冈仁波齐峰传说:政策性农业保险:亟待逾越体制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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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农业保险:亟待逾越体制性障碍

2009年03月13日 10:53   来源:农民日报   [我要发表评论]  [推荐朋友]  [打印本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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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模式过于单一可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

        近些年来,中央很重视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已经在全国各地区全面起步。但总体看,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仅为农业产值的3.2‰,覆盖面积仅占我国耕地面积的1/4,发展模式还不成熟,对农业生产的保障能力相对有限。

        全国人大代表、山东保监局党委书记、局长任建国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目前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基本经营模式还是将业务委托给商业性保险公司来做,政府给予一定的补贴。这种运作模式仍处于试点阶段,相对比较粗放。再加上我国农村地区幅员辽阔,农业生产情况差异大,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在发展过程中需要继续完善。

        任建国提出,可由政府成立非营利性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统一进行农业保险的产品设计、管理和经营,建立政府主导和管理、市场化经营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运作模式。对重点农产品进行统保。例如,全国范围内对小麦、水稻、棉花、生猪、奶牛等战略性农产品资源进行统保,各级地方政府可在烤烟、林木、茶叶、蔬菜、水产养殖等优势特色产业上开展统保试点。

        全国政协委员、天津市水产养殖病害防治中心副主任王玉佩提议,可建立政策性保险基金会,以基金形式运作农业保险。

        制度性安排欠缺尽快推进农业保险立法

        在农业保险发展的过程中,立法的迫切性逐渐增大。许多代表委员指出,现在,国家还未出台专门的农业保险法,也没有专门的农业保险管理条例。法律法规不完善,导致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组织推动方式、准备金积累等方面缺乏明确的制度安排。

        “健全我国农业保险法规是农业保险发展的前提和保障。”王玉佩委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尽管我国农业法、保险法对农业保险有原则性的规定,但这些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我国发展农业保险的立法工作应尽快列入有关部门的议事日程,使农业保险可以在法律的框架内健康发展。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总裁吴焰也提出,由于没有立法支持,一些地方政府以及试点公司对于如何规范运作和目前各项支持政策的持续性存在疑虑,因此在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建立长效机制方面,显得力度不足。

        基层保险机构缺乏积极性应加大对基层的财政补贴力度

        因风险和成本原因,政策性农业保险费率水平较高,单靠农民难以独立负担这块支出。因此,国家出台了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政策,由各级财政和农户共同负担保费。“但从实际经营情况来看,基层政府的财政补贴资金往往不能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影响保险公司的经营核算和偿付能力,也影响了基层保险机构的积极性。”任建国代表介绍,2008年,全国政策性农业保险政府财政补贴未到位资金为10.48亿元,约占当年保费的十分之一。

        对于这个问题,民建中央高度关注,他们提出应加大财政对农业保险的补贴力度。首先,逐步把对农业保险保费的补贴提高到占当年农业增加值的一定水平,以后逐年适当提高补贴比例。其次,落实各级财政对农业保险的补贴责任,发达省份的农业保险补贴可由各省财政负担,落后省份和农业大省的农业保险补贴可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

        任建国代表提出,应尽量取消基层县市的财政补贴分担部分。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减免所得税,允许税前从经营盈余中扣除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保险准备金,以增强其经营实力。

        巨灾面前无能无力应建立巨灾风险保障机制

        今年年初,我国许多地区遭遇了50年一遇的特大旱灾,但是在10多个遭受旱灾的省(市、区)中,只有安徽省明确将旱灾列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保险责任,而其产生的旱灾赔付款目前也只有区区2.4万元。这一情况引起了代表委员们的深思。

        任建国表示,在巨大灾害损失面前,农业保险之所以表现得无能为力,除了覆盖面窄外,还因为缺乏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大范围的旱灾、雨雪冰冻、地震灾害等,往往带来农业的巨大损失,而普通商业保险很难承受,所以需要建立由财政支持的农业巨灾风险基金制度。

        全国人大代表、宁波滕头集团公司董事长傅企平认为,巨灾风险保障基金的资金应以行政政策和市场手段多渠道筹集,主要来源是:从中央和省市两级财政预算中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从农业保险的保费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从民政和水利部门每年安排的救灾、防洪费用中划归一部分,从社会各界捐赠中拿出一部分,从农产品流通渠道中征收一部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封闭运行。

        民建中央提出,应构建对农业保险的再保险和农业巨灾风险承接机制。国家再保险公司要扩大业务范围,把对农业保险的再保险作为重要的业务内容。

    (责任编辑:施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