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矢小樱兄妹同人文:陈光武:事实和法律是刑事辩护的灵魂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1 07:17:18

陈光武:事实和法律是刑事辩护的灵魂

(2012-01-26 15:13:55) 转载标签:

杂谈

 

 

               陈光武:事实和法律是刑事辩护的灵魂                     ——也谈重大敏感的案件律师要慎用无罪辩护

 

                也谈重大敏感的案件律师要慎用无罪辩护

                               ——与无因商榷

 

    近期,浙江吴英案二审维持死刑,受到社会的普遍关注。“法律博客”组织了多篇讨论文章参与论证和呼吁。众多法律人为挽救这位命悬一线的小女子献计献策。

 

    昨天,发现一篇署名“无因”的文章,来源于北京于伏海律师的法律博客。不知是否于伏海律师本人的大作。作者显然也是谋求吴英不死的。但是他的招数令我不能认同。若真用其招数极有可能令吴英死得更快。所以,不得不进一步讨论、交流,以免误了大事。毕竟人命关天!

 

    无因的文章题目是《可能被判死刑的重大敏感的案件,律师要慎用无罪辩护》。我十分赞同这一命题。我认为不仅“可能被判死刑的重大敏感的案件,律师要慎用无罪辩护”,一般刑事案件,我也一贯坚持慎用无罪辩护。

 

    现实中不少年轻律师(也有不年轻的律师),出庭动辄“无罪”。这样的律师一度被周边的同行及法官、检察官等法律人戏称为“无罪律师”。其实际效果是90%的无罪辩护。100%的有罪判决。甚至确有因为他的无罪辩护,掩埋了其它重要从轻情节而让自己的当事人丢了性命。因为辩护人一旦选择了无罪辩护,理论上是不可以再提及从轻情节的。否则,自相矛盾。在这一点上,无因的观点不止是正确,而且是十分迫切需要警示的问题。

 

    但令人担心的是无因的文章虽然论题是“可能被判死刑的重大敏感的案件,律师要慎用无罪辩护”,而实际内容却远远超出了该论题,实际是直截了当为吴英案的保命支招。这就有点危险了。

 

    无因为吴英案支招之前,罗列了诸多法律人司空见惯的社会现实。诸如公检法和政府的关系,官僚共同体、社会裙带网络等问题,都是客观存在的。无因对这些社会问题了解之全面,认识之深刻,分析之清醒令人敬佩。但从作者无因具体把这些社会现实应用到吴英案件中,并归纳出若干招数看,却显得偏颇和片面。甚至有点南辕北辙。弄不好要误人性命。

 

    无因的文章为吴英案支出的招数归纳起来共有四点:一是不可举报立功;二是不可媒体披露,三是律师要卑躬屈膝的与检察官、法官沟通。四是是否考虑认罪保命。这四招其实均值得商榷。

 

    首先,可以不可以通过举报犯罪立功赎罪而谋取保命。其实这一问题是无需讨论的。律师的辩护实战中,通过举报立功而被一审从轻发落,或获得上级法院改判减刑的案例比比皆是。这也是律师实战操作主要的成功途径之一。在被告人没有其它任何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或被告人的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用尽仍然无济于事的时候,不通过举报犯罪谋求转机,还有什么出路?

 

    当然,就吴英案来说,还要具体分析案情,再确定举报立功改判技巧的运用。个人认为,一般情况下,无论什么案件,举报检举对象,都要首先选择和本人无关的社会现行犯罪案件,回避检举自己的同事、上级、以及和自己的工作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周边官员。避免遭受打击报复或引火烧身。

 

    对于无因文中说道官场中有人要对吴英杀人灭口问题。我不太了解案情,不好妄下结论。为了保命,权当信其为真。即是这样,也不排除进行举报立功的操作。

    这里要注意操作策略的处理。

    一是举报事实证据要确实、充分。不可仅以猜测、怀疑而盲目而为之。最好有无可辩驳的客观证据。如银行存单、转账单、划拨单等,其它如录音、录像、照片等音像资料。仅靠一两个证人证言是靠不住的。在所有的证据种类中,言词证据是最不可信赖的。特别是在当今道德、信用沦丧的特色时期。言辞不仅不是救命的稻草,往往还是杀人的屠刀。

 

    二是举报的方式,最好是公开举报、多头举报。举报的内容越公开,举报人越安全。有人真要想对吴英杀人灭口,也只能偷偷摸摸的进行。一旦将其劣迹暴露在阳光下,下手就不太那么方便了。这也正是斯伟江律师所说过的,阳光下,杀手的胆子会小一些。至于举报内容如何公开,这里有很多可供律师具体操作的空间,此处不便赘述。

    至于吴文说道举报立功会死得更快的说法,我不以为然。当一个人遇到非置你于死地不可的强盗时,抓住有利时机顽强反抗和束手就擒,那一个活着的几率更高?

