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c总承包的优势:辽代括户口探微——边疆户口制度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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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代括户口探微——边疆户口制度的发展(一)
孟古托力
作者:孟古托力 主题类号:K23/宋辽金元史 【 文献号 】1-706
【原文出处】《黑龙江民族丛刊》
【原刊地名】哈尔滨
【原刊期号】200003
【原刊页号】69~73
【分 类 号】K23
【分 类 名】宋辽金元史
【复印期号】200102
【 标 题 】辽代括户口探微——边疆户口制度的发展
【 作 者 】孟古托力
【作者简介】孟古托力(1938~),男,辽宁朝阳人,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研究员,主要从事辽金史研究。 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 历史研究所,黑龙江 哈尔滨 150018
【内容提要】辽代括户口是指辽朝为便于掌握人口繁衍和生产发展的情况,进行的户口检查、登记和统计工作。辽代前期,在用俘虏和繁衍的人口设置州县前,或在征服某个民族后,常常括户口、编户籍,多侧重于徭役、兵役的基本对象“丁”,以便为制定赋役制度提供依据。辽代后期,因自然灾害、战乱等因素出现了大量的隐户、逃户,于是造成了户口的混乱与变化,在这种情况下括户口多侧重于定户等、查脱户,以便于索取更多的赋役。
【关 键 词】辽朝/户口统计/计丁额/定户等/赋役制度
【 正 文 】
〔中图分类号〕K24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22(2000)03-0069-05
长期以来,史学界对辽代户口的研究甚少。事实上,围绕这一课题尚有许多难点问题需要深入研究。鉴此,本文仅就辽朝括户口的主要内容及其实践,作一初步的探讨。
一、户等制度及括户口的基本内容
1.历史上的户等制度及辽代户等制度的发展
历史上,户等制度是按民户财产的数量划分等级的,这是征发赋税、徭役的基本依据。这种制度萌发于秦代,魏晋南北朝及隋唐逐渐完善,金元延续,明清衰落。各朝代虽有继承和发展,但其内容却不尽相同。北魏分三等九品,唐划为九等,宋分为五等,隋、金均定为三等,元析为三等九甲。辽代的户等制度史料,并不多见。重熙二十三年(1054年),北宋大臣范镇接伴辽朝使者冯见善时,劝其多饮酒,见善因酒量有限,做了个辞酒的比喻:“劝酒当以其量,若不以量,譬如徭役而不用户等高下也。”范镇因此得知“契丹徭役,亦以户等,何以中国(指辽朝)而不量户等役人邪?”(注:范镇.东斋纪事[M].北京:中华书局,1980.)由此可知,辽朝也有户等制度,同样是征发徭役、赋税的基本依据。
辽代户等制度的内容及执行范围尚需探索。在三河县(辽代属南京道,即今河北三河县),“凡差发,立排门历,量见在随户物力,遂定三等,配率均平。”这说明,当时在汉人居住区南京道,根据每户的“物力”即财产多寡,划定上中下“三等”,记录在薄,据此确定“差发”。如此,方“均平”合理,使“贫乏小户,必得饶裕。”(注:[辽]王鉴.三河县重修文宣王庙记[A].向南.辽代石刻文编[M].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1995.)西京道与南京道同属燕云范围,唐代在这里推行过九等户制度,辽朝继承下来,但改为三等。整体而言,唐代经济繁荣,户等划分更细,故有九等之行。但九等中归属三大部分,1~4等为上等户,5~7等为中等户,8~9等为下等户。(注:王曾瑜,从北朝的九等户到宋朝的五等户[J].中国史研究,1980,(2).)
