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纂怎么读音:陈中华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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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中华的建议

作者:[中华共和党], 发表于:2012-01-21 19:10:

 

 陈中华的建议

      赖昌星主要是贿赂政府官员后进行国际走私.如果政府官员能拒贿,赖昌星就无法进行国际走私的.陈中华认为应该严惩贪官污吏,立刻释放赖昌星才能使政府官员不敢贪污受贿。严惩受贿罪,赦免行贿罪,是推进反腐斗争的“杀手锏”

      行贿受贿,是经济领域犯罪的一种主要形式之一,是不法之徒与贪官污吏聚敛不义之财的一条重要渠道。如果有人要这样问:行贿者与受贿者哪个更可恨?我要说,受贿者千人所指、万人唾骂!行贿者与受贿者哪个危害更大?我要说,受贿者才是国有资产流失、土地资源减少、工程质量不达标、房市飙升等诸多问题的罪魁祸首!行贿者与受贿者哪个更应该受到严惩?我要说,只有加大对受贿者的打击力度,赦免行贿者的过失,才能更有力地遏制腐败分子的嚣张气焰,才是源头治腐、科学反腐的真招实拳,更是提升反腐水平、推进反腐斗争的“杀手锏”!

      从近两年曝光的案件看,受贿案跌出不止、愈演愈烈,受贿金额也越来越大,令人瞠目。这就不能不发人深思、引人质疑:究竟是什么样的“理由”叫受贿者如此肆无忌惮、胆大妄为?本民实在不敢斗胆进言,更无锦囊妙计,只是觉得法律法规似乎存在漏洞,让受贿者有机可乘。这一点,是本民一再坚持、也是引起众多网友关注的一个“拙见”。我认为,把行贿和受贿同时定罪,在当前形势下绝对有失公允,而且也是反腐斗争难以打开局面的一个至关重要的症结之一。

      如果把行贿和受贿同时定罪,无异于将二者有意无意地捆绑成难以瓦解的“同盟”关系,而要加大对行贿罪的打击力度,其后果就人人心知肚明了。其实,做任何一件事情,可能都会有得有失,如果下决心去做,就要权衡,究竟是“得不偿失”还是“得大于失”。就行贿受贿而言,如果减轻或者赦免行贿罪,对反腐斗争来说显然还是利的方面远远大一些、多一些。如此,一方面,从源头上就使受贿者不敢轻易伸手;另一方面,也使行贿者在受到受贿者剥削和勒索的情况下敢于揭发检举,从而使受贿者受到法律的追究和严惩。

      近期,仍然听到个别网友如此说:“没有行贿哪有受贿?行贿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受贿是矛盾的次要方面。”对此我不认同这种儿童之见。行贿与受贿,哪个在先哪个在后,你可以去问问行贿者:谁愿意把自己的钱物主动送给别人?谁不是在受贿者的暗示或者在官场“潜规则”的左右下不得已而为之?谁不愿意我们的社会有一个公平竞争的正当渠道?至于说行贿受贿这对矛盾哪个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哪个是矛盾的次要方面?也决不是一个一成不变的法则。这一对矛盾的主次关系也会在一定的环境和条件下相互转换的。如果说在一个比较清正、公义的社会环境中,我们的干部人人都以廉洁自律为荣、贪污腐败为耻,那么,就完全可以说,行贿是这对矛盾的主要方面,行贿者也罪大恶极。因为,行贿者是在用“糖衣炮弹”拉拢腐蚀我们的公仆,是在动摇我们的国本,是在威胁我们的执政地位,故此怎么定罪都不为过。相反,如果在一个官场“潜规则”无处不在的社会环境中,受贿就不可置否地成为这对矛盾的主要方面,受贿者也才是需要予以严厉打击的对象。

      当前,不管我们愿不愿意、敢不敢承认,腐败现象已经是动摇国本、威胁执政的重大隐患。作为每一个有良知、有责任感并且真心拥护党、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的中国人无不为之痛心疾首,并大声疾呼:挥起利剑,斩断毒瘤,让正义的光辉早一点、快一点普照神州,不要辜负全国人民的翘首期盼和殷切期待!