    至于吴文所说“二审重在保命,而不是重在立功。举报贪官,五年后也可以,十年后也可以,但是挽救生命,却只有这一次机会”。依我看保命和立功并不矛盾,而恰恰相反,立功就是为了保命,甚至往往只有立功才能保命。至于说道“举报贪官,五年后也可以,十年后也可以,但是挽救生命,却只有这一次机会”,正因为为了“挽救生命”且机不可失时不再来,才需要调动一切积极手段,包括“举报立功”。此时不用,待到“五年十年后”,于我何干!只是立功的操作技巧要律师审时度势而为之。

 

    其次,吴文是强烈反对媒体对案件的披露的,甚至明明白白的说:“从一开始,律师就不该接受任何媒体的采访,即使接受采访,也不能透漏太多的案情”。不知作者这一结论是如何得出的。实践证明,媒体的及时参与,是狙击冤假错案无可置疑的有效途径。李庄案是这样,北海案也是这样。虽然北海案尚未判决,试想,倘若没有律师的奋起狙击,伤害案一干人员早已领刑了,甚至有人会人头落地。(似乎也是为了灭口)。杨在新的伪证罪也早已成就了“铁案”。

    这里又涉及舆论的参与和案件的曝光会加速杀人灭口问题。还是那句老话,阳光是是最好的消毒剂。倘若灭口的危险确实存在。求饶就可以幸免吗?媒体的曝光,至少让刽子手持刀的手颤抖。

 

    其三,吴文认为吴英保命要强化和法官、检察官沟通。表面上看这吴文的这一招术并无不妥,我也是十分重视和法官检察官沟通的。知己知彼才能百战不殆。但沟通只能是了解“敌情”的手段,有利于制定准确有效的辩护策略,决不是制胜救命的法宝。吴文把辩护律师的沟通甚至沦落为 “一定要虚心地甚至要卑躬曲膝地听检察官的意见”未免过了。“虚心”尚可,“卑躬屈膝”有必要吗?有利的判决结果我们祈求不到,他们也恩赐不了。而是要通过扎扎实实法律和证据的较量,结合有理、有力、有节的抗衡甚至制约和斗争。

 

    最后,关于吴文提到可否说服当事人认罪问题。这是一个十分复杂亟需辩护律师慎重对待的问题。上面说了,我反对个别律师一味作无罪辩护。但我也不主张轻易说服被告人认罪以谋求轻罚。这里不仅涉及律师辩护的伦理,也往往难以避开陷阱重重。李庄案就是血的教训。特色环境中的司法官员是最不讲信用的群体之一。他们的承诺往往只是为了把案件办的更加“扎实”。漏洞百出的案件,只要有了认罪口供,他们就认为成就了“铁案”,就万无一失了。现实中确也如此。对于当事人曾经认罪的错案,再想昭雪是十分艰难的。

    回到吴英案,如果“认罪”确能保命,人命关天也不妨一试。但谁能保证司法机关的承诺能够兑现?相反,极有可能成为高院斩立决新的籍口。绝不可盲目而为之。

    另外,吴文断言吴英案不是法律要杀她,而是有人要杀她。甚至直言不讳的说“律师难道看不出法官已经不是在依据法律判案子了?”。

    对此,我说了案情不清不好断言。即是如此,辩护律师周延的法律论证,完善的证据提取、稳妥的技术操作也未尝不可,甚至是必须的。事实和法律是刑事辩护的灵魂,失去了灵魂,刑辩不复存在。律师看法官检察官脸色行事,甚至卑躬屈膝、委曲求全把律师和当事人的权益拱手放弃,得到的结果往往只能是案件的荆州去远和法官、检察官的私下窃喜。

    以上商榷,难免谬误。欢迎无因和其他法律同仁勘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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