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中国实行联省自治:浅谈中国古代的婚俗 (高建军)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10 10:02:03

浅谈中国古代的婚俗   

   中国的传统婚俗是中国文化的一部分,在几千年的发展过程中,已经形成了一套完整系统的体系。这个体系涉及中国人婚姻的方方面面,同时也反映了中华民族深层的文化心理。但中国的婚俗文化也有一个发展完备的过程,经历了从原始初民的粗犷、童真式的“开放”,到封建社会中晚期的成熟、系统的封闭。本文就中国婚俗文化的几个方面进行探讨论述,希望能对中国几千年的婚俗文化有一个大体的把握。

  “婚姻”一词在古代汉语里指男女双方的父亲。《礼记·昏义》上又说“婚姻者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可见在古代人眼里,婚姻仅仅是两个家庭之间的一种社会性的缔约,婚姻的目的也是传宗接代和祭祀祖先,唯独与男女当事人没有关系。而且在古代人眼里,婚姻的实质也并不是夫妻双方的美满幸福,而是崇上与接下。所以,在今天人看来,中国古代对于婚姻的观念是重形式大于重内容,重社会性大于重夫妇的个体性。从上述对于婚姻的这种定义看,基本上没有夫妻双方的影子,在这种婚姻里,夫妻既不是主角,也不是主要参与者,甚至连配角都不是。他们就象道具、摆设、木偶,任人摆布。无论是对于婚姻仪式的举办,还是对于婚姻的目的和实质的看法上,他们都没有发言权。孟子更进一步说:“不孝有三,无后为大。”这句话使上述古人对于婚姻的定义的两方面内容结合了起来。并突出了祭祀祖先的优先地位,就是说,传宗接代是为了祭祀祖先。这种思想一直贯穿了中国二千年的封建社会,并一直在从上到皇亲国戚、下至寻常百姓家占据着统治地位。甚至,在中国最后一个封建王朝被推翻之后很长一段时间内,甚至直到今天,此种思想仍然死而不僵,并有着相当的市场。不过,今天大多数人对于婚姻的理解毕竟已经大大不同于古代。至少在追求夫妻个体幸福方面,现代人已经将之放到了婚姻的第一位。而且现代人对于婚姻的形式与内容的关系问题的认识上,也与古人有了根本的区别。古人是重形式大于重内容,今人则正好相反,是重内容大于重形式。现在社会上出现的大量的未婚同居,试婚,“丁克家庭”等现象就是对于传统婚姻观念的一种稍显激进的“矫枉过正”式的反动。不过,正常的生儿育女、道义上的夫妻双方的相互忠诚、尊老爱幼等等,毕竟是对社会的一种负责。在这些问题上的激进,至少在现在看来是一种逃避义务的自私行为。因此,回顾中国几千年来的婚姻发展的历史,找出其具有永恒价值的一面,批判其封建糟粕的一面,对于今天的精神文明建设,仍不无借鉴意义。

    一、先秦“淫奔”之风

  先秦时代,是中国历史上哲学和文化的轴心时代。其时,民风朴厚无文,社会处于孔子所说的“礼崩乐坏”的大情境之中。而儒家的学说思想还没有占据统治地位,因此,人们在男女关系方面基本上是“情之所至”“率性而为”。许多在后代人看来伤风败俗、惊世駭俗,甚至大逆不道、十恶不赦的行为在当时则并不被人认为有什么不正常。史籍中,此类思想和事件屡屡出现,证明先秦时代人们的性观念还是十分“开放”的。

    《易经》系辞下传里有这样几句话:

    天地絪緼,万物化醇;男女构精,万物化生。

    《白虎通德论》解释这句话:“男女之交,人伦之始,莫若夫妇。”完全肯定了男女交合的人伦意义。而《易经》将“男女构精”看作是“万物化生”的本源,从思想上承认男女关系对于万事万物的重要意义。思想是实际的反映,《易经》对男女关系给与如此之高的评价,至少说明,在先秦知识阶层――其实也是社会的主流阶层,因为当时受教育的权力还掌握在少数统治者手中,《易经》之作者必属于社会主流阶层――眼里,“男女构精”具有重要的本源意义。他们对于男女性关系的看法还没有后世的不洁感。而且,即使从唯物主义角度来说,《易经》的这种“万物起源说”也并非全无道理,从这一点来看,又可以说明,先秦时代人们对于性不仅没有不洁感,而且没有神秘感。

  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人们在男女关系上似乎是非常随便的。后世的廉耻观念几乎是不存在的。这样的记载史不绝书。比如:“文姜如齐,齐侯通焉。”(《左传·桓公十八年》)文姜是鲁桓公夫人,齐侯是齐襄公,他们是同父异母的兄妹。再比如:陈灵公与孔宁、仪行父通于夏姬,“皆衷其衵服以戏于朝。”(《左传·宣公九年》)君臣三人与一个女人私通,还都穿着这个女人送给他们的衣服在朝堂之上互相炫耀、开玩笑。这在后世人们眼中简直是无耻之尤。再比如:“公子鲍美而艳,襄夫人欲通之,而不可。”(《左传·文公十六年》)襄夫人是公子鲍的祖母;祖母要与孙子私通,真是骇人听闻。