      中美联合国际疑难病研究院院长陈中华建议中共中央应开展一次严厉打击贪官污吏行动。但是在开展严打贪官之前.必须要来一次大赦贪官.若不给贪官一次出路.中国就不可能有出路。以前的贪官污吏,其实大部份还是因以前的制度不健全而造成的,谁天生就会去贪污受贿呢?如果不让中国以前的贪官污吏放下包袱,他们天天担心被查处,无心执政,国家怎么发展呢?如果外国手里掌握着贪官污吏把柄,他以公布来威胁,中国的贪官污吏们怎么对外国强硬呢?如果没有切合实际的办法,天天只喊惩治腐败的口号,中国腐败问题怎么能得到彻底解决呢?对于怎么惩治腐败,我认为要有切合实际和稳妥的措施,以免造成官员恐慌国家混乱.1993年韩国“总统”金泳三以身作则,在腐败积重难返的韩国闪电推行官员财产公示制度。在这场史无前例的反腐风暴中,数千名官员受到惩处,包括国会议员、法院院长、部门长官、空军和海军总长等高官显要,一度造成政局恐慌。中国如果经历这样的反腐力度,政治和社会能不能继续保持稳定的局面,是个很现实的问题。香港廉政公署成立之初,严惩警察腐败,三年间两百多名警员入狱,最终导致1977年香港警员上街冲击廉署。在此压力下,港督当夜颁布特赦令,要求廉署对1977年10月1日前的贪污行为停止追究。港督为了让廉署这个重要机构生存下去,做出的一次艰难但正确的让步。

      既要破除官员的心理抵触又要避免社会动荡的现实考虑。如果人民不放过一次贪官污吏,那么后果很严重,这些大量的资本转移到它国,肥了敌国,当然他们情感上也不愿意流落他乡,愿意生活在这片土地上,他们不愿意坐牢,就是他们坐牢,也只能增加人民的负担,更何况谁会傻到坐以待毙,如果人民不能原谅,就这么对峙下去,腐败一代接一代,人民最受伤,其后果就是经济趋向崩溃,最后受伤的还是老百姓,重新积累资本,还有消耗多少资源,多少环境的代价。如果人民原谅了,那么资本留在国内,或者流出的资本重新流入国内,无论怎样,他们的后人都会生活得很自在,这是现实,有钱哪里不能过好生活。我和大家一样恨贪官污吏,但不能意气用事,应当考虑到最有利于百姓着想,他们坐牢与不坐牢,我们人民又能得到什么,如果这些资本都留在国内,自然有利于人民,所以,我认为人民原谅更有利于人民,不过要有个条件,他们必须退回非法所得,希望大家理性思考这个问题。我认为;只有赦免以前的贪官污吏,才能惩治以后的贪官污吏.在法律上实行赦免制度:对之前的贪官污吏在规定时期内退还不法收入的,不论干部职级,不论问题大小,一律免除党纪、政纪处分,不追究法律责任,原政治、经济、生活待遇不变;对没有按期退还不法收入的,政治上,一律开除公职,并存档备案,永不叙用;经济上,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并处以高额罚金;法律上,按刑法的最高标准处罚。

      总归一句话;不管什么问题,用和平的方式解决总比用暴力的方式解决好.用暴力的方式解决问题,最后一般总是两败俱伤的。目前中国的官员可以说是贪官污吏比清正廉洁多,解决办法无非二个,一个和平的方式一个暴力的方式。难道我们非得用暴力的方式解决吗?用暴力的方式解决就会引起贪官污吏带着贪来的财物逃向外国,还可能造成国家混乱的严重后果,遭殃的还不是我们国家和人民自已吗?为了国家的稳定.发出通告;对以前的贪污腐败.违纪犯法的官员.采取不惩处的办法.让他们30天内自首.交出以前的不法收入[可以设立一个公开退款帐号.让他们向公开帐号退款],不追究任何责任.不撤职.不公开,还要为其保密.解除他们的顾虑,对不自首的一定要严惩.其实现在这些贪污腐败分子,大部份还是因以前制度不健全而造成的.谁也不会天生就会贪污受贿.违纪犯法的.给他们一次自改的机会.以免他们携款逃跑[出国].迫急了还可能给我们国家带来混乱的.为了国家的稳定及巩固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这样做会得到全国人民及党政官员拥护和理解的.让现有的贪污腐败.违纪犯法的官员放下包袱,专心地执政,否则,他们天天担心受怕被查处,他们还可能天天只想怎么不被查处。那里有心执政呢?官员无心执政,国家怎么发展呢?政府怎么为人民服务呢?另外,他们不自首,查他们是不容易的。若不这样做.中国的贪污腐败问题永远得不到彻底解决的.赦免以后要制定新的制度预防腐败.新的制度应遵循以下八点。

