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世界雪地在哪:关于转发《法治江苏合格县(市、区)创建工作考核实施办法》和《2007年“法治江苏合格县(市...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7 05:04:51
关于印发《法治江苏合格县(市、区) 创建工作考核实施办法》、《2007年“法治江苏合格县(市、区)”创建活动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的通知

各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省各部委办厅局:
    为推进法治江苏合格县(市、区)创建活动,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遵照省委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根据省委《法治江苏建设纲要》和《关于在全省开展建设“法治江苏合格县(市、区)”活动的决定》,修订了《法治江苏合格县(市、区)创建工作考核实施办法》及《2007年“法治江苏合格县(市、区)”创建活动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增发至各县(市、区)
                        江苏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
                                    2007年5月18日

                
              法治江苏合格县(市、区)创建工作考核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指导和推动全省“法治江苏合格县(市、区)” 创建活动(以下简称创建活动),全面、客观、公正地考核评估各县(市、区)创建工作绩效,根据省委开展创建活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法治江苏合格县(市、区)”的申报、复查、考核、审批、奖励及其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创建考核工作在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领导下,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制度、措施及成效;
    (二)推进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学法守法、依法管理、依法经营等方面的工作机制、措施及成效;
    (三)依法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现实、最突出的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措施和成效。
    第五条 考核工作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效、尊重民意、社会认可的原则,实行平时检查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群众测评与专门考评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打分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六条 考核工作分为平时检查、群众测评和年终考核三个部分,分别由省各行业主管部门、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年度考核起止时间为上一年度12月1日至当年的11月30日。
    第七条 平时检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日常工作考察;
    (二)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三)组织明查暗访;
    (四)省各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群众测评由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组织抽样社会调查,重点调查被考核的县(市、区)法治建设的实际效果。
    第九条  年终考核分为自查申报、考评推荐、综合验收、社会公示、审核批准四个步骤。
    第十条  年终考核实行申报制。各县(市、区)对照本考核办法进行自查,符合申报条件的,经同级党委同意后,于当年10月底前向所在省辖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申报。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备当年考核申报资格: 
    (一)未被省委、省政府命名为社会治安安全县(市、区);
    (二)五套领导班子成员中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
    (三)发生因出台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文件、规定,在全省造成恶劣影响的事件;
    (四)发生因违法行政引发的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群体性事件或公民死亡事件;
    (五)发生因失职、渎职导致严重危害公民健康、生命财产安全或者公共财产安全的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或恶性事件;
    (六)发生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的徇私枉法案件;
    (七)发生因监管不力造成重大环境事故或者在全省有影响的重大环境污染事件;
    (八)到省集体上访和进京非正常上访在全省造成重大影响的;
    (九)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省辖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根据县(市、区)的申报,依照本办法对创建活动情况组织考评。认为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同级党委同意后,按比例择优向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合格县(市、区)候选名单。
    第十三条  综合验收采取以下方式:
    (一)听取汇报。由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考核组听取市、县两级党委关于创建活动的情况汇报,进行总体评估;
    (二)实地考察。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考核组通过实地查阅台帐资料、随机抽查基层单位、明查暗访等途径检查考核创建活动开展情况;