  《诗经》中涉及到这样的淫乱的例子也不少。上面提到到文姜与齐侯齐襄公的通奸就在齐风的《载驱》和《蔽笱》里有所表现。鄘风中的《墙有茨》、《君子偕老》,邶风中的《新台》写的是卫宣公强占为儿子娶来的齐女宣姜。陈风《株林》就是写陈灵公与孔宁、仪行父通于夏姬的丑行的。另外,象一见钟情、野外幽会、大胆私奔等情况,《诗经》里都有描写。

  除了这些,先秦时期还有一种“转房制”。所谓“转房制”,就是子弟在父兄死后,娶庶母及兄嫂为妻的婚制。例如,嫁给晋文公的怀赢,就曾先嫁晋怀公,怀公死后,秦穆公就把怀赢纳于文公。文公是怀公的叔父,这是叔姪间的转房。而象兄弟间及父子间的转房亦有记载。

  除了转房制外,先秦时还有一种“劫夺婚”。即通过强行劫夺的方式达到成婚目的的一种婚娶方式。每当部落或氏族间发生战争,妇女便成为掠夺的对象。除了杀掉外,则“男为人臣,女为人妾。”如《易·屯》:“六二,屯如邅如,乘马班如,匪寇婚媾。”又,《易·贲》:“六四,贲如皤如,白马翰如,匪寇婚媾。象曰:六四,当位,疑也。匪寇婚媾,终无尤也。”将娶亲的人误认作寇,可见当时抢婚之风之盛。

  性开放的观念不仅表现在行动上,还表现在平常生活和交往中毫无顾忌地谈论此事,而并不以为丑,而将之当作习用而常见的事情。如《战国策·韩策》中,秦国宣太后对韩国的使臣的一段话:“妾事先王也,先王以其髀加妾之身,妾困不支也;尽置其身妾之上,而妾弗重也。……”公开地对外国的使臣谈论自己的房事,而竟能如此从容坦然,也足见当时人们对于男女关系的不在乎的程度。

  许嘉璐先生在《先秦婚姻说略》中说:“先秦,确切地说是春秋战国时代,婚姻问题正处在以整易‘乱’、由宽到严的过渡阶段,既有前代的遗踪,又有后代封建囚笼的雏形。”信然。

  二、古代婚姻的聘礼与媒人

  中国乃礼义之邦,是讲“礼”的国家。中国古代尤其如此。这在婚姻上也不例外。在古代婚娶中,聘礼与媒人占据极为重要之地位。几乎无媒不成婚。传统所谓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指的就是这种情况。

  聘礼当然就是指一定的礼品。这种作为婚姻聘礼的礼品的种类、数量、贵重程度,不同民族、不同时代、不同的社会地位都有所区别。比如,《东汉会要·礼四》里记载,桓帝娶大将军梁冀的妹妹为皇后,“聘黄金二万金,纳采雁璧乘马束帛,一如旧典。”这样贵重的聘礼一般家庭的人是难以想像的。但聘礼无论贵贱多少,作为传递情意的媒介的作用却是一致的。在社会生产力尚不十分发达的先民时代,一枝花、一颗果、一件粗糙的手饰都可以用来当作聘礼。如《诗经》邶风《静女》一诗说:

  “静女其娈,贻我彤管。

   彤管有炜,悦怿汝美。

   自牧归荑,洵美且异。

   匪汝之为美,美人之贻。”

这首诗里的“彤管”和“荑”就是聘礼。再比如《诗经》卫风《木瓜》:

  “投我以木瓜,报之以琼琚,

   匪报也,永以为好也。

  投我以木桃,报之以琼瑶,

  匪报也,永以为好也。

  投我以木李,报之以琼玖,

  匪报也,永以为好也。”

  诗里的“木瓜、木桃、木李”和“琼琚、琼瑶、琼玖”也是传情达意的聘礼。此种投桃报李式的交往基本上是自愿的。只要一方停止送礼和拒绝收礼都意味着双方关系的终结。进入阶级社会后,聘礼变得贵重起来。往往金银、布帛、牛马等都被用来作为聘礼。

  媒人是在一夫一妻制形成之后才出现的。媒人既为男女双方的婚事奔走,也在双方出现纠纷时从中调停。但在封建社会,媒人是双方家长意志的代理人。《诗经》豳风《伐柯》里说:“伐柯如何,匪斧不克。娶妻如何,匪媒不得。”说明媒人在婚姻缔结中的地位非同小可。

