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干部与虫首长百度云:违宪审查制度的目的是保障公民权利(东方早报 2005-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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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宪审查制度的目的是保障公民权利
早报特约评论员 高一飞 责任编辑 魏英杰 刘景 任大刚    2005-12-21 1:42:57
2005岁末,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委员长会议完成了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简称《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的修订,并通过了《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程序》,规定国务院等国家机关和其他单位及公民认为法规、司法解释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均可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或审查建议。
这是我国建立违宪审查机制的重要一步,是我国宪政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法工委下成立法规审查备案室,但它没有撤销法律法规的权力,所以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违宪审查。而现在的两个“审查工作程序”,因其规定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常委会审议决定,撤销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法规或者司法解释,因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审查,这标志着我国已经启动了真正意义上的违宪审查制度。
违宪审查制度产生并发展于西方法治国家,目前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都实行了违宪审查制度。在我国建立违宪审查制度,首先建立人大常委会审查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做法,符合现行宪法关于宪法监督的规定,也符合《立法法》的规定,是在现有宪政体制下的现实选择。
我们注意到,全国人大强调了违宪审查“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意义,但实际上,它对保障公民权利具有同样重要的意义。宪法是“法上之法”,它体现公平、正义、自由、平等、人权等价值,是保障权利的法典。在宪法中,人民的权利就是国家的义务。而违宪审查制度,是防止政府侵犯人民宪法权利的方式,是真正奉行宪政的重要标志。
没有违宪审查的情况下,宪法的价值可能被“合法”地消解,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可能被其他法律法规剥夺。“公民必须体会到宪法是自己的权利,可以落到实处。否则,宪法就只是徒有其表,不具有任何意义和价值”(GF黑格尔)。如果有宪法而违宪无审查,违宪无后果,再好的宪法也可能只停留在纸上。
我国宪法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但没有违宪审查制度。2003年5月,公民孙志刚之死引发三名法学界人士向全国人大提请违宪审查,尽管全国人大常委没有回答《收容遣送办法》是否违宪,但国务院于2003年6月20日以新的行政法规代替了原来的收容遣送办法。今天,我们当记住孙志刚墓上两行沉重的字:“以生命为代价推动中国法治进程,值得纪念的人———孙志刚”。
来之不易的违宪审查制度,在中国的法治进程上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但还仅是第一步;两个“审查工作程序”只是违宪审查的开始,还有很多重要的制度需要我们去探索和完善。就现有程序的实现而言,在公民和其他组织提出建议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规审查备案室是否受理,是否启动审查,应当及时反馈给建议人,而且有必要建立违宪审查新闻发布和定期出版公报制度;每年在全国两会期间,有必要由委员长在工作报告中汇报上一年度的违宪审查结果。
就进一步的发展完善而言,全国人大常委会自身制定的法律是否违宪并没有纳入审查的范围,而一旦将此纳入审查范围,则面临自我审查的矛盾,面对这种困境,西方国家选择了一个对宪法危险性最小的机关:英美法系国家是普通法院,大陆法系国家是宪法法院。我国如果将人大的法律也纳入审查范围,审查机构如何进行设置,是我们马上要面临的问题。另外,目前的审查范围是否要扩大,也需要研究。
美国记者弗雷德曼说:“美国强大的真正力量,来自于我们所继承的良好的法律与制度体系———有人说,这是一种由天才们设计,并可由蠢才们运作的体系。”我们希望,违宪审查制度因其制约国家权力和保障人民权利的设计而成为建设“公平正义、民主法治”社会的强大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