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钢的渗氮:纪检机关查办案件工作业务培训材料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30 12:09:23

纪检机关查办案件工作业务培训材料

 

按照培训班安排,我就纪检纪检机关案件检查工作的基本要求、程序、方法及办案过程中应注意的有关问题作以简要辅导,大家共同探讨,相互学习,提高案件检查工作的水平和办案人员的能力,不足之处请各位领导批评指正。

案件检查,是纪检监察机关为查明违犯党纪政纪案件的事实真相所进行的活动,是纪检监察机关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是严肃党纪政纪的中心环节,在纪检监察工作中始终处于关键位置。没有案件检查,就没有惩处,保护就缺乏有力的手段,监督就缺乏权威,教育就缺乏丰富深刻的内容。因此做好案件检查工作对全面履行纪检监察机关职能,保障党员干部的民主权利,严肃党政纪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健康发展,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部分   案件检查工作的原则、任务和要求

 

一、案件检查的概念和作用

案件检查是纪检监察机关依据《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职权和管辖范围,对党员、党组织和监察对象违犯党章、党纪政纪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核实和调查的活动。

当前,我国改革发展处在关键时期,腐败现象在一些地方、一些部门和一些领域仍呈易发多发态势,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任务依然艰巨,因此,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检查工作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1、案件检查是维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重要途径。通过案件检查,严肃查处党员、党组织、监察对象不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行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等行为,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正确执行和实施。2、案件检查是维护改革发展和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提供有力保障。通过查办案件,严厉惩处腐败分子,遏制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及时解决在党风政风方面严重影响改革和发展的突出问题,净化经济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可持续发展;通过查办案件,教育广大党员干部群众,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营造和谐的党群干群关系;通过查办案件,有效地维护群众的利益,化解社会矛盾。3、案件检查是纯洁党的组织和干部队伍、保持党的先进性的重要保证。4、案件检查具有治本功能作用。查办案件不仅仅是为了使违法者得到应有的追究和惩罚,遏制腐败现象发展的蔓延势头,还应从中吸取教训,在治本方面发挥作用。通过对重大典型案件的剖析,举一反三,在体制机制制度上查找腐败现象发生的深层次原因和薄弱环节,及时建章立制,堵塞漏洞,逐步铲除腐败滋生蔓延的土壤,从源头上解决腐败问题。在治本方面,省纪委于2006年制定下发了《关于实施查办案件“一案双报告”的暂行办法》,县纪委及时进行了转发,2008年,市纪委按照省上的暂行办法制定印发了具体的实施办法,明确了一案双报告的指导思想、实施范围(典型案件的条件:1、初发性案件。指涉及新领域、新倾向以及具有新特点的案件;2、普遍性案件。指在同一部门、系统、区域发生同一类型或同一性质的案件;3、屡发性案件。指在某一个时间段内,多次、重复发生的案件;4、大案要案。指影响大、震动大、社会各界比较关注的案件。)、工作流程、责任主体和保障措施。
    二、案件检查的基本原则

案件检查的基本原则是指案件检查工作中必须遵循的、反映检查监察案件检查工作内在规律和客观要求的准则,是正确进行案件检查活动所不能逾越的规矩《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行政监察法》及《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分别规定了党纪案件和政纪案件的案件检查基本原则,随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2005年,中央纪委下发了《依纪依法办案的意见》,对新新纪检监察案件检查工作的基本原则又作了进一步补充和发展。案件检查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八条:一是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原则;二是在法律和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三是严格依纪依法履行职责的原则;四是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五是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纪政纪为准绳的原则;六是保障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合法权利的原则;七是实行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八是依靠党组织和各级政府,坚持走群众路线的原则。这里,重点讲一下如何做到依纪依法履行职责。

坚持严格依纪依法履行职责的原则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进行案件检查时,必须依照《党章》等党内规章、《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案件检查权和履行职责,严格遵守办案程序和严格使用办案措施,坚决反对和严禁滥用案件检查权,超出范围、违反规定都应受到追究。坚持严格依纪纪查办各种违犯党纪政纪案件必须把握以下四点:一要树立纪律和法治意识。各级检查监察机关要认真学习宪法和法律,学习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和纪律意识,把依纪依法的要求贯穿于案件检查工作的各个方面。二要依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严格履行办案程序,将严格依纪依法办案贯穿于案件的受理、初核、立案、调查、移送审理等案件检查全过程。重要事项的决定要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批或批准,不得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在办案过程中运用政策,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的规定,办案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对被调查人随便许诺。三要按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严格使用办案措施。中央纪委为了突破一些大要案,加大查办案件力度规定县级以上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中可以采取“双规”措施(但有明确规定,防止权力滥用)。办案措施要严格适用对象、严格适用条件、严格审批程序、严格管理和监督。四要建立执纪办案工作责任制,严格办案纪律。《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办案人员应遵守纪律,不准对被调查人或有关人员采取违犯党章或国家法律的手段;不准泄露案情,扩散证据材料;不准仿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故意夸大或缩小案情;不准接受与案件有关人员的财物和其他利益。当遇到办案人员是本案被调查人的近亲属、是本案的检举人、主要证人、本人或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或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案件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办案人员的回避由纪检机关负责人决定,对办案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办案人员不停止对案件的调查。

