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to系列hg有哪些:所得税汇算清缴系列之《弥补亏损明细表》填报及举例 - Qzone日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3 05:41:30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填报。
二、填报依据及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纳税年度及本纳税年度前5年度发生的税前尚未弥补的亏损额。
三、相关政策
(一)亏损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即主表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0”的金额。
(二)弥补亏损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三)亏损弥补原则
当年亏损,往后弥补五年。当年盈利,往前弥补五年亏损。
五年弥补顺序的理解:2008年的亏损,应在2009年、2010年、2011年、2012年、2013年五年中依次弥补。五年内无法弥补完的,不可再结转弥补。
2008年的所得,可以依次弥补2003年、2004年、2005年、2006年、2007年这五年未弥补完的亏损。
(四)当年弥补亏损的原则
1、当年弥补的前提:纳税调整后所得>0
2、弥补顺序:从前第五年开始依次往后弥补。
3、弥补限额=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小于0
(五)合并分立企业转入可弥补亏损额
1、企业合并,按照税收规定,企业合并前尚未弥补完的亏损额可由合并后的企业弥补。
2、企业分立,按照税收规定,企业分立前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额可由分立后的企业分别弥补。
3、按税收规定汇总纳税后,分支机构在2008年以前按独立纳税人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尚未弥补完的亏损额,可由汇总纳税企业弥补。
当年可弥补的所得额=本企业当年盈利和亏损额+合并分立企业转入可弥补亏损额
(六)境内外汇总纳税弥补亏损的原则
1、境外亏损不得抵减境内盈利。
(七)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2、本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开始执行。以前(含2008年度之前)没有处理的事项,按本规定执行。
四、举例说明
A企业2004年度至2009年度经营情况如下:2004年亏损500万元、2005年亏损100万元、2006年盈利200万元、2007年亏损100万元、2008年盈利100万元、2009年盈利400万元。其中2005年被税务机关查增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2007年从被合并企业转入亏损80万元(已经税务机关确认,剩余弥补期3年)。该企业2009年《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填报结果如下:

填表说明:
5.第9列“以前年度亏损弥补额”:金额等于第5+6+7+8列合计。(第4列为正数的不填)。
6.第10列第1至5行“本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填报主表第24行金额,用于依次弥补前5年度的尚未弥补的亏损额。
7.第6行第10列“本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金额等于第1至5行第10列的合计数(6行10列的合计数≤6行4列的合计数)。
8.第11列第2至6行“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填报前5年度的亏损额被本年主表中第24行数据依次弥补后,各年度仍未弥补完的亏损额,以及本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额。11列=4列的绝对值-9列-10列(第四列大于零的行次不填报)。
9.第7行第11列“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合计”:填报第2至6行第11列的合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