钾与强氧化性酸反应:环球时报:重新审视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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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时报:重新审视死刑

2012年01月21日08:49环球网社论我要评论(486) 字号:T|T

(原标题为:死刑正在中国被历史性再审视)

浙江省高院二审维持对犯集资诈骗罪的“女富豪”吴英死刑判决。该判决在互联网上引起很大争议。我们认为司法独立应当受到尊重,但舆论的态度反映了一个动向:中国社会对严重经济犯罪适用死刑正在经历历史性的再审视。

反对处死吴英的人,理由大体是一个:这是一起经济犯罪,没有命案。由于案犯是31岁的年轻女性,不排除这个身份帮她赢得了一定同情。去年几起舆论高度参与的涉死刑案件,如药家鑫案,主导性意见都是要求判处案犯死刑。其中云南邵通案,舆论是在终审未判死刑之后强烈要求改判死刑。吴英案是近年舆论对死刑犯要求改判非死刑的少有例子。

但看上去混乱的舆论,似乎甄别了这几个死刑之间的不同点。药家鑫和邵通案都是命案,故意杀人证据确凿,舆论的要求是对“杀人偿命”原则的捍卫。而吴英案是没有直接伤害生命的集资诈骗案,舆论在此案上发出的,是对“不杀人也偿命”的质疑。

尽管互联网上的声音总是复杂的,但围绕吴英案的舆论动向仍很不寻常。它是中国公众要求缩小死刑范围的一次态度宣示,如果将前几次舆论对死刑的介入连起来观察,那么可以看到一个趋势:中国公众要求将死刑的适用范围局限在故意杀人罪上。

当然这是不稳固的,杭州市前副市长许迈永因贪污罪被执行死刑,舆论中鲜有人质疑。当“仇官心态”和“保护生命”相撞时,后者仍然处于劣势。

虽然这次舆论的参与会再次对司法独立形成干扰,但中国公众对死刑态度的温和转变,他们对“不杀人不偿命”的首次集体呼吁,却与人道主义对待重犯的世界司法潮流形成了契合。

长期以来,“钱”和“命”在中国人的集体意识中是连在一起的。部分原因是中国人太穷了。经济犯罪如果涉案金额巨大,“以命抵债”天经地义。这样的观念已同世界上很多国家的司法精神相去甚远。

中国减少死刑应坚决从经济犯罪领域起步。这次围绕吴英死刑的争议表明,社会已对“不杀人不偿命”有了一些思考和最初的共识,中国立法和司法机构应抓住这个机遇,使减少死刑在中国获得突破。

“不杀人不偿命”应适用于所有经济犯罪者,包括民愤巨大的贪官。要帮助对生命的尊重战胜盲目的仇官情绪。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舆论权力面前的坚持,这与它在权贵面前的坚持具有同样的意义。

任何国家的法律都与社会的思想和道德面貌是大的契合关系,社会观念的重大变化必然会对司法产生影响。希望最高法院在是否核准吴英死刑的问题上,对中国社会死刑观念的变化做出准确的评估。

公众都有权利表达自己对吴英案宣判的看法,但司法独立最终是硬道理。从这个意义上说,无论最高法院最终是否核准吴英的死刑,只要在程序上是合法的,它都是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