  由于媒人是双方家长意志的代理人,因此,他的意见左右甚至决定了婚姻的成败。媒人在双方家庭之间前后周旋,上下其手,其作用别人无法替代。《世说新语》曾记王羲之坦腹东床的故事,在这个故事里,郄家女和王羲之都处于绝对被动的地位,在这场相亲事件中,真正起决定作用的是那个代表郄家去相亲的媒人。

  媒人在古代又可分为官媒和私媒两种。《周礼·地官·媒氏》说的“掌万民之判”的“媒氏”,与《管子·入国篇》中的“凡国都皆有掌媒,”主管“合独”的媒妁都是官媒。而《战国策·燕策》说的“周地贱媒”的媒人,当属私媒。而且据史料记载,宋代已经有了媒人的行会组织。元代媒人更是由乡社推选出来后注册于官,政府给他们颁发相当于《婚姻法》的《至元新格》,使他们有法可依。

  媒人似乎是中国古代社会的一种文化特产,它反映了中国农业社会人与人,特别是男女之间相互隔绝的一种文化情境。但中国的媒人传统虽长,却没能发展出属于自己的行业特色和行业资源。其辐射性和扩展力也一直局限在“专业媒婆”这一狭窄身份上,并随着社会的发展,逐渐走向衰亡。

  三、古代婚姻的禁忌

  古代婚姻的禁忌大致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同姓不婚,一是姻亲间禁婚,一是禁娶亲属妻妾。

  同姓不婚在中国是一个很久的传统禁忌,从周朝起就是这样。姓的起源原来是血统的一种标志,最初,同姓的都有血统关系。所以在同姓之间禁止发生性关系。《礼记》所谓:“合二姓之好”就是这个意思。《礼记·曲礼》说:“娶妻不娶同姓,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我国古代所以规定同姓不婚,除了出于伦常的理由,还有一定的科学道理。人们认为同姓的结合对于子孙后代是有害处的,这样的结合后代不会繁殖。同姓不婚的禁忌,在法律上一直保持到封建社会的末期清朝。实际上随着人口的增殖,同姓已经和同宗不同,大量同姓的人未必有血缘关系。但在法律上,仍然禁止同姓结婚。唐朝对同姓结婚的人处徒刑二年。同姓又同宗的加重处分,以奸论罪。(《唐律疏议》)明清时代法律规定,同姓为婚的各杖六十,离婚。对于同宗的,分别有服亲和无服亲处分轻重不同(《明律例》、《清律例》)。法律上虽然规定同姓不婚,但是法律规定与社会实际生活是有距离的。自从姓氏失去原来的意义,同姓并不一定是同血统的标志时,同姓不婚的禁忌也就失去了原来的意义。尽管法律上仍旧保留这种规定,实际已经与社会脱节,成了一纸空文。

  姻亲间禁婚。中国古代,外亲之中,有些亲属之间也是不许结婚的。较近的亲属又有尊卑辈份不同,如舅与甥女、姨与甥男当然在禁止之列。即或亲属关系较远而尊卑辈份不同的,如父母之姑舅两姨姊妹、堂姨、母之姑、堂姑以及小于自己的辈分的堂外甥女、子媳、孙媳之姊妹等都不许通婚。姑表、舅表、姨表兄弟姊妹的婚姻,在唐、宋两朝是不禁止的。但明、清两朝则禁止姑舅、两姨兄弟姊妹结婚。但在实际生活中,中国人是特别讲究“亲上加亲”的,因此,姑舅、两姨兄弟姊妹结婚是非常普遍之现象。如宋朝大文学家苏洵的女儿就嫁给舅父程浚的儿子为妻,大诗人陆游娶的就是他的表妹唐婉。衣冠之家如此,流风所及,一般百姓家可想而知。明、清两朝虽然明文规定不许中表结婚,但废止此禁的也是这两朝。原因就是民间相习为俗,法律欲禁也禁不了。只好听之任之不作处理采取一种“民不反,官不究”的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清朝则以判例废止了原来的法律。

  禁娶亲属妻妾。中国古代极端重视伦常,亲属的妻妾与其夫家亲属之间发生性的关系是绝对不容许的。在她的丈夫活着的时候有犯奸行为固然要严加治罪。即或丈夫已经死了,也只能改嫁外姓,而不能与夫家的亲属结婚。否则不但要治罪,还要强制离婚。至于与近亲属配偶为婚更被看作灭绝人伦。明、清律规定,“收伯叔母,各斩立决;收兄弟妻者绞决。若为亲属之妾则各减妻罪二等。”对于已经离了婚的或者改了嫁的亲属的配偶,则被认为原来的夫妻之情已绝,不同于从一而终的妇女,可以从轻发落。所谓娶亲属妻妾的禁忌,原来只限于同宗亲属。但外婚之中如舅甥虽不同姓而亲属关系较近的,也列入禁忌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