饥荒海滩船代码:韩寒起诉方舟子必败无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5 19:42:07

   

    春节期间,方舟子质疑韩寒之父代笔为子写作,与韩寒展开隔空“骂战”。1月29日,韩寒委托律师,就方舟子对其名誉造成损害事宜,在上海提起法律诉讼,索赔10万元。同时,韩寒整理了1000页手稿并进行司法鉴定,证明自己无“代笔作弊”行为。(1月29日新华网)

 

    一方是打假名人方舟子,一方是知名作家韩寒,此次“口水大战”引发无数网友围观和众多名人关注。此前1月15日,麦田发表一篇《人造韩寒》的博文,称韩寒的成功是其父韩仁均和出版人路金波“人造”和“包装”的结果,还称韩寒当年在新概念大赛中的获奖作品为其父代写。隔日,韩寒便表示悬赏两千万元,寻找 “代笔人”与“人造”的证据。

 

    韩麦之争引起了方舟子的注意。在1月19日至28日间,方舟子连续发表《造谣者韩寒》、《天才韩寒的文史水平》、《韩寒的悬赏闹剧》、《“天才”韩寒的写作能力》、《“天才”韩寒参加新概念作文比赛之谜》、《“天才”韩寒创作<三重门>之谜》、《“天才”韩寒作品<求医>分析》等11篇博文,质疑韩寒的文章和说法有多处自相矛盾之处,怀疑有枪手代韩寒写文章。

 

    对此,韩寒整理了1997—2000年间的手稿、通信、素材本等资料,合计约1000页。并将这些资料进行公证和真实性司法鉴定,包括纸张的年份鉴定、韩寒的笔迹鉴定,以证明包括《求医》、《书店》、《杯中窥人》、《三重门》等文章或书稿均为其独立创作。同时,韩寒还将举证部分相关人员,证明写作过程及参加“新概念”作文比赛无“代笔作弊”行为。

 

对于名誉侵权诉讼,方舟子也不甘示弱,立刻回应欢迎韩寒起诉,表示一定会应战。同时继续在博客撰文质疑韩寒及其父亲疑似撒谎,并发表声明称:对韩寒文章的分析、质疑、批评,属于言论自由和学术批评,不涉及侵犯名誉权。从韩方之争到韩方之讼,吾以为方舟子成竹在胸,韩寒必败无疑。

 

如果以判例法来分析,类似的典型案例有:余秋雨诉肖夏林侵犯名誉权案。2002年,余秋雨诉称《北京文学》编辑肖夏林所撰写的《文化中的文化》一文严重侵害其名誉权,诋毁其人格。而肖却认为自己文章属于正当的文化批评,并非对余的恶意之作。后该案经北京市法院初审和二审判决,均驳回了余秋雨的诉讼请求。

 

再从名誉侵权的抗辩原则来分析。侵害名誉权,最常见的方式有诽谤和侮辱。所谓诽谤,是指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名誉;所谓侮辱,是指贬低人格损害他人名誉。国际上和中国司法界形成的名誉侵权抗辩共识主要有三条:真实、公正评论和特许权。

 

先说真实性原则,即关于涉讼文字内容真实的证明,是最有效的排除侵权的抗辩理由。方舟子连续发表的11篇博文,均引用公开发表的文章、书稿或资料进行客观评析,没有任何胡编乱造、虚假引用等内容失实的问题与嫌疑。

 

    其二、公正评论原则。国际上把“公正评论”作为对诽谤指控进行全面抗辩的重要理由。“公正评论”又称“诚实评论”,其条件有四:一、评论的事项与社会公共利益有关;二、有可靠的事实来源(包括报章的报道);三、立场应当公正(但不一定客观);四、没有恶意。在以上前提下,即使是片面的、偏激的、甚至具有诽谤性的评论,也不应追究法律上的责任。方舟子的博文在坚守公正评论这一立场上无可挑剔,其批评意见不仅确有事实依据,而且严格区分事实和意见,以免公众把意见误解为事实。这种专业评论的方法和职业态度即使意见不当,法律上亦可认为是公正评论。

 

    其三、特许权原则。按国际通行的诽谤法理论,特许权是指为了公众利益或保护个人合法权益,可以作诽谤性的陈述而不需承担法律责任。任何事物,一旦进入社会公共领域,必定要受到公众的评论。既然是评论总有评论者主观标准与好恶,难免众说纷纭,甚至还会发生争执论战。事实只有一个,各种意见当然有对有错,韩麦之争和韩方之争即是如此。一个人一旦成了公共事件中的角色,无论他自己情愿与否,就意味着不再处于独善其身的状态,此时公众发表针对性的评论不构成名誉侵权。

 

此外,公民或法人一旦成为“公众人物”,其名誉权等人身权利的范围就要受到一定限制,何况韩寒早已是众所周知的公众人物。韩寒是否代笔作弊事涉社会公共利益,必须接受社会的评论和议论。公共利益必然引发公众兴趣,公众兴趣在很大程度上构成新闻价值,因此,公民或法人一旦成为公众感兴趣的人物即新闻人物,其名誉权等人身权利的范围也要相应缩小。尤其是像韩寒这样知名度极高的公众人物,麦田和方舟子对其进行质疑或批评并无不当。韩寒完成可以像同样牵涉“代笔门”的作家海岩一样,通过接触新闻媒介及其它沟通方式来为自身辩解或澄清,从而达到维护名誉权的目的,而不是冒然提起毫无胜算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