一般认为,户等制度只能在中原农业区推行,但史料证明辽代户等制度已经北渐到某些游牧、狩猎民族地区。统和三年(985年)“枢密奏契丹诸役户多困乏,请以富户代之。”(注:辽史:卷10[M].圣宗纪一.以下引用的二十四史均使用中华书局点校本。)可见,契丹族中有役户与非役户、富户与贫户之别。按照辽朝规定,戌边战士须“自备粮糗”,并长途搬运到戌地。在当时,搬运“粮糗”相当困难。“道路修阻,动淹岁月;比至屯所,费已过半;轵牛单毂,鲜有还者”。如是无丁之家,更加困难,“倍值yōng@①僦,人惮其劳”,故有“半途亡窜”者,结果守边战士仍得不到“粮糗”,若“求假于人,则十倍其息”,甚至出现“鬻子割田,不能偿者”的悲剧。像这种守边重任,一般经济力量的契丹户是承担不起的,只好落在富裕的契丹户身上。故辽政权明确规定:“选富民防边”,“富者从军,贫者侦候”。这说明,以游牧为主的契丹族中存在着“富者”与“贫者”的等级之分,正常情况下,富者担负守边的兵役。兴宗朝以来,边疆多事,不得不加强防御,这是契丹人贫困化的原因之一,进而也影响了守边力量,因此采取了“补役之法”。补役者也是富裕之家即上等户,“苟无上户,则中户当之。”其结果,“旷日弥年,其穷益甚”。(注:辽史:卷103[M].萧韩家奴传.)中等户更不堪如此耗费,故补役之法也难以解决这种困难。上述史实证明:在游牧为主的契丹族中也有户等制度,即按财产多少分为上等户、中等户,虽没言明有下等户,但下等户的存在是不言而喻的。此外,以狩猎为主的五节度女真部,据考就是熟女真中的鸭绿江部,亦称鸭绿江女真,生活在鸭绿江两岸。他们“杂处山林,尤精弋猎。有屋舍……”。辽朝出征时,该部“各量户下差充兵马”。(注:契丹国志:卷23[M].四至邻国地理远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也就是根据各户财产数量,分定等级抽调兵马。
总之,辽代户等制度,不仅在中原农业区即燕云地区牢固地存在着,而且推广到以游牧为主的契丹族和以狩猎为主的鸭绿江女真部之中。很可能在后两种经济区没有细化,比较简单,但毕竟是存在着的。我国历史上这项重要的政治、经济制度,在辽代不是断裂,而是大幅度北渐,扩展到东北边疆许多地区,说明户等制度不仅适合农业区,也适应牧业区乃至狩猎区。
2.计丁额、定户等是括户口的两项重要内容
检查、登记户口,在古代常用“括户口”、“籍户口”表示。“括”,检查、收集、登记之解;“籍”,记录、登记之意。一般而言,括户口、籍户口均指检查、登记、统计户口的工作,但后者侧重于记录。辽代的括户口,除登记姓名处,还要记载性别、年龄,这样才能确定“丁”数。丁是指一定年龄段中的男性,也称为丁男、丁身。历史上,虽然也有“丁女”之说,但在军事、经济上不太强调。一般将女性和未成丁的男性统划入“口”之中。成丁的年龄段以“丁年”相称。历史上各朝代对丁年的规定不一:汉为20~60岁,北齐为18~65岁,隋为18~60岁,唐为21~60岁,金为16~60岁。辽代兵制规定:“凡民年十五以上,五十以下,隶兵籍。”(注:辽史:卷3[M].兵卫志上.)既然15~50岁是服兵役的年龄段,兵役与徭役历来是一致的,那么辽代丁年也当如此。据此可知,辽代规定进入丁年时间(15岁)较早,退出丁年的时间(50岁)更早,当为辽朝丁年的特点。史家认为,从唐代两税法实施以后,“人丁介入了户等划分”,也就是说“户等划分也要考虑人丁因素。”(注:邢铁.隋唐五代户等制度研究[J].文史:第四十辑,1994年.)辽代燕云地区仍然实行唐代两税法,同样将人丁介入户等划分之中。这是辽代重视人丁的一个原因。
括户口的内容,不仅统计丁口,同时还要括财产。道宗末年,马人望在南京地区“检括户口,未两旬而毕。”同知留守箫保先甚为惊奇,询问马人望,答曰:“民产若括之无遗,他日必长厚敛之弊,大率十得六七足矣。”(注:辽史:卷105[M].马人望传.)由此可知,括户口时,还要括财产。括财产主要包括田地、草场、猎区、屋舍、车马、牛羊、桑柘、粮食和奴婢等生产生活资料。检查、登记财产是括户口的内容之一,历代如此。当然不是每次括户口都要括财产。
