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g版屋岛作战:辩证逻辑的三个定则与三种逻辑说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3 14:19:27

辩证逻辑的三个定则与三种逻辑说

 

胡志平

内容摘要:本文出自作者即将出版的著作《给中国一个大智慧》新加写的最后一章。文章提出哲学思维方法就是“辩证逻辑”,文章把辩证逻辑作为“逻辑学”一部分加以阐述。指出: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都存在判断“模糊”与“精确”,各自都有各自的精确判断范围。形式逻辑有矛盾律、拒中律和同一律三大思维定律,辩证逻辑则有对等律、对应律和居中律三大思维定律。举例显示辩证逻辑的发展前景可实现数字化。辩证逻辑要依赖形式逻辑的帮助使论证更彻底;形式逻辑要依赖辩证逻辑的突破使思维更活跃。形式逻辑因推理格式繁杂而使人严谨;辩证逻辑因推理格式简明而显得神奇。文章提出了“三种逻辑说”,即逻辑学应该包括形式逻辑、辩证逻辑和形象逻辑三种,强调人类的思维逻辑在运用中有自发、自觉两种状态,而人脑自发的思维规则正是我们尚未开掘的逻辑学知识。人的智慧,就是代表人脑尖端机能的三种思维逻辑的简单运用或综合运用。文章最后就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相互间的理论地位说出了独特观点。

作者简介:胡志平,主任记者,有近100万字专著出版,其中《新闻写作创新智慧》被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西北民族大学等数十所高校用为教学大纲参考教材。

应该指出,当今中国学术界有一种盛行的学术风气,就是过分地强调形式逻辑是唯一“科学的思维方法”,在强调形式逻辑的精确时,普遍否认哲学思维的真理性,也否认人的综合知觉判断的客观性。其实,哲学思维方法就是辩证逻辑。对辩证逻辑,是否可以简单用“都是模糊判断”而毫无科技创新价值来下定论呢?

(一)

我们先谈谈模糊判断的作用。

人类意识起源的规律告诉我们,人最初产生意识和最初产生创新意识,都无一例外是从模糊判断再到精确判断(验证)的。没有模糊意识就没有人类意识的产生;否认模糊判断的客观性,就永远没有可以最终验证的精确判断。任何创新意识都不能超越“模糊判断”直接进入精确判断。模糊判断不仅是人类意识起源的起点,也是创新意识走向成熟的起点。既然如此,就应该确认一个不争的事实,模糊判断或模糊概念是人的创新意识萌芽、形成和发展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

在人类认识发展的长河中,意识和判断是逐渐走向精确的。即使到了今天――所有概念都可以实现数字化的当今时代,被形式逻辑严格推导和演绎出来的、或被验证过的数字化公式,也仍然要面向未来接受更进一步精确的科学发现的挑战。包括爱因斯坦著名的狭义相对论的公式和结论,如今也被发现存在着一种误差。即是说,作为上个世纪已经被形式逻辑所确证的最高成果,作为此后一系列科学理论的运算基础和不变准绳的质能关系式mc,在宏观领域它是精确的,而在微观领域却被发现存在着不容忽视的显著误差。这种误差在今天看来,同样可以定义为一种“模糊判断”(互联网搜索关键词:“迈克尔· 墨菲教授的新发现”),因为当时的爱因斯坦没有考虑宇宙精细结构对能量的吸收。

不过,当今科学家在为著名的狭义相对论公式补充了校正误差的参数后,却并未否认这一“不精确的科学结论”对推动科学发展的伟大功绩。人们反而更理智和清醒地认识到,如果没有之前的“模糊判断”,剑桥大学天文学院的迈克尔· 墨菲教授于2005年在英国华威大学物理学会议上,所提出的校正误差的正确参数,就根本无从谈起。

形式逻辑推理和辩证逻辑推理一样,在人类认识长河中都存在“模糊判断”问题。

(二)

再谈谈两种逻辑各自所占有的精确性范围。

什么叫逻辑?笔者认为,简单说就是体现在人脑中的思维规则。这种思维规则表现在自觉运用领域称之为思维“方法”;表现在自然科学领域,也就是我们今天所能做出的“模糊判断”:人脑中有三种大类型的脑神经激活概念或唤醒意识的常规路径。当人们能够自我体验到这三大类型的概念激活路径的区别与联系时,也就可以进入有意识控制的思维自觉领域――于是自然科学再度转为哲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简称为“三种思维方法学说”。三种思维方法都有规则,因此都是人脑所要遵循的“逻辑”。有的是自发逻辑,有的已转变为自觉逻辑。只有自觉逻辑才能产生精确概念。先说能够产生精确概念的辩证逻辑和形式逻辑两种思维方法各自所体现的“精确性”。

辩证逻辑,是能够确认事物属性和确认事物发展方向的思维规则。也就是说,这种思维方法能产生对事物定性的精确判断,也能产生对事物发展的方向性的精确判断。辩证逻辑并非都是模糊判断。相反,在事物定量领域,在确认事物具体形态领域,单一辩证逻辑的推理和判断则只能做到“模糊判断”。辩证逻辑要依赖于形式逻辑才能完全揭开各科学领域中的事物真相。

形式逻辑,是能够确认事物数量质量能量和确认事物具体形态――包括确认空间结构形态和时间排序编码的思维规则。这种思维方法可产生对事物定量分析的精确判断,也能够找到体现事物具体形态的概念或公式。相反,在事物定性领域,在判定事物未来发展方向领域,形式逻辑思维则常常找不到出路,甚至多数情况下连“模糊判断”也无法产生。形式逻辑并非能够囊括思维领域里所有精确判断。

形式逻辑要依赖于辩证逻辑的跳跃性思维,才能产生跨学科领域的创新突破。比如,上述剑桥大学的墨菲教授针对狭义相对论存在误差的创新发现:如果假设爱因斯坦之后的所有科学家都在同一个大前提下――以最初公式所依赖的宇宙宏观物质运动为前提来演绎质能关系,人们只能将错就错,谁也发现不了其中存在的误差。而墨菲教授则是从研究微观领域入手,首先发现了宇宙精细物质结构对能量的吸收,进而才能富有创意地推理和验证出狭义相对论存在误差。从宏观前提到微观前提,就是一种思维的跳跃,是在两个对等概念所体现的不同领域中,求得了形式逻辑思维在相互对应的两种前提条件下的平衡与综合。

形式逻辑极为注重一个大前提的设定,同一前提条件下的一贯性、一致性是它的特征。这也是它能够通过严谨推导产生精确判断的优势。但,这同时又是它对权威大前提不能自我检错,可能将错就错,一错到底的致命缺陷。因为,在一个领域中设定的大前提,只能实现在同一个领域、同一个大前提下不产生逻辑推导错误。但是,换一个大前提并与之对等起来,则可能发现在那一领域设定的大前提用在这一领域是不够精确的。而在同一个大前提下出现的细微偏差,如果没有辩证逻辑的对等概念和对等大前提的不断校正,又可导致起初差之毫厘,最终失之千里。

如今,人们越来越清楚地看到,单一形式逻辑的运用,常常是在某一学科已经初创但尚未成熟时期所认定的科研方向上,有着不同凡响的独立运用价值。如果这一学科已经成熟,且还是在他人的创意上仍然连续运用单一形式逻辑推导,其结果即使能产生新的创意成果发现,功效和价值也会倍减。而最终导致的结果则是:掌握新科技的后来者,只能在他国确立的繁杂的既定概念体系中反反复复地兜圈子,自觉不自觉地被形式逻辑领到了繁琐论证的概念迷宫之中,创新思维走进了“死胡同”却仍然在自我欣赏形式逻辑的“严谨”和“精确”。科学发现史上,不乏此类教训。

