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ral march:辩证逻辑与诡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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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辩证逻辑
研究人类辩证思维的科学,即关于辩证思维的形式、规律和方法的科学。它把概念的辩证运动以及如何通过概念反映现实矛盾的问题作为自己的主要研究对象,是认识科学中一门关于思维辩证运动的逻辑。恩格斯最早明确地把这种逻辑称之为辩证逻辑。
性质 辩证逻辑通过概念、判断、推理等发生于思维中的抽象形式(见思维形式的辩证法),对外部世界作出概括的、近似的然而却是本质的反映。它的基本特征是把对象看作一个整体,从内在矛盾的运动、变化及其各个方面的相互联结中考察对象。这种逻辑既不同于把对象看作是静止、孤立的形而上学思维方式,也有别于以既成的、确定的思维形式从静态角度认识对象的传统逻辑(见形式逻辑)。科学的辩证逻辑如同马克思主义哲学在哲学中的革命变革一样,也是思维科学中的重大变革。它的产生既是对形而上学思维方式的革命,也是对传统逻辑观念的突破。它与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认识论(见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与形式逻辑,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由此构成它自身所特有的性质和作用。
辩证逻辑与辩证法、认识论 它们之间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辩证法作为自然界、人类社会和思维的运动、发展的普遍规律的科学,既是研究外部世界运动发展的学说,又是研究认识与思维运动发展的学说。认识论是以研究认识的运动和发展,即人类知识产生的全部过程为主要内容的。辩证逻辑以思维的辩证运动和发展,即辩证思维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它们分别从不同角度反映客观世界的运动发展。因此,辩证法、认识论、逻辑三者是一致的(见辩证法、逻辑与认识论的统一?)
辩证逻辑是唯物辩证法在思维领域中的具体运用,它通过自身的范畴表现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规律。辩证逻辑又是逻辑科学本身发展的结果,它在研究辩证思维如何反映外部世界的运动、变化和发展时,侧重于揭示辩证思维本身所特有的规律性。辩证逻辑与认识论既统一又相区别,一方面,它所研究的辩证思维的形式、规律和方法,是从人类认识的历史中总结出来的,从这点上说,辩证逻辑就是认识论;另一方面,它主要是研究理性思维的辩证运动,如概念、判断、推理等的辩证关系,而不包括感觉、知觉、表象的形成以及它们与概念的关系在内的整个认识的辩证运动?。
辩证逻辑与形式逻辑 两者都是研究思维的,但它们是从不同的侧面以不同的方式进行研究。形式逻辑主要从形式结构上研究思维的形式和规律。它是由固定范畴建立起来的科学体系,是对既成的、凝固的、间断的认识成果进行概括和总结,只是反映客观对象间最普通、最简单的关系。形式逻辑推理的每一个环节都是完全确定的,界限分明的,它用逻辑符号来指称对象,有一套严密的逻辑规则,能够进行精确的逻辑演算。辩证逻辑并不纯粹研究思维的形式结构,而是从形式与内容的有机结合上,从表现在思维形式之中的认识内容、结合人类的认识过程来考察思维形式的联系、运动、发展和转化的规律。所以,辩证逻辑是以流动范畴建立起来的科学体系,是抽象和概括人类认识的发展、变化的连续方面,反映客观对象间的辩证联系,是以概念展开的方式实现其逻辑进程的。