    (三)行业评价。由建设法治江苏各协调指导办公室分别组织涉及相应考核项目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就所负责的考评事项分别逐项排序,报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听取意见。由相关部门及省级相关新闻媒体提供跟踪了解考核对象当年被查处或被曝光事件的情况。
    第十四条 考核实行百分制。其中年终考核占50分,群众测评占30分,省行业评价及平时检查占20分。
    第十五条  考核评分标准中有关条款扣分值,以本条款基本分为限。
    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予以加分:
    (一)法治建设工作经验、创新举措被中央有关部门、省委、省政府、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会议或者以文件的形式总结推广的,每项分别加2分、1分、0.5,累计不超过3分;
    (二)法治建设工作被中央媒体新闻版正面宣传报道的,每项分别加1分,累计不超过3分;相关工作受到中央、省委、省政府、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领导批示予以肯定的,每项分别加2分、1分、0.5分,累计不超过3分。
    第十七条 法治建设工作存在突出问题被省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并查证属实的,每项分别扣2分,累计不超过4分。
    第十八条 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考核结果,提出初选名单,报经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同意后,在全省范围内公示。
    (一)工作突出、措施有力、成效显著、群众满意,按评分高低排序,列入年度“法治江苏合格县(市、区)”初选名单;
    (二)工作比较突出、措施比较得力、成效比较显著、群众比较满意,按评分高低排序,列入创建“法治江苏合格县(市、区)”先进单位名单。
    公示期限不少于7日。
    第十九条 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公示结果,提出命名表彰的名单,经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审核,报省委批准:
    (一)确定为“法治江苏合格县(市、区)”的,由省委命名表彰并予以奖励;
    (二)确定为创建“法治江苏合格县(市、区)”先进单位的,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命名表彰并予以奖励。
    第二十条 对获得“法治江苏合格县(市、区)”和创建“法治江苏合格县(市、区)”先进单位的,由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年度复检,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一条  考核检查中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荣誉或者考核组成员徇私舞弊的,由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查实、予以通报批评,属于被考核县(市、区)故意所为的则取消参评资格。
    第二十二条 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本办法制定年度考核内容及标准;
省辖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考核细则,作为对所辖县(市、区)创建活动的考核依据,并具体组织对所辖县(市、区)的年度考评工作,按照25%的比例,向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推荐综合验收的县(市、区);
    县(市、区)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考核细则,作为对本县(市、区)创建活动的自评考核依据。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及其附录中有关考核数据界定的“以上”、“以下”、“高于”、“低于”等,均包括本数在内。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7年“法治江苏合格县(市、区)”创建活动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法治江苏合格县(市、区)创建工作,以省委《法治江苏建设纲要》和《关于在全省开展建设“法治江苏合格县(市、区)”活动的决定》为依据,以依法办事、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为重点,以人民群众满意为基本标准,坚持规范建设与实际效果并重、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结合,推动法治江苏建设扎实、健康开展。
一、依法执政(10分)
(一)县(市、区)党委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机制基本健全(3分)
1、常委会议事规则不健全的,扣1分;
2、决策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扣2分;
3、事关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或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未经过人大审议并形成决议的,扣2分。
(二)政府建立行政决策机制,全面推行政务公开(4分)
1、规范性文件的报送备案率未达到100%的,有一起扣1分;
2、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未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举行听证会广泛听取意见的,扣2分;
3、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有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内容的,发现一件扣2分。
(三)人大、政协依法履行职责(3分)
1、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人大常委会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的报告,未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示的,有一项扣1分;
2、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就本地民主法治建设提出议案、提案、建议办复率未达100%,办复满意和基本满意率未达90%以上,有一项扣2分;