辩证逻辑的“模糊”是相对于形式逻辑在具体事物定量和形态确认方面的“模糊”。形式逻辑的“模糊”是相对于辩证逻辑在事物定性和敏锐把握事物发展方向方面的“模糊”。由于在精确或模糊上各有各的优势和劣势范围,因此,两种逻辑在创新思维领域又显示出了各自的不同作用。

形式逻辑的精确,使之能率先实现各种概念定则的数字化。这自然为先进的电子技术操作奠定了逻辑运算基础。辩证逻辑的神奇,是可以准确界定两套形式逻辑概念体系之间的对等对应关系,它的最高境界不是数字化,而是科学范畴。发明一种新的数学逻辑算法,即可实现一门或多门学科进入新技术领域的运用。而发现一对新的对立统一范畴,则可创立一门前所未有的崭新学说。

如:发明二进位制计算法实现了信息传输领域的电子化;发明矩阵数学算法手段实现了博奕论概念的精确化;发明系数指数方法实现了部分经济学指标的数字化……形式逻辑思维能否出现前所未有的创新成果,用今天的衡量标准也就是数字算法手段的精确性。

再看看辩证逻辑的大境界:马克思用“对立和统一”范畴创立了有普遍真理性的辩证唯物主义学说;爱因斯坦用“时间与空间”范畴创立了划时代的相对论猜想;维纳依靠“输入与反馈”范畴确立了改变世界的《控制论》原理;弗洛伊德用“意识与无意识”范畴解释了拉开新纪元的精神分析法;霍金依靠“收缩与膨胀”范畴创立了震惊全球的《黑洞理论》构想……

辩证逻辑与形式逻辑兼用更能创出奇迹: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用“欲求和满足”的对等关系阐明了影响全球的行为动机理论,在这一范畴之内,再运用形式逻辑推导出了著名的人的欲求的“五个层次”理论划分。美国经济学家用“有一得必有一失”的对立统一关系创立了“机会成本”理论,在这一范畴之内,再运用形式逻辑推导出了“机会成本”的计算方法。当一门学科的主要内涵已经发展到比较成熟比较丰满时,形式逻辑的创新功能就会逐渐衰减,此时的科学发展必然要求开创新领域,这种条件下,形式逻辑尤其需要辩证逻辑的跳跃性思维、跨学科的统领和帮助,才会出现奇迹,出现崭新意义的创新思维。

(三)

现在来讨论辩证逻辑与形式逻辑相比较的作为思维的工具性用途。

“逻辑”是一种思维工具。为什么辩证逻辑作为思维的“工具作用”会被当今多数学者否认呢?原因很简单,前人阐述的辩证法需要后人来进一步推动发展和完善。目前的哲学思维方法作为一种“逻辑”来体现,还显得太笼统,常常是少数悟性很高的人可以深谙其中的逻辑规则,多数人只认可形式逻辑有规则,哲学思维无规则,即使有规则也是一种模糊规则,或者叫模糊逻辑。

实际上,笔者在长期运用哲学思维方法的过程中,早已深深体会到哲学思维的“工具性”和“逻辑性”,只是从来没有认认真真提升到“逻辑学”的高度来认识和总结罢了。形式逻辑有矛盾律、拒中律、同一律三大逻辑定律,辩证逻辑也有对等律、对应律、居中律三大逻辑定律。

我们来看看辩证逻辑的三定律是怎样作为思维工具用途,体现其规则性的。

对等律。辩证逻辑作为思维方法,之所以能实现它的跳跃性思维功能和联想性思维功能,主要原因就在于它的逻辑规则普遍遵循对等律。不论是既定概念与未定概念的关系、已知概念与未知概念的关系,还是已知概念与已知概念之间的关系,它都要求“一对一”对等分立,都要求此一概念必须与彼一概念形成对等关系。所谓“对等”,即概念大小是对称的,概念内涵是分立的,概念之间有互为统一的条件。

人们不难发现哲学和辩证法的基本概念体系都是成双成对的。物质与意识,时间与空间,信息与响应,主体与客体,原因与结果,现实与可能,内因与外因,表象与本质,意识与无意识,宏观与微观等等。这些概念之间,应所体现的逻辑规则均能达到概念大小对称或相当,均能达到“一对一”的分立(或对立),而且,两个概念之间都有互为统一的客观条件。比如:物质与意识,是原始映象概念基础上的统一(参见《给中国一个大智慧》16章);原因与结果,是同一事物变化过程中的两个基本节点;意识与无意识,是人的精神状态的两种最基本表现;信息与响应,展示出相对微观领域中介质传递与链接的一个完整的物质运动环节;宏观与微观,指的是物质世界应所构成的“两极”,其探秘前景同等重要,等等。

想成为娴熟于辩证逻辑运用的人,其所要闯过的第一道逻辑关口,就是善于发现和论证对等概念。必须指出,运用辩证逻辑的对等律,在概念定则上与形式逻辑的运用有显著不同的规范和要求――这里体现出善于哲学思维的人,不仅要求具备一定的学历,同时要求具备较丰富的经验和阅历。因为,辩证逻辑的对等概念,不像运用形式逻辑定则可轻而易举实现数字化赋值一样(可以简单设定:X=Y)。形式逻辑只要求做到在同一个大前提下所有赋值中途不变,就不会出现推导错误。辩证逻辑不同,它的“一对一”的对等概念的内涵,必须严格地准确地尊重客观现象。物质,就是以四维方式存在的实体。意识,就是对应实体映象或概念符号的生化记忆在人脑中的激活反映。如果两个概念之间存在着内涵不客观、不科学、不准确现象,辩证逻辑就不成立;如果两个概念之间存在着概念大小不对称现象,辩证逻辑也不成立;如果两个概念之间存在着不显著分立的现象,辩证逻辑同样不成立;如果两个概念之间存在着缺乏互为统一的客观条件,辩证逻辑仍然不能体现出它的思维规则。这就是“对等律”的含义。

娴熟于辩证逻辑的对等律,其思维作用在哪里?智慧表现又如何呢?

其一,可以求证已知概念与已知概念之间,是否存在规律性的、有科学价值的对应关系。其二,通过既定概念的客观含义可以界定并确认未定概念的准确内涵,使人类思想和科学概念得以完善。其三,通过已知概念可以寻找和发现未知概念,为创新发现找到明确的研究起点。尤其是第三种智慧,恰恰就是实现各种科学创新发现的跳跃或联想的逻辑通道。

我们知道,辩证逻辑对等律是严格的。那么,依赖这种严格逻辑就可以在已知概念的基础上无可置疑地确认未知领域里的客观存在。知道电子,可以判断负电子的存在;知道某一种粒子,就能够判断“反粒子”的存在;知道北极星的方位,可以确认南行方向;知道星体存在收缩现象,即可判断也存在膨胀现象;知道有信息输入,就能对称式理解到一定有信息反馈,等等。相比形式逻辑步步求证的规则,辩证逻辑没有“三段论”,它好像是省略了推导过程而“一步到位”。其实,这就是辩证逻辑的“跳跃式”、“联想式”思维特征。实际上,对等律思维方式并没有走捷径,对等概念的发现和确认,体现的是对等律这种逻辑定则,拥有反映物质世界真实概念的客观性和确切性,体现的是一个善于哲学思维的人长期一贯地娴熟于辩证逻辑方法,长期一贯地尊重自然法则,而构成了可以及时发现、准确捕捉对等概念的“逻辑底蕴”。况且,找到对等概念之后,仍然需要经过周密的形式逻辑推导,才能避免或消除两个概念之间抑或存在某些不对称、不分立、不统一的逻辑缺陷,从而使辩证逻辑在两个概念之间显得更加科学严谨。寻找、发现对等概念及其辨析相互关系,是辩证逻辑最基本的思维方法,也是辩证逻辑永恒的思维规律。