辩证逻辑与形式逻辑具有不同的逻辑功能,各有其适用范围。无论是客观对象本身还是反映客观对象的思维形式,都具有相对稳定和运动发展的两种状态。这就需要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互相配合、互相补充,共同作用于人类思维的过程。辩证逻辑并不代替和贬低形式逻辑在科学认识中的地位和作用,人们在辩证思维过程中,同样需要遵循形式逻辑的规则;同样,形式逻辑也不能否定或贬低辩证逻辑。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都将随着科学的发展和对思维的充分研究而不断取得新的成就,成为科学思维不可缺少的手段。
历史发展 辩证逻辑的产生是与人类辩证思维从自发到自觉的发展相伴随的。科学和哲学的发展,人们对辩证思维的研究也从古代的自发阶段,逐渐地发展到近代的自觉阶段。
古代对辩证思维的研究 它包含在古代朴素的辩证法中。中国古代朴素的辩证法思想,不仅表现在对自然界的认识上,也表现在对思维本身的认识上。先秦时期的许多哲学家十分重视思维与现实的关系,已经在一定程度上意识到概念与现实相符合及其流动性和灵活性的问题(见先秦逻辑思想?)。《老子》中关于"正言若反"的提法,就包含着对立概念相辅相成的思想。惠施?已注意到概念的可变性、相对性。公孙龙则比较强调概念的确定性、绝对性。荀子提出概念和实在的统一问题,指出概念既"静"又"动",包含着矛盾而且在不断发展。他关于"辩合"、"符验"和"解蔽"的方法,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分析与综合的统一?、归纳与演绎的统一?的意义。
古代印度哲学在生与灭、断与常、有与无、一与异等概念及其相互关系的探讨中,反映出对概念辩证法的认识和研究成果(见印度哲学史?)。
古希腊对辩证思维的认识,主要表现在论辩术中,一些哲学家通过揭露辩论中的矛盾以探求真理,从而提出了关于概念之中存在矛盾的思想。古希腊哲学家,从考察外部世界的辩证运动转向考察人类思维自身的概念运动,是从爱利亚学派开始的。列宁在《哲学笔记》中写道:"讲述爱利亚学派时,黑格尔谈到辩证法:......'我们在这里'(在爱利亚学派中)'发现了辩证法的开端,即纯粹的思维在概念中的运动的开端;同时还发现思维与现象或感性存在之间的对立'"。被亚里士多德称为"论辩术的创始者"的爱利亚的芝诺在对运动可能性的诘难中,从反面揭示了作为矛盾现象的客观运动与思维如何反映运动这两者之间的矛盾,正如列宁指出的那样,"问题不在于有没有运动,而在于如何在概念的逻辑中表达它"(《列宁全集》第38卷,第 281页)。芝诺已经接触到运动是矛盾,以及如何通过概念来表达运动及其矛盾的问题。柏拉图继承、发展了苏格拉底关于普遍概念的思想和论辩术,他把"理念"看作独立于感性事物的普遍的实体,并从对立统一的关系中考察了概念与范畴之间的区别、联系和转化的问题。      古希腊对辩证思维的认识,在亚里士多德那里达到了高峰。他在创立传统逻辑的同时,还为后人研究辩证逻辑范畴体系留下了许多有价值的材料,如关于范畴的相互联系和流动的思想等等。但是,由于当时的科学发展状况和认识水平的限制,亚里士多德没有而且不可能对辩证思维的本性、形式和规律进行自觉的研究。从古代到近代,形式逻辑是思维形式研究中占主导地位并发展比较成熟的一门工具性学科。
近代对辩证思维的研究 从15世纪下半叶起,近代自然科学逐渐兴起,人们开始对各种自然现象进行分门别类的研究。但在这个阶段由于哲学上形而上学思维方式盛行,因而妨碍了对辩证思维的研究。到18世纪末和19世纪初,随着科学的发展,要求对自然现象和科学各部门之间的联系进行综合考察,这就向人们提出了自觉运用辩证思维的任务。德国古典哲学家真正开始了对辩证思维理论的探讨,其中I.康德尤其是G.W.F.黑格尔?最为突出。从这时起,辩证思维研究才进入自觉发展的阶段。
康德认为,传统的形式逻辑是分析的,它以不出现矛盾为基础,因而不能提供真理的充分条件。他提出自己的先验逻辑,认为它是综合的,是能够提供真理的逻辑。康德的"先验逻辑"由"分析论"和"辩证论"两个部分组成,并认为"分析论"是关于知性的学说,"辩证论"是关于理性的学说。理性按其本性来说是辩证的,它有认识"物自体"的要求,然而又无力加以认识。当理性把世界作为整体进行考察时,就会出现无法解决的"二律背反",这种"二律背反"中的一方与另一方一样,都不能被驳倒。康德的"二律背反"学说,实际上涉及到思维如何把握世界的有限与无限、简单与复杂、自由与必然等辩证矛盾的问题。但由于康德哲学存在二元论的不可知论的缺陷,这类问题也不可能真正得到解决。
