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假是否可以分开休:网易解读:自然垄断只是挡箭牌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8 09:01:35
导语: 近日,前国资委主任李荣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给中石油、中石化这样的企业扣上一个垄断的帽子是不公平的,因为它们是自然垄断,是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办事。这种说法合理吗?[详细]
自然垄断不是绝对论,存在着一种理解误区
自然垄断理论是从规模效益角度说的,垄断国企习惯将其当说辞
垄断国企习惯于以“自然垄断”为由,证明其垄断的合理性,认为其垄断权力并非由于人为的限制造成的,而是由于“自然”的技术原因而形成的垄断。
自然垄断的含义是指由于成本方面的规模经济效应原因,一个行业由一个单独企业可以比存在多个企业更有效的产出;单一企业生产所有各种产品的总成本小于多个企业分别生产这些产品的成本之和。一般认为自然垄断行业涉及交通运输、通讯、有线电视、广播、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投入大,回报慢、具有高额沉淀成本的行业。
理论上说,如果在一个市场中只存在一个经营者,它垄断了某一种产品全部的生产,而且是在平均成本最小的水平上进行生产,那么其它经营者已经难以进入这一市场。因为一旦新企业对原企业的生产设施进行重复建设,就必然导致新企业与原有企业之间的价格竞争,导致企业不能取得正常利润甚至亏损,这种特殊的市场结构也就构筑了一道天然的“市场进入壁垒”。
自然垄断状态是动态变化的,在其效率变低时需要适时引入竞争
自然垄断是以规模效益的最大化为合理性的,但是一旦自然垄断状态形成,某一行业进入单一企业经营缺乏竞争的状态,就必然会出现效率逐渐递减,因为排斥竞争的任何垄断行业都是以高成本、低效率以及在技术革新方面的因循守旧和保守主义为特点。
这就让某些行业的自然垄断状态应该是动态变化的。随着原垄断企业的效率变低,使天然市场进入壁垒的弱化,此时出现新的竞争者来打破自然垄断状态,反而可以提高整个行业的效率。
同时,市场需求的增长以及科技进步也能打破原有的自然垄断。一个特定行业是否为自然垄断,取决于平均成本为最小的产量相对于市场规模的大小。如果市场需求足够大,那么竞争厂商就有进入的机会;同时,科学技术的发展,也可以使原本高昂的设备投资成本大幅度降低,减轻新进入者的压力。
但是,若是原本的自然垄断状态因为科技进步、市场规模扩大等需要打破、或是已经转变为非自然垄断后,此时再“人为”准入限制、维持垄断状态,就变成了行政垄断。这时垄断不但不能降低成本,增进效率,还会降低效率。
自然垄断状态是动态变化的,因为某一行业一旦进入缺乏竞争的垄断状态,就会出现效率递减,以致逐渐达不到自然垄断要求的效率最大化目标。
自然垄断曾被认为应该辅以准入保护,但这种观点正逐渐被淘汰
自然垄断最初被认为应该由政府的准入限制、价格控制等加以维护
起初人们认为自然垄断行业存在“市场失灵”,即若允许其自由定价,则垄断企业必定或获取垄断利润;若是引入竞争,则高额的固定资产投入和重复建设又会导致社会资源浪费,而且竞争造成两败俱伤也会影响公众获得的服务。
所以从19世纪末开始,西方国家开始对自然垄断行业实行了全面规制,其主要手段一般有市场进入规制、价格规制、投资规制、质量规制等,其中最重要的是价格规制和市场进入规制。
价格规制即为政府定价;市场进入规制则一般采取发放许可证的方式,对产业的准入加以制约,目的是在避免资源浪费的同时,既保证规模经济收益和基本服务的有效供给。
但后来西方国家纷纷否定这一观点,打破政府规制
20世纪50-60年代以后,西方各国普遍出现了反对规制的呼声,并促成了80年代以来的放松规制运动,这场运动涉及到许多传统的自然垄断行业,其主要内容就是在市场机制可以发挥的行业,完全或部分取消对价格和市场进入的规制,使企业在制定价格和选择产品上有更多的自主权。
因为政府对传统自然垄断行业的规制政策,在具体实践中,管制者由于在与被管制企业的博弈中信息不对称(例如无法准确核定生产成本)而处于不利地位,使管制难以收到预期的结果。以致政府规制往往成为限制正当竞争、保护垄断者既得利益的制度安排。也就是说,为应对所谓“市场失灵”而实施的政府规制也出现了“政府失灵”。“自然垄断”的天然垄断壁垒正在弱化,而以其作为行政垄断的合理性申辩也越来越不具说服力。
若是原本的自然垄断状态已经改变,再以“人为”的准入限制来维持垄断状态,就变成了行政垄断。
有观点认为自然垄断行业应该国营,但这样也不能保护国民福利
自然垄断理论本身即忽略消费者利益、影响国民福利
关于自然垄断的定义,是以企业或是行业,也就是生产者效率最大化方面来说,它从一开始就是忽略消费者利益的。
允许自然垄断行业垄断地位的存在,就意味着可能带来产品的单一化,从源头上剥夺了消费者对不同经营者相同或类似产品的选择权,从而不利于消费者福利的实现。另一方面,自然垄断企业也会基于垄断优势攫取垄断利润,用其特许经营权牟取暴利。
对自然垄断行业国有化经营也不能解决问题,会出现与民争利
划归为自然垄断的交通运输、通讯、有线电视、广播、供水、供电、供气等行业多具备两个共同特点,一是基础投入比较大,回报慢;二是关系到公共服务和公共利益。
所以有观点认为自然垄断就应该是“国家垄断”,由国有企业来经营,这样才能以公共利益为目的,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维护国计民生,维护经济安全和社会安定。
但事实上,部分垄断国企显然没有意识到自己肩负着维护公共利益、提供良好公共服务的责任,反而认为自己与民营企业没有什么差别,都是以逐利为第一要务,拿着从本国国民处赚来的垄断利润,号称要与国际企业竞争。个别垄断国企甚至明明享有特许经营权,还声称是因为自身有足够的实力才能不让外国同类公司“打入”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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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垄断状态的存在,意味着带来产品的单一化,剥夺了消费者对不同经营者相同或类似产品的选择权。

自然垄断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概念,当长期垄断导致效率低下、市场规模的扩大、科技进步引发生产变革时,自然垄断就被打破。若一直以自然垄断为由,用“人为”力量限制市场准入、维护垄断状态,其实就是行政垄断,而自然垄断一说也只不过是行政垄断的挡箭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