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高博软件职业培训学校:是道德问题还是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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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8-04 23:34:45大 中 小  是道德问题还是法律问题   劲飚        在网上看到一篇文章,说的是在山西临汾打工的河北人吴利,因一年多来老板欠自己1.2万元工钱且多次索要未果,便利用出车之机顺手牵羊盗取老板现金1.19万元。8月2日在大同火车站欲乘车回老家,见到值勤民警后撒腿就跑,露出马脚,被值勤民警逮了个正着。犯罪嫌疑人吴利已经被警方刑事拘留。
       文章认为:盗窃现金,说起来当然是不折不扣的坏人,然而,如吴利这般因欠薪诱发的犯罪,却是“受害人”(欠薪者)的道德失范在先,从而使得“加害人”为了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走上被法律所禁止的道路。很显然,对雇佣农民工的老板们来说,支付工人工资已经不再是理所当然。在他们对金钱的追逐和占有欲下,别人的生存需要被完全抛于脑后,自己应尽的义务变成了对打工者的施舍。在这样的心态下,老板们视欠薪为天经地义,因此,欠薪也就成为他们在劳资关系中的第一选择。产生这一切的原因,均在于强势者自己的道德失范。面对这种道德失范,虽然有《劳动法》等法律上的相关制约,事实上却在实践之中归于无形。因为对于相关行为的制裁,既无力度,也缺少监督。欠薪的成本过低,使得相关人乐于降低自己的道德水准。
       笔者虽然同意作者的分析,却难以苟同作者的结论。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还特别规定了“法律责任”:“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可见,“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行为已经不是什么“道德失范”,而是违反法律的行为,是必须追究其法律责任的问题。
      “支付工人工资已经不再是理所当然”、“自己应尽的义务变成了对打工者的施舍”、“ 视欠薪为天经地义”——这样的“老板心态”,只能是资本主义初级阶段原始资本积累时期剥削者的心态,我们现在既然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营者,也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原则,怎么还能把法律问题当作道德问题来看待?道德是依靠舆论和人们自觉遵守来规范社会行为的;而法律则是依靠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其实施的,是没有“讨价还价”的。实施了盗窃行为的人必然(也完全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那么实施了“欠薪”的违法行为的人应该不应该按照法律的规定受到应有的惩罚呢?
       遗憾的是:在我们这样的社会主义国家里,打工者讨薪居然要让国家总理来过问,难怪作者要感叹道:“虽然有《劳动法》等法律上的相关制约,事实上却在实践之中归于无形。因为对于相关行为的制裁,既无力度,也缺少监督。”那么,这“国家强制力”到哪里去了?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状况?
       即使在现代资本主义国家里,恶意“欠薪”者也会付出高昂的法律代价的。奇怪的是:那些把“与国际接轨”喊得震天响的人,为什么在这个问题上,却噤若寒蝉了呢?“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原则是一个整体,如果只有第一项,而其他三项都可以打折扣,那就真的成了“仅仅是空气震动而已”。我们多么不希望看到这样的情况再出现!
                          2006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