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轻干部须经得起打磨:终结不了的“终结”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5 14:09:41

终结不了的“终结”    劲飚

 

据报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26日举行新闻通气会,通报‘联合调查组’关于10月14日‘孙中界事件’的调查报告和区政府关于此事件的处理意见,认为有关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使用了不正当取证手段,10月20日公布的结论与事实不符,为此向社会公众作出公开道歉。……上海市委副秘书长、浦东新区区长姜樑通报了浦东新区关于‘孙中界事件’的处理意见。他说,现已查明,原南汇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在此事件执法过程中使用了不正当取证手段,浦东新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终结对该案的执法程序,并对当事人做好善后工作。”对于同样情况——“张军”“非法营运”一案 ,上海市闵行区政府26日宣布,经调查组查明,由于行政执法行为取证方式不正当,导致认定事实不清,区交通执法大队在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责令下已撤销行政处罚行为。张军原来已经向闵行区法院提起诉讼,由于该行政处罚行为已在开庭前被撤消,其诉讼争议已经消失,诉讼目的也已达到,很可能法院会要求他申请撤诉。看起来,这件震动全国的事件随着这样的宣布,大概是可以“终结”了。

然而,尽管如此,这样的事情还远远不可能让人们平静下来,因为人们不能不考虑到:“终结”的是“孙中界事件”的“执法程序”;“撤消”的是对“张军”的行政处罚行为,但并没有看到对于“在执法过程中使用不正当取证手段”所产生的正式的法律后果(有“因”必该有“果”)。另外,人们在思索:“钓鱼行为”本身的性质到底是什么?它是“执法行为”吗?许多人认为由于这确实是由国家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与社会闲杂人员合伙干出来的事情,而且最后由此也形成了以国家政权机器名义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因此应该是“执法行为”。但是只要进一步想想,就觉得不对头了:因为行政执法必须有法律的授权,法律授权给了他们可以这样做吗?没有任何法律会授予他们可以“使用不正当手段取证”的权力(这样的“证据”在法律上本来就是无效的),那么违法的行为能是“执法行为”吗?这是一个方面。另一方面,如果不能说是“执法行为”(特别是案件中涉案的非执法人员,为取得经济利益而故意编造虚假的理由欺骗司机要求搭车,取得司机同情心上车后,硬丢钱给司机、踩刹车、抢拔车钥匙、做假证等栽赃陷害行为),又是什么行为呢?这是与执法人员的“行政处罚行为”浑然一体,一气呵成,前后呼应的啊。

由于上述情况的存在,本人觉得对这个案件应该区分开来分析:从行政执法机关角度来看,由于确实已经形成了非法的、错误的“行政处罚行为”,当然应该按照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并且按照第六十条的规定:“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对于那些“钓头”、“钓钩”,由于他们并不是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因此不能按照上述法律去处理他们,然而,并不是说他们的行为就可以不需要负法律责任。本人认为:由于他们属于一般主体,他们实施了这样的行为,就应该对此承担法律责任,情节较轻的可以按照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理;这些“钓头”、“钓钩”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犯罪的特征,产生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危害后果,情节严重,应该由有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在这方面也应该给社会一个满意的交代。“鱼杆”必须折断,“鱼网”必须捣毁。

说到这里,不能不提到另外一个问题,即对于“非法营运”的定义。

“百度百科”中对此的释义是:“未按规定领取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营运证件和超越核定范围进行经营。(笔者认为还应该补充一点:“经常性地以此为业。”)如果没有金钱交易行为或不能查证有金钱交易行为不能算非法营运。”看来,这个定义还是比较清晰、明确,也是符合实际的。可是,奇怪的就是为什么又会出现了那么多的“歧义”呢?

查看各种媒体,都能看到许多人的埋怨、反映、诉苦、甚至骂娘。这里随便摘引两个:

一个帖子问道:“我们附近的一家幼儿园的校车被交通运政扣留,说是非法营运,找了关系后罚款2500元。我比较不能理解的是校车如果是非法营运的话,我们满城到处跑的都是中小学幼儿园的小车,岂不是都得被罚?而且校车都是在教育局和车管所共同管理下进行了‘校车统一标志’的喷绘。再者说,学校收了学生的学费,然后免费接送,这种情况就说明是营运行为吗?”

另外一个帖子说道:“魏先生是水果店主,有一辆运货的五菱小货车,前日顺路帮同市场里的两名水果店主运几箱水果,两店主商量,出20元汽油费,不料该车被相关部门以‘进行非法营运’为由扣下。罚款至少要交3万元,魏先生说这车就是卖了也不够3万元。(据1015日《南方日报》)……自己的车既可以作为私人的代步工具,也可以捎带朋友,或者帮忙拉个东西,帮助一些需要帮助的陌生人。这些行为也许涉及财物利益,也许就是单纯的人情交往,那么‘非法营运’到底如何界定?什么样的行为才是真正的‘非法营运’?朋友之间的拼车、分摊油费该不该算做‘非法营运’?需要法律部门尽快给出解释,否则会制造越来越多的‘冤案’”。

结合孙中界和张军这两个人的遭遇,不难让人们清楚地看出:其实问题不在该不该打击“黑车”上,而是有人在“利益驱动”下,借以“打击黑车”、“整顿营运秩序”为名,把水搅混,来谋取私利。

电视新闻中被采访的好多人都表示:真正的“黑车”并不难发现,有的甚至就明目张胆地摆在那里,就看执法者想不想、有没有本事去“打击”它了。而且,许多人指出:就是因为公共交通工具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黑车”才有了市场,不解决这个问题,“黑车”现象是终结不了的。再说,现在私家车与日俱增,如果在“非法营运”的界定上再不明确下来,执法人员的思想品质和业务素质再不提高,那么今后这样的问题也还是“终结”不了的。

2009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