黑格尔从理论上对人类的辩证思维作了系统的论述。他重新审查了传统的形式逻辑,没有全盘抛弃形式逻辑,只是反对把逻辑作形而上学的抽象同一(见抽象的同一性?)的了解而停留在知性逻辑阶段上。他批评康德把范畴看作与内容相脱离的纯粹的主观形式的观点,认为思维形式、逻辑的概念和范畴是有内容的,人的理性是能够认识真理的。逻辑必须进到辩证思维的理性逻辑阶段去把握多样的、包含内部矛盾的具体同一(见具体的同一性?)的整体,把握变动不居的发展过程。这种逻辑就是运用辩证思维所建立的理性逻辑(见知性逻辑与理性逻辑?)。黑格尔在客观唯心?主义一元论的基础上,把辩证法、认识论和逻辑统一起来,把辩证法运用于认识过程,运用于人的逻辑思维,解决了康德提出的"二律背反"问题,揭示了思维形式、规律和方法研究的新的方面和方向。他在哲学史上第一个明确地提出逻辑与历史的统一和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阐述了归纳与演绎、分析与综合的辩证关系。黑格尔认为,概念、范畴是流动和相互转化的,概念的展开是一个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过程,人的认识发展与这个过程是相一致的。因此,必须结合思维形式中所贯穿的内容、结合人的认识过程,考察思维形式,建立不同于形式逻辑的理性逻辑。他运用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建立起唯心主义的理性逻辑体系。尽管黑格尔的逻辑体系是头足倒置的,而且其中有不少牵强附会的地方,但他关于理性逻辑的许多合理思想乃是科学的辩证逻辑的重要思想来源。
科学的辩证逻辑的建立和发展 随着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产生,科学的辩证逻辑才真正建立起来。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创立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过程中,全面地改造了黑格尔的唯心主义逻辑体系,吸取了他关于理性逻辑的许多合理思想,提出科学的辩证逻辑的基本原理。马克思、恩格斯从辩证法、认识论和逻辑在唯物主义基础上相统一的立场出发,把客观世界的运动及其反映在人的认识中的思维运动看作是自然历史过程,阐明了思维辩证法与客观辩证法、思维规律与人的认识发展历史的关系,指出主观辩证法即辩证的思维乃是客观外界到处盛行着的辩证运动的反映。强调只有以对概念的辩证本性的研究为前提的逻辑,才能正确把握外部世界的运动和变化。      马克思在1858年1月14日给恩格斯的信和1868年5月9 日给J.狄慈根?的信中谈到,他设想写一部关于辩证法的专著,虽然这一愿望没有实现,恩格斯也没有留下辩证逻辑的专著,但他们都在自己的研究和著述中,实际运用了辩证逻辑。马克思的《资本论》是实际运用辩证逻辑的典范。马克思在研究资本主义经济的大量材料的基础上,通过科学抽象,形成各种科学概念、范畴,并在把概念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逻辑进程中,再现了资本主义经济运动的规律。从而,使复杂的经济现象简明、清晰地表现为概念、范畴的理论体系,揭示出资本主义产生、发展和灭亡的必然性。(见《资本论》的逻辑?)
恩格斯在《反杜林论》?、《自然辩证法》等著作中,对辩证逻辑的许多重要原理作了专门的论述,如:辩证思维对科学研究的重要性、思维形式与人的认识过程的关系、思维形式和方法的辩证法等等。他阐明了辩证逻辑的基本内容和研究方向。
