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reamroom 最全番号:治理涉黑组织的对策探讨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9 07:20:04

治理涉黑组织的对策探讨

   【摘要】黑社会组织犯罪,在国际上又称之为有组织犯罪。它作为一种病态的社会现象,是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情况的综合反映,近年来由于各种社会诱因,我国黑社会组织犯罪呈现出不断滋生和蔓延的态势,探讨黑社会组织犯罪防范的法治对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黑社会组织犯罪  诱因  廉政建设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一种职业性、综合性程度较高的犯罪,它作为一种病态的社会现象,是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情况的综合反映。各方面的原因在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的基础上聚合形成综合推动力,使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处于不断动态变化中,在我国呈现出不断滋生和蔓延的态势。
    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产生及发展的诱因
    腐败的因素。腐败现象很容易与有组织犯罪交织一起,相互利用,各取所需,从而加速有组织犯罪的发展壮大。黑社会性质组织之所以能够发展壮大就在于其能够腐蚀、拉拢个别的政府官员,寻找“保护伞”。个别官员甚至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成为其一员,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猖獗的重要原因。
    人口流动以及失业的增加。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打破了城乡、地域之间的经济界限,特别是东南沿海地区由于经济的发展,对劳动力的需求大量增加,以劳动力流动为主的人口流动成为这一时期的主要特征。但是,流动人口犯罪问题也成为危害社会治安的最大问题之一。由于这些流动人口大部分都是农民工,文化水平低,游离在城市的边缘,缺乏尊重和安全感,有的很容易受到黑恶势力的诱惑和利用。有着相同的社会地位和文化认同的部分进城务工人员,为了在城市中立稳脚跟,很容易在乡缘基础上组织互助型的帮会。有的不法分子利用这些帮会组成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以牟取非法利益。成为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初级形式。
    失业问题也是导致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经济结构的调整,失业问题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失业人员处于社会底层,绝大部分生活在贫困线上,失业人员的主体年龄在15岁~24岁,这个年龄阶段人尚未形成稳定的价值观,正是处于一个容易激动、可塑性强、不安分、危险的阶段,大多数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都来自这个年龄阶段的无业青年。
    社会二元结构和贫富不均。从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上看,我国是一个二元结构的社会。长期形成的二元户籍制度,人为地阻断强化了“城里人”与“农村人”的敌视心理。现阶段,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势头迅猛,人民生活水平稳步提高,我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但是,我国的经济发展极不均衡,东南沿海地区已经达到了发达国家的水平,而西部很多地区还在贫困线以下。这导致了那些低收入或者无收入者心理失衡而走上犯罪的道路。
    我国现行反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立法的完善
    结合上文对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现状及诱因分析,我们应当尽快启动刑事法律的修订程序,对刑事法律的相应条款进行修改和完善。
    刑事实体法方面的完善。针对我国现有立法中“黑社会性质组织”概念的不足,已有学者提出应当将“黑社会性质组织”改为“黑社会组织”,当然在国内也存在不同的观点。笔者认为,在保留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基础上,增加黑社会犯罪的相关立法,这样既能适应我国不同地区、不同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不同发展程度,又可以达到以下三个目的:第一,加大对黑社会组织的打击力度;第二,增加黑社会组织的规定适应了我国目前黑社会(性质)组织发展的实际情况;第三,与外国刑法中的有关概念相协调。我国做出相应的修改有利于国际司法合作和学术交流,以及对外国“反黑”经验的借鉴。
    为了使刑法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相关规定具有适度的超前性,使立法的相关规定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发展演变相适应,不至于与司法实践严重脱节。应将“组织、领导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分别修改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组织分别作为该罪的基本犯罪构成和加重犯罪构成,一并规定在该罪的罪状中。“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罪状规定原理与前述相同。在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成员罪之外增设“参加境外黑社会组织罪”和“入境从事黑社会活动罪”,使之相对应,来满足刑事立法的需要和罪刑法定原则要求。