三、案件检查的任务和要求

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的任务是由纪检监察机关维护和执行党纪政纪的职责所决定的,包括案件检查中直接需要完成的任务和通过案件检查要达到的目的性任务。概括地说主要有五点:一是查明案件事实。及时、准确地查明违犯党纪政纪案件的事实真相,为案件审理和定性处理提供真实可靠的材料和处理意见,使案件得到正确处理是案件检查的首要任务,是正确处理党纪政纪案件的基础。二是收集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收集证据是案件检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查明案件事实的关键。只有收集到确实、充分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才能有可靠的根据,否则就根本谈不上查明案情和确保违纪案件正确查处,甚至可能作出错误的结论。收集证据必须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积极主动地采取各种措施和方法以发现和取得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证据。三是使违纪者受到应有的惩处。使违纪者受到应有的惩处是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根本要求,也是案件检查的基本任务。就是要坚持党纪政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使任何违反纪律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查处和追究,特别是要严惩腐败分子。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要根据有关党纪政纪规定,对坭者提出恰当的定性处理意见。惩处手段包括纪律处分和财产处罚。根据《党纪处分条例》对违反党纪的党员可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查看、开除党籍的党纪处分;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可以采取改组、解散两种处理措施;对于党员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另外,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根据《行政监察法》的规定,监察机关可以依法作出监察决定,对违反行政纪律的监察对象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或者向有关主管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给予违纪者行政纪律处分;对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文化活动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四是保护没有违纪的人不受追究。党员和监察对象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是受党章等党内法规和国家宪法、法律保护的,任何党员和监察对象只要没有违纪违法,就不应受到党纪政纪追究,因此,案件检查在惩处违纪者的同时,还要保障没有违纪的纪检监察对象不受追究。纪检监察机关输案件必须严格按照《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行政监察法》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进行,不得以任何借口剥夺被调查人申辩的权利。五是教育党员、党组织和监察对象遵纪守法。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被调查人进行教育,教育本人吸取教训,改正错误;二是用揭露和惩处违纪者的具体事实,对广大党员、党组织和监察对象进行获救教育,提高他们遵纪守法和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的自觉性。要克服单纯办案的思想。

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的基本要求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或程序合法。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办案“二十四字”方针。案件检查涉及到对人的处理,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在工作开展过程中除了要求案件承办人要坚持原则,秉公执纪外,重要的是要按照要求中提到的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更重要的是要做到程序合法、手续完备,这两点是确保一个案件经得起历史考验的关键。具体的讲,就是对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后果和有关人员的责任等应该清楚明确,认定的每一个案件事实都应当有经过鉴别属实的充分证据,确定错误性质和提出提出建议,均应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案件检查的各个环节都应当符合《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并履行相应的手续,收集的证据和形成的案件材料也应符合规定的要求。

第二部分   案件检查工作的程序

 

 案件检查工作要经过哪些程序?履行哪些手续?根据《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行政监察法》和《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规定,党纪政纪案件检查的主要程序有:受理、初步核实、立案、调查、移送审理。下面就如何按照程序开展案件检查作一简要陈述。
  一、受理
  受理,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规定接受涉及党组织和党员、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犯党纪政纪行为的线索和材料,并予以恰当处理的活动。对违犯党纪政纪行为的线索和材料进行受理是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既是纪检监察机关的权利,又是责任,也就是说,对违犯党纪政纪行为的线索和材料,纪检监察机关必须受理。受理的目的是对所反映的违纪行为进行审查,并通过以后的初步核实、立案和调查活动,核查和证实被反映的纪检监察对象违纪行为,追究违纪者的党纪政纪责任,以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受理阶段的任务是审查检举、控告的材料是否具有违纪事实和需要追究淀党纪政纪责任,是否具备初步核实的条件,以决定是否进行初步核实。

党纪案件受理的范围是:1、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委员的违纪问题;2、属上级党委管理在本地区、本部门工作的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3、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4、下一级党组织的违纪问题;5、领导交界的反映其他党员和党组织的违纪问题;6、属下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和党组织重大、典型的违纪问题必要时也可以受理。受理材料的来源主要有六种:一是有关组织或干部群众检举、控告的;二是领导机关及领导贱卖交界的;三是有关单位移送的;四是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报送的;五是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发现的;六是坭者主动交代的。

受理的程序:纪检监察室负责受理案件线索和材料,承办人员应将受理材料的来源、基本内容和领导批示进行登记,登记的内容包括:收到材料的时间、反映的主要问题、被反映人的姓名、单位、身份、职务,举报人的姓名、单位、联系电话、地址,以及其他有关内容。承办纪检监察室对受理的材料应区别情况及时处理。1、对可查性强、有必要由受理纪检监察室直接核实的来件,或需要查清所反映的主要问题以决定是否立案的受理材料,应提出初步核实的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2、对涉及正在进行初步核实或立案调查的有关纪检监察对象的受理材料,应迅速转承办调查组调查处理;3、对有一定可查性、需交由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查报结果的来件,应尽快按照程序交办,不得扣压拖延;4、对所反映的主要问题线索不具体,无法查证的,或是过去已经做过调查并作出结论没有新内容的,应加注说明报分管领导审批后将受理材料留存备查;5、对反映一般性问题,属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来件应及时转办。
  二、初步核实
  初步核实,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立案之前按照规定对受理的纪检监察对象违法违纪行为的线索和材料由案件检查部门进行初步了解、核实的活动。初步核实过程中所收集到的充分的证据材料和所查明的主要违纪事实,为下一步的立案提供依据,并为案件调查工作奠定一定的基础。查办案件特别是一些大案要案,涉案对象复杂,社会影响大,如果稍有不慎出现偏差,不仅会给查办案件带来困难,还会产生不良的政治和社会影响,认真做好立案前的初步核实工作能使案件检查工作始终处于主动地位。

初步核实阶段的主要任务是了解核实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存在,以及是否需要给予所涉及的纪检监察对象党纪政纪处分,为立案提供依据。这个阶段,首先必须对已经掌握的材料进行认真分析,去伪存真,解决“查不查”的问题。其次还要注意弄清案发地错综复杂的关系网,明确办案思路,解决“查什么”和“怎么查”的问题。要善于及时发现涉案证据,并且不失时机地将那些零散的、淹没在其他事件之中的具有证据价值的书证、物证收集起来,以证明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存在,被反映人是否构成坭违纪。实践证明,在有利的时机及时发现并获取一些重要证据能够左右初步核实工作的趋势,使案件检查工作取得突破。在纪检监察室所受理的来件中,有的是群众出于义愤或利益受到侵害而向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揭发,这类信件具有较高的可信度,但也有道听途说、捕风捉影的,还有的是某些心术不正者为了发泄私愤、图谋报复,无中生有、诬告陷害的,因此,在初步核实过程中,只有认真客观地查明所反映主要问题的事实真相,才能使违纪者受到应有的处分,使没有违纪的人不受纪律追究。收集证据材料的目的是为了查明所反映主要问题发生的事实真相,弄清所反映主要问题的全貌,通过初步核实应查明所反映主要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涉案人、手段、动机、目的,行为人违纪违法的情况和有无造成危害后果,以及被反映人的年龄、职务、态度等情况。初步核实应当抓住主要问题进行,并尽力收集证据,注意保守秘密,具体要求有:抓住时机,讲究效率;突出重点,准确突破;细致完备,注重细节;缩小影响,保守秘密。