基本内容 辩证逻辑研究概念、判断、推理等思维形式在推演、变化中的规律性、特点及其体现在思维方法上的辩证关系,它通过自身特有的逻辑范畴建立逻辑体系。辩证逻辑的基本内容包括基本规律、形式、方法以及逻辑范畴等。     规律 辩证逻辑的基本规律是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规律在思维中的具体表现。客观世界中存在的对立统一关系,在辩证思维中被反映为思维在把握具体真理的过程中,从抽象同一走向具体同一的内在发展机制。辩证逻辑的基本规律贯穿于辩证思维过程的始终,表现为概念、判断、推理的矛盾运动。概念的联系、转化达到具体的同一,就是辩证逻辑的基本规律在概念中的体现;具体概念的展开,就是判断的肯定和否定的矛盾运动;判断从肯定到否定,再从否定到肯定,以至最后得出结论的统一运动过程,就是判断展开为推理和论证的运动。在思维中所进行的概念、判断、推理的推演和变化等一系列矛盾运动,达到主观和客观的统一,最终是由实践来证明的。因此,辩证逻辑的基本规律不仅要求辩证思维的逻辑进程必须以客观现实的矛盾运动为前提和出发点,而且要求辩证思维过程的每一步都用实践来检验。实践是逻辑思维的基础,也是检验思维正确与否的标准。逻辑思维本身随着实践的发展而发展。辩证思维遵循着逻辑的基本规律而展开,在反映客观现实矛盾的基础上不断前进。
形式 辩证逻辑把思维形式看作是与内容,即与思维所反映的在现实中客观存在着的事物不可分割地联系着的形式。因而,它对概念、判断、推理等逻辑思维基本形式的理解,与其他研究思维形式的学科不同。
概念是辩证思维的最基本形式,辩证思维的其他形式实际上都是概念的展开和推演。辩证逻辑把对概念的辩证本性的研究作为前提和基本任务,它研究概念的形成、发展及其内在的矛盾运动。概念在反映客观现实时,具有一个从抽象向具体发展的过程,它不会只停留在抽象的阶段上。否则,它就不可能把握客观事物的整体,再现事物多样性的统一。只有在概念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真正反映了事物的本质及其内在的必然联系时,才会达到主观与客观、普遍与特殊的辩证统一,从而形成具体概念。具体概念不是思维的外在形式,而是思维的本质内容和矛盾运动的形式。
从抽象概念到具体概念及概念之间逻辑联系的过程,是概念展开为判断、推理的运动。原先蕴涵在概念中的矛盾,在判断中以进一步展开的形式显露出来。辩证逻辑正确区分了思维中的逻辑矛盾和客观现实中存在的辩证矛盾(见逻辑矛盾与辩证矛盾?),认为判断必须反映客观现实中的辩证矛盾,把判断看作是反映这种矛盾的必要的思维形式。辩证逻辑不把各种不同的判断形式平列起来,而是从判断的发展和相互转化中揭示它们之间的隶属关系。判断的隶属关系表现着它们的运动,表现着它们以认识深化过程为基础的相互推导,从而明确每一判断形式的认识意义。判断形式的分类及其相互隶属关系反映认识的历史发展。判断形式由单一性判断到特殊性判断和普遍性判断的运动,是思维为了认识事物客观过程的规律性的一种运动形式,从而也是科学认识的一般规律。
辩证逻辑不是从静态上,而是从认识内容的变化、发展的实际过程为依据去研究推理。它并不否定在人类思维的发展中形成的并为形式逻辑所概括的精确、严密的推理形式,但它同时认为,归纳与演绎在人类思维过程中是辩证统一的。思维借助于这些推理形式,从已知到未知,获得关于事物的具体真理性的知识。在确定推理结论的真实性时,辩证逻辑则要求用实践去检验。在辩证逻辑中,逻辑证明和实践证明是相统一的,《资本论》第 1卷关于商品上升到货币以及货币转化为资本的分析,就是逻辑证明和实践证明相统一的范例。辩证逻辑推理的一个主要特点,是把推理过程看作分析矛盾和觖决矛盾的过程。
辩证逻辑对科学理论这种思维形式给予特别的注意。科学理论是由一系列概念、判断、推理组成的对某一科学领域系统总结的思维形式。辩证逻辑研究科学理论的发生和发展的规律性以及在科学理论的形成和发展中各种思维形式的相互关系。
方法 辩证逻辑的方法是辩证思维的逻辑工具,是人们对辩证逻辑基本规律的认识和运用,是科学研究中不可缺少的理论思维手段。辩证逻辑的基本方法主要有:从抽象上升到具体、归纳与演绎的统一,分析与综合的统一,以及逻辑的与历史的统一。这些方法既不能相互代替,又相互联结,共同作用于人类辩证思维的全过程。
从抽象上升到具体,既体现了人类辩证思维最基本的特征,又是辩证逻辑最主要的方法。抽象是指事物某一方面的本质规定在思维中的反映,它作为逻辑的起点表现在思维行程中。具体是指思维对事物各方面的本质规定的完整的反映。现实中的具体,是直观和表象的起点;而作为思维中的具体,则在思维进程中表现为结果或逻辑的终点。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要求人们客观地分析、研究对象各个方面的本质规定及其内在联系,以便在概念或范畴的相互联结上,从起点经过中介到达终点,形成一个反映客观必然联系的逻辑体系。这种方法反映了科学的认识从具体到抽象、再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发展过程。它不仅要求把具体事实作为科学抽象的依据和前提,而且要求从抽象上升到具体,使对客观事物抽象的规定在思维进程中导致具体的再现。