对应律。是辩证逻辑作为思维方法的第二大逻辑定则。如果说对等律强调的是概念内涵必须在逻辑上构成对称和分立,那么,对应律则强调两个概念之间在客观上必须包含可依赖关系,或联动关系、或互动关系、或作用力关系。所谓“对应”,指的就是“一对一”的作用,“一对一”的响应,“一对一”的依赖。在逻辑关系上,“对应律”是“对等律”的必然结果。在两个概念之间,能体现概念大小对称、概念内涵分立、概念之间有互为统一条件――这种对等关系的,就必然存在客观的相互对应指向。

对应律作为思维方法,是很容易为许多人学会操作的逻辑规则。笔者首先要强调:辩证逻辑常常不是人为定则,而主要是自然法则和客观规律(也叫客观定则)。当我们把这种自然规律所体现的“客观定则”提炼出来形成一种可简易操作的思维规则后,这就被正式引入到“逻辑学“范畴。逻辑规则拥有显著的“客观定则”的属性,这是辩证逻辑的主要特征之一。

“物质与意识”是对应的:有物质存在就有对应实体映象的人脑中的概念激活反映;有人脑中对应外界事物的概念激活反映就有人的意识产生。

“信息与响应”是对应的:信息是某种介质的传递运动,响应是针对这种介质的链接状态。没有介质传递就不会有响应,没有介质链接就没有信息实现。

“输入与反馈”是对应的:有信息输入最终都会产生反馈结果,反馈结果常常对应的就是被输入的信息;在科研和工作实践中,人们的信息输入总是在期待着反馈结果,反馈结果所给出的也正是之前信息输入的“答案”。对应关系应所体现的完全是“一对一”的逻辑。这就是“对应律”的含义。

在对等概念中普遍存在的对应律――这种客观的逻辑定则,可以用为我们解决日常工作难题、实现科学技术领域创新发现的常用思维方法。维纳创立的控制论以及他的“黑箱识别办法”,其所运用的逻辑规则恰恰就是辩证逻辑的“对应律”。对等概念中的对应关系既是客观的也是确定的,在不同条件下,对等概念之间均有不同的可以确认无疑的对应关系。寻找和发现确定性的对应关系,既是理性思想领域逻辑构成的思维方法,也是科学研究中必须遵循的逻辑规则。

让我们先从日常生活中来理解这种逻辑关系的运用。

有人说最复杂的是人际关系,如果没有制度和管理,那就是“三人一台戏,五人成搅局,十人变成一堆乱棉絮”。但是,好的制度和好的管理必须有针对性,必须对团队中的人际关系清清楚楚。其实,再复杂的关系网也可遵循“一对一”的对应关系来准确把握。当事物呈现错综复杂关系时,没有逻辑方法的人将会“胡子眉毛一把抓”,结果永远理不出头绪来。而“对应律”思维规则告诉我们,面对错综复杂的关系,应该首先把握“二”的组合,即在对等概念中确认一组组对应关系,并通过“一对一”的对应关系逐步实现复杂网络中的逻辑理顺。比如三人以上关系网,先把“甲乙”对应关系搞清楚,再把“丙乙”对应关系搞清楚,然后,把“甲丙”对应关系搞清楚,如此等等,插入进行互换条件的形式逻辑演绎,必有清晰结论。我们列举下面简单易懂的对应组合的验证结果,看看谁最适宜做团队“首长”?如图示二十二:

 

 

 

         满意指数6          满意指数5


            满意指数9          满意指数5


        满意指数0             不满指数6

                (图二十二)

图示的含义是:在这个三人以上的团队中,个人才干有高有低,人的性格各有差异。他们相处的关系构成的对应状态并不简单。甲某人对乙的评价不算高,满意指数6,与之对应的是乙对甲的评价很高,满意指数达到9;而另一组“一对一”,乙某人对丙满意指数是5,与之对应的丙其相互评价略同;再另一组“一对一”,甲对丙保持沉默不作任何评价,与之对应的丙某人则对甲满腹怨气。他们谁能胜任团队负责人呢?依靠“一对一”对应律理顺的逻辑关系,其正确判断应该是清晰的。

在运用辩证逻辑的对应律之后,为了满足形式逻辑的精确推理,可以进行赋值设定:谁获得满意指数1谁可得2分同时对方得1分;谁获得不满指数1谁就减1分同时对方减1分。计算结果是:甲得18分,乙得36分,丙得9分。乙得分最高,在这个团队他可以成为核心人物。从上图对应关系的逻辑理顺中,也可以看出乙在团队中是一个团结因素,他不轻易对他人产生不满。

上例,是自然状态下的人际对应关系。但如果为了工作目标的达成,上司认定甲的业务才干拥有指导团队高效并提前完成目标的较大可能,选拔甲为团队“首长”较合适。这时候,上司首先要做的事是什么?同样,他首先要根据“一对一”的对应关系,发现团队中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通过对应计算平均指数的办法可以求得精确判断。(如图二十三)

 

 

         两人平均指数7.5      两人平均指数5


                       


               两人平均指数-3

                (图二十三)

上述平均指数显示甲丙关系最不正常。那么,上司解决团队中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就要优先考虑让甲与丙形成新的互动,互谅互让,消除不满,彼此增加满意度。结果丙对甲的不满指数变成了满意指数5,甲对丙的满意指数从0提升为5。新的计算结果是:甲得39分,乙得36分,丙得30分。甲终于在团队中成为领导。上例逻辑理顺的对应关系中还可以清楚看出,如果乙能够再提升一下业务素质,可能只有他,才是团队中最理想的带头人。

辩证逻辑的对应律,是解决各种复杂问题应所普遍遵循的逻辑运用规则。不论事物间存在如何千丝万缕的联系,只要将其化解为对等概念构成的“二”的组合,将复杂关系逐步理顺为一组组对应关系,并用形式逻辑确认其对应状态,最终都能清晰发现解决问题的关节点,和化解矛盾的切入点。“二”的组合体现了现代辩证法在理念上的科学性,它有很强的逻辑运用的可操作性能。如果只是“一”,就不存在矛盾和问题;如果是“三”如何?如上例只要三个概念均可对称、可分立就应该分为3组有对应关系的“二”的组合;如果其中有一个概念不可对称、不可分立,那么对等概念就不成立,就不便运用辩证逻辑,而应该运用不对称数学计算方法。在概念对称条件下,如果是四个对等概念,可构成6组对应组合;如果是五个对等概念,则构成10组对应组合;如果是六个对等概念,完全验证其复杂对应关系的程序和路径将是面对15组对应组合,依此类推。如图示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


   (图二十四)         (图二十五)          (图二十六)

在物质世界和人类社会中,真正的严谨的对等概念,除了人与人之间可同时出现较多的“此人与彼人”的对等群组概念、且每组对应关系均能呈现不同的对应状态外,绝大多数物与物之间的对应关系,只要确证其中一组“二”的组合,即可用形式逻辑加以同类归纳和合并。但人际关系不能简单合并,“胡志平”与“张志平”就个性来讲永远是分立的对等概念。所以说,除了人,多数物与物的对等概念极少出现上图示意的群组对等、错综复杂的局面,而普遍可以寻找和发现的,常常是一个“二”的组合。但是,在辩证逻辑之后,交给形式逻辑所要确证的对应状态,则是多种多样的。