总之,辽代括户口,突出男丁情况,无疑给征发徭役、兵役提供资料;重视财产情况,显然是为了划户等,以便为摊派赋税、徭役、兵役提供依据。因此,计丁额、定户等是辽代括户口的两项重要内容。其作用即在于:清理财产,便于了解生产发展情况;登记户口,便于掌握人口繁衍情况。同时,也便于灾害之年蠲免赋税徭役,赈贷钱粮衣物等。

辽代括户口探微——边疆户口制度的发展(二)
孟古托力

二、几次重要的括户口及其考评
辽朝是否定期括户口,至今虽未见到明确的规定,但《辽史》等毕竟提供了一些有关的史实。根据括户口的实际情况,可以圣宗朝为界线,分为前后两个时期。
1.前期括户口
天赞二年(923年),奚族人在胡损领导下举行大规模的反辽起义。起义被镇压后,辽太祖对奚族采取的统治措施之一就是括户口。奚族居住范围宽阔而又分散,其中有许多人散漫在山林中。对这样的民族括户口是不容易的,太祖投入相当的力量,查出大量“隐丁”,并用隐丁和战乱中的“流散”者合置坠瑰部。于是奚族由五个部变成六个部。(注:辽史:卷33[M].营卫志下.)不仅为朝廷增加了徭役、兵役和赋税的承担者,而且进一步打乱了奚族内部的旧有关系,便于辽政权的统治。这是《辽史》记载的首次括户口,但仅限于奚族本身,属于局部性的。
天显元年(926年)征渤海,“拔扶余城,上(辽太祖)欲括户口”。得地略民本系胜利者的习惯做法,但在当时却有些特殊情况,故耶律倍谏曰:“今始得地而略民,民必不安。若乘破竹之势,径造忽汗城,克之还矣。”(注:辽史:卷72[M].义宗倍传.)当时太祖虽未对渤海人括户口,但反映了他对这项工作的重视。不久,渤海国灭亡,在其地置东丹国以代之,并迁徒大量渤海遗民于新的州县里。在这一过程中,对被迁移的渤海遗民需要重新编置户籍即括户口。《辽史·地理志》三京中某些州县下记有渤海户口的数字,相当一部分就是这次括户口的统计结果。
《辽史》卷59《食货志上》载:“太宗籍五京户丁以定赋税,户丁之数无所于考。”这条史料说明:其一,太宗时期仅有上京、东京、南京三个京,这里的“五京”很可能是后来史家按辽代五京传统追记的。但所籍的丁户范围仍在后来的五京之内,即全国范围;其二,太宗籍丁户的时间无载,但肯定发生在会同元年(938年)太宗接管燕云十六州之后至会同九年(946年)伐后晋之前;其三,“太宗籍五京户丁”系指太宗朝搞了一次五京范围的括户口,但侧重于“户丁”的清理、登记,其中南西两京的“户丁”是在后晋基础上进行复查的,其余三京的户丁则需进行全面、系统的调查登记;其四,太宗籍“五京丁户”是为了“定赋税”,其中的“赋”,除指田亩税外,也指徭役、兵役。(注:赋,也常常作为徭役、兵役解释。《周礼·地官·小司徒》郑玄注:“赋,谓出车徒,给徭役也”;《淮南子·要略》:“悉索薄赋,躬环甲胄”;《汉纪·景帝纪》:“令天下男子二十始赋。”)
天禄二年(948年),刘承嗣“奉宣宜、霸州城,通检户口桑柘。不茹不吐,廉善廉能。”(注:[辽]彭@②.刘承嗣墓志[A].向南.辽代石刻文编[M].)引文中的“宜”,指宜州宗义军,治今辽宁义县;霸州后来升为兴中府,治今辽宁朝阳;“宣”系帝王的诏书、命令、旨意。也就是说,刘承嗣带着辽世宗旨令来到宜州、霸州,检查、清理户口和桑柘种植情况。当时,这两个州城建立不久,许多人口是来自其他地区,故需要清理、登记、造册。
统和前期,辽圣宗针对俘户增多,人口不断繁衍等情况采取许多措施。统和八年(990年)五月“诏括民田”,七月大范围的调整州县,新置七个,裁并十八个。随之迁徙民户,某些户口的隶属关系发生变化。翌年正月“诏免三京诸道租赋。”是时,政事令韩德让提出:“燕人挟奸,苟免赋役,贵族因为囊橐”,故遣北院宣徽使赵智前往“戒谕”,但效果并不显著。七月圣宗采取果断措施,“通括户口”。(注:辽史:卷13[M].圣宗纪四.)这是一次全国性的括户口,有力地打击了那些以不正当手段减免赋役的“挟奸者”和不法的贵族,借以缓和矛盾。