辩证思维中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逻辑进程,离不开归纳和演绎的统一、分析与综合的统一的方法。归纳是从个别性的或特殊性的前提推出一般性结论的方法。演绎是从一般性的前提推出个别性的或特殊性结论的方法。辩证逻辑从人的认识是在实践基础上由个别到一般、又由一般到个别的完整的认识过程出发,把归纳和演绎看作是相互联系、相互渗透和相互转化的辩证统一的方法。这种方法要求人们从一般和个别、普遍和特殊的相互联结上把握事物的内部矛盾,分析事物的矛盾运动。分析是思维把事物分解为各个部分加以考察的方法。综合是把事物的各个部分联结成一个整体加以考察的方法。辩证逻辑把分析与综合看作是同一方法的不可分割的环节,两者相互依存、相互渗透和相互转化。每一具体概念的形成,既要分析对象的各个方面,又要综合地把握对象的整体。在辩证思维过程中,从提出问题到解决问题,每一步都是分析与综合方法的结合运用,一切论断都是经过分析和综合的结果。归纳与演绎的统一、分析与综合的统一既是辩证思维的逻辑方法,又是各门具体科学认识事物的一般科学方法。
在辩证思维中,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逻辑进程,与客观现实的历史和人类认识的历史进程是一致的,逻辑的进程是历史发展过程在思维中的概括反映。逻辑的与历史的统一的方法,要求思维或理论的逻辑进程与现实的历史发展进程相一致,与思维或理论的发展历史相一致。所谓历史的方法,就是遵循历史的顺序把握历史现象的基本线索,把握它的内在联系,从而揭示历史发展的必然性;所谓逻辑的方法,就是从理论思维形式最基本的关系出发,揭示一切矛盾的萌芽,把握事物发生发展的规律。虽然在历史学科中,往往突出历史的方法,而在理论学科中突出逻辑的方法,但二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理论的研究不能脱离历史和现实;同样,历史的研究也不能脱离理论和逻辑。这种逻辑的与历史的统一的方法,要求人们在科学研究和建立科学理论时,必须揭示对象发展过程与认识发展过程的规律性;在安排理论体系各个概念、范畴的逻辑顺序时,应当符合被考察对象的历史发展的基本线索,反映它的内在联系。
逻辑范畴 逻辑范畴是从各门具体科学中概括出来的最一般的概念,是思维把握真理的必不可少的手段。辩证逻辑的范畴, 如归纳、 演绎、分析、综合、抽象、具体等等,是辩证思维的基本环节,也是构成辩证逻辑体系的纽带。它具有认识与思维方法的功能和特点,是在各门科学中发挥着普遍有效的逻辑方法和工具的作用。
辩证逻辑的范畴是对客观世界辩证运动的本质反映,又体现着辩证思维的基本特性,同时还标志着人类认识的深化。因此,要立足于辩证法、认识论、逻辑三者一致的基础上考察逻辑范畴。辩证逻辑主要从逻辑功能这一侧面研究范畴,说明三者之间的联系和区别。它既研究各门科学所共同使用的范畴,又研究自身的范畴体系,揭示客观现实的最一般联系以及人们对其认识发展的最一般途径。建立辩证逻辑的范畴体系是科学发展的需要,它有助于科学研究和科学理论的系统化。
意义和争论 自从人类进入自觉运用和研究辩证思维阶段以来,辩证逻辑的意义和作用愈来愈被人们所认识,它在现实生活中发挥的作用也愈来愈大。然而,它作为一门正在发展和完善的关于辩证思维的科学,在许多方面还很不成熟,对它的内容、特点乃至性质等等,学术界一直持有不同看法。