初步核实的程序

1、办理初步核实手续。对受理的来件经过初步分析,决定进行初步核实的,要办理初步核实手续(填写初步核实呈报表),经纪检监察机关领导批准后实施。

2、成立初步核实组。根据所反映主要问题的具体情况确定核查组人员,最低不得少于两人,也可以会同有关业务部门抽调人员成立联合核查组。

3、制订初步核实方案。核查组负责人应组织核查人员认真分析、研究所反映的主要问题的线索、基本情况以及涉案的单位和人员,同时应学习与认定所反映主要问题性质有关的法规和纪律规定,在熟悉案情和掌握政策的基础上制订方案。通常包括:1、初步核实的依据,主要是承办室有关领导的指示或批示。2、需要核实的内容,要把反映主要问题的内容逐条列入,不能遗漏。3、初步核实的方法步骤,包括初步核实的时间、范围、程序。4、注意事项。方案由核查组制订后应及时报承办室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4、初步核实的实施。初步核实实施时,一般应首先将开展初步核实工作的意见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或行政机关负责人通报情况,如果认为过早通报情况不利于初步核实工作时,经请示领导同意,也可以选择适当的时机再进行通报。初步核实的过程就是通过询问知情人和到有关单位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帐目,以及到现场勘察等方法搞清所反映的主要问题并进行分析判断的过程。基本方式主要有三种:即向检举揭发违纪问题的单位或个人进行了解情况向被反映者所在单位或反映违纪问题涉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调阅与反映违纪问题有关的局面材料。在初步核实的过程中,要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让知情人讲出真话,如实提供有关证据协助核实组查清问题。这里注意的是要注意保护检举、控告人和知情人,防止因提供真实情况而受到报复。进行初步核实时应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与检举人、控告人和知情人的谈话应个别进行,不能采取当面对质或开座谈会的形式进行。取证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力求全面收集必要的证据,查清所反映主要问题所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发展过程、造成的后果和现状,查清事实真相。核实时要注意策略技巧,讲话要有分寸,不得泄露案情,否则会造成不良影响。在进行初步核实时可以采取《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法收集证据。初步核实结束后,核查组应及时写出襟核实情况报告,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议。初步核实情况报告的内容包括:被反映人的自然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及初步核实的结果、存在的疑点、处理建议等。核查组成员必须在报告上签名,由主要负责人签名后呈报分管领导审批。初核报告的结构一般分为六个部分:即标题、导语、被反映人的简况、初步核实的事实、处理建议和署名。标题要反映出是对何人何何的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导语部分要写明初核依据和初核工作简况,包括违纪线索的来源、批准初核的机关和领导、初核人员的组成、初核的方式和起止时间等,被反映人的简况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籍贯、文化程度、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历任主要职务及现任职务等,曾经受过处分的应说明是在何时何地因何问题受过何种处分。初步核实的事实部分应对所核实的问题进行客观叙述,要注意抓住主要问题,对主要问题的具体情节经过和各种证据应全面反映,对是否存在的问题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答复,对存在的疑点、不能作出肯定或否定回答的问题要如实反映,对将要问题可以简略地叙述。根据核实的结果,实事求是地提出建议:对需要立案调查的,应写明认定违纪性质的依据;对不需要立案调查,但需要作出批评写出检查等处理的,要明确提出意见;对政策界限不清,改天换地一时难以认定的,可采用写实的办法;对需在一定范围内澄清的问题,也要提出建议。

5、对初步核实结果的处理。

根据《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十四条和《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十一条及其他党纪条规的规定,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承办纪检监察室应对初核结果作出以下处理:

(1)对经初核反映问题不实的,纪检监察机关除应当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或行政机关说明情况外,如果认为必要的,可以向被反映人说明情况;因反映问题不实对被反映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对蓄意诬告、陷害,情节严重的应调查处理或建议有关组织或部门严肃追究其责任。

(2)对经初核,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建议有关党组织或行政机关作出恰当处理。具体的处理办法有:1、党组织或行政机关负责人同被反映人谈话,进行批评教育;2、责成被反映人作出口头或书面检查;3、召开民主生活会对被反映人进行批评帮助;4、纠正被反映人的违纪行为或责令其停止正在实施的违纪行为;5、对被反映人的工作或职务进行调整;6、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7、责成被反映人退出违纪所得。上述处理办法对同一被反映人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纪检机关对党组织提出建议时应制作《纪律检查建议书》送达有关党组织,监察机关对行政机关提出建议时应制作《监察建议书》送达有关行政机关。对纪检监察机关的建议,有关党组织和行政机关如果没有正当理由应当予以采纳,并将办理结果及时报告提出建议的纪检监察机关。

(3)经初核不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但被反映人有违纪所得或非法财物,或被先行暂扣、封存、冻结,以及应当责令退赔的,应在初核报告中写明涉案款物情况及处理意见,经审查后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理。

(4)经初核,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应当予以立案。

(5)经初核,认为涉嫌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纪检监察机关应予立案并及时与司法机关联系,将涉嫌犯罪的有关证据材料移送司法机关。

三、 立案
       立案,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其管辖权限,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纪检监察对象违法违纪问题,经初步核实,认为确有违法违纪事实,并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决定进行深入调查,并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一种程序性活动。

立案具有五个特征:1、立案的主体是具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未设立纪检监察机构的由相应的党组织、政府和主管机关决定立案。2、立案的对象是纪检监察对象中的违纪违法者。3、立案的前提(条件)是确实有违纪违法事实,并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4、立案的目的是对违纪违法者及其违纪违法问题进行深入调查,以查清案件全面真实情况,给予违纪违法者以应有的党纪政纪处分。5、立案必须办理批准手续,即必须按照《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和《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立案的程序