宫分人户,《辽史》亦称宫卫户、宫分户、斡鲁朵户。统和中期已有十个斡鲁朵。这是个具有单独的军政机构,占有大量财富,拥有相当数量户口的庞大体系。圣宗即位后,将一些宫分户析出,改为独立的部族和州县,直属朝廷,同时又在宫分户内进行几次调整。出籍与入籍,分化与组合,以及人口自然增长,使各宫分户口的面貌发生不少变化。于是,圣宗于统和十五年(997年)三月采取措施,“通括宫分人户”。(注:辽史:卷13[M].圣宗纪四.)这是一次对皇室所属民户户口的全面整顿。
统和二十一年(1003年)十一月,“通括南院部民。”(注:辽史:卷14[M].圣宗纪五.)南院系指南枢密院即汉人枢密院,专门管理汉人、渤海人事宜的南面官之最高机构。这次括户口的背景是:辽政权建立将近百年的时间里,契丹、奚的汉化、儒化不断加深,汉人的经济和人口明显增长,其政治地位也需要提高。于是,调整民族关系就成为一项重要工作。清理、整顿编置在一般州县里的汉、渤海人的户口也就势在必行。众所周知,辽朝虽然是以契丹族为主体的国家,但在民族构成上契丹族仍是少数。汉族虽为非主体民族,但约330万,占辽朝人口39%,无疑是多数。渤海族约55万,占总体人口6.6%,南院部民即汉人和渤海人合计385万,是辽朝总人口的45.6%。(注:孟古托力.辽朝人口蠡测[J].学习与探索,1997,(5).)这次括户口已接近辽朝总人口的半数,规模不小。
开泰二年(1013年)四月,圣宗“诏从上京请,以韩斌所括赡国、挞鲁河、奉、豪等州户二万五千四百有奇,置长霸、兴仁、保和等十县”。(注:辽史:卷15[M].圣宗纪六.)史料说明,这次括户口的规模,并不限于韩斌负责的上述地区。当年二月诏书载,又新置象雷、神水等八县。此外,《辽史·地理志》又载是年还设有文定、升平等县。一般情况下,置县前照例有括户口的活动,以其清理、统计的资料作为设县的重要依据。由上可知,开泰二年括户口具有一定的规模,上京道、中京道是其重点地区。
开泰四年(1015年)四月,“曷苏馆部请括女直王殊只你户旧无籍者,会其丁入赋役,从之。”(注:辽史:卷15[M].圣宗纪六.)这是在曷苏馆的要求下,实际上是在举报的情况下,圣宗对女真王殊只你的户口进行检查、登记。显然是一次临时的、个别的括户口。殊只你在《辽史》只出现过一次,是哪一部的女真王,不清;但可以肯定不是生女真,因为生女真不入辽籍,辽政权不能检查其户口。(注:孟古托力.辽代户口述论—边疆户口制度的发展[J].黑龙江民族丛刊,1999,(4).)该女真王占有的“无籍者”并非少数,经过括户口,这批女真人均已归入纳税服役的行列里。这表明圣宗对括户口一事相当重视,连对女真王也没留情面。
2.后期括户口
太平十一年(1031年)圣宗逝世后兴宗即位,标志着后期括户口的开始。据《辽史·食货志上》记载:“兴宗即位……是年,通括户口。”这表明此次通括户口是在兴宗即位这年即景福元年(1031年)。其实不然,依《辽史·兴宗纪一》的记载看,这项工作是重熙八年(1039年)开始的。是年六月,兴宗接受北院枢密使萧孝穆“请籍天下户口”的建议,颁发括户口的诏书:“朕于早岁,习知稼穑。力办者广务耕耘,罕闻输纳;家贫者全亏种植,多至流亡。宜通检括[户口],并遂均平。”(注:辽史:卷59[M].食货志上.)文中所谓的“力办者”系指富裕之家,包括官僚、贵族、地主等,他们利用特权和经济力量与官员勾结,隐瞒财产,降低户等,故能少输赋役。由于各州县的赋役数量是固定的,如果“力办者”少输纳,必然将大量赋役转嫁给贫困之家,这些贫户因无力承担不得不逃往他乡。为此,兴宗利用括户口的办法,普遍审查户等,使之“均平”合理,故而取得了“政赋稍平”(注:辽史:卷87[M].萧孝穆传.)的结果。此外,通过这次括户口,还调整了个别州县,在南京道升遵化县为景州;在上京道置长春州于鸭子河的春猎之地。(注:辽史:卷37[M].地理志一.)
