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azzle dazzle小马宝莉:犹抱琵琶半遮面(谈许霆案新判决)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8 12:47:52

犹抱琵琶半遮面(谈许霆案新判决)   劲飚

 

沸沸扬扬的许霆案在被发回重审以后,又开始了一审程序,并且作出了判决。法官当庭宣判:许霆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罪名依然是盗窃金融机构罪,但是犯罪情节比较轻微,所以量刑比上次判决减轻。据介绍,许霆当庭表示不上诉。其辩护律师杨振平表示“尊重该判决”,但将与许霆案另一位代理律师一道会见许霆,向他申明上诉的权利,并与其交流家属的意见,并由许霆最终决定是否上诉。

许霆及其家属是不是上诉是他们自己的事情,但是,许霆案的判决结果却向人们传递了一个令人失望的信息:我们的司法机关在认真纠错方面虽然有了一定的进步,却远没有达到“解放思想”的程度。本人在《许霆案将成为法制建设的试金石》一文中曾经写道:“该案无论对于我国的法制建设或者道德建设,都具有重大的积极意义。现在来看,它已经远远超出了个案的意义,对该案的思考与讨论,将成为我国法制建设的里程碑和试金石。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在建国五十年以后才确定了‘依法治国’的宪法原则以后,人们对这个原则的理解和掌握的程度却并不是立即能够进入理想的状态的,有许多概念需要廓清,许多观念需要转变,许多问题需要解决。不这样,要真正实现‘依法治国’将仍然是‘镜花水月’。”果不其然,对许霆案的新判决清楚地说明了这一点,在法律的科学性、严谨性、严肃性的“试金石” 面前,执法者显示出了它的真正的“含金量”。

在重审判决书中,原审认定的许霆“盗窃金融机构罪”和“盗窃数额巨大”这两个量刑要件在该判决中都得到了再次确认,只是因为“考虑到此案的特殊情况”才由无期徒刑改判五年徒刑,那么我们必然要问:“许霆案的‘特殊情况’究竟特殊在什么地方”?为什么前后差别这么大?不言而喻,其“特殊性”就在于该案受到了社会舆论的深切关注,因为与其情节相仿的情况多的是,却没有得到更多的关注。这让我们实在想不明白:仅仅因为舆论反对之声强烈,为平息公众舆论,就可以损害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吗?

在重审开庭以前,就有不少拥有“话语权”的“委员”、“长字号”、“权威”、“专家”、“知名人士”不是按照法律,而是按照他们自己的认识,回避了刑法第三条的规定,回避了社会主义刑法犯罪构成理论,公开作出了“定性为‘盗窃’合乎情理”的结论,很难说这些只谈“情理”不谈法理;有“权力”却不尊重“权利”的人发的话能够不对作出该判决的人产生影响。

再说,“利益驱动”已是社会公认的“原动力”,司法系统的“错案追究制”虽然对司法人员提出了严格的要求,能够促使他们尽量避免发生错误;但它同时又是一柄“双刃剑”,那就是在明显的错误面前,有些人也还是尽量避免承认错误,因为这与他们的利益太有关系了。“良知”在利益面前是可有可无的“虚”的东西,利益才是实的东西;“尊严”更是他们个人独有的“专利”,而与法律无关。

白居易诗云:“千呼万唤始出来,犹抱琵琶半遮面”。该说的,似乎都已经说了,什么时候才能听到我们真正想听的动人的乐曲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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