维纳发明的“黑箱识别办法”,是用原因对应结果,或信息输入对应信息反馈的办法,来判断无法直观的“黑箱”内部状况。这种办法是辩证逻辑“对应律”的精彩运用。不过,“黑箱识别办法”所要确认的对应状态,不是依赖关系,也不是互动关系,而是单向作用力关系,这里体现的是科学判断过程中人为的程序选择,它往往不是对等概念间的完整的对应状态表现。科学研究中的判断,完全可以截取或选择某一种对应状态来运用对应律。如下面的抽象示意图(图二十七):


              

  信息输入:                 信息反馈:


               (图二十七)

居中律。是辩证逻辑的第三大定律。这种逻辑规律与形式逻辑截然相反。由于形式逻辑体现的是垂直式思维模式,比如从诸多小概念到一个大概念(归纳);从大概念中推出一个小概念(演绎),从具体概念上升到抽象概念(概括),在整体概念下解析局部概念(分析),均是从大到小或从小到大的垂直推理判断。所以在概念推导过程中,为了避免逻辑混乱,它必须要求只确认和专注一个前提(概念)。非此即彼,是形式逻辑判断的显著特征。同一前提条件下的一贯性和一致性,是许多学者赞赏形式逻辑验证法,拥有“逻辑性”和“确定性”的主要原因。

形式逻辑遵循的是“拒中律”而不是“居中律”。辩证逻辑则不同,它不单单是概念从大到小或从小到大的纵向垂直推理,它同时采用横向关联思维模式。它的逻辑定则常要驱使有哲学头脑的人即使在运用形式逻辑推导中,也不是死守一个前提条件(概念),而是针对此一前提条件下的推理,又去观望和审视与之相对应的另一个前提条件下的判断。同时使用两个对应的大前提,即同时使用两个对等概念来运用形式逻辑推理,这才是辩证逻辑的常规。

由于辩证逻辑总是在使用两个对等概念展开形式逻辑判断,所以就会出现“居中律”。居中律,是“对应律”的必然要求。它在客观上要求人们普遍遵循这一思维规则。正如上述“对应律”所强调的:两个对等概念之间不容置疑存在着对应关系,包括可依赖关系,或联动关系、或互动关系、或作用力关系。相对应的两个前提条件之间,是“一对一”的发生作用,“一对一”的产生响应,“一对一”的相互依赖。这样,同时在两个对应的前提条件下展开形式逻辑推理,最终选择的逻辑判断和推导的结论就不再是“非此即彼”,而是兼顾两个前提条件对应关系的“居中”概念和判断。均衡彼此关系,兼顾两个前提,平抑对等效应,综合对立数据,选择协调方策,确认既此也彼,然后,在逻辑推导上寻求两个对应的形式逻辑判断的可平衡支点(即寻求两者居中的概念判断)。这就是“居中律”的含义。

居中律作为逻辑思维定则,在生活、生产、科研和创新思维等各个领域表现十分普遍。企业经营属于微观经济,同时用形式逻辑计算“边际成本”和“边际利润”,才能求得企业资源配置最优化。在这里,产销超过限度平均利润下降,产销低过限度平均成本上升,只有两个概念同时兼顾,只有“居中”衡量投入产出关系,才能确认成本利润间的最优比量,即以最少的投入,产出比量较高的利润(否认绝对量)。

国民经济属于宏观经济。在宏观经济运行过程中,通货膨胀和通货紧缩是相互对应的永恒的经济学话题。同时用形式逻辑计算“通货膨胀”指数和“通货紧缩”指数,才能求得国民经济在均衡协调中平稳发展。这里,通胀指数的警戒线(数字化概念)所判断的是投资过量;通缩指数的警戒线所确认的是产出过量。宏观经济管理者正是在两者之间“居中”选择正确数据,使国民经济得以保持均衡协调快速发展。如果顾此失彼,就没有经济增量的可持续。西方媒体曾经这样评价中国经济奇迹:“这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就像张开翅膀的鸭子,左右晃动着身躯,居然噗哧噗哧地快速前行,从不摔倒。”这段俏皮话同样寓含着深刻的逻辑学道理:经济政策的一张一弛,是在既此也彼的对等选择中创造了“居中”。这在经济理论的运用上,就不再是依靠单一前提条件下的形式逻辑的一贯性和一致性,而是依靠辩证逻辑的两个对等概念协调驱动的结果。

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的“纳斯均衡”定理是博奕论的核心理论,“纳斯均衡”用矩阵数字演绎了两个对等概念相互对应、相互角力、相互作用的最终结果,也证实了居中律的普遍性。在此,笔者应该强调:因为是两个对等概念之间(两个理性人)的关系,所以才不可能不遵守居中律。纳斯先生虽然没有自觉意识到或自觉运用辩证逻辑的居中律,但他以科学家尊重客观的严谨态度,自发找到了两个理性人之间博奕的普遍行为方式。

让我们看看“博奕论”体现的基本道理是什么?

解释“纳斯均衡”最经典的故事,是《囚徒困境》(见《新编博奕论平话》中信出版社2003年)。为什么两个被隔离关押的纵火嫌疑人在警方没有掌握足够证据时,都不选择抵赖(可能只判一年)而必须选择坦白交代(判三年)呢?原因一:两个囚徒都是理性人,行为经济学家为博奕双方设定的两个概念自发遵守了辩证逻辑,是对等的。原因二:对等概念必然有对应关系。原因三:对应作用力相互产生的效应不会是“一边倒”。你看,《囚徒困境》的故事总要这样给我们讲述具体情节:

“两个理性人被隔离关押后,甲囚徒先想,如果乙选择抵赖,我选择坦白的话,我将被释放。如果我也和乙一样选择抵赖,我们都将被判入狱一年。两相比较,还是坦白对自己有利。但是,甲想完自己,不得不猜想乙的选择(瞻顾另一个对等的大前提):如果乙选择坦白,我也选择坦白,结果两人都得判入狱三年。而如果我选择抵赖,偏偏乙不抵赖却选择坦白,结果乙被释放,我被判入狱五年。想来想去,甲认为还是选择坦白保险一点(居中),最多被判三年,走运可能释放,打保票绝不会被判五年。而乙最后的选择也和甲一样。”因为两人都是可对称的理性人。

如果我们换一种设想,这不是两个对等概念,而设定甲有思维障碍,或者是个弱智理性人,他只能关注自己(只拥有一个前提条件),永远不会猜想别人(没有对等概念)。结果如何?结果是两个前提条件(俩囚徒之间)丧失了对称性也就丧失了对应的作用力关系。甲很可能愚蠢地选择抵赖。而在乙方,则仍然是用两个对等的前提条件做判断,理智地选择了坦白(居中),结果乙被释放,甲被判入狱五年!故事告诉我们的仍然是“居中律”道理,当人们同时用两个对等概念做形式逻辑判断时,他不可能“非此即彼”而是“既此也彼”,他要兼顾两个前提,平抑对等效应,做出居中选择。“纳斯均衡”同样遵守了“居中律”。

单一形式逻辑推理的前提条件,都可以找到与之对等的另一个前提条件。博奕论研究的是人的动态行为,所以在具体博弈设计中,服从的是对等逻辑思维(即辩证逻辑思维),但是,它的整个理论大前提条件则是服从形式逻辑所要求的单一前提条件。即只认定理性人之间的博弈,没有考虑非理性之间的博弈,还有理性与非理性之间的博弈。所以“纳斯均衡”所体现的行为方式,仅能在一部分有高度理性智慧、且不受到“理性极限”条件挑战的人群中,可以成为科学定理,而离开了所述范围,“纳斯均衡”的真理性就黯然失色。相比之下,作为拥有比形式逻辑更高理性智慧、且能兼容形式逻辑的辩证逻辑,则随时可以发现形式逻辑不能自检的大前提设定缺陷,并推动形式逻辑进一步开拓创新。

