歼一20多长多宽:3月1日起杭州市规范城管执法流程·每日商报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30 08:42:03
3月1日起杭州市规范城管执法流程对扣押易腐烂变质财物保管不善 城管执法机关应赔偿损失2012-01-23

  商报讯 (记者 张哲)从今年3月1日起,城管执法扣押无证摊贩的水果、蔬菜等财物,在扣押前必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暂行规定3月1日起实施

  昨天,杭州市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了《扣押处置易腐烂变质财物暂行规定》,对于城管执法扣押易腐烂变质财物的原则、程序做了明确的规范。该规定将于今年3月1日起实施。

  所谓易腐烂变质财物,是指水果、蔬菜、水产、禽畜、鲜花等容易腐烂、变质,不易保管的财物。

  扣押无证摊贩的财物,不是说扣押就能扣押的,《暂行规定》明确,扣押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不得扣押。而且,不能一查就扣押,应该在执法人员口头或书面要求改正后,当事人仍然拒不改正的情况下,才可以扣押财物。

  这次的《暂行规定》还有一条“慎用原则”:不扣押易腐烂变质财物,可以实现执法目的的,不得扣押;扣押当事人的其他物品、工具,可以实现执法目的的,不得扣押易腐烂变质财物;不具备保管易腐烂变质财物的基本条件、能力的,不得扣押易腐烂变质财物,但是依法应当没收或者销毁的除外。

  在扣押易腐烂变质财物时,《暂行规定》要求,应由两名以上城管执法人员实施,携带和使用音像监控设施、设备,根据需要邀请见证人同行,行为举止应当规范、文明。

  扣押财物前要倾听当事人申辩

  扣押也需要走一系列的程序,《暂行规定》中详细列出了流程:向城管执法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采取扣押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成立的,终止扣押行为;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成立,需要实施扣押措施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依据,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救济权利和应当履行的配合义务等等。

  接受处理期限内财物损失城管应赔偿

  对于扣押后的处理和告知,《暂行规定》也做了明确规范。

  扣押易腐烂变质财物告知当事人接受处理的期限,应当根据被扣押财物的保鲜要求、环境气候、保管能力等因素确定,最长不超过五日;当事人确有特殊情况提出延期要求,并愿意支付保管费用,承担因延期造成的财物价值损耗的,经城管执法机关负责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期限。

  在允许当事人接受处理的规定期限,城管执法机关应当妥善保管扣押的易腐烂变质财物,因保管不当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的,城管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拒绝。

  没收的扣押财物应公开拍卖

  当易腐烂变质财物被扣押后,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接受处理,城管执法机关可以在留存证据后,进行拍卖或变卖。另外,当事人弃留现场的、已被依法没收的易腐烂变质财物也可以进行公开拍卖处理。

  拍卖前,城管执法机关应提请同级政府价格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对依法扣押、没收及收缴物品,按合法、公正、科学的原则进行价格认定,并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

  同时,张贴或者发布变卖公告,载明变卖的标的物、价格、时间、地点等事项。

  拍卖或者变卖后的所得价款,有三种用途: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或者违法行为轻微不需要处罚的,退还全部价款;需要对当事人罚款处罚的,在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中抵缴罚款后,退还余款;被没收的易腐烂变质财物的拍卖或者变卖的所得价款,全额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