“时朝廷遣使括三京隐户不得,以[耶律]引吉代之,得数千余户。”从这条史料前后文得知,引吉括“三京隐户”是在清宁六年(1060年)之前。引文中的“三京”通常指上京、中京、东京。隐户亦称逃户,古代人们为逃避赋役,而脱离本籍,来到他乡,不登记户口;还有官僚、贵族、豪强等凭借权势兼并土地及其民户,抑或接受逃亡者的“投献”。这些不入户籍者,均以隐户相称。隐户的大量出现,反映政治腐败、民不聊生和国家对户口的失控。据上述史料,引吉接受这项工作前“朝廷遣使”已在三京进行过括隐户的工作,但效果不佳,故令引吉代之。耶律引吉是位“以正值自处,不少阿唯”的好官吏。(注:辽史:卷97[M].耶律引吉传.)经过他的努力,从三京清理登记的隐户“数千余”。
辽朝后期,财政危机不断加深。统和十六年(998年)开始,庞大的官僚群体的俸禄改由国库支出。此外,从道宗咸雍二年(1066年)起进入长达三十多年的自然灾害期,在辽朝历史上是空前的。于是,隐户、脱户、逋逃户急剧增加。脱户,是指脱漏的户口,包括隐户、逃户等。对此,历朝都有惩治的法律。唐代对脱户,依《唐律》,其户主判三年徒刑。金代对脱户户主判二年徒刑,并以重金奖励告发,同时还要惩处脱户原籍和逃至新籍的地方官。(注:金史:卷46[M].食货志一.)辽代颁行了“安泊逃户征偿法”。虽不知其具体内容,但从该项法律名称和零星记载看,逃户也要受到法律制裁,甚至情节严重者处以死刑。尽管如此,脱逃现象仍然十分严重。对于这些脱逃之民,辽朝不仅无法抽税派役,甚至还得赈济。这一方截断了财政来源的一些渠道,同时还要不断增加支出,致使财政困难日益加深,因而不断增加的赋税只能落在国家控制的一般州县民户身上。在这种情况下,谁还能顾及户籍的约束,人们不得不扶老携幼,逃往他方,“野有饿莩,交相枕籍”。仅昌平及其郊区一处的尸体便有“三千数”之多。(注:[辽]马仲规.义zhǒng@③幢记[A].全辽文:卷9[M].中华书局,1982.)财政经济危机的同时,又破坏了社会秩序。户口问题,特别是其中的脱户现象已成为国家政治、经济生活的重要问题。大康九年(1083年)六月,道宗“诏诸路检括脱户,罪至死者,原之。”(注:辽史:卷24[M].道宗纪四.)这是一次全国范围的检括脱户的活动,虽收到一定效果,但并没有解决太大问题。大安三年(1087年)二月,不得不废除“安泊逃户征偿法”,其理由是“民多流散”。(注:辽史:卷25[M].道宗纪五.)说明脱户之多,已到法不责众的地步。
道宗末年(1101年),马人望在南京“检括户口,未两旬而毕”,同知留守箫保先怪而问之,回答:“民产若括之无遗,他日必长厚敛之弊,大率十得六七足矣。”保先谢曰:“公虑远,吾不及也。”(注:辽史:卷59[M].食货志上.)马人望一生确实做了些好事,然而就括南京户口一事言之,向贵族、地主、官员等权势之家无原则地让步,听任这些上等户恣意作弊,隐报少报资产,降低户等做法实质则是辽政权与权势之家的矛盾之调和。在赋役总数不变的情况下,必然将相当数量的赋役转嫁在中下等户身上,从而激化了辽政权与贫苦大众间的矛盾,说明当时社会已陷入是非不分的病态中。