立案程序是指立案的工作步骤,也就是说立案由哪几个阶段组成,包括哪些工作步骤。纪检监察机关决定立案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根据《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相关规定,立案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1、撰写《立案呈批报告》。受理案件的纪检监察室在对反映的违纪违法问题初步核实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向立案审批机关及其负责人呈报《立案呈批报告》,并附上初步核实的相关材料。《立案呈批报告》是审批机关及其负责人审查批准立案的主要依据,通常由纪检监察室呈报纪律常委会或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呈批报告》包括标题、正文、落款三部分内容。标题一般只写“立案呈批报告”,正文的基本内容包括:案件线索来源、被反映的简要情况经初步核实认定的主要违纪事实,呈报立案的党纪政纪依据,呈报单位意见,并附上初步核实材料。在叙述主要坭事实时,应选择主要问题加以概括说明,交代出结论与结果就可以了,不必介绍经过,更不要写成详细的调查材料。落款是呈报单位的署名,写清呈报日期。

2、审查批准立案。审查批准立案是审批机关及其负责人在接到《立案呈批报告》后,经过认真审查违纪违法事实和证据材料,核对该违纪违法行为所触犯的党纪政纪条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经集体讨论决定是否作为案件立案调查的程序性活动。根据《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十九条和《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对违纪党组织的立案,应由有立案权的党委、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案件检查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党员违犯党纪需要立案的,一般由纪委常委会议或纪检组组务会议讨论决定;党委委员、纪委委员违犯党纪需同级党委批准立案的,一般由党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党委或纪委因常务委员不够常委会议法宝人数而无法召开常委会的,可由两名以上常务委员批准立案,但事后即向其他常务委员通报。不设常委会的各级党工委、纪工委,地级党委、纪委,基层党委、纪委的立案问题,比照前款规定执行。”无论哪种形式研究立案,审批机关及其负责人都要认真审查《立案呈批报告》,听取案件检查人员的汇报,必要时可设调阅案卷其他材料,然后进行充分讨论。对于所有案件的立案必须经过集体研究决定。是否决定立案的关键是看违纪违法事实是否存在,证据是否充分可靠,需不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当纪检监察机关与本给党委、政府对是否立案的意见不一致时,应当请示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立案呈批报告》一经批准,案件就宣告成立,开展案件调查就有了依据。经批准的《立案呈批报告》是党纪政纪案件调查的重要程序性材料,案件承办人员必须妥善保存。立案审批时限从收到立案呈批报告之日算起,至批准立案之日止,不得超过一个月。

3、立案决定的通知与通报。

立案决定的通知、通报形式一般以书面形式发出《立案决定书》或《立案通知书》,简要说明立案的理由、目的和对被通知单位的要求。《立案决定书》和《立案通知书》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由立案的纪检监察机关发出。接到通知、通报的单位应积极支持办案工作,加强对被调查人和案件知情人的教育。未经立案机关或调查组同意,不得批准被调查人出国、出境、出差,或对其进行调动、提拔、奖励。

4、重要复杂案件的备案。重要复杂案件的备案是政纪案件立案的一项规定程序和重要制度。《行政监察法》第三十条规定,重要复杂案件的立案,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规定,重要复杂案件是指:1、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或者下一级人民政府违纪违法的;2、需要给予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领导人员或者下一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撤职以上处分的;3、社会影响较大的;4、涉及境外的。这个问题在我县基层纪检组织办案工作中很少遇到,在这里就不作重点讲解了。

四、 调查    

  案件调查,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党章》和《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方法、手段和措施,对已经立案的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收集证据,查明违纪违法事实的活动。案件调查工作实际上就是通过合法手段收集证据,把已经发生过的违纪违法事实重新显现出来的过程。

(一)调查前的准备。主要包括成立调查组、统一思想、熟悉情况、分析案情、掌握政策、制订调查方案。这里重点讲一下制订调查方案。

调查方案的内容包括:确定应当查明的问题和线索,调查步骤、方法和措施,预计完成任务的时间,调查人员的组成和领导关系,以及注意事项。注意事项是指在案件调查工作中应当做好的工作和避免发生的问题,从实践看,所有案件调查工作都应当注意保密,严格按法定程序取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尊重被调查人人格等,不同性质的案件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注意的方式方法也不尽相同。调查方案应当经过分管纪检监察室的领导批准后实施。需要说明的是,调查方案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调查工作的深入或案情的发展,可能会出现新的有价值的案件线索,甚至会出现超出以前所掌握的、更大更严重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及时对调查方案进行必要的调整和补充。

(二)调查实施。调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完成以后,就转入了调查实施阶段。

1、宣布立案决定。在宣布立案决定时,除告知被调查人享有的权利、认真听取其陈述和意见外,还应对被调查人进行思想教育,要求其正确对待组织调查,并提出遵守纪律的要求:1、自觉接受组织的调查,如实说明情况主动交代问题,认真检查错误,配合组织尽快查清问题;2、不得与同案人或知情人串通情况、订立攻守同盟,不得对抗调查或进行反调查;3、不得对检举控告人、证人及上述人员的家属等进行打击报复。如果调查组认为调查开始时与被调查人谈话和宣布立案决定,会影响案件调查工作的,可经分管纪检监察室的领导批准,根据案情在适当时机谈话和宣布立案决定。

2、实施调查方案。实施调查方案是调查实施的关键,要将调查方案落到实处,就是要按照调查内容,选择针对性强的调查方法开展调查。一要明确准备调查的内容。调查内容有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三个方面。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被调查人的履历、一贯表现和认错态度。被调查人的履历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年龄、籍贯、文化程度、入党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工作经历、现在工作单位及职务。被调查人的一贯表现包括历史上有无犯过错误、受过处分,现实思想、工作表现。认错态度包括被调查人是主动讲清问题深刻认识错误,还是编造谎言,蒙骗组织;是正确对待组织调查,配合组织把问题搞清楚,还是四处活动对抗调查等。案件事实主要包括违纪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违纪行为发生的原因、条件,违纪行为的发展过程及情节,违纪手段,涉及的人和事以及有关问题的状况,造成的危害后果等。证据材料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受分割人的陈述、被调查人的陈述、视听材料、现场笔录、鉴定结论、勘验和检查笔录。

