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乐主妇2009年第28期:“孤岛”上的国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0 10:11:27
2007-04-03 19:36:52.A_font_change_big {FONT-SIZE: 16px; LINE-HEIGHT: 27px}.A_font_change_big A {FONT-SIZE: 16px; LINE-HEIGHT: 27px}.A_font_change_mid {FONT-SIZE: 14px; LINE-HEIGHT: 24px}.A_font_change_mid A {FONT-SIZE: 14px; LINE-HEIGHT: 24px}.A_font_change_sml {FONT-SIZE: 12px; LINE-HEIGHT: 21px}.A_font_change_sml A {FONT-SIZE: 12px; LINE-HEIGHT: 21px}大中小   “孤岛”上的国旗      劲飚

 

         3月26日我在“自己的”BLOG上发这篇文章,当时已经完成发表,但是,一分钟以后,再想去校对一下,却被网站告知:“作者”已经删除了该文章。我感到莫名其妙,难道我这篇文章是反动的?还是违法的?还是黄色淫秽的?现在,“拆迁大战”已经结束,我想这篇文章也该能够发上去了吧?试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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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3月21日出了个帖子《现场实拍:关于“最牛钉子户”的最新报道》,该帖延续了70多页(每页50帖),有23万多人点击了此帖。
        2004年,重庆市九龙坡区对鹤兴路片区进行改造,由重庆南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智润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进行开发。拆迁工作从2004年9月开始,两年多的时间内,该片区280户都搬迁了,仅剩吴苹一户未搬迁。该房建筑面积为219平方米,属于营业用房。现在,周围都已拆,该房四周被挖下10多米的深坑,成了“孤岛”。由于双方在具体补偿安置方式上分歧较大,开发商和吴苹之间一直未能达成协议。据《重庆晚报》报道,该“钉子户”房屋产权人吴苹称,自己与丈夫继承的房产有219平方米,产权证和国土证都齐全。而自己选择了实物安置,要求开发商按产权证上的面积和用途,归还相同面积的商业用房,并且提供临时过渡门面,门面朝向不能改变。而当事的开发商——杨家坪“百老汇”项目开发部经理王伟介绍,公司与吴苹进行了数十次协商,但她始终没有接受安置方案。2005年2月,开发商向九龙坡区房管局提出拆迁行政裁决,要求裁决被拆迁人限期搬迁。在多次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九龙坡区房管局于2007年1月8日下午召开了拆迁行政裁决听证会,但是,这个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信访和街道干部参加的听政会,唯独缺了被拆迁人--吴苹。九龙坡区房管局拆迁科科长任忠萍说,我们提前通知了吴苹,并且还在1月5日的《重庆晚报》上登报公布了听证会的时间、地点。但吴苹却否认这种说法,她称自己在没有得到任何通知的情况下,房管局就与开发商召开了所谓的“听证会”,后来她才发现听证通知书被有关部门塞进了根本无法居住已经成为“孤岛”的房屋中。听证会后,房管局于2007年1月11日下达了拆迁行政裁决书,并于2月1日向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交了《先予强制拆迁申请书》。在双方对峙中,19日,重庆方面传来消息:重庆九龙坡区法院举行听证后,裁定支持房管局关于搬迁的裁决,并发出限期履行通知,要求被拆迁人在本月22日前拆除该房屋。如不履行,法院将强制执行。在裁定生效前,房主搬入了该房屋,并在上面插上了国旗。房主吴苹说:“我不是钉子户,也不是刁民,只是一个依法维护自己权益的公民,我愿意坚持到底。”令人感到意味深长的是:这是在全国人大已经通过《物权法》,但尚未实施的时刻。对于这件事情,各种声音都有,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有人从“维护法律尊严”出发,认为“钉子户”是“只图自己利益”的“刁民”;更多的人支持屋主“依法维护自己权益”。在复杂纷乱的矛盾中,我们只能排除其他次要因素的干扰,才能找出症结所在。物权法尚未生效,目前我们不能适用该法来判断该案。但是我们还是可以从该案的来由用现行法律来分析其中的是与非。
        “对鹤兴路片区进行改造”是该事件的起因,按说,这是政府行为,政府的行为才能够说是“为了公共利益”,当事人双方应该是政府与被拆迁人,那么谈判的主体也就应该是这二者。然而,我们看到:政府却只挂了个名,扯了面旗,实际上是“由重庆南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智润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进行开发。”当事人双方变成了开发商与被拆迁人。谁都知道:开发商不是政府,是以赢利为目的的商人,这个群体的著名人物任志强有句“经典”的“宣言”——“我是商人,商人不应该考虑穷人”(也就是并非是“为了公共利益”),“房产就该暴利!将暴利进行到底。”那么,把商业行为当作政府行为来看待,是正确的吗?既然这个行为已经演变成了商业行为的性质,那么就应该以商业法律来调整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而不能以行政法律关系来调整。买西瓜的买不起西瓜,向他老子诉苦,老子“依法下达行政裁决,属依法行政”;还可以据此请求法院强制卖瓜的:必须按照买瓜方的意志(“我就是要买,还就是这个价!”)卖出西瓜,否则就把西瓜砸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这样的“游戏规则”吗?
        我国《民法通则》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我国《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那么,该案中开发商与房管局(甚至法院)的行为哪一件是符合这些法律规定的?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关键就在于他们的思维已经形成了一种“定势”,那就是“我说了算”。根本没把前面这些法律规定放到心里去。也清楚地说明了该工程的性质根本不是什么“为了公共利益”的工程,而是地道的商业工程。至于把房屋挖成“孤岛”,断电、断水等手段更是为正直的人们所不齿、痛恨的。
         辽宁省的棚户区改造才是真正的“为了公共利益”的“民心工程”,中央电视台曾经播放过系列报道,十分感人。辽宁省副省长李佳在辽宁省建设工作会议上语气恳切地一再嘱咐与会领导:“进行棚户区改造是一项民生工程,一定要达到让老百姓满意,让民生工程变成民心工程。各市在棚改工作中一定要做到逐户征求意见,一户不满意都不能拆,都要想办法沟通,达到居民满意为止,在拆迁问题上各市千万不要急攻进度,我们要实实在在地为百姓解决问题。”
         哦,我仿佛看到了辽宁的那面鲜红的国旗在迎风飘扬!
                              

                                2007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