梓什么好听:亿万富姐吴英案二审定生死 称东阳公安局置她于死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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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万富姐吴英案二审定生死 称东阳公安局置她于死地(3)

2010年04月01日 06:28时代周报【大 中 小】 【打印】 共有评论12条

吴英否认构成集资诈骗罪

在上诉材料的最后部分,吴英对有关部门“强行拍卖”本色集团财产提出了异议。“我不明白为什么东阳公安局在法院未做出我有罪的判决,就将集团的财产强行拍卖,是否有意将本色集团的资金缺口增大,为此追究我的责任,将不合法的变为合法,将罪名升级为‘集资诈骗’,要置我于死地。”

此外,吴英还列举了她所认为的东阳市公安局10项“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两次报案不受理(指“被绑架”和收到装有子弹的信封),酒店一些珠宝和资金不知去向等。在这一部分,吴英多次以质问的口气,问某些款项“哪里去了”、“又哪里去了”。其情绪溢于言表。

吴英还对本色集团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

在写上述材料时,自称“已对法律失去信心”的吴英,显然已经一改往日的消极面貌,试图“据理力争”,以期在二审中为自己赢回转机。

在上诉材料的最后一段,吴英写道:综以上所有叙述,我认为我的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请二审法院根据事实依法改判。

对吴英不利的是,继去年10月,浙江丽水的“小吴英”杜益敏因集资诈骗被执行死刑后,今年2月23日,被外界称为“台州吴英”的浙江省台州经济开发区兰鑫商务酒店法定代表人王菊凤,又因非法集资4.7亿余元,至案发尚有1.2亿余元未归还,被台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与吴英的镇静不同,听到死刑判决不久,王菊凤即昏倒在地。

争议吴英案

张曙光:民间金融是第三种选择

全面放松对民间金融的管制,还要有一个观念上和制度上的转变。长期以来,民间金融的地位比较尴尬。一方面是游走在法律边缘上。稍有不慎则有灭顶之灾。另一方面是在现实经济中发挥重要作用。据统计,我国民营企业约80%的资金需求来源于自我积累和民间融资。

面对日益活跃的民间金融,监管当局也是在管控与松动之间权衡。但问题是已经获得合法身份的民间金融机构还是太少,其作用和能量还远不能满足广大中小企业需求。同时现有法规政策也比较宽泛,监管力度不够,无法保证民间金融机构健康成长。如很多民间担保机构不以担保为主业去搞资金拆借。还有就是“只贷不存”原则使民间金融的能量大受局限,使得放松民间金融的政策象征性大于实际意义。如果能在“放”与“管”之间取得平衡,以积极开放的政策盘活这部分存量资金,那这些民间金融力量将使国家信贷政策不再面临两难的抉择,而且对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大有好处。

薛兆丰:爱市场就不能放了吴英

我主张放吴英一条生路。手上没有人命,只是涉及财务,区区数亿,不及某些无需丧命的贪官涉案金额的零头,何况连麦道夫都不至于死。年纪轻轻,让她活下来吧!有恻隐之心,就应该放吴英一条生路;但要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就不应该放了吴英。

然而,我认为吴英有罪。在讨论案情时,不应该忙着站队,而应该搞清楚事实,看事实是否违法;如果违法,那再看量刑是否适当;如果适当,那再看是否可赦,以及再看往后是否应该修改法律。

合理集资与庞氏骗局的基本区别,在于举债人有否刻意、反复、系统地向放贷人谎报其盈利能力。假如一再如实报亏,同时一再借钱,那还不算诈骗。但吴英的做法相反。她承诺不切实际的回报率,隐瞒实际亏损,又一再以真金白银返还放贷人,使人深深误信其盈利能力。这是麦道夫的做法,不是建基于诚实之上的自由交易,是刻意而有规模的诈骗,不符合市场经济原则,不应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