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迪奥前后级功放机:让龙年的阳光照耀贵阳的刑事法庭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5 03:02:59

让龙年的阳光照耀贵阳的刑事法庭

(2012-01-23 00:01:17) 转载标签:

杂谈

杨金柱

陈光武

陈有西

贺卫方

刘桂明

司法监督

刑事辩护

刑讯逼供

分类: 休闲山庄      让龙年的阳光照耀贵阳的刑事法庭

            ---杨金柱律师龙年新春致首席大法官王胜俊先生的公开信

首席大法官王胜俊先生:

   龙年的钟声刚刚敲响,杨金柱律师在长沙向您致以新春的问候!

    由于小河区法院副院长张伦安在2012年1月16日的答记者问颠倒黑白将责任推给辩护律师,由于小河区法院在春节前通知被告人黎猛家属10天聘请律师的期限,为了阻止贵阳小河区法院在春节后继续对黎庆洪57名被告人涉黑案件的违法审理,为了让龙年的阳光照耀贵阳的刑事法庭乃至照耀中国的刑事法庭,故杨金柱选择在这特殊的时刻向您发表公开信。

     杨金柱、陈有西、迟夙生、周泽、朱明勇等19位黎庆洪案的辩护人于2012年1月14日向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发表了公开信,并且用特快专递邮寄给了您,不知您是否收阅?故仍然和此文一起发出。

    小河区法院所发生的一切,已经远远突破法律底线。作为中国的首席大法官,尽管您日理万机公务繁忙,但您还是有必要在万忙之中了解贵阳小河的法庭上到底发生了什么事情?为什么会发生这些事情?是否应该阻止这些事情的发生?因为这是您的职责所在!

 

    杨金柱首先向您说明贵阳小河区法院审判黎庆洪等57名被告人的刑事法庭,是杨金柱从事律师工作26年来见到的最低能、最荒唐、最无耻的中国刑事法庭 

   

    在这个刑事法庭上,开庭前两天就有近20位律师受到审判长一次或多次训戒!

     在这个刑事法庭上,审判长在开庭第二天上午短短两个小时之内,将三位律师逐出法庭,创造了中国刑事法庭在最短的时间内逐出律师人数最多的历史记录!

     在这个刑事法庭上,开庭的第四天上午,三届全国人大代表迟夙生律师的话音刚落,审判长在未做任何说明的情况下宣布将迟夙生律师逐出法庭,瞬间拥上23名刑事警察至迟夙生律师的辩护席前,导致迟夙生律师当场晕倒,创造了中国刑事法庭将现任全国人大代表逐出法庭的历史记录!

    在这个刑事法庭上,律师的后面坐着几十名来自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这些非司法警察依据那条规则可以在刑事法庭执行针对律师的公务(另有100多名警察在法庭上对付57名被告人)?

     这是一个没有给律师们提供基本工作条件的刑事法庭。该案有200余本案卷,律师们全部拍照拷贝在手提电脑里,律师们需要一张桌子摆放电脑。法庭除了给前面两排的律师们安放一张桌子之外,后面三排的20多位律师只有坐位没有桌子,甚至没有给律师们准备一个电源插座。经过律师们的交涉以后,法庭只解决了电源插座。至开庭第六天,后面三排的20多位律师仍然没有桌子,只能将手提电脑摆放在膝盖上,根本无法做法庭记录。

    这是一个对律师们缺乏起码尊重的刑事法庭。这个刑事法庭视40多位辩护律师如无物。无论是开庭之前还是开庭之中,法庭没有召开过一次由公诉人、辩护人共同参加的有关庭审程序的协调会议。法庭对律师们所提的合理建议置之不理。法庭在连续开庭五天之后,不征求律师们的意见即宣布星期六继续开庭,不顾律师们的强烈抗议,剥夺律师们的法定休息权利。

     这是一个随意剥夺律师们辩护权利的刑事法庭。这个刑事法庭以“与本案无关”和“服从审判长指挥”为由,随意制止律师们的提问和发言,关闭律师们的话筒,继而训戒律师、将律师逐出法庭。这个刑事法庭不准被逐出法庭的几位律师走进法庭继续为被告人辩护,非法剥夺了辩护人的辩护权利!

    上述事实是否属实,请您调阅当庭录像。 

 

    杨金柱提请您特别注意贵阳小河法庭上所发生的一切都源于小河法院对该案根本没有管辖权!这是一场完全丧失程序正义的审判!