在这里就收集证据的主要方式方法作以简要讲解:1、收集物证要尽可能提取原物,对不能撮或不能随卷保存的原物应拍成照片归卷,并注明该物证封存的地点和保存单位,对于容易损坏、消失或容易变质的物证应当立即用笔录、绘图、照相、录像等方法将它们固定下来予以保存。实践证明,许多物证往往存放于被调查人手中,办案人员要认真做好思想工作,促使其自行交出所持有的物证,也可以向知情的群众收集物证。2、收集书证要尽可能提取原件,如果不能提取原件,可以用摘抄或复印的方法提取,但应注明出处、原件保存单位,交由原件保存单位加盖公章。摘抄或复印会议记录、个人记录、私人日记时要注意连续性,节录材料不得断章取义。作为书证的私人日记、信件等原始材料的收集不得强行收集,涉及个人隐私的要注意保密。要特别注意向违纪者所在单位党组织和有关部门收集书证。3、收集证人证言要注意做好询问证人前的准备工作(主要是要事先了解证人与案件及其被调查人有无利害关系,还要了解证人的思想品质、心理素质、身体情况等,有针对性地制定谈话提纲和确定谈话要点,确定适当的谈话时间和地点)。收集证人证言要符合程序规定。(1、要对证人提出要求,讲清责任;2、询问证人应个别进行,一人一证,不得采取开座谈会的形式;3、证人证言可以由证人书写,也可由调查人员作笔录,制作成《谈话笔录》,所有证人证言材料应注明证人身份、出证时间,允许其对记载遗漏或错误之处进行补正或修改,核对后由其签名、盖章或押印;4、证人要求对原证作出部分或全部更改时,应重新出证并注明更改原因,但不退还原证;5、证人作证后,应当为其保密;6、与证人谈话,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4、收集被调查人的陈述和辩解。被调查人对案件事实情况最了解、最清楚,其陈述和辩解有真实性的一面,但由于被调查人与案件的结局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一般情况下,真正的违纪人员因利益的驱动,其陈述和辩解带有极大的虚假性,不会轻易的供认违纪事实,特别是违纪情节严重的违纪人员,往往负隅顽抗,企图蒙骗过关,所以询问被调查人的工作是一场尖锐、复杂的面对面的斗争,尤其在调查阶段,情况更加复杂,为了保证询问工作的顺利进行,询问被调查人的工作必须讲究方法策略、严格依纪进行。二要根据案情选择不同的调查方法开展调查。对案情比较简单的案件,可以抓住已经显示的主要线索,从违纪行为的起始阶段查起,对案情复杂的一些案件,要划出以被调查人为中心的重要情节线索环链,注意选择突破口。既可以抓住案件的主体和主要事实中的薄弱部位,单刀直入进行突破,也可以避开主要人物、主要问题,从将要人物、次要问题上突破。

3、实施调查的要求1、坚持原则,客观全面;2、严肃认真,深入细致;3、突出重点,把握时机;4、着眼教育,促使转变;5、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利;6、定期分析,及时报告。

 (三)调查终结

  这一阶段是调查人员在完成调查取证工作后,对全案进行综合分析,将违纪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见面,并提出定性处理意见的活动。

1、综合分析案情。这部分工作主要是审核材料、鉴别证据和认定违纪违法事实三个步骤。

审核材料是检查对各个违纪问题的调查任务是否已按计划顺利完成,有没有疏忽和遗漏,还需要对哪些问题进行补充调查;检查关于各个违纪问题的证据是否已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材料是否充分,还有必要或可以补充收集哪些证据;检查调查工作中的各项手续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还需要完善哪些手续。

鉴别证据的任务是根据各种证据材料的具体特征,逐个进行审查和分析研究,鉴别其真伪,判断其与案件有无内在联系,对查明和证实案情有无意义。经过鉴别确实符合客观实际,与案件有内在联系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认定违纪违法事实首先要抓住案件的主要事实,对违纪问题较多、情节比较复杂的案件,要分清主次,抓住重点。只要主要违纪事实已清楚无误,证据确凿充分,就可以提出定性处理意见。其次要把握违纪违法事实的关键情节。对违纪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本人应负的责任,事情发生的经过、结果,产生违纪行为的主客观原因,被调查人在每一个违纪问题中所处的地位、作用和表现等,都必须清楚明确。认定违纪事实还要做到客观公正。所认定的每一个违纪问题都必须要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2、违纪事实材料与本人见面。《案件检查条例》和《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将经过核实认定的违纪违法事实写成违纪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见面,认真听取其意见和申辩。与被调查人见面的违纪事实材料的内容应当包括:被调查人的简历、主要违纪事实及责任。违纪事实材料中的违纪事实是指经过调查核实确认的能够作为处分依据的主要违纪事实,调查中没有核实的问题不能写进违纪事实材料,同时要写明违纪性质及应承担的责任违纪事实材料不得泄露立案依据、调查过程、检举人、证明人等内容。违纪事实材料同本人见面,应当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进行,必要时可请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或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见面时,调查人员应告知被调查人有申辩的权利和在违纪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的义务,听取被调查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并做好事谈话记录,主要违纪事实要逐条与被反映人核对,听取本人意见。被调查人在违纪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是违纪事实与本人见面时应履行的必要手续。对被调查人就违纪事实材料所提出的意见或辩解,调查组应当认真研究,分析情况作出恰当地处理。被调查人对调查组认定的事实和责任、定性的结论有不同意见时,由调查组根据事实和有关规定来加以说明,说明必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姨申辩无理的应给予解释,必要时给予批评教育。补充调查或重新调查后,调查组对原违纪事实材料内容作出裨性修改的,应与被调查人重新见面。

3、提出定性处理意见。调查组在前期调查取证和违纪违法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见面的基础上,应根据调查和认定的违纪违法事实,按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对违犯党纪政纪案件的性质和处理提出具体意见。定性意见要准确,处理建议要恰当。提出处理建议既要正确掌握和运用法定情节,又要熟练运用各种酌定情节,注意党纪政纪处分的各种从重、加重情节和从轻、减轻和免予处分情节,实事求是地提出相应的建议。