居中律与对等律、对应律一样,在逻辑思维中拥有很强的“工具性”操作功能。

其一,居中律所具备的同时用形式逻辑界定和确认两个对等边界(概念)的操作功能,可以确保人的逻辑思维不钻牛角尖,确保行为决策不走向极端。如果在经济领域,我们只研究了发生通货膨胀的预警指数,没有研究通货紧缩的预警指数,国民经济就会很快误入不健康发展之路。反之亦然。如果在行为决策领域,我们只研究了理性人按“规则”行事的行为方式,没有研究人的非理性综合知觉对外响应条件的确定性指向,这个社会就会很快出现非理性聚众现象,社会秩序将随时发生周期性紊乱。反之,却没有社会管理的制度和严谨。如果在人类思想领域,我们只承认科学技术推动人类进步的伟大作用,没有清晰界定哲学、宗教、人文社会科学对改善人的思维状态和精神状态所起的巨大作用,民众信仰的片面性就会很快酿成唯实主义,酿成极端科技崇拜,酿成邪教信仰。反之,科技进步则又深受羁绊。凡可形成对称、分立的两个概念,不仅仅是可以运用形式逻辑有联系推导的两个大前提序列,而且在这两种概念序列中均可找到有利于规范人类健康发展(社会科学)、也有利于规范物质运动按预定目标达成(自然科学)的两个边界的确认和界定。这就像高速公路的两边护栏一样,要想运行目标速达,没有道路边界的界定就没有居中行使的安全保证。

其二,居中律所具备的兼顾两个概念对应效应的操作功能,可以引导创新者和实践者随时调整两种概念的比量关系,兼顾对应需求,赢得最优化的综合效应。如果说,上述只界定两个对等边界的操作功能,对社会发展和科学创新的规范和驱动作用还显得不够精确的话,那么,兼顾两个概念对应效应的操作功能则可达到更加深入一步。比如,在市场经济体制创建领域,我们曾经经历过的教训是:只计算效率指标,不发明和计算体现公平的各种数据,只看见各行各业盈利水平改善,不见全国范围基尼系数攀升,结果很快造成贫富差别两极分化,消费指数持续下滑,通货紧缩随之而来。其实,公平指标和效率指标就像“边际成本”和“边际利润”一样,作为两个对等互动的因素,它们的相关指标都可以被综合为同一个计算公式中的数字参数,都可以被计算出最佳的比量关系和协调关系。可是谁来计算“公平”和“效率”的最佳比量关系呢?

还有,市场经济学理论容许贫富差别存在。一个没有差别的社会,也是一个没有竞争和活力的社会。但是,一个贫富差别过大的社会又是一个极不稳定、难以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当前,面对贫富差别酿成的诸多社会不安定因素,我们既不能回到过去的平均主义社会,也必须正视和解决当前所面临的问题。

然而,在贫富差别面前,当经济学家们各自死守一个前提条件时,其看法也各不相同。有的以既定理论为前提,认为目前中国贫富差别没有达到危险程度;有的以现实社会状况为前提,认为已经超过了危险警戒线。有人以美国国情为前提,看到其最高收入与最低收入的差别较之我国更大,却远远没有引起社会动荡,于是就很快把目光集中在两国政治制度的差别上。实际上,首先在经济范围内处理好经济问题可以提前防止各种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的发生。正由于目前经济学理论对贫富差别问题的认识还没有达到科学程度,所以在经济制度改革范围内解决贫富差别问题,就缺少一个有效的指导原则。

笔者认为,用辩证逻辑居中律所体现的两个对等概念间的对应关系来研究贫富差别,可以做到科学确认一个国家的贫富差别指数是否真正隐含着尖锐的社会矛盾。比如,与贫富差别指数直接对等的概念,是一个国家(或一个单位)为其成员所提供的机会发生频率和机会公平度指数,合并简称为“机会指数”。一个稳定的社会可以容忍的贫富差别大小,与其成员所面临的机会发生频率及其机会公平度指数成正比。

也就是说:社会成员所面临的平均机会越多、机会公平度指数越高,才可允许贫富差别相应拉大,甚至可以拉得很大(比如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可以差别大一点)。当社会所提供的机会发生频率很少、机会公平度指数较低时,国民(或单位成员)能够接受和容忍的贫富差别也就越小(比如很多地区工资差距一拉开几乎没有升降机会,必然酿成恶果)。我们把这种理论简称为:社会贫富差别可容忍指数的居中对应关系。

笔者简单表述为:DnMn

即以不变口径计算的贫富差别指数变量=社会应所提供的机会发生率或机会公平率的相应权重指数和的变量。这个对应式可以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进程中的强制性变量关系原则,以指导改革中的均衡过程和协调发展过程。(包含均衡变量关系(理论核心)、不均衡变量关系、临界变量关系三种界定)

可是,有数据来源的经济学家们谁来计算这种对应变量关系呢?“∑=?”是如今高校经济学学子和教授们最熟悉的符号,它只需要一个前提条件。人们过分崇拜单一形式逻辑规则,人人死守一个大前提,稍稍环顾一下别的前提条件就以为自己不遵守逻辑。思维钻进了死胡同却依然无怨无悔感叹:形式逻辑深奥啊!其实,在科学领域,最深奥的是最简单的道理。迷宫显得深奥,那是因为你不知道出路在哪里,一旦知道出路,迷惑顿然消失。

单一形式逻辑演绎可以把学问越搞越复杂(繁琐引证太复杂就不科学了),辩证逻辑能把复杂问题越做越简单。兼顾两个概念对应效应所计算的最佳比量关系,也就是兼顾对应需求、赢得综合效应最优化的体现。它虽然不再确认两个对等概念的“出轨”边界,却指明了物质运动按预定目标达成的最优化的居中变化、居中前行和居中发展的一种科学轨迹。科技发展到这一步,高速公路上不需要两边护栏,汽车也能自动取安全轨迹直达目标。

其三,居中律所具备的随时校正形式逻辑判断误差的操作功能,可以推动形式逻辑演绎或推导出来的结论实现更进一步的精确。在每组对等概念的具体论证中,辩证逻辑需要形式逻辑的帮助才能达到相对精确,而在同一个前提条件下被形式逻辑推出来的正确判断,则需要在辩证逻辑的帮助下,才能实现反映物质运动规律的一步更进一步的精确。这是因为,形式逻辑只能关注一个前提条件,而辩证逻辑却在不停顿地寻找和发现与既定概念相对应的另一种概念。由于确认了对应关系就要承认相互影响关系(辩证逻辑);由于没有关注或发现对应关系就忽略了相互影响关系(形式逻辑)。

狭义相对论是针对宏观物质运动前提条件下的质能关系计算。在具体的演算中,它有“质”和“能”两个对等概念和对应效应,是典型的辩证逻辑思维指导下的形式逻辑判断(爱因斯坦酷爱哲学,曾经呼吁科学家们高度重视哲学思维方法)。但是,真理总是相对的。我们再往质能关系两个对等概念之上分析,就发现狭义相对论只有宏观物质运动条件这一种大前提设定――看来,这是很难避免的认识局限,也是在科学发展史的每个具体阶段中不必忌讳的创新认识局限。但是,不忌讳不等于要永远死守。今天,人们在微观领域里的探索已经达到了较深入的程度,于是,就有科学家把微观物质运动领域中的精细物质(微粒子结构)对能量的吸收,与宏观条件下的质能关系演算对应起来、综合起来、兼顾起来,居中演绎,从而为此前的公式补充了新的参数,使之达到更加精确。

应该明确提出的疑问是,即使在上述这样的辩证逻辑之上,还有没有更加崭新意义的对等概念和对应关系的创新发现?有。也许是不够恰当的举例:把宏观和微观质能效应关系合并起来,可称之为物理运动状态;物理运动还可对应化学运动。两者再合并起来,又可称之为非生物运动;而与之对应的还有包括人在内的生物运动状态。如今人类社会的需求状态和发展状态,对自然环境的影响力已经不可小视。向上分析是如此,往下分析则更加奥秘无穷。比如,微观领域只存在对能量的吸收,而不存在微粒子也能释放能量么?这样,吸收与释放也是对等概念,也有对应效应,也需要对应综合或对应取中。兴许墨菲教授对狭义相对论公式所补充的最新参数,仍然要面对着继续校正误差的创新发现!

