熔断机制什么意思:只许州官强奸民意 不让公民敲诈政府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7 14:36:27

事实证明,我们中国向来不甘人后,我们中国司法也向来不甘人后。

  曾经,我们以众多“诽谤领导罪”在世界刑事司法史上独树一帜。曾经,我们还以众多因“敲诈政府”而获刑的个案宣告了“政府”也能被“敲诈”,进而填补了另一项世界刑事司法空白。

  个案一:两年前,河北张家口贾文等7村民被控涉嫌“敲诈勒索政府”。两年后,贾文等人收到了崇礼县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检方认为,贾文等在未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以组织部分拆迁户向上一级政府上访为由,索要超过管委会定价的补偿款,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据法律规定,对贾文等7人作出绝对不起诉决定。(《新京报》6月2日,链接:http://news.163.com/11/0602/02/75GQHKCJ0001124J.html)

  个案二:2008年-2009年,河北沧州多位农民因上访被指“敲诈政府”而获刑。此摘录2008年10月9日孟村法院一份一审判决书中的部分判词:“政府给两被告人三十万元,目的是为促使李宝凤从北京返回,”而“两被告人明知其进京会给政府造成很大压力,故意以到北京相要挟,向政府勒索且数额巨大,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这宗案件里的被告人周其龙夫妇被以“敲诈勒索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后沧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新京报》2010年2月25日,链接:http://news.qq.com/a/20100225/000092.htm)

  个案三:1999年,山西吕梁市临县兔坂镇农民马继文因为当年承包的荒沟土地被村民“抢”走后一直讨不到公道而走上了上访的道路。十年的坚持上访让当地政府头痛不已。2009年9月13日,正在北京“非正常上访”的马继文被北京警方抓获,后被移送回临县公安局。同年11月23日,马因“敲诈政府”获刑三年。(《东方早报》2010年7月6日,链接:http://news.163.com/10/0706/03/6ASMLVCE0001124J.html)

  我们今天仍然能够方便地从互联网上找到上述个案的材料,可能的原因在于,这些案件后来都“翻盘”了:有的是不起诉,有的是撤销案件,还有的是“偷偷把人放了”。还有多少因“敲诈政府”成了“敲诈勒索罪”的已决犯和嫌疑罪,无从得知。能够获得媒体关注,并能够成功披露出来的类似个案,总是少数。

  有鉴于这一现象颇有蔓延之抛,知名时评人、从事侦查监督的杨涛检察官最近写了一篇文章,流传颇广。其文标题就叫“根本没有‘敲诈政府罪’”。我基本认同他的分析,但不同意他重复一个连被批评对象也认同的事实——因为其实这些案件中,都没有堂而皇之地出现一个“敲诈政府罪”,那些法律文书上白纸黑字写着的,还是“敲诈勒索罪”。这个罪名现行刑法上就有。

  “敲诈政府罪”其实是网民的创造,百度百科对“敲诈政府罪”是这样解释的:2010年网络新名词,是由一些农民不断上访,而引发的新的判刑性质事件。在诸多令人愤慨又令人无奈的社会现象面前,创造一个新网络热词来加以传播来表达,已成为网民惯常的选择。网络热词还因此被一些传播学者喻为“弱者的武器”。

从个案来分析,存不存在“敲诈政府罪”并非争议的焦点,作为被告的上访者是否“敲诈”了政府,以及政府能否被敲诈才是问题的实质。

  上访者向当地党政官员或信访责任人提出了一些个人要求,就是“敲诈”吗?上访者都有纠纷缠身,也都有其合法权益。提出要求,只是表明上访者对其合法权益的期待,但这些要求是否就是合法的、正当的,还得另行判定。就象在民事诉讼中,原告人提出被告需向其赔偿100万元,而最终法院只判定被告赔偿1万元。我们不能因此就认定原告是在“敲诈勒索”。“提出请求”和“最终成交”的不一致,是纠纷解决中再正常不过的现象。

  至于政府能否被敲诈,在一轮又一轮的评论热潮中已经被讨论得较充分了。政府是国家公共行政权力的象征、承载体和实际行为体,政府的存在以公民让渡一部分权力为前提。换言之,政府其实是N个公民权力的集合。公民敲诈政府,在一定意义上也可理解为自己敲诈他自己,除非这个政府不是为其公民利益而存在。想想看这是何等滑稽的场景:一个人拿着刀子对着自己要挟说,快拿钱来,否则我就要下手了!

  “敲诈勒索罪”的另一个必备要件是,行为人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在上述个案中,我们看到的却是,行为人都认为他们所要求的其实是他们合法的利益,而不是要“非法占有”。

  这些法理分析其实不难理解。要追问的是,为何基层司法机关要冒天下和法治这双重“大不韪”,非要将上访者以“敲诈勒索罪”入刑。其实,醉翁之意不在酒,入刑之意也不在“敲诈政府”,而在给他点color瞧瞧。更值得注意的是,这些个案中的上访人,多是在敏感时间之前被关押。待敏感时间一过,上访人也领教了某些党政官员的专政手段,再给公共舆论或上级检察机关一个面子,予以不起诉或撤案也就无所谓了。真正对这些地方官员构成了“敲诈”的,其实是信访领域内的“零上访”指标以及敏感时间不得发生任何上访的口谕。上访人看中的是这一点,地方官员害怕的也是这一点。

  看来,地方领导的“政绩压力”最终会转化为上访人的自由。如果没有“敲诈勒索罪”,也会有“诽谤领导罪”。这两个罪都不好用了,还会有别的“莫须有罪”。在地方党政一把手权力过大的现实之下,在官员唯上不唯民、唯上不唯法的国情之下,民权无法制约公权,司法无法独立于行政。这种变异的依附关系决定了,司法屡屡成为地方党政官员的打手,民众则成为官员肆意滥权的被害人。

  在现行体制下,通过最高检察院收紧甚至上调“诽谤罪”、“敲诈勒索权”等案件的批捕权、起诉权,固然可以一定程度上排除地方干扰,保障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发挥,但毕竟只是治标之策。终极的解决之道,仍在还权于民。选票权,才是免于政府被“敲诈”,民意被强奸的源头。当官员的去留掌握在当地选民而非上级官员的手里,敲诈政府罪、诽谤官员罪等等才会成为浮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