4、撰写调查报告。调查报告是调查组对被调查人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后所写的说明案件事实真相、提出定性处理意见的书面综合材料,是用文字形式表达出来的调查成果。调查报告既是对案件受理、初步核实、立案和调查工作阶段的高度概括,也是开展下一步工作的文字依据。调查组应在经过内部全体成员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后,撰写调查报告。经承办案件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议后定稿。调查报告必须符合公文格式的规范要求,结构严谨,内容充实,表述准确,条理分明,文字精练。从结构上讲,调查报告由标题、导语、正文、结尾和署名五部分组成。标题要突出明确,导语应简明扼要,正文叙述要详尽有序、重点突出、层次清楚,结尾部分应观点明确、准确简洁。调查报告必须由调查组全体成员署名,并写明调查报告制作日期。调查报告的基本内容是:立案依据、主要违纪事实及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被调查人员的态度和处理建议。调查报告对调查否定的问题要交代清楚,对难以认定的重要问题用写实的方法予以反映。如果调查组内部对错误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和焉得建议等有较大分歧时,经讨论仍意见不一时,应按调查组长的意见写出调查报告,但对不同意见在报告中应作适当反映或另外以书面形式反映。对主要违纪事实及性质有写法有两种基本方式:一是纵式结构,也就是按照事件产生、发展、变化的过程或时间的先后顺序去写;二是横式结构,就是根据所反映问题的性质和特点,按照事物的逻辑关系进行分类和归纳,把主体分成几个部分然后逐个加以说明。但不论采取哪种写法,都要注意两点:一是写清每一事件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原因、后果,特别是主要事实、主要情节要详细具体;二是对违纪问题的性质作出准确的概括,提出定性结论并写明定性依据。有关人员的责任要正确划分清相关涉案人员应负的是主要责任还是次要责任、是直接责任还是领导责任。对被调查人的态度的表述不能太笼统,要写明具体表现。提出处理建议时应当写明根据,不要遗漏从重、加重、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的的依据,涉案人员较多的案件,处理建议要分别表述清楚。

5、做好调查后的有关工作。一是做好案件调查的总结工作。调查工作结束后,调查组要对调查工作进行全面认真的总结,总结办案中成功的经验,也要总结办案中的不足和教训,通过交流办案体会,互相取长补短,共同提高。针对办案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探讨新形势下的办案规律,不断提高办案水平。二是做好重大案件的剖析工作。在办案过程中,不仅要认真查清问题,惩治腐败,而且要把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放在对策调研上,在查清事实、严肃处理违纪者的同时,通过剖析典型案件,查找发生问题的原因,并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堵塞漏洞,这既是查办案件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具体体现和重要措施。这部分工作主要是注意选取一些典型案件,充分挖掘它们的反面价值,运用这些教材对广大党员干部进行警示教育,给党员干部打免疫针、上教育课,增强拒腐防变能力;案件查处后,对办案过程中发现的体制、机制、制度和管理上存在的弊端和薄弱环节,进行深入剖析,建议和督促有关方面建章立制,加强管理,防止同类问题再次发生;对案件中暴露出来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要及时制定规范,明确纪律要求,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对一些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要进行专项治理。三是做好有关问题的处理工作。被调查人所犯错误已触犯刑律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经调查违纪事实不存在或属于轻微违纪不予追究党政纪责任的应予以销案;调查中发现检举人确实诬告或证人出具伪证妨碍案件调查的要追究责任;对调查中发现案件涉及的纪检监察对象超出了同级党委、政府的管理权限和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处理范围的,要迅速将有关材料及案件线索报送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不得私自扣压;对署真实姓名的检举人,调查结束后,调查组要向其口头通报所检举问题的调查结果,并征求意见。

 五、 移送审理
       移送审理,是指承办案件的纪检监察部门对经过立案调查并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案件,在调查终结后将有关案件材料向审理部门移送,由案件审理部门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以及办案程序进行审核处理。具体内容是:对经过立案调查并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案件提出移送审理并呈报分管领导审批,对决定移送审理的案件,按照规定整理移送所需的案件材料,向审理部门办理移送手续。

(一)移送审理的条件:1、必须是经过立案调查的案件;2、必须是在调查终结之后的案件;3、必须是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案件。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必须同时具备才能移送审理。

(二)移送审理的审查。移送审理的审查包括两项内容:一是承办纪检纪检室审查调查终结后形成的全部案件材料,在听取调查组建议的基础上提出移送审理的意见和建议;二是分管领导对纪检监察室提出的移送审理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审查决定。审查的主要内容就是审查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所提处分建议是否恰当。

(三)移送审理的材料和手续。移送审理时要移送下列材料:1、分管领导同意移送审理的批示(这是案件进入审理程序的依据,也是输移送手续的规定性要求);2、立案依据(这是反映案件成立过程的材料,包括检举材料、有关领导关于进行初步核实的批示、初步核实情况报告、立案呈批报告、《立案决定书》和其他批准立案的材料。);3、调查报告和承办纪检监察室的意见;4、全部证据材料(包括对所调查问题肯定的证据和否定的证据材料,由于案件调查中提取的证据种类多、数量大,在移送时要认真整理,编辑成卷。);5、与被调查人见面的错误事实材料;6、被调查人对违纪事实材料的书面意见、辩解和检讨材料;7、调查组对被调查人意见或辩解的说明;8、将违纪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见面时的谈话笔录或工作记录;9、与涉案款物有关的暂扣、封存、冻结、责令不得变卖转移等手续、文书、鉴定材料等。

办理移送审理的手续就是填写《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填写的内容包括:1、案件名称。填写案件名称应包括错误主体和主要错误性质。2、被调查人姓名、单位及职务。3、立案机关和立案时间。立案机关应填写批准立案的机关,立案时间应填写立案机关分管领导批准立案的日期。4、材料目录。这是填写的重点内容,应按规定的顺序填写清楚,尤其对证据材料应填清编号。5、移送单位、接受单位、承办人、接受人和移送时间。

案件材料移送后,承办纪检监察室的工作并没有完,根据规定,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证据不足的应予以补证;认为案件主要事实不清的应当补充调查。个别补证工作由审理室直接办理,而补充调查一般应由承办案件的人员办理。

