饿就胃疼怎么回事:签订了承包协议 仍要给员工支付薪水·每日商报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9 16:21:58
商报讯 (记者 胡鸿) 企业为了追求经济效益,常常用各种激励方式试图将员工的能量发挥到最大。内部承包经营,就是最通用的一种方式。
杭州城东一家服饰公司明明与员工签订了承包协议,约定自负盈亏,到年底却遭到上门讨薪员工的起诉,结果竟以失败告终。18创富网创富导师赵寻了解案情后,一针见血指出了这家服饰公司的失策之处。
案情回顾:
小任原是一家服饰公司的销售员,业绩不错,被小袁看上,就跳槽到小袁的服饰专柜。一开始,小任都能如期领到自己的工资奖金,但近几个月专柜的效益不好,小任不但拿不到奖金,连工资都不见影子了。
其实,不但小任没拿到工资奖金,小袁自己也没拿到钱。面对小任的追讨,他决定与小任一起去公司要个说法。
人事主管告诉小任,小任是由小袁招聘的,小任工资的事情应该由小袁负责,因为小袁从2010年1月开始就和服饰公司签了一份《承包协议》,约定小袁承包城东专柜,自力更生,服饰公司不再发给小袁工资。
小任发了愁,到底该找谁要工资呢?小袁也在琢磨,专柜效益不好,自己生活也存在困难,单位是不是应该发给工资呢?
小任和小袁都将服饰公司告上了法庭。两人的请求均是服饰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补交社会保险。
法庭宣判,城东服饰公司因拖欠员工工资而最终败诉。
律师观点:
此案的关键在于小袁和单位的关系,他们之间到底是否还存在劳动关系?如果存在,则单位需要支付小袁的工资。
内部承包协议不能否认劳动关系
小袁和单位签订了一份承包协议,这份承包协议从性质上来讲,其实是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一种外在表现形式,也就是 “内部承包”或“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这种形式往往是企业为了激发员工的积极性而创设的,它不同于“业务外包”或“外部承包”,业务外包是一种承揽合同关系,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小袁是单位招聘进来的员工,劳动合同期限未满,双方也没有解除劳动关系的约定,双方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不能否认双方依旧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向员工支付工资以及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企业应尽的法定义务,不能因为双方存在约定而不履行。
小任与公司早就建立事实劳动关系
再看小任和单位的关系。很明显,小任一直在服饰公司所设的城东销售专柜工作,工作职责是销售服饰公司生产的服装产品,小任的工资也一直由服饰公司发放。虽然双方没有订立任何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双方已经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
这是因为,第一,小任和服饰公司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第二,小任接受服饰公司的劳动管理,从事服饰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第三,小任提供的劳动是服饰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
小袁雇佣小任是职务行为
有读者可能会认为,小任既然是由小袁直接雇佣来的,就应该由小袁负责其劳动报酬。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小任虽然是小袁“招任”的,但小袁的身份是服饰公司的业务经理,小袁对外招工和经营的行为是代表服饰公司进行的职务行为,而非个人行为。
根据职务行为的相关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小袁雇佣小任的行为,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应由服饰公司承担。据此,服饰公司应当支付小任的劳动报酬,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作为单位,总是希望招聘的员工都是得力干将,能够创造足够的财富,可多种原因让事实并非如此。如果单位在和小袁签承包协议时,小袁先提出辞职申请,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再协商承包事宜,结果就不会如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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