3、人大常委会对本级人民政府报送的规范性文件未审查并提出意见的,有一件扣1分。
二、依法行政(35分)
(四)政府领导重视依法行政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2分)
1、依法行政工作未列入议事日程的,扣1分;
2、未建立依法行政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的,扣1分。
(五)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4分)
1、未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发生执法部门对法定职责不作为或滥用执法权力乱作为的,有一起扣1分;
2、未落实评议考核制的,扣1分;
3、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应追究未追究的,有一起扣2分。
(六)实施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出庭应诉制度(3分)
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出庭应诉率未达到50%的,扣3分。
(七)行政复议制度落实,依法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3分)
1、对于相对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应当受理而未受理的,有一起扣1分;
2、行政复议决定实体违法的,有一起扣3分;
3、违反法定程序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有一起扣2分。
(八)认真履行行政诉讼裁决和行政复议决定(4分)
1、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和乡镇政府行政诉讼直接败诉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的,扣1分;
2、具体行政行为被行政复议机关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比例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的,扣2分;
3、未履行行政诉讼裁决、行政复议决定的,有一起扣2分。
(九)行政执法程序合法,行为规范(3分)
1、行政执法程序违法的,有一起扣1分;
2、违反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的,发生一起扣1分;
3、没有执法证上岗执法的,有一人扣1分。
(十)教育收费规范(3分)
违反义务教育法,超范围、超标准收取或巧立名目收取中小学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有一起扣3分。
(十一)辖区内食品安全监管有效,药品市场秩序规范(3分)
1、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有一起扣2分;
2、药品质量及药品市场秩序的举报投诉未及时办理和未及时向署名举报人反馈的,有一起扣1分;
(十二)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追究,生态环境良好(3分)
1、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决策或规范性文件未及时整改、纠正,地方保护主义干预环保执法的,有一起扣2分;
2、对超标排污、违规建设及上级交办、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的环境违法案件,没有及时立案查处的,有一起扣2分;
3、责令停产、关闭严重污染企业、项目,未如期履行的,发现一起扣2分。(十三)依法规范医疗服务(3分)
1、对非法行医查处不力的,扣1分;
2、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收受回扣、医务人员收受患者及家属钱物查处不力的,扣1分;
3、对医疗机构乱收费查处不力的,扣1分。
(十四)被征地农民补偿依法足额到位,房屋拆迁依法规范进行(3分)
1、有一项未达到要求的,扣2分;
2、违法拆迁引发不安定事件的,扣2分;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扣3分。
三、公正司法(30分)
(十五)政法部门执法规范化工作机制完善(1分)
1、执法责任分解、执法质量和绩效考评、监督制约机制等制度文件、资料、台帐不健全的,缺一大项或有一大项未达到要求的扣1分;
2、有一个政法部门不落实的,扣1分。
(十六)依法推行办案办事公开(4分)
1、依法应当公开的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结果、收费事项、监督措施,缺一项扣1分;
2、依法应该公开审理的案件,必须公开审理,未公开审理的,有一件扣1分; 3、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有一件扣1分;
4、审判机关解决民事纠纷和劳动纠纷“诉调对接”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制度不落实的,有一项扣1分。
(十七)严格公正司法,依法办事(4分)
1、执法不公正、不规范、不作为、不文明,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的,有一起扣2分;
2、未落实错案责任追究的,有一起扣2分;
3、包庇放纵犯罪分子或者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有一起扣2分;
4、超期羁押、刑讯逼供、滥用职权违法办案,违法采用强制措施、违法使用警械,违法实施扣押、冻结、搜查等行为的,有一起扣1分;
5、徇私枉法,裁判不公的,有一起扣2分。
(十八)坚持执法为民,强化服务意识(4分)
1、对当事人态度冷横硬推、甚至欺压、敲诈勒索、吃拿卡要,造成恶劣影响的,有一起扣2分;
2、窗口行业、窗口单位便民利民服务措施不到位,被群众投诉的,有一起扣1分,查处后仍不整改又被投诉的扣2分。
(十九)各类主体获得平等司法保护(4分)
1、法律援助经费、司法救助经费不到位的,扣1分;
2、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工作不落实,应当予以援助、救助而未予援助、救助的,有一起扣2分;
3、政法机关办案中因地方保护主义导致司法不公正的,有一起扣2分;
4、执行救助基金未落实到位的,扣2分。
(二十)强化生效裁判的执行力度(4分)
1、法院案件执结率未达80%以上的,扣2分;
2、执行标的额到位率未达65%以上的,扣2分;
3、群众对本地法院执行案件投诉率高于5%的,扣2分。
(二十一)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1分)
执法办案未实行网上流程管理、网上审批和网上监督的,扣1分。
(二十二)依法保障律师代理诉讼权利,配合和支持律师依法参与诉讼活动(1分)
阻碍或变相阻碍律师依法行使代理权利的,有一起扣1分。