第三部分   查办案件的主要方法

在讲解员查办案件主要方法以前,简单谈一下案件检查的措施。案件检查措施是《党章》、《行政监察法》等党内和行政监察法律法规赋予纪检监察机关在案件检查过程中,为获取有效证据而采取的具有一定约束力的措施和手段,主要有组织措施、调查措施和协调措施。无论采取哪种措施的手段,都涉及被调查人或相关当事人的权利问题,因此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手续,经过批准后才可以实施,不能超越权限实施。这里重点说一下与基层办案有关的组织措施和调查措施。组织措施主要是指停职检查和暂停执行公务活动两种。《案件检查条例》规定:“调查组认为被调查的党员干部确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或妨碍案件调查时,可建议对其采取停职检查措施。停止党内职务,属党委批准立案的,停职检查由党委决定;属纪检机关直接立案的,停职检查由纪检机关征求同级党委意见后决定。停止党外职务的,由纪检机关向有关党外组织提出建议。”规定中提到“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是指被调查人犯有严重错误,已无法继续履行其职责,或担任现任职务已严重影响调查工作。所谓“妨碍案件调查”是指:1、本人或指使他人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人及上述人员的家属进行侮辱、诽谤、诬陷、威胁、围攻、殴打以及其他形式的打击报复;2、本人或指使他人出伪证、不出证,隐匿、篡改、销毁证据或嫁祸于人;3、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采取欺骗、威胁、贿赂等手段阻止知情人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证据,或唆使知情人变证;4、本人或指使他人与同案人或知情人串通情况对抗调查或进行反调查。《行政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有权建议有关机关暂停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执行职务。调查措施主要有八个方面。一是“两规”“两指”措施。县级以下纪检机关不得使用。二是要求有关部门、组织和人员提供情况。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部门、组织和个人都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并有权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全面如实地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和其他有关的材料。三是对相关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要注意的是应事先告知本人,要严格保管,不得扩散外传。四是查阅、复制相关资料。五是暂予扣留、封存物品和非法所得。六是查询、提请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七是责令停止侵害行为。八是提请鉴定。对案件涉及的专门性、技术性问题可以提请有关专门机构或人员作出鉴定结论。

下面重点讲一下查办案件的主要方法。查办案件的方法决定着办案的水平和效率。在新形势下,腐败分子作案的方式更加隐蔽、手段不断翻新、形式变化多样。在办案中要讲究方式方法,运用政策策略,与腐败分子斗智斗勇,依纪依法对腐败分子进行严惩。办案实践中,要注意分析判断案件线索的可查性,遵循办案规律提取证据,客观翔实地作好谈话笔录,果断处置各种复杂问题,以求取得办案工作的全面成功。

一、判断线索可查性的方法

判断线索可查性的主要内容有:1、受理的案件线索是否有管辖权进行判断。如果受理的案件线索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的管辖范围,应当及时转交有管辖权的机关和部门处理。2、对受理的案件线索是否具有真实性进行判断。一般情况下,真实性强的案件线索,应有可靠的线索来源渠道,有清楚的纪检监察对象和违纪违法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情节,要有涉案人和相关证人、关系人的具体姓名,要有违纪违法问题发生的原因、相关背景,以及违纪违法问题产生的后果等情况。3、对受理的案件线索所涉及的问题是否具有违纪违法性进行判断。确定为案件调查的线索应当是纪检监察对象有明显违纪性质情节的线索,如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失职、渎职,违反政治、组织、人事、保密纪律等问题的线索。确定案件线索的可查性,主要从案件线索来源可靠性方面进行分析判断。一般情况下,从送钱、送物经办人、从审计、工商、税务等经济监督和行政执法机关渠道得到的举报线索具有可查性,传来举报和纠葛举报可查性不强,这两类举报的举报人心理状态复杂,大都是道听途说的,或者是听到一些情况后加上自己的盲目推断而举报的,纠葛类举报多数是想借纪检监察机关的办案手段打击对自己有意见的人或竞争对手。这种举报信的内容空泛,给别人扣帽子、上纲上线的问题多,人具体情节的问题线索少,有的人还夸大其辞,恶意中伤别人,所以可查性不强。

二、提取外围证据的主要方法

一般情况下,在证据提取方面要把握先易后难,先外围后正面,先取书证、物证,再取证人证言的原则。在办案实践中,办案人员从主要作案环节入手寻找外围书证、物证,从外围知情人中提取证据和证人证言,从关键证人中提取证人证言。

三、与被调查人正面谈话取证的主要方法

要做好准备工作。充分细致的准备工作是保证谈话取证顺利的重要前提,如果办案人员事先没有做充分的准备,谈话时就抓不住要领,很难让其开口讲出全部的违纪违法事实。首先要正确认识正面谈话工作的有利条件和不利因素。有利条件是被调查人牌被审查的地位,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精神上处于劣势,办案人员已掌握了一定的证据材料。不利因素是正面与被调查人谈话取证具有尖锐的冲突性,被调查人为了逃避党纪政纪处分,总是要进行狡辩抵赖,不会轻易交代违纪事实;有些被除数调查人反调查能力强,我们调查的对象多数是党员干部,他们对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很熟悉,给谈话工作设置了种种障碍;被调查人的对立情绪严重,他们清楚的知道,一旦违纪问题查实,会给自己的声誉造成影响、利益受到损失;还有就是外围证据材料不确实、不充分。其次要认真做好谈话前的工作力量和基础材料准备。一要组织最佳的谈话力量。根据案件的性质、难易程度的涉案人数、特点等指派能够胜任正面谈话工作的办案人员负责谈话工作,在谈话中不要随意更换谈话人员。二要全面熟悉和掌握案件情况。三要研究涉案人员的基本情况。研究被调查人的自然情况包括他们的个人经历、先后担任的职务、社会关系;研究他们的个性特点,包括性格、兴趣、能力和气质等心理特点;研究他们的心理状态,是有悔过自新和心理、是存在畏罪心理还是有绝望心理,对不同心理状态的人准备不怀的谈话方式和方法。四要制订谈话计划。谈话计划包括:简要的案情、谈话的目的要求、谈话的重点、方法和步骤,根据谈话的目的,提出需要查清的具体问题,分析被调查人可能的几种回答提出具体的对策,预计在什么情况下使用哪个证据,明确使用证据的顺序和策略方法,明确哪些问题尚需要采取其他措施调查取证等。五要做好证据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准备。在正面谈话前要对已收集的材料进行必要的归纳总结,使用的证据必须是依纪依法取得并且具有证明力的证据。