意义 辩证逻辑是一门理论思维 "艺术" 的科学。研究和掌握这一理论思维"艺术",对于发展科学和提高人类的理论思维能力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人们在纷繁复杂、变动不居的世界中认识周围的现实,揭示其变化发展的规律,需要运用理论思维的逻辑工具。辩证逻辑正是为人们提供了一种认识和说明客观真理的科学手段。掌握和运用辩证逻辑,也能帮助人们在思想上与主观主义?、形而上学、诡辩论、相对主义等划清界限,提高自觉运用辩证思维的能力。           辩证逻辑是一门发展中的科学。它的生命力就在于同人类的社会生活,同人的实践以及现代科学的发展息息相关。一方面,它需要不断总结人类思维发展的材料,认真研究整个人类认识史,研究个体思维发展史,概括、总结各门具体科学的新成果;另一方面,它又起着指导和帮助人们自觉进行辩证思维的作用。辩证逻辑的方法是各门科学普遍适用的方法,它的各个范畴和规律都具有普遍的方法论意义。
争论 对于辩证逻辑这门学科的性质,国内外学术界有几种不同的观点:①根据对辩证法、认识论、逻辑三者同一原理的理解,认为辩证逻辑就是辩证法;②辩证逻辑属于世界观和方法论的学科,逻辑则属于工具性的学科,因而辩证逻辑是哲学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不是逻辑的一个分支;③辩证逻辑属于工具性的学科,尽管现在它似乎属于哲学的范围,但将来也会象以往历史中其他具体科学曾经发生过的情况那样,从哲学中分离出来,成为一门独立的、具体的逻辑学科;④辩证逻辑是研究思维辩证运动的科学,它与哲学有不可分割的联系,然而它又是逻辑。
B 诡辩论
诡辩,指为明显的谬误或与公认的合理观念相对立的谬见提供论据的似是而非的推理和论断。诡辩所使用的论证手法称作诡辩术。诡辩论思想方法的实质是主观主义和形而上学,研究和批判诡辩论是在同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的斗争中坚持和发展唯物辩证法的一个重要方面。
所谓诡辩就是有意地把真理说成是错误,把错误说成是真理的狡辩。用一句简单明了的话来说,就是有意地颠倒是非,混淆黑白。玩弄诡辩术的人,从表面上来看,似乎能言善辩,道理很多。他们在写文章或讲话的时候往往滔滔不绝,振振有词。他们每论证一个问题,也总是可以拿出许多“根据”和“理由”来。但是,这些根据和理由都是不能成立的。他们只不过是主观主义地玩弄一些概念,搞些虚假或片面论据,做些歪曲地论证,目的是为自己荒谬的理论和行为做辩护。
在西方哲学史上,黑格尔可以说是第一个对诡辩论做系统批判的哲学家。他曾经指出:“诡辩这个词通常意味着以任意的方式,凭借虚假的根据,或者将一个真的道理否定了,弄得动摇了;或者将一个虚假得道理弄得非常动听,好像真的一样。”黑格尔的着段话,揭露了诡辩论有意颠倒是非、混淆黑白的特点。
诡辩论本身是一种方法论。更确切地说,诡辩论是一种论证方法,它的根本特点是一种歪曲的论证。诡辩既不同于一般的武断,也不同于谣言。武断,是根本没有理由,人们一看就看得出它是强词夺理;谣言,它纯粹是无中生有,人们一听就能听出它是居心险恶。但诡辩在论证其道理时,总是要拿出一大堆得“根据”,所以,在表面上,它很能迷惑一部分人。
诡辩同一般的谬误有什么区别呢?最大的区别在于:谬误是无意的,而诡辩是有意的。在世界上谁会有意地要把真理说成谬误,而把谬误说成真理?这就是那些手上没有真理的人。我国有句古老的俗语,叫做“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手里没有真理的人,他们的周围也就没有群众,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就得施展种种诡辩手法,玩弄歪曲真理与掩盖真理得种种骗人的把戏,为某种言行强行辩解。
诡辩论的哲学根源是相对主义,相对主义是一种反辩证法的哲学学说。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相对之中包含着绝对,绝对存在于(寓于)相对之中。因此,相对与绝对是辨证统一的。如果离开绝对讲相对,夸大相对性,就会陷入相对主义。诡辩论者往往认为,认识对象的存在是相对的,没有质的稳定性,因此也是没有质的区别的。诡辩论者还片面地夸大主观认识能力地相对性,从而否认了认识地真实性和可能性“是亦彼也;彼亦是也;彼亦一是非,此亦一是非”,这就是他们地认识论。
诡辩论者为达到诡辩地目的,所采取地方法是多种多样的。如果说真理只有一个的话,那么歪曲真理的形式却可以有几十种、几百种,甚至几千种。列宁说:“哲学唯心主义的变种可能有一千种色调,并且随时可以创造出一千零一种色调来。”可以这样说,每一种错误命题的提出,都是用了某一种诡辩手法的。我们要真正制服诡辩论,必须从分析他们的诡辩手法入手。