    刑事程序法及刑罚执行方面的完善。现在,由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日趋成熟,组织性越来越强,其实施犯罪活动的行动计划越来越周密,反侦查能力也越来越强,加上其在合法的外衣保护下,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难度是越来越大。尤其是首要分子及骨干力量,他们一般都有合法的头衔,也不直接参与具体的犯罪活动,只是躲在幕后进行操纵。若追究其刑事责任,取证难度非常之大。因此,有必要规定特殊的证据制度:
    规设特别侦查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采用违法手段获取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由于目前并没有赋予侦查机关采用窃听、秘拍等手段的权利,所以,这些手段获取的证据都不能被采用,造成许多犯罪分子逃脱法网。因此,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有必要规定秘密的侦查制度,赋予侦查机关相应的权利。
    加强对证人的保护。由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较强的组织性和隐蔽性,其成员很多,十分残忍暴力,所以致使许多涉黑案件的证人都不敢出庭作证,担心受到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打击报复,许多群众敢怒不敢言。为了鼓励其他证人积极作证,必须加强对证人的保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我国的证人保护制度:身份保密:作为涉黑案件的证人可以对其身份进行保密,可以规定在作证时不出庭,不提供自己的详细信息。对于知晓证人身份的人员必须严格控制。人身安全保护:在案件审理期间,证人享受24小时的全天贴身保护,保证人身安全。事后保护:在案件审理完成之后,必须给证人一个新的身份,并提供一份新的工作,使其作证之后不必为生活担忧。
    完善羁押与保释制度。《刑事诉讼法》对一些疑难复杂、流窜作案、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以及重大的犯罪集团的犯罪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都有特殊规定。但是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侦查羁押期限并没有进行特别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属于有组织犯罪,他们作案次数多、涉案人数也多,对于这类案件的侦查抓捕的难度相当大,需要花费基层公安机关大量的人力和物力才能实现。同时在抓捕归案后,还需要许多人进行取证,在法定期限内根本不可能完成上述任务。因此,一定要延长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侦查羁押期限,建议在疑难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的基础上再增加一个月,补充侦查以3次为限。同时,由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反侦察能力强大,他们可能趁取保候审的机会来进行串供、威胁证人、毁灭证据。所以,必要时可以规定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而是限制人身自由。
    建立专门的反黑法律体系和反黑机构。我国的刑法虽然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及其刑罚有所规定,但是并不完善。因此,反有组织犯罪的单行刑法《中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应尽快制定。一方面,健全反有组织犯罪的实体法,完善反有组织犯罪的程序法,并在其中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使其满足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打击和防范有组织犯罪的需要;另一方面,把反有组织犯罪的实体法、程序法及相应的犯罪预防措施集中统一规定,有利于形成中国系统的、完整的、操作性强的反有组织犯罪法律制度。其次,要建立和健全反黑的组织机构。我国有必要组建一个高层权威反黑领导机构,并组建一支国家级的打黑专业队伍。
    加大反腐力度和廉政建设
    反黑必须反腐,反黑斗争必须与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结合起来,清除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保护伞”才能使这种犯罪从根本上得到遏制。因此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党风和廉政建设。一方面要加强党政领导部门及公检法等部门的廉政建设。另一方面要加大反腐力度,对于与有组织犯罪相牵连的腐败行为和妨害司法行为,应当从重处罚。
    在加强反腐的同时,也要加强对公务员的保护,预防保护伞的形成。现实生活中,有很大一部分官员在糖衣炮弹前栽跟头了,究其原因是公务员的福利待遇太低,因此要不断加大公务员工资改革的力度。在现实生活中,有部分公务员并不是心甘情愿地充当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保护伞的,而是由于他们自身或者是家人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因此,要完善公务员人身安全保障制度,在公务员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能够得到及时的保护和救助。另外要保证公务员考核擢升的公正性。在现实社会中,很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通过正常的考核过程中不能升职,于是往往采取其他手段,其中不乏通过黑社会性质组织对政府的影响来达到目的。也正是因为这种不正当解决问题的途径,混乱了正常的考核秩序。只有保证公务员考核途径的公正性,才能减少黑社会性质组织对公务员的影响。