1、期限过后,所有的官员[公务员包括所有的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应公开财产,公开家庭成员情况,权力要受监督。

2、立法规定.按贪污受贿一万判刑一年计算,二十万以上包括二十万的判死刑。只有严厉的刑罚,官员才能望而生畏,不敢贪污腐败。做到清正廉洁。

3、要激励人民群众举报.按贪污受贿官员被查处金额的百份之五十奖励给举报人,[也许有人说奖励太多,我认其实不多,如果没举报人的举报,大部分贪官污吏是很难被发现的,且举报人是担着被打击报复风险的],另外,做好保护举报人工作.对保护举报人不当的司法人员要从严惩处,还要规定接受举报的司法机关应直接去查处.不能当中转站.转到当地去查处.转来转去往往又转回到被举报人手里去了,接受举报的司法机关一定决不能犯官僚主义.

 4、司法机关还要主动出击.不能在机关里等着举报才去查处.另外,以后不要只抓大案要案.不抓小案.其实大要案都是从小变大的.这和一个人生病一样.小病不治变大病就不好治了.

 5、立即更改法律法规.对自首的行贿人及配合司法机关调查的行贿人不要定罪.按一般的举报人对待并给予状励.对不配合司法机关调查的行贿人要与受贿人同罪对待。此举是解决行贿受贿问题的最有力措施.最了解受贿人就是行贿人!现在对行贿人的处罚比受贿人还严厉,简直就是逼着他们结盟!行贿若无罪,受贿人就会自危,怕行贿人过河拆桥而不敢受贿.行贿人也就无处行贿了.行贿受贿问题也就解决了。

 6、建议;撤销各地纪检和监察部门. 只留中纪委监察部作钦差.成立一个真正有权的巡查组.由中央纪委,监察部.最高检察院法院.公安部组成.不定时.不打招呼地到全国各地明查暗访.并有权直接查处各地各类党政官员的违纪犯法案件.此举一能克服各地党政官员天高皇帝远的思想.二能打击地方保护主义.三还能体现中央的权威,使中央的方针政策得以执行.这个钦差大臣之制度是永远不会过时的.从古到今.好多大案要案,冤假错案.大都是钦差大臣出来才得以解决的.巡查组到地方时,要先暗访几天,然后通过各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暂驻地址.电话.方便举报人举报.这样也就是真正人民监督官员。上级监督下级才是真正的监督,无权的人民群众监督有何用?人民要借中央的权力监督党政干部行为.中央要使用人民的力量监督党政干部行为.才是真正强有力监督党政干部的。 另外;中纪委和监察部应公开办公地址电话和网站邮箱,方便人民群众申诉,接到人民群众申诉后由中纪委和监察部直接派人去查处,同时要严惩捏造事实乱告者。

7、加强党政官员的思想教育及法律教育,让他们有执政无私为民的思想及知法守法。决不能让官员有做官是为了名利的思想,犯了法才知犯法的法盲。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扩大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积极推行和完善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差额考察、任前公示、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任职试用期等制度。加强人事管理和监督方面的制度建设,逐步形成相互配套、约束有力的干部考核评价体系和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机制。

 8、以后的司法机关要在中国共产党中央领导下真正独立.不受地方任何干涉.也许有人会反对司法机关要在中国共产党中央领导下正独立.那如果最高司法机关出现贪官污吏怎么办?我认为司法独立要在中国共产党中央领导下独立为好.司法机关官员的权力不但要有人监督还要有人领导才能清正廉洁的。

(中华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