龟霸怎么带:周?泽:金黔在线的“罪恶”文章是如何出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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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 泽:金黔在线的“罪恶”文章是如何出笼的

(2012-01-18 10:03:06) 转载标签:

杂谈

分类: 晨光案例 周泽:金黔在线的“罪恶”文章是如何出笼的2012-1-18

周 泽:金黔在线的“罪恶”文章是如何出笼的

——兼对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张伦安答记者问的回应

周 泽(黎庆洪案第一被告人黎庆洪的辩护人)

 

今天( 117日),贵州金黔在线网站发表了所谓的“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张伦安答记者问”一文(下称“答记者问”)。http://www.gog.com.cn/zonghe/system/2012/01/17/011317507.shtml对此,本人作为“黎庆洪案”第一被告人黎庆洪的辩护人,谨作如下回应。

一、张伦安副院长的“答记者问”纯属多此一举。

作为“黎庆洪案”第一季第一被告人黎庆洪的二审辩护人,及该案第二季第一被告人黎庆洪的辩护人,本人参与了“黎庆洪案”19日至113日的五天庭审,见证了整个庭审过程。在庭前,法院有关人员对一些律师表明,法院准备用57天的时间,把这个被告人达57名的所谓“贵州打黑第一案”审完,而在更早的时候,审判长也向部分外地律师表明,希望不要纠缠。或许,按照“黎庆洪案”第一季一审的经验,小河法院是完全可以在57天审完的,毕竟第一季一审,17名被告人只用了一天半的时间。(据被告人反映,当时只给了每个律师5分钟的时间发表辩护意见。)

对于本案来说,如果遇到负责任的律师,注定会被步步“纠缠”,法院希望用57天就审完,草草了事,是完全不可能的,除非把这些负责任的律师全部驱逐出法庭。不幸的是,小河法院对本案的审理,正好遇到了这样一群来自全国各地的律师,虽然当地司法行政部门提前给本地律师打了招呼,担任同案被告人的辩护人的近30名本地律师在庭审中很少发言,20多名外地律师的寸权必争,就注定本案没有一个月审不完。可以说,小河法院19日至113日的五天庭审的庭审中发生的律师与合议庭的冲突,就是法庭滥用法庭控制权,强行推进庭审程序,无视律师及被告人辩护权,与律师寸权必争的冲突。

作为第一被告人黎庆洪的辩护人,本人在五天的庭审中,也曾多次被训诫。除了被驱逐出法庭的四位律师,本案中的20余位外地律师,几乎没有未被审判长训诫过的。在一个案件的审理中,合议庭训诫那么多律师,驱逐那么多律师,相信是过去任何法庭的审判中都没有过的,将来也不可能有。这显然不能像小河法院副院长张伦安的“答记者问”那样,用“辩护律师不遵守法庭规则,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妨碍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来解释。法庭上究竟发生了什么,小河法院最好将五天的庭审录相或录音全部公开。是法官错还是律师错,世人自有公论!

其实,不用小河法院的领导通过什么“答记者问”来“引导舆论”,虽然记者被禁止进入法庭旁听,但几天的庭审中仍然有不少记者“混进”法庭,见证了这次怪状毕现的审判。毫无疑问,“黎庆洪案”存在的违法追诉问题,还将被律师进一步揭露;如果法院不能做到公正审理,坚持违法审判,律师肯定还将继续抵制。如果该案接下来,还是由小河法院继续审理,建议小河法院索性让所有的记者及其他公民凭身份证自由进入法庭旁听。这样,法庭上发生了什么,谁违法谁合法,他们自会去判断,自会去进行信息传播,律师有什么行为失当,自然逃不过他们的眼睛,根本用不着法院事后搞什么“答记者问”。

其次、被小河法院训诫的、驱逐的众多律师,只是在努力履行自己的职责,依法质疑、抗议和抵制小河法院的违法审判。

被小河法院训诫的、被驱逐的众多律师,都是执业多年的资深刑辩律师,有的执业甚至超过30年。作为执业多年的律师,我们都知道遵守法庭规则,都知道维护法庭秩序,都知道维护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但作为律师,我们的职责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小河区法院审理的、被告人达57人之多的“黎庆洪案”,源于贵阳市中院一审作出过有罪判决后被贵州省高院以“事实不清”发回重审的、被告人只有17名的“黎庆洪案”。贵阳市中院对只有17名被告人的“黎庆洪案”有罪判决被贵州省高院撤销,案件被发回重审的情况下,贵阳市中院却裁定“准许”贵阳市检察院撤诉,然后由贵阳市检察院将案件发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增加40名被告人后,却指定由小河区法院去审理,从而使曾经对“黎庆洪案”17名被告人作出过错误判决的贵阳市中院,成为自己的错误判决的终审法院。这显然违背程序正当原则,且也违背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同时,贵阳市检察院对只有17名被告人、罪名共8个的“黎庆洪案”向贵阳市中院审理,而对57名被告人、罪名达27个的“黎庆洪案”却指定小河区检察院,并多此一举地指定本院检察人员“冒充”小河检察院工作人员,向既非被告人居住地、也非犯罪行为地的小河区法院起诉,贵阳市中院竟也指定小河法院予以受理,这不仅违法,且也不符合情理。

显然,小河法院和检察院对“黎庆洪案”的审判和起诉,都是违法的,都将严重损害被害人的合法权利。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等权利。作为律师,当然有权对法官、检察官以及法庭的违法、失职行为提出质疑,进行抗议,予以抵制。质疑、抗议和抵制违法行为,是公民的权利,也自然是律师的权利,是公民的责任,也自然是律师的责任。《律师法》关于律师要“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的规定,也对律师质疑、抗议和抵制违法的审判,提出了原则性要求。

尊重法庭,尊重法官,是必要的。但任何人都首先要尊重法律,法官亦然!如果一个法官、一个法庭,自己不尊重法律,却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否则就予以训诫、制裁,甚至以拘留相威胁,这不仅显得专横,更显得残暴!

再次,金黔在钱网站“媒体公诉”混淆视听。

本人注意到,金黔在钱网站在刊发小河法院副院长张伦安“答记者问”的同时,还链接了该网站刊发的一篇“媒体公诉”文章《“光环”下的罪恶——对黎庆洪及开阳“花梨黑帮案”的探访》(下称“罪恶”文章)http://news.gog.com.cn/system/2012/01/17/011317844.shtml。“罪恶”文章的内容完全