(二十三)县(市、区)委政法委强化对政法部门执法活动的督查,针对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检查和专项治理(2分)
1、未设立执法督查机构的,扣1分;
2、执法中的突出问题未得到及时整改的,有一起扣1分;
3、涉法涉诉问题久拖不决,引发赴京非正常上访事件的,有一起扣1分。
(二十四)政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得到全面加强(5分)
1、政法部门未制定年度教育培训计划、未组织开展教育培训活动的,有一项扣1分;
2、未按上级部署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扣1分;
3、违反中政委“四条禁令”和省委政法委“八项硬性规定”的,有一项扣2分;
4、政法部门从事职责以外事务造成不良影响的,有一起扣2分;
5、年内政法干警有2人以上受到刑事处罚的,扣2分;
6、政法干警严重违纪违法,被新闻媒体曝光、互联网炒作造成不良影响的,有一人次扣1分。
四、学法守法(12分)
(二十五)“五五”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得到有效落实(1分)
1、未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的,扣1分;
2、未完成法制宣传教育年度工作任务的,扣1分;
3、县(市、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经费未按规定比例足额到位的,扣1分。
(二十六)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学法制度健全(1分)
1、县(市、区)委中心组年度未开展专题学法讲座的,扣1分;
2、科级以上干部学法培训面未达到90%的,扣1分;
3、法律知识任职资格制度不落实的,扣1分;
4、司法、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更新培训每年累计少于15天的,扣1分。
(二十七)青少年法制教育制度落实(1分)
1、在校学生的法制教育未纳入教学计划的,扣1分;
2、中小学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配备率未达到100%的,扣1分;
3、未组织有针对性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活动的,扣1分;
4、在校生本年度违法犯罪率达万分之五的,扣1分。
(二十八)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学法有组织、有阵地、有计划,
扎实有效(1分)有一项未达到要求的,扣1分。
(二十九)居民、村民学法活动贴近生活、形式多样(1分)。
1、村(居)委未建立村(居)民“法制学校”或法制教育基地的,扣1分;
2、年度组织有针对性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少于2次的,扣1分。
(三十)法制宣传形式多样化(1分)
1、辖区内主要新闻媒体未设立法治专题节目或专栏的,扣1分;
2、组织社会各方面开展“法律进社区”、“送法下乡”和“送法到企业进工地”活动年内少于1次的,扣1分。
(三十一)公民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解决矛盾纠纷(6分)
1、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因合法权益受侵犯未及时妥善处理引发群体突发事件的,发生一起扣1分;
2、进京非正常上访被中央和省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分别扣2分、1分;
3、县(市、区)来省集体上访和进京非正常上访人次在全省:处于11至20位之间的,扣4分;处于21位至30位之间,扣3分;处于30位至40位之间,扣2分;处于41位至于50位之间,扣1分。 五、依法管理(8分)
(三十二)基层民主法治建设不断深化,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落实“四民主、两公开”,保障群众依法行使权利(2分)
1、法定事项未经村(居)民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有一个扣1分;
2、村(居)务公开制度未落实的,有一个扣1分;
3、村民换届选举未依法组织选举的或选举中出现干扰、破坏依法选举情况的,有一起扣1分。
(三十三)企业依法生产经营(1分)
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有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或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措施,造成较大影响的,扣1分。
(三十四)劳动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3分)
1、依法组建工会,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决策前未征求工会意见的,造成恶劣影响的,扣2分;
2、企业建立职代会、实行厂务公开制度未达到80%的,扣1分;
3、劳动合同签订率未达98%和企业集体协商、签定集体合同未达80%的,每项低1个百分点,扣0.5分;
4、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参保率未达到95%,低1个百分点,扣0.5分;
5、未建立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各扣1分;
6、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扣2分;
7、有克扣、无故拖欠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工资现象的,扣1分;
8、不按规定支付职工加班加点工资的,扣1分。
(三十五)知识产权保护、市场产品质量控制及监督管理到位(2分)
1、辖区内发生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或工程质量问题的,有一起扣2分;
2、辖区内存在集中性的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窝点和市场的,有一个扣2分。
六、组织保障(5分)
(三十六)法治建设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摆上重要位置(3分)
1、法治建设工作未列入党政综合考核的,扣1分;
2、法治建设工作经费不落实的(苏南35万、苏中25万,苏北15万),扣2分。(三十七)依法治县(市、区)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工作制度完善、职能作用发挥到位(2分)
1、工作制度不完善的,缺一项扣1分;
2、人员编制不到位的,扣1分;
3、未制定整体工作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的,扣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