辽末,“经费诘穰……国用不给”,“上下穷困,府库无余积”。(注:辽史:卷60[M].食货志下.)天祚帝为了解脱这种困境,于天庆三年(1113年)三月令“籍诸道户口”(注:辽史:卷27[M].天祚帝纪一.),企图再次调整赋税、徭役以增加财政收入。是时,辽政权已病入膏盲。在枢密使萧奉先、户部使张琳等主持下,计赋税用贪官,括户口用污吏,其成效如何可想而知!不久,完颜阿骨打举旗反辽,随之这项工作也就被迫停止。
三、结束语
辽代括户口,前后两期有所不同。前期,在用大量俘虏和繁衍的人口设置州县前,或征服某个民族后,常常括户口、编户籍,以便为制定赋役制度提供依据。括户口,多侧重于徭役、兵役的基本对象“丁”。是时辽政权朝气蓬勃,故这项工作效果很好,定户等较合理,多数数字的准确性较大。太祖括奚族户口,刘承嗣括宜霸州城户口,圣宗括女真王殊只你户口等都可说明这一点。后期括户口,多是针对户口的变化、混乱。由于自然灾害和战争等加重了中下等户赋役负担,于是隐户、逃户等大量出现。这种情况下的括户口,不能不侧重于定户等、查脱户,以便索取更多的赋役。由于此时辽政权日益腐败,这项工作也就不可能做得很认真,真实性随之减少。如耶律引吉的前任括户口和马人望的做法,可作为代表。
辽代鉴于民族、地区,特别是经济文化类型的不同,从实际出发采取不同的户口制度。由管理角度言,大体归纳为五类:一般州县户口、宫卫户口、二税户口、部族属国属部户口和不系辽籍的户口。(注:孟古托力.辽代户口述论—边疆户口制度的发展[J].黑龙江民族丛刊,1999,(4).)随之括户口也就呈出许多特点。局部的、个别系统的括户口多于全国范围的。对不同类型的户口检括的内容有别,力度不一。在游牧狩猎区,以丁口为主廉及财产,内容较简单;在农业区,丁口财产并重,内容较复杂。对五京及其周围,检括的力度较大,边远地区的力度渐小。对个别民族如生女真,因不系辽籍,也就不能推行这项工作。但是辽朝毕竟将括户口的工作推向我国北方边疆的许多地区,当是辽人的功绩之一。
有人认为,辽朝“二百多年,牧区、农区均无人口统计”。其实辽人反复使用“括户口”、“籍户口”、“检括户口”之语,足可证明这种说法的偏颇。一般而言,“计家曰户,计人曰口”。既然如此,那么辽人岂有只计户而不计口之理!诚然《辽史》常以“丁”、“户”为单位表示其数量,说明在某些场合下侧重的是丁和户,但不能说明没有单纯的人口统计资料。严格地讲,括丁口当是括人口的一部分。多次括诸路军籍,即是对部分人口的统计。另外,表示俘虏、奴婢、部曲时,则多以“口”计之,也是局部性的人口统计。
我国户口,自古以来就有定期检查的制度。周代户口“及三年则大比。”(注:十三经注疏[M].北京:中华书局影印,1979.711.)“比”,系考校之义;“大比”,阅民数及其财物。周代户口每三年做一次大型审查。唐代,“两税审等第高下,三年一定户”。(注:新唐书:卷52[M].食货志二.)金朝“户口计帐,三年一籍。”(注:金史:卷46[M].食货志一.)多数朝代的户口,都是三年进行一次清理、登记。但在辽朝存续的二百多年中,至今尚未见到定期括户口的规定,多是根据需要的临时诏令,甚至有时间隔时间很长。这种做法,难于及时、准确地掌握人口、财产的变化情况。
收稿日期:2000-03-23
字库未存字注释:
  @①原字为亻加庸
  @②原字为王加已
  @③原字为土加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