要选择适当的谈话突破口。所谓谈话突破口是指在与被调查人正面谈话取证工作中,具有关键意义而又容易攻破的薄弱环节或薄弱对象。这里的薄弱环节就是被调查人多个违纪事实中比较容易攻破的某一个错误事实或违纪事实中比较容易突破的关键性情节。在谈话中,要使被调查人如实供述自己的错误事实,很大程度上决定于谈话突破情节和突破人选择的是否准确。在选择时办案人员要把认为最有把握,而且突破后能有全局效应的问题作为突破重点,具体的说可以从下面六个方面去考虑和选择:1、证据比较确实、充分的违纪事实和情节;2、与主要违纪事实有关联的事实和情节;3、已经公开暴露的事实和情节;4、被调查人防备薄弱的事实或情节;5、能触发被调查人心理向良性转变的事实或道理;6被调查人的矛盾心理。在办案实践中,要根据案件的不同特点选择不同的突破口,对违纪事实明显,证据掌握充分的案件,可以采取开门见山、单刀直入的方法,直接提出裨性的问题进行突破;对案件复杂的案件,要抓住关键性问题,由浅入深、由易到难,由外围到核心的稳扎稳打逐步突破。与被调查人正面谈话还需要讲究一定的策略,既要向被调查人讲政策、讲法律,又要向被调查人讲形势、讲利害、讲出路,有针对性地开展政策攻心,进行谈话突破。办案人员与被调查人正面谈话开始时不要先暴露谈话主题和我们掌握的证据,可以先向他们提出原则性的谈话内容和纪律要求,然后从个人兴趣爱好、家庭成员情况谈起,由浅入深、由表及里、循序渐进地讲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在谈话过程中,当我们掌握和发现的关键问题、关键情节和人物的情况和线索显现出来后,要抓住时机不放,进行深问细抠,取得突破。对于我们掌握线索不多的情况下,谈话要采取随意漫谈的方式,多角度迂回谈同一个问题,当他们在谈话中流露出一些问题线索后,抓住这些线索,按照事物发展规律和逻辑关系,步步紧逼地进行问话,促使被调查人感到要自圆其说,还不能隐瞒真相和撒谎,就不得不讲出一些真实情况,这时,我们可以对他们进一步地政策攻心,鼓励其交代全部的问题取得谈话突破。谈话的方法技巧是一个值得我们办案人员研究思考的重要工作,在办案实践中要进一步的思考、探索和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和改进方式方法,提高办案能力和水平。

四、作好谈话笔录的方法

谈话笔录是办案人员依照纪检监察工作各项法规、条例的规定,在办案过程中,为了核实案件事实,收集证据而向被调查人、证人和与案件有直接关系的其他人员调查了解案情时所制作的记载调查情况的笔录,作好谈话笔录是每个办案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功,谈话笔录要全面准确地反映谈话对象的的原话原意,把全部谈话过程客观地、如实地、反映出来。《案件检查条例实施细则》对谈话笔录用纸格式作了统一规定(多数基层单位没有印制格式化的谈话笔录纸,谈话时可以直接用笔写清),这个格式就是:在首页的顶部写明“谈话笔录”字样,接着写明调查时间、地点、调查人、记录人、被调查人姓名。谈话笔录的正文部分:首先由调查人向被调查人或证人表明自己的身份,简要说明要通过其调查什么问题,对其有什么要求;其次,查明谈话对象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姓名、年龄、性别、籍贯、文化程度、政治面貌(入党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工作经历、现在工作单位及职务,是否受过何种处分、家庭住址、联系方式。接着是谈话内容。也就是调查人员提出的问题和被调查人的回答和意见。谈话内容是一个动态的,一般情况下采取一问一答的形式。在制作谈话笔录时,关键的一点是谈话人提问要观点明确,问题清晰、记录人员应记清谈话人所提出的问题,记清被调查的人叙述的问题发生的过程和情节,包括时间、地点、情节、目的、动机、结果。如果在陈述过程中提到了新的证人,就要记清新证人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与被调查人的关系等内容,总之,谈话内容要随着调查过程中案件情节的变化而随之变化,目的是核实清楚案件事实。在制作谈话笔录内容时要注意的是:1、记录的内容要明确,不能含糊不清,要具体,不能抽象笼统;2、记录要全面准确,就是在记录时尽量做到事实要素齐全,记录人不能随意加注自己的理解和看法。如果被调查人回答条理清楚,记录人员要尽量记载原话,当被调查人的回答比较零乱、不着边际、条理性不强,这时记录人员要认真地听被调查人叙述完整后,再进行整理,对没有听清的叙述可以再进行提问。对涉及案件的关键情节和问题可以重复再问。3、谈话人与记录人要配合默契。记录人员要明确本次谈话的重点是什么,要核实清楚哪些问题,记录人的思想要紧紧围绕谈话人的思路,记录的重点和速度要相互提示,尤其是调查一些关键性问题时,谈话人要有意识地追问或重复提问,记录人员及时跟上记录速度。最后,谈话结束时,应将谈话笔录交被调查人核对或读给被调查人听,如果被调查人认为有错记或漏记的,应当面修改或补充。当被调查人确认笔录无误后,要在笔录上签署意见(“以上记录我看过,与我讲的一样”),并注明时间(并在每页笔录的底部签名),然后按手印。按印的要求是用红色印油,右手食指,指印要圆满,一般是用食指蘸印油后,指头从左侧向右侧滚动,不能用指尖轻点。笔录中修改、加字、签名、页码的地方都要按印,大段修改之处要分段按印。

制作谈话笔录是一项很严肃的工作,也是基层办案中固定证据比较常用的方法,它直接决定着对案件事实、性质的认定,在谈话过程中,办案人员在谈话前一定要熟悉案情才能相互配合默契,要向被调查人表明身份,消除被调查人的心理疑虑,记录时不论调查的材料是否有利于案件定性,都要如实记载,调查必须由二人以上进行,严格按程序进行,注意谈话时的态度和用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