    这是一个由贵州省高院2010年7月12日以“一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为由,撤销贵阳中院一审判决,并发回贵阳市中级法院重审的案件。贵阳市中院原来的一审只有17名被告,涉嫌8个罪名。经过补充侦查以后,被告人由17名增加到57名,罪名由8个增加到26个。特别是增加了原来一审所没有的被告人重伤致死一人、重伤两人的犯罪情节。但贵阳中院竟然指定小河区法院管辖。

    鉴于19位辩护律师签字的致“两高”公开信详细阐述了小河区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故在此不再赘述。

 

        杨金柱特别向您指出:即使我们两个都不是法律人,完全不熟悉法律条文,但只凭我们的生活常识来判断,也能够看出其中的猫腻。重庆李庄案二季玩的是地域管辖游戏,贵阳黎庆洪案二季玩的是级别管辖游戏。贵阳的权势者们玩弄法律把戏的目的是:只要在贵阳中院二审,一切皆可搞定!

     贵阳的权势者们就这样将神圣的法律玩弄于股掌之上!他们让庄严的国徽在小河的法庭上蒙羞!

    贵阳的权势者们躲在后面指挥着这一场非正义的审判,坐在审判席上的法官们只是提线木偶。

 

     小河区法院副院长张伦安2012年1月16日答记者问可以看出,他们执意要将这一场非正义的审判进行到底!他们已经执意要抹黑贵州省高级法院、抹黑最高人民法院、抹黑全中国的刑事法官!他们已经执意不要法律这一座牌坊了!

 

     杨金柱恭请您高度关注:程序正义是看得见的正义!如果小河区法院在春节后继续违法管辖审理该案,使该案完全丧失程序正义。那么,各地为黎庆洪案提供法律援助的刑辩律师们将源源不断汇聚贵阳。他们将前赴后继、飞蛾赴火!难道小河法庭能够将中国的刑辩律师们赶尽杀绝、全部赶出法庭?

     

    您作为守护国家法律这道最后屏障的首席大法官,有责任让黎庆洪案的审判回到法律的轨道上来!

     作为守护国家法律这道最后屏障的首席大法官,有责任让龙年的阳光照耀贵阳的刑事法庭!

    作为守护国家法律这道最后屏障的首席大法官,有责任让龙年的阳光照耀全中国的刑事法庭!

    期盼您制止小河区法院的违法审判!

    恭祝您和中国所有的法官们龙年吉祥!

                                               杨金柱律师

                                           龙年大年初一于长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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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关于贵阳黎庆洪等涉黑案程序严重违法要求监督纠正致两高的公开信

 

最高人民法院王院长:

最高人民检察院曹检察长:

 

    被告人黎庆洪等57名被告人被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正在由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我们是该案十余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

    我们在参与辩护当中发现贵阳及小河区两级司法机关存在极为严重的违法行为,众多辩护律师书面及口头异议,仍得不到纠正。无奈,故向您紧急反映。

    一、本案背景

   (一)2010年3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2009)筑刑一初字第1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黎庆洪等十七名被告人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8个罪名判处刑罚,其中第一被告人黎庆洪被判处总和刑期十九年六个月,决定执行十九年;

   (二)2010年7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134号刑事裁定] 以“一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为由,撤销前述一审判决,并发回贵阳市中级法院重审;

   (三)2010年8月1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2010)筑刑一初字第116号]准许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四)撤回起诉后,贵州省贵阳市公安局未释放被告人,反将在原案二审中接受过辩护律师取证的多位证人抓捕增列为黎庆洪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17名被告人的案件升级为嫌疑人达67人的特大涉黑案件,同时,还将多位被告人的亲属违法关押一年余。

   (五)2011年8月26日,此案降格由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至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法院,被告人增至57人,罪名从8个增至27个;

   (六)2012年1月9日,该案在小河区法院开庭审理,本应公开审理的案件,实际上却违法限制旁听,大量媒体及律师助理、被告人亲友均被拒之门外,而法庭旁听席却空余一片。

  

    二、案件程序严重违法

   (一)小河区法院违法管辖

   接受这个案件后,辩护律师一致向贵州省各级法院就小河区法院管辖此案提出了书面异议,强烈要求法院不予受理或转为由贵阳市中级法院一审管辖,理由为:

     1.黎庆洪等涉黑案原已由贵阳市中级法院一审审理,二审被贵州省高院裁定发回重审后,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关于撤回起诉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7条第(四)款规定,“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现在检察机关在撤回起诉以后,在原已审查过的涉嫌罪名及对应案件事实并没有改变的情况下,仅补充一些无实质变化的言词证据又重新追诉被告人,它不属于取得了“新的事实、证据”,法院在程序上即不应予以受理。

     2.从刑事诉讼法条文理解来看,撤诉后的“重新起诉”,应该指的是原撤诉的检察机关向原审判机关的“重新”起诉。该案原由贵阳市检察院起诉,贵阳市中级法院准许其撤诉后,“重新”提起起诉的应该是原起诉机关,“重新”受理此案的也应当是原审理机关贵州省贵阳市中级法院。小河区检察院之前不是起诉机关,也不是撤诉的机关,它无权发动撤诉后的“重新”起诉程序。

     3.该案原即已由贵阳市中级法院一审。重新起诉后,原有被告人、罪名一律保留,被告人还另行增加了40名,涉嫌的罪名也大幅度增加,既然原案已经达到符合中院受理的条件,现在这个案子绝对不能指定由基层法院管辖。

     4.本案还有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起诉书第32页指控“1999年以来,黎庆洪犯罪组织及其成员……用暴力、威胁、恐吓等各种手段,有组织地……实施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共造成死亡1人、重伤2人……等严重后果。”,起诉书第63页明确指控“被告人黎庆洪、黎崇刚应该按犯罪集团的全部罪行处罚”。如此,黎庆洪、黎崇刚须对故意伤害致死亡1人、重伤2人的刑事犯罪负责,仅此一项罪名就完全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甚至死刑。因此,这个案件必须由中级法院一审审理,不能违法降级指定基层法院审理。

     5.本案被告人所在地及犯罪行为地均不在贵阳市小河区,本案不存在管辖权不明及管辖权的争议,或者说有权管辖的法院不适合管辖的情形,贵阳市中级法院无权将应由自己审理的指定到小河区法院来管辖,小河区法院也无权受理小河区检察院起诉。

 很遗憾,法院对辩护律师庭前提出的书面异议及当庭一再强调的管辖问题,未予理会,坚持违法审判。

 

    (二)严重损害被告人的辩护权

    庭审中,就本案的法院管辖问题、公诉人、法官的回避问题以及非法证据排除的启动问题,我们多次向法院当庭表示异议,并对法官的某些决定表示反对,合议庭无视辩护律师合理异议及要求,强行开庭,将坚持异议的全国人大代表迟夙生律师等4名辩护人逐出法庭。驱逐律师后,法庭既不告知被告人有重新聘请律师的权利,也不给予部分重新委托的辩护律师以依法享有的辩护准备期,完全置被告人委托辩护的权利于不顾。

   

    纵观全案证据结合几天庭审控辩双方的发问,我们确信本案是一个完全不能成立的涉黑案件。这样一个疑点重重的复杂、重大案件,贵阳中级法院竟将此案降格到基层法院管辖,无非是要避开贵州省高级法院的二审监督;变相不公开开庭,无非是要避开媒体之监督;抓捕近十名证人,无非是要吓阻证人作证,遮闭真相。其方式,明显违法;其用心,路人皆知!

     综上,为维护中国法治的尊严,特向各位领导致此信函。这样的案件,不能这样侦查,不能这样起诉,更不能这样审理,望务必予以关切并责令相应司法部门立即改正!

                                                  

                                               黎庆洪案辩护律师

                                                2012年1月13日

                                                       

(签名页)

被告人黎庆洪辩护人:周  泽律师              杨金柱律师

被告人黎崇刚辩护人:朱明勇律师              陈有西律师      刘志强律师

被告人黎  猛辩护人:迟夙生律师             王  兴律师

被告人黄陆兵辩护人:周立新律师              李金星律师

被告人蔡  峰辩护人: 王誓华律师              杨明跨律师

被告人何春江辩护人:曾维昶律师              王  甫律师

被告人罗  浩辩护人: 吴鹏彬律师

被告人邓德坤辩护人:张锦宏律师              张  颖律师

被告人何菊建辩护人:李贵生律师              高  成律师

被告人李相建辩护人:钟  颖律师

被告人胡长江辩护人:李修蛟律师

被告人刘  语辩护人: 段万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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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金柱给各位网友拜年!

 

祝网友们龙年吉祥!

        万事如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