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拉瑞亚黄金生命:贺雪峰:农村法制社会及其盲点(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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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雪峰:农村法制社会及其盲点(2)

发布时间:2012-01-29 09:49 作者:贺雪峰 字号:大 中 小 点击:238次


  即使是处理一般性打架斗殴事件,公安部门也可能会陷入矛盾的漩涡。具体地说,打架双方都住院了,都拚命花钱,这样将一个小的治安事件闹成大事,以至持续上访,无法收场。最后无论如何收场,至少对解决问题不利,还可能会牵涉到公安自己。如何最小代价、最低成本及最少责任地解决农村社会的矛盾,就成为公安部门尤其是基层派出所不得不直面的问题。


  公安部门在大集体时期维护社会治安的法宝是群众路线,发动群众,通过调动群众积极分子的力量,来织一张群防群治的密集的法制之网。到了1990年前后,治安的群众路线彻底被线人制度所代替,公安部门依靠线人来获取案件线索,最大的线人力量恰是来自容易犯案的灰黑势力群体,这样一来,红白两道就会有很难理清的关系了。


  公安部门还愿意采取的一个减少责任同时也是降低社会成本的办法,是找到一些中介人来参与社会治安事件的解决。比如双方打架,报了110,110出警介入打架事件,但并不立即处理,而是允许甚至是主动邀请打架双方都可以接受的中介人出面调解,私下解决为止。甚至轻伤,公安部门也可以允许打架双方通过中介人调解私了。出面调解私了的中介人,一般是地方势力人物,与公安部门联手密切的往往又是道上人物。公安部门有意地将一部分司法权让渡给中介人。默许甚至鼓励私了来解决农村的社会治安事这真是对法制社会的有趣注解。


  所有以上执行中的法律、制度与政策,与社会之间的,都存在着一种颇为微妙的平衡,从来不是法制一下子战胜社会,而往往是社会通过自己日常的、琐碎的、分散的、游击战式的方式来抑制法制的强制进入,来平衡自上而下和自外而内的强制力量。由此,在一个特定时期,在法制与社会之间会达成一个微妙的平衡。法制社会其实是法制与社会,是两个词组而不是一个词组。这颇有趣。


  三


  以上列举是想说明,法制社会其实并非村民所想象的那样,法制已经完全控制了社会,社会已完全被法制化了,而是说,社会其实仍然相当强大,社会通过自己不间断的日常反抗,而使法制与社会之间形成了一种微妙的平衡。这种平衡有时可以用国家与农民关系的平衡来表述。


  但法制社会的这种平衡,并非绝对的平衡,在这个平衡中,存在着有趣的法制与社会之间的拉锯。


  择要地说,法制社会首先是法制进入社会,这样,由法制来规范社会,来改变和改造社会,就是必然了。无论进入社会的法制能否达到自己的目的,这个法制的确是足以改变之前社会的生态,并构成了对既有社会的破坏。如前述计划生育和殡葬政策对农村社会和农民心理的改变。这种改变有时甚至是不可逆的,且正是这种以法制进入社会造成的改变,为现代性的成长提供了空间。正是在这种改变的基础上才会形成法制与新的社会之间的微妙平衡,这一平衡已不同于旧的平衡了。


  法制进入的一个重要标准是对合法暴力使用的垄断,由此使得传统社会维持地方秩序的一些力量式微,比如周口市农民都认为门子变得越来越不重要了,因为门子再也难以象传统时代那样有力调整农民之间的关系,但门子具有强制性的硬力量式微,门子作为一种认同和消极的抵抗性力量却仍然强有力地存在。


  法制进入,使得之前乡村社会中的矛盾、冲突及由此而有的政治变得模糊起来,这就使得法制可能消灭了之前构成社会秩序的积极的力量,而通过不区分性质来使社会平面化,从而使之前主体社会生成秩序的方式大变。


  法制是一种消极的力量,是以惩罚和防止为手段的,是防范最坏,是底线政治。一个积极的社会往往还需要奖励,需要最好和高线的政治。法制进入,可能恰恰保护了少数合法不合理不合情的领域,这些领域或人的行为,会极大地伤害乡村社会的情感,破坏乡村社会的秩序。而法制还有很多无法解决的问题,比如清官难断家务事,用法制来调节农民代际冲突的效果未必就好。


  总之,法制的进入必然导致民间社会力量如宗族门子力量的式微。民间社会力量越来越不能作为一种积极的力量介入到社会事务中去。这种积极力量的式微,就可能为光棍、混混、边缘人群败德行为的发生提供空间与场所。


  四


  法制进入乡村社会,乡村政治式微(多数不再能决定少数,少数可以不服从多数,乡村利益再分配机制失效),乡村社会解体,就使得传统的国家、社会到个人的三角关系,变成了国家与个人的面对面,失去社会,个人(钉子户、赖皮户等)跳出来与国家“斗智斗勇”。


  国家当然不可能由中央来直接面对每个人,而只能通过其官僚体系。之前的乡村是社会的部分,现在乡村则纳入到国家行政体系,成为了中央在基层的代理人,国家由基层代理人来直面被社会解体后释放出来的个人。按传统的方式已无力压制个人,而按现在的官僚体系,基层又必须对中央负责,必须维持一个地方的基本秩序,在法制不能解决问题的地方,中央在基层的代理人便在法制以外的灰色地带想办法找到压制钉子户的力量,最佳力量无疑是黑社会,而基层代理人一旦与黑社会有了默契,基层出现问题机率极大,中央就更加不放心,而以农民身份包装起来且往往代表了农民的钉子户就一变而成上访户,到中央去告基层的状。


  这样,之前由国家、社会和农民构成的三角关系,现在变成中央、地方和钉子户的三角关系。这是一个惊人的转变。逻辑都发生变化了。


  农民(刁民)上访,中央不信任地方(中央的基层代理人),中央做农民的恩人,地方就成了地地道道的坏人(不仅声誉上,而且行为上。反过来也是)。一旦地方没有声誉,没有合法性,没有权威,他们也就更加消极,更加坏,更加不作为,更加乱作为。中央越是恩人,地方越坏,农民(刁民)越是找到中央,中央越是无力解决,就越是不信任地方。离开地方,中央不可能有能力来直面农民。这样就导致恶性循环,最终,政治合法性快速流失,政权运转陷入困境。


  五


  在这个巨大转变过程中,缺少对其内在机制的深入理解,而往往以旧的过时的机制来理解农民、地方和中央的行为,所以就常常会以道德话语来对复杂实践进行简象化处理,这样不仅于事无补,反而会雪上加霜。举例来说,当前农民上访的相当一部分原因是博弈策略,却以为农民是苦大仇深,从而错误应对。这种错误应对,首先问题出在学者研究不够深入上,再次表现在媒体极大的情绪上,再次表现在中央的老好人主义发作上。中央当好人,地方成坏人,问题便无解。


  以陈旧过时的道德话语来看待已经巨变的当代实践,在如何解决问题的对策上,就必然会情绪化,会非黑即白,非左即右,而不懂得实践的辩证法。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应该对法制社会、法制与社会和法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内在逻辑进入深入研究。唯有对机制的深刻理解,才会有对策上的切中要害。


  2011年8月16日晚于九宫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