    (作者为北京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     【摘要】黑社会组织犯罪,在国际上又称之为有组织犯罪。它作为一种病态的社会现象,是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情况的综合反映,近年来由于各种社会诱因,我国黑社会组织犯罪呈现出不断滋生和蔓延的态势,探讨黑社会组织犯罪防范的法治对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黑社会组织犯罪  诱因  廉政建设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一种职业性、综合性程度较高的犯罪,它作为一种病态的社会现象,是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情况的综合反映。各方面的原因在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的基础上聚合形成综合推动力,使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处于不断动态变化中,在我国呈现出不断滋生和蔓延的态势。
    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产生及发展的诱因
    腐败的因素。腐败现象很容易与有组织犯罪交织一起,相互利用,各取所需,从而加速有组织犯罪的发展壮大。黑社会性质组织之所以能够发展壮大就在于其能够腐蚀、拉拢个别的政府官员,寻找“保护伞”。个别官员甚至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成为其一员,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猖獗的重要原因。
    人口流动以及失业的增加。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打破了城乡、地域之间的经济界限,特别是东南沿海地区由于经济的发展,对劳动力的需求大量增加,以劳动力流动为主的人口流动成为这一时期的主要特征。但是,流动人口犯罪问题也成为危害社会治安的最大问题之一。由于这些流动人口大部分都是农民工,文化水平低,游离在城市的边缘,缺乏尊重和安全感,有的很容易受到黑恶势力的诱惑和利用。有着相同的社会地位和文化认同的部分进城务工人员,为了在城市中立稳脚跟,很容易在乡缘基础上组织互助型的帮会。有的不法分子利用这些帮会组成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以牟取非法利益。成为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初级形式。
    失业问题也是导致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经济结构的调整,失业问题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失业人员处于社会底层,绝大部分生活在贫困线上,失业人员的主体年龄在15岁~24岁,这个年龄阶段人尚未形成稳定的价值观,正是处于一个容易激动、可塑性强、不安分、危险的阶段,大多数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都来自这个年龄阶段的无业青年。
    社会二元结构和贫富不均。从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上看,我国是一个二元结构的社会。长期形成的二元户籍制度,人为地阻断强化了“城里人”与“农村人”的敌视心理。现阶段,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势头迅猛,人民生活水平稳步提高,我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但是,我国的经济发展极不均衡,东南沿海地区已经达到了发达国家的水平,而西部很多地区还在贫困线以下。这导致了那些低收入或者无收入者心理失衡而走上犯罪的道路。
    我国现行反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立法的完善
    结合上文对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现状及诱因分析,我们应当尽快启动刑事法律的修订程序,对刑事法律的相应条款进行修改和完善。
    刑事实体法方面的完善。针对我国现有立法中“黑社会性质组织”概念的不足,已有学者提出应当将“黑社会性质组织”改为“黑社会组织”,当然在国内也存在不同的观点。笔者认为,在保留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基础上,增加黑社会犯罪的相关立法,这样既能适应我国不同地区、不同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不同发展程度,又可以达到以下三个目的:第一,加大对黑社会组织的打击力度;第二,增加黑社会组织的规定适应了我国目前黑社会(性质)组织发展的实际情况;第三,与外国刑法中的有关概念相协调。我国做出相应的修改有利于国际司法合作和学术交流,以及对外国“反黑”经验的借鉴。
    为了使刑法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相关规定具有适度的超前性,使立法的相关规定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发展演变相适应,不至于与司法实践严重脱节。应将“组织、领导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分别修改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组织分别作为该罪的基本犯罪构成和加重犯罪构成,一并规定在该罪的罪状中。“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罪状规定原理与前述相同。在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成员罪之外增设“参加境外黑社会组织罪”和“入境从事黑社会活动罪”,使之相对应,来满足刑事立法的需要和罪刑法定原则要求。