诡辩论思想方法的实质是主观主义和形而上学。但是诡辩论常常利用客观事物和概念普遍具有辩证矛盾这一特性,冒充辩证法或者同辩证法相互掺杂地表述出来。列宁指出,辩证法同诡辩论的根本区别在于:“概念的全面的、普遍的灵活性,达到了对立面同一的灵活性,——这就是问题的实质所在。这种灵活性,如果加以主观的应用=折衷主义与诡辩”(《列宁全集》第38卷,第 112页)。
形式主义地和主观地应用概念,是诡辩论的一个重要特征。诡辩常常巧妙地玩弄概念,用概念的联系取代、掩盖事物真实的联系。在使用概念时,它不仅抽掉概念内容的丰富规定性,使其成为空洞的抽象形式,而且以概念表面形式的相似偷换其实际内容的差别。G.W.F.黑格尔曾指出:只寻求形式的根据,一般是诡辩派的观点和原则。诡辩的目的并不在于论证内容的真实性,而在于竭力地寻找形式上的“根据”本身。通过形式的根据或理由,它可以替一切东西辩护,也可以反对一切东西。辩证法指出,脱离了具体内容的概念形式,或者任意抽取某一片面规定去理解概念,必然导致对事实和真理的歪曲。辩证法以把握事物的本质和真理为目的,它的概念是反映事物多种规定性统一的具体概念,而不是空洞的抽象形式。
相对主义是诡辩论的认识论和方法论的基本特征之一。辩证法认为,运动和静止、无限和有限、否定和肯定、真理的绝对性和相对性等等,都包含着绝对与相对的关系。绝对和相对不是彼此排斥、孤立的,而是对立统一的;达到了绝对和相对的对立统一的概念,具有确定性和不确定性相互结合的全面的灵活性。诡辩论则否认相对之中有绝对,利用并极力夸大概念相对性的一面,否定确定性,否认绝对性,片面强调事物的流动性和认识的相对性。例如,中国古代著名的“庄周梦蝶”论例,认为无法判定人的梦境与觉醒状态下的认识哪一个是真实的,哪一个是虚假的;古希腊的芝诺把飞矢在无限分割的每一点上都“不动”的这一点加以夸大,以此论证“飞矢不动”,即以运动的间断性否定运动的连续性,引出了否定绝对运动的错误结论。这些都是相对主义的表现.
主要手法
(1)含糊其词,模棱两可。在论证过程中,诡辩者故意违反论题要明确的原则,论点含混暧昧,似是而非,企图在不同的情况下作不同的解释,为自己的某种目的辩护。
凡算命、相面、占卜之徒,他们骗人索财的一个法宝,就是竭力说含糊之词,双关之语,两面堵,四面围,正说也行,反说也通,随机应变,反正让你相信他的话灵验。这是地地道道的诡辩术。
(2)偷换概念、偷换论题是搞诡辩的人最常用的一种诡辩术。诡辩者偷换概念的主要手法有:1,偷偷改变一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使之变成另外一个概念。2,利用多义词混淆不同的概念。3,抓住概念之间的某种联系和表明相似之点,抹煞不同概念之间的根本区别。4,混淆**概念与非**概念,**概念反映的是一类事物的整体属性,而非**概念所反映的是组成一事物类的每个分子的属性。5,偷换论题。在论证过程中故意违反论题要明确、要同一的规则,偷偷地转移论题。偷换论题和偷换概念是联系在一起的。一般来说,偷换论题常常表现为偷换论题中的某些重要概念。
(3)虚假论据。是指故意违反论据要真实的规则,用编造的例证和错误的原理作为论据,去论证错误的论题。       (4)循环论证。论题的真实性是要靠论据来证明的,而论据的真实性又要靠论题去证明,就是循环论证。
(5)以人为据。是指在论证中,把对某人的品质的评价移到对某人提出的论断的评价上去。换言之,用对某人品质的评价代替对论题的论证。
(6)诉诸权威。在指对论题不作任何论证,只是拿出权威的只言片语吓人,骗人。换句话说,是用权威人士的个别言论代替对论题的逻辑论证。诉诸权威,是“以人为据”的一种特殊表现。
(7)人身攻击。是指用攻击、谩骂论敌代替对具体论题的论证。这也是一种十分恶劣的作风。
(8)机械类比。是指故意把两个性质根本不同,或只具有某种表面相同(或相似)的对象拿来作类比,由其中一个对象具有某种性质,推出另一对象也具有某种性质的论证的手法。用这种机械类比得到的结论是不可靠的。
(9)以偏概全。是指故意用片面的、不充足的根据冒充全面的,充足的论据去进行论证,以个别情况片面概括为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