案件的定性。从某卫生院采购药品的行为
看,应定性为从无证和超范围经营单位购进药品。 
理由:一是某药材经营部系药品零售单位,无资格
进行药品批发业务。依据新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的规定 ,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在取得 《 药
品经营许可证》时,其经营方式和资格有明确界
定。某药材经营部与某卫生院的购销业务,从价
格、数量和销售对象上看是一种药品批发行为,而
销售者不具备药品批发资格,应视为无证批发药
品,也即无证经营。《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暂
行)第十二条规定:“ 未经批准,药品批发企业不
得从事药品零售业务;药品零售单位不得从事药品
批发业务” 。本案中,某药材经营部并未获许从事
药品批发业务,因此,某卫生院采购其药品的行为
违反了新法第三十四条 ,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
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规定。二是某药
材经营部的经营范围仅为中药材 ,依据新法有关药
品的概念,药品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等 ,在这里
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是两个概念,不能混同,也即某
药材经营部不具备经营中药饮片的资格。本案中某
药材经营部经营中药饮片属超范围经营,据此,某
卫生院的行为构成从超范围经营单位购进药品。 
( 2 )案件的处理。除对某卫生院依照新法第八
十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没收
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的罚
款外,对违法经营的某药材经营部也应予以处罚。 
依据《 实施条例》 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 药品经营企业
变更药品经营许可事项 , 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
未办理的, 由原发证部门给予警告 , 责令限期补办变
更登记手续; 逾期不补办的, 宣布其《 药品经营许可
证》 无效;仍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依照新法第七
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本案中,某药材经营部属
外地企业 ,按照行政处罚属地管辖的原则,只能移
交其所在地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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