    刑事程序法及刑罚执行方面的完善。现在,由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日趋成熟,组织性越来越强,其实施犯罪活动的行动计划越来越周密,反侦查能力也越来越强,加上其在合法的外衣保护下,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难度是越来越大。尤其是首要分子及骨干力量,他们一般都有合法的头衔,也不直接参与具体的犯罪活动,只是躲在幕后进行操纵。若追究其刑事责任,取证难度非常之大。因此,有必要规定特殊的证据制度:
    规设特别侦查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采用违法手段获取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由于目前并没有赋予侦查机关采用窃听、秘拍等手段的权利,所以,这些手段获取的证据都不能被采用,造成许多犯罪分子逃脱法网。因此,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有必要规定秘密的侦查制度,赋予侦查机关相应的权利。
    加强对证人的保护。由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较强的组织性和隐蔽性,其成员很多,十分残忍暴力,所以致使许多涉黑案件的证人都不敢出庭作证,担心受到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打击报复,许多群众敢怒不敢言。为了鼓励其他证人积极作证,必须加强对证人的保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我国的证人保护制度:身份保密:作为涉黑案件的证人可以对其身份进行保密,可以规定在作证时不出庭,不提供自己的详细信息。对于知晓证人身份的人员必须严格控制。人身安全保护:在案件审理期间,证人享受24小时的全天贴身保护,保证人身安全。事后保护:在案件审理完成之后,必须给证人一个新的身份,并提供一份新的工作,使其作证之后不必为生活担忧。
    完善羁押与保释制度。《刑事诉讼法》对一些疑难复杂、流窜作案、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以及重大的犯罪集团的犯罪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都有特殊规定。但是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侦查羁押期限并没有进行特别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属于有组织犯罪,他们作案次数多、涉案人数也多,对于这类案件的侦查抓捕的难度相当大,需要花费基层公安机关大量的人力和物力才能实现。同时在抓捕归案后,还需要许多人进行取证,在法定期限内根本不可能完成上述任务。因此,一定要延长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侦查羁押期限,建议在疑难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的基础上再增加一个月,补充侦查以3次为限。同时,由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反侦察能力强大,他们可能趁取保候审的机会来进行串供、威胁证人、毁灭证据。所以,必要时可以规定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而是限制人身自由。
    建立专门的反黑法律体系和反黑机构。我国的刑法虽然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及其刑罚有所规定,但是并不完善。因此,反有组织犯罪的单行刑法《中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应尽快制定。一方面,健全反有组织犯罪的实体法,完善反有组织犯罪的程序法,并在其中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使其满足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打击和防范有组织犯罪的需要;另一方面,把反有组织犯罪的实体法、程序法及相应的犯罪预防措施集中统一规定,有利于形成中国系统的、完整的、操作性强的反有组织犯罪法律制度。其次,要建立和健全反黑的组织机构。我国有必要组建一个高层权威反黑领导机构,并组建一支国家级的打黑专业队伍。
    加大反腐力度和廉政建设
    反黑必须反腐,反黑斗争必须与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结合起来,清除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保护伞”才能使这种犯罪从根本上得到遏制。因此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党风和廉政建设。一方面要加强党政领导部门及公检法等部门的廉政建设。另一方面要加大反腐力度,对于与有组织犯罪相牵连的腐败行为和妨害司法行为,应当从重处罚。
    在加强反腐的同时,也要加强对公务员的保护,预防保护伞的形成。现实生活中,有很大一部分官员在糖衣炮弹前栽跟头了,究其原因是公务员的福利待遇太低,因此要不断加大公务员工资改革的力度。在现实生活中,有部分公务员并不是心甘情愿地充当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保护伞的,而是由于他们自身或者是家人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因此,要完善公务员人身安全保障制度,在公务员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能够得到及时的保护和救助。另外要保证公务员考核擢升的公正性。在现实社会中,很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通过正常的考核过程中不能升职,于是往往采取其他手段,其中不乏通过黑社会性质组织对政府的影响来达到目的。也正是因为这种不正当解决问题的途径,混乱了正常的考核秩序。只有保证公务员考核途径的公正性,才能减少黑社会性质组织对公务员的影响。
    (作者为北京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