哲学思维之所以能把整个物质世界联系为一个整体,《给中国一个大智慧》一书用“信心与响应”新的哲学范畴阐述了各种物质运动之间的关系包含着介质传递与链接的中间环节,在列宁“中介”思想的启发下,解释了其中的道理。现在,人们又从逻辑学中可以看到的另一原因就在于:哲学思维所遵循的辩证逻辑总在为既定概念搜寻和确认新的对等概念,如此不断地扩展各学科之间的对等、对应关系,新的创新领域、新的学说范畴和新的参数系数就能不断涌现。辩证逻辑的创新思维功能,万万不可轻视。

当我们把哲学思维方法引入逻辑学领域,具体看到了对等律、对应律和居中律三大逻辑定则后,即可像确认形式逻辑的科学性一样,赞叹辩证逻辑也可以实现思维联想和逻辑跳跃的精确,也可以在形式逻辑的帮助下实现辩证逻辑的数字化定义和推导,也可将辩证逻辑的对应数字算法、“二”的组合数字算法和数字赋值,编制成程序软件输入到计算机中。它不是模糊逻辑,不是悟性逻辑,更不是说不清的逻辑,它所体现的逻辑定律如同形式逻辑一般,是铁板钉钉的可靠定则,却同时具备兼容形式逻辑的优长。

辩证逻辑与形式逻辑各有长短。形式逻辑追求的是“概念形式定则的求是”,即合乎既定概念赋值定义规则的推理和判断,都应该肯定为“符合逻辑”。比如1+1一定要等于2。辩证逻辑追求的是“实事求是”,即合乎事物对称关系、分立关系、对应关系和两种客观现象之间存在互为同一条件的概念和结论,就是真概念,或者叫真理。形式逻辑在追求“定义求是”的过程中,最容易忽略大前提的发展和变化。辩证逻辑在追求“实事求是”的过程中,最容易忽略事实概念的形式定则(需要形式逻辑帮助)。形式逻辑更多情况下的运用是单一逻辑,如果大前提不符合客观实际就会理性地、合乎逻辑地一错到底。辩证逻辑更多情况下表现的是客观逻辑,如果没有形式逻辑帮助就会使对等概念的对应关系丧失精确性。形式逻辑常常要依赖辩证逻辑的概念突破使思维更活跃;辩证逻辑则要依赖形式逻辑的帮助使论证更彻底。形式逻辑因推理格式繁杂而使人严谨;辩证逻辑因推理格式简明而显得神奇。形式逻辑必须由人来设定概念内涵,人的大脑才能把握逻辑推理的确定性规律。辩证逻辑在没有人为设定逻辑内涵的前提下,也要自发决定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发展规律。形式逻辑是人类自我提升理性思维能力的人为的教育模式。辩证逻辑是人类发掘天人合一思维能力的自然的教育模式。形式逻辑是由简到繁的逻辑,是可以把学问越搞越复杂的逻辑――所以有些论文你看不懂,即使看懂了也没用。辩证逻辑是化繁为简的逻辑,是可以把复杂问题越搞越简单的逻辑――所以许多生活哲理常常使人在复杂局面中豁然开朗。形式逻辑在纯学术领域中可以表现一个人学问的“高深”! 辩证逻辑在时势变迁中可以表现一个时代的智慧与进步!精通形式逻辑的人,可以在纯学术领域中充分地表现才华――当前应试教育的伟大成果。精通辩证逻辑的人,可以在现实领域中最充分地表现才华――当前应试教育的伟大盲区。形式逻辑的大前提所包含的知识点,总是滞后于新的情况和新的变化。辩证逻辑要求所有概念的形式内涵没有永恒只有创新,它不断地为既定概念寻找对应关系,不断改变着形式逻辑所设定的大前提条件。形式逻辑不能兼容辩证逻辑。辩证逻辑可以兼容形式逻辑。

(四)

接着,我们再尝试一次新的理论探索:从广义上把人类三种逻辑思维全部纳入“逻辑学”范围来认识和分析,看看其中寓含的道理。

在互联网上,有网友指责笔者撰写的《给中国一个大智慧》的书名不当,认为世上本没有什么智慧,只有知识的积累。有知识才会有智慧。笔者是这样对网友解释的:“智慧,不是知识点,也不是知识点的简单相加。智慧是代表人脑尖端机能的三种思维方法的简单运用或综合运用。”作为知识点的积累,人脑比不过电脑的海量存储器;作为思维方法的运用,电脑永远依赖于人脑。思维方法的运用,有自发运用的结果,即目前没有“逻辑学”概念意识指导下的形象思维成果和直觉思维成果。也有自觉运用的结果,即目前有“逻辑学”系统规则调控大脑思维运动所产生的思维成果。

爱因斯坦也曾经说过:“知识是死东西”(《爱因斯坦文集》第1卷)。我们认为,只有如何运用知识的思维方法才是智慧,是创造新知识、新成果的源泉之一。而思维方法的运用,不论是有概念意识指导下的运用,还是自发的脑神经链接习惯的运用,其所涉及的学问都应属于“逻辑学”范围。高等教育当然要提倡自觉地运用逻辑学所提供的知识点,促使人们展开科学的、有效的大脑思维运动。但是,高校学术也不应该否认没有逻辑学知识调控的大脑思维成果,同样可称之为“智慧”。如果否认,我们就一定要溯源到逻辑学初创和起源的数千年之前,去问问:我的祖先,你的智慧从何而来?今天的人们,不能过分自信地把知识点看得高于一切,以为祖先知识点不多就没有智慧,以为有先进科技了,才有智慧。

早在逻辑学知识产生之前,人类就有了智慧,即有了思维方法的自发运用。《给中国一个大智慧》前21章几乎是以贯穿的主线阐述人类意识起源的全过程。这一过程可以看出,人类通过映象概念产生意识那天起,祖先们就已经自然而然地运用了“一物参照一物”形成意识的原始类比方法和“一对一”的对应逻辑。可以说,人类祖先首次产生的意识,即被脑神经激活的那种“映象概念”记忆本身,就已经萌芽了与外界事物对等、对应、对称的辩证逻辑。当然,作为一种自觉的学问――逻辑学的产生,则是在概念符号日益增多、概念符号相互关系日益繁杂的情况下,才有先哲为了使概念间的运用规则形成统一,为了使人们针对概念的思维运动更加有效和有序,才总结出了体现概念思维原则和概念思维规律的形式逻辑。形式逻辑是针对概念定则、然后服从概念定则的推理逻辑。它也是人类最早产生的“逻辑学”一部分。

可是,作为人脑思维规则的“逻辑”体现――很显然,形式逻辑不能包含大脑中的全部思维规则或思维路径。人脑的思维运动,还应该包括哪些既定规则呢?不用逻辑学语言表述,而用自然科学语言表述:人脑中究竞有几种类型脑神经激活不同概念或唤醒和链接各种概念(包括映象概念、符号概念)的常规路径呢?笔者认为,可以分为三种类型。用逻辑学语言表述:人的逻辑思维可分三大类:

一是形式逻辑思维。

二是辩证逻辑思维。

三是形象逻辑思维。

形式逻辑的特征是:从概念定则到概念推理和判断的有序性。包括必须遵守的矛盾律、拒中律和同一律,包括演绎、归纳、分析等判断方法。形式逻辑推理和判断的模式主要表现为一种从大概念到小概念,从小概念到大概念的垂直思维路径。它强调同一前提条件下推理和判断的“一致性”和“一贯性”,强调“非此即彼”的唯一选择。这是一个针对同一体系的概念系统可以精雕细刻、达到不断完善的封闭式思维定则和逻辑格式的体系。形式逻辑的理论框架自公元前4世纪古希腊哲学家德谟克利特初创起,到公元前300多年以前,亚里斯多德确定形式逻辑判断的三种思维规律,确定判断的定义,制定“三段论”推理方法的基本格式,再到今天的数不尽的数字化形式逻辑新格式和新方法,使这一理论包含的思维规则已经达到了十分丰富和成熟状态。其理论框架为许多国人熟知并掌握,不必赘述。

辩证逻辑的特征是:以确认既定概念与未定概念、已知概念与未知概念、已知概念与已知概念之间客观存在“对等关系”为基础的逻辑思维体系。它对“对等概念”逻辑判断的基本要求是:概念大小是对称的,概念内涵是分立的,概念之间有互为统一的条件。辩证逻辑也有三种思维规律:即对等律、对应律和居中律。辩证逻辑的推理格式很简单,“一对一”比较对等概念、“一对一”寻找对应关系、“一对一”确认对应状态,然后在形式逻辑帮助下达到精确判断的目的。“二”的组合,是辩证逻辑推理和判断的基本格式之一。不论是对等律、对应律还是居中律的运用,都离不开这种基本格式。

由于辩证逻辑只有简单的推理格式,所以表面上容易呈现出类似一种“跳跃式”思维方式;由于辩证逻辑推理不是从大概念到小概念、从小概念到大概念的垂直思维,而是针对既定概念和已知概念的横向逻辑思维,所以也常常呈现出类似一种“联想式”思维模式;由于辩证逻辑包含了“确定性概念面对不确定概念”(变化的、未知的世界)的对等关系,因此,它又是一个永不停止地构成着新的对等关系的开放的逻辑思维体系。“辩证逻辑学”来自马克思的唯物辩证法,在这一哲学体系中不仅有“对立统一规律”为辩证逻辑学奠定了基本思维规则,而且其中包含的许许多多成套的“二”组合对等概念和对应关系的阐述,也为后人研究辩证逻辑提供了帮助。但是,人们对辩证逻辑作为“逻辑学”方面的认识,目前还处在初创阶段,它的基本理论框架还有待进一步研究和认识。

形象逻辑的特征是:各种感觉元素链接形态元素的构想,各种感觉元素链接精确概念的思维。形象思维是以感官感觉为基础的人脑综合知觉表现。人的“综合知觉积累”是构成情绪、直觉或直觉判断的基础。人脑的逻辑思维,即体现思维方法的脑神经介质运动对概念的激活路径,为什么不仅要包括形式逻辑、辩证逻辑,同时还必须把形象思维也认定为第三种逻辑思维纳入逻辑学?

这里需要着重阐述。

形象思维是不是逻辑思维?是的。它在多数情况下,不是人脑的一种自觉的逻辑思维,而是一种自发的逻辑思维,即自觉的遵守逻辑思维的前奏和萌芽状态。过去我们没有明确总结出这一点,原因就在于自发的逻辑常常不能自觉意识到其中包含有逻辑性关联。形象思维的逻辑性,体现的是声、光、色、形、味等各种感觉元素之间,或感觉元素与既定概念之间的逻辑关系。形象思维最基本的逻辑关系,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最初卡尔·比勒提出的“自动完形理论”(参见《给中国一个大智慧》第10章示意图),即人的大脑在初次看到或想到某种不完整或者残缺形象时,思维可以根据过去的相似记忆来给残缺形象补充完整,因此,这种逻辑思维也经常产生错觉。不论是否错觉,都体现出了形象思维过程各种“形”的元素相互组合的逻辑规律。二是本书首次揭示出来的“主映象链接补充定律”――人的所有感觉都要链接“实体”感觉,都要以实体形象为核心形成综合知觉积累。综合知觉积累又是直觉判断的基础。“主映象链接补充定律”解释了人的直觉判断的三个灵敏机制,这三个灵敏机制所体现的正是形象思维或直觉判断的逻辑性。

对于有人生经验的人来说,有没有不体现逻辑性的想象力会出现在大脑中?没有。比如,您闻到一股刺鼻异味,而您绝不会首先想象到这就是从您优雅居室中发出的味道。因为你的生活体验给予您的感觉元素的链接习惯――自发逻辑性――这种没有经过自觉的概念加工和概念规范的自然逻辑――也可看作自觉逻辑思维的前奏,与上述你的习惯性综合知觉的想象力绝然相反,因为你是一位一贯保持高雅、卫生、清洁的人,怎么可能会立即想象到臭味发自本人的优雅居室呢?但是,后来因眼见为实,确切发现了那种异味的根源,真的是您不敢想象的结果!――当然,后面的确证,属于自觉逻辑思维的发现,也就是有确切概念的认可,也叫形式逻辑思维方法的确证,或辩证逻辑思维方法的确证。实际上,人类有很多聪明头脑,他们特别擅长依靠综合知觉积累来产生智慧行为,他们做事很成功,但均是大脑映象记忆的思维习惯自发链接状态产生的结果。他们做得好但说不出一套自觉的逻辑概念。这些都表明,想象力存在着自发逻辑性。

形象思维的逻辑性,是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的根源。据《给中国一个大智慧》15章16章针对人类意识萌芽和意识产生基本道理的描述,以及针对意识定义的新阐述,可以确认“一物参照一物”形成记忆、唤醒记忆并使人脑构成原始映象概念,继而在此基础上形成意识或判断(即识别或区隔映象记忆的对应物内涵),这就是我们人类的祖先最早自发运用的“逻辑规则”,也是自然而然的逻辑规则。形式逻辑“非此即彼”的判断要求,同样包含了原始概念的本质属性:一种物质形态一定要指向或者对应另一种物质形态,才可构成意识和判断;映象概念或符号概念都必须有对应物内涵,每种意识或判断所指概念的对应物内涵必须是独特的唯一的。人类祖先形成原始概念记忆是这样,现代逻辑学对概念和判断的基本要也是如此惊人的相似。辩证逻辑“一对一”比较对等概念、“一对一”寻找对应关系、“一对一”确认对应状态的逻辑方法,也是基于“一物参照一物”的概念形成原理,而发展延伸的科学逻辑。

形象逻辑思维的最大特点,是遵循了人类意识起源和人脑机能完善的自然而然的“逻辑规则”。把形象逻辑思维引入“逻辑学”领域,有利于人类更透彻地研究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更简洁、更完善、更科学地创建适应人脑机能、适应人脑思维自然规律的“逻辑学”。笔者认为,当今逻辑格式已经被演绎的过分复杂的形式逻辑,还是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人脑应该遵循的“逻辑”?其作用究竟如何?其科学性道理究竟是体现在“逻辑”本身还是能够体现在赢得创新发明上?值得怀疑。

许多学者对《给中国一个大智慧》中提到辩证逻辑拥有对形式逻辑的统领作用表示质疑。在这里,我们应允许人们各自保留自己的学术见地。笔者提出上述看法是基于如下观点:

首先,越是先进的科学理论和方法,其创立和产生时间越在其后。形式逻辑作为“逻辑学”是人类社会最早产生的有关思维规则和方法的科学。它的基本成熟期可以溯源于公元前300多年以前亚里斯多德的贡献。人们今天所运用的形式逻辑推理的格式和方法,在其主要内涵上均没有超过亚里斯多德所制定的框架。而辩证逻辑的前身――辩证法,则起源于近现代的黑格尔的贡献,之后在马克思手里被发展成科学的唯物辩证法并明确提出了“对立统一规律”的哲学思维方法,马克思为辩证逻辑最终成为“逻辑学”的一部分奠定了坚实基础。后来产生的科学理论总要比之前的理论方法,认识和发现的难度更大一些,运用效果也更加接近、更加适应客观规律、适应人脑机能一些。从此看,辩证逻辑应该比形式逻辑更为先进。但笔者比并不认为辩证逻辑就是人类最为先进的思维方法。因为,还有比辩证逻辑更为简洁的自然逻辑――直觉判断。《给中国一个大智慧》通过解释人脑“综合知觉积累”的规律及其所包含的“主映象链接补充定律”,基本认定了形象逻辑与直觉判断的自然的逻辑规则和它的客观性,也为如何形成和培养科学的直觉判断提出了某些带规律性的认识。然而,这还不够,这仍然不能确认它已经构成了进入“逻辑学”一部分的成熟框架。最多只是个雏形。但可以认定的是,直觉判断的自然逻辑性,相比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更难以认识和总结。

当我们没有发现形象思维方法与直觉判断的逻辑性时,它也就是一种只能自发体现个性特征的无意识的“逻辑”,是没有自觉的统一被运用为有明确规则的“意识”和判断。因此直到今天,我们也不能认定人类的所有想象力都拥有创新意识功能和科学判断功能。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按照“主映象链接补充定律”所揭示的规律、规则去主动培养和造就后一代,如此经过几代人的努力,其直觉或想象力判断的科学性、客观性、逻辑性、规则性也可以为后人否认。

其次,只有先进的科学理论和方法,才能继承和兼容以前的科学理论和方法,反之则不能。物质运动显示的规律是:高一级运动形式可以兼容低一级运动形式,但相对低级的运动形式则无法兼容高级形式。比如生命运动可以兼容物理运动、化学运动,反过来,单一物理运动或单一化学运动方式均不能容纳生命运动。IT产业显示的规律是: 最新版电脑软件可以兼容旧版本文件,但相对低级的电脑软件则无法读取新版文档。辩证逻辑作为更高一级的思维方式,它可以随时兼容形式逻辑。在两个对等概念构成的两个对应的前提条件下,可以分别容纳一组组、一段段“三段式”,不论是数字化还是其他符号组成的推理判断格式,容纳中均能够丝毫不发生逻辑冲突。但是反过来呢?如果三段论也在其中间插入“二”的概念组合,也去兼容辩证逻辑,三段论就散架了。如果1+1=2也插入“即此也彼”的理念,数字算法手段也散架了。形式逻辑对辩证逻辑没有继承性,正由于此因,诸多形式逻辑专家十分讨厌辩证逻辑。反过来,辩证逻辑则特别欢迎形式逻辑的帮助和支持,它继承了形式逻辑又超越了形式逻辑。善于运用辩证逻辑的人,同时也会运用形式逻辑。反过来,专注于形式逻辑的人则往往不理解辩证逻辑。

再次,从两种逻辑在创新思维过程中显示的地位和作用上看,辩证逻辑应在形式逻辑之前和之上形成对等概念或找到对应前提之后,形式逻辑的创新思维功能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它们一个体现的是寻找创新思维的突破口,发现并确认与以往的理论前提条件相对应的新的前提条件;一个承担的是为创新发现达到概念精确和判断精确提供推理条件更严格的垂直逻辑规则。应该说,在科学领域除了直觉想象力发现以外,其他创新思维成果在进入严密的形式逻辑推导之前,均自觉或不自觉地运用了辩证逻辑规则。只是由于最终确认的结果(科技成果)是通过形式逻辑推导而产生的,才使得一整部自然科学史几乎没有提到形式逻辑之外还有辩证逻辑的思维规律和创新功劳。这种状况不会永远持续下去。

最后,从两种逻辑在人类思维领域被自觉运用的难度上看,辩证逻辑从人脑思维规律中所对应的自然法则及其科学内涵,相比形式逻辑更深刻。此外,辩证逻辑的运用经常要求人们同时在两个对应大前提条件下使用形式逻辑推理。如果谁要掌握它,其应所积累的知识领域和经验领域也比形式逻辑更广泛。辩证逻辑至今没有被多数人掌握,包括许多逻辑专家在内也不能理解辩证逻辑的“工具性”运用特点和方法。在传授哲学思维方法(目前还没有明确的“辩证逻辑”教学)的教学中,只有极少数人能达到对辩证逻辑的掌握和精通程度。多数人,因为不能理解的原因,既做不到自觉运用更没有明确肯定辩证逻辑的创新思维功能,这也就谈不上能够自己去克服辩证逻辑规则的运用难度了。但不论怎样,我们仍然看到辩证逻辑作为很客观的自然的思维逻辑,它在不被人理解的情况下却仍然在刺激人脑不自觉的运用。笔者相信:只要“天人合一的”自然规律不变,辩证逻辑打不破的“铁律”就永远控制着人脑!

有学者曾经询问笔者:你说辩证逻辑是先进的,请问:改革开放前高校那么重视哲学,为什么我们的科技创新落后,西方的科学技术发达呢?

对这一问题,笔者摘录《给中国一个大智慧》中的几句简短阐述来回答:“西方人很相信直觉、想象力,也崇尚概念逻辑的严格推论。形式逻辑方法与形象逻辑方法以及辩证逻辑方法的综合运用,是西方思想家开创不同于东方思维传统的分水岭。比如中国古代并不缺乏与古希腊阿基米德一比高下的智慧大师,曹冲称象就是一例。但是,西方人在想象力的基础上往往要经过更严格的逻辑证明,使想象力变成为一种科学知识,而三国时代的曹冲在其称象之后,却一撩而过,只留给人们一个儿童益智故事。”

“中国数千年的文化传统常常是以“理念”制胜,而对理念中所包含的科学概念并不注重更严格的逻辑分析。比如“中庸之道”就是一种反映主体处世哲学和处世方法的理念,它应所对应的客体运动规律实际上就是当代西方人发明的“纳什均衡”。但是,“中庸之道”作为世界观和方法论,它虽然有助于启迪人的思想智慧,却并不像“纳什均衡”一样可以成为一种现代科学技术。再比如新闻学中的“可读性”也是一种反映主体传播和受传效果的理念,它所对应的媒介条件实际上就是信息自身的“可感性”问题(参见笔者另一部著作《新闻写作创新智慧》,新华出版社2003年出版)。而新闻学的“可读性”理念如果不能被进一步论证为媒介信息的“可感性”问题,也同样不能发展成为新闻传播的现代科学技术。说到西方世界的所有发明创造,中华民族均能从自己祖先那里找到智慧思想的根源――国人也经常为此引为骄傲,可就是没有分析过,为什么我们的祖先想到了的东西却不能变成为一种现代科学和高新技术?”

“可是,如今在中国,这种现象又被倒过来了,只注重单一形式逻辑推理,只注重吸收西方世界的先进科技概念,不注重形象思维和辩证思维的培养。中华民族源远流长的文明史流传下来的人文科学传统所包含的许多“大智慧”则被扔到了一边。”

2006年12月6日

(版权所有,不可抄袭翻印,引用请注明出处)

主要参考文献:

《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原理》人民大学李秀林主编(人民出版社1995年)

《爱因斯坦文集》第1卷(德)爱因斯坦著(商务印书馆1976年)

《新编博奕论平话》中山大学王则柯教授著(中信出版社2003年)

《世界新科学总览》金哲主编(重庆出版社198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