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乐我净是好是坏?:同一标的两份合同 “白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9 05:53:41

同一标的两份合同 “白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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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荥阳市苌先生来电咨询:

  现在,一些建筑工程在承包过程中,当事人经常就同一合同标的签订两份价款不同的合同。请问,这种情况下,两份合同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答:这种现象在现实生活和司法实践中十分普遍,我们通常把其称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黑白合同”。它是指合同当事人出于某种利益的考虑,对同一合同标的物签订的、价款存在明显差额或履行方式存在差异的两份合同,其中一份作了登记备案公示,另一份仅由双方当事人持有,登记备案的合同称之为“白合同”,仅由双方当事人持有的合同称之为“黑合同”。

  建筑工程“黑白合同”主要有两种情形:一、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前与投标人进行实质性谈判,要求投标者承诺中标后按投标文件签订的合同不作实际履行,另行按照投标之前约定的条件签订合同并实际履行,以压低工程款或让施工单位垫资承包等;二、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配合进行徒具形式的招投标并签订双方明确不实际履行的合同,或者干脆直接编造招投标文件和与招投标文件相吻合的合同用以备案登记而不实际履行。但无论是哪种情形,建筑工程“黑白合同”总会体现为一个是经过有关政府部门备案登记的合同,一个是未经备案登记的合同。

  有关“黑合同”和“白合同”的效力问题,我们认为,只有经过有关政府部门备案登记的“白合同”才是合法有效的,受法律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工程价款结算应当以“白合同”即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依据。同时,我国《合同法》和《招投标法》中也规定了中标合同的变更必须经过法定程序,“黑合同”虽然可能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由于其形式不符合法律强制性规定,是不能产生变更为“白合同”的法律效力的。因此,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这样才能避免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才能从根本上制止不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的公平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