鬼畜美学:[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附加团体生命尊严提前给付保险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8 19:03:43
   [“提前给付保险金”的给付]
  被保险人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诊断确定为严重疾病末期,并经保险公司医师认定其所患疾病依现有医疗技术无法治愈且根据医学及临床经验其平均存活期间在六个月以下者,可向保险公司申领“提前给付保险金”,但申领以一次为限。
    主合同为终身保险时,被保险人可在其有效期间且于保单生效日起一年后向保险公司申领“提前给付保险金”;主合同为定期保险时,被保险人可在其有效期间且于保单生效日起一年后与保险期满日前二年内向保险公司申领“提前给付保险金”。
    “提前给付保险金”的金额以申请当时主合同疾病身故保险金的50%为限,且同一被保险人依各保险合同所申领的“提前给付保险金”总额以人民币10万元为限。
    保险公司给付“提前给付保险金”后,主合同的保险金额、各项保险给付、保险单现金价值及续期保险费均按“提前给付保险金”与当年度疾病身故保险金的比例相应减少。  [“提前给付保险金”的返还]
  主合同为定期保险,被保险人在其有效期间且于保单生效日起一年后与保险期满日前二年内按本附加条款申领“提前给付保险金”,且该被保险人于主合同终止之日时仍生存,则该被保险人必须于主合同终止之日起10日内,无息对保险公司全额返还已领取的“提前给付保险金”。该被保险人未返还的,由投保人负责返还。  [适用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适用本附加条款:
    一、被保险人曾依本附加条款申领“提前给付保险金”;
  二、主合同终止;
  三、主合同的保险期间小于四年。  [附加条款的订立]
    本“生命尊严提前给付”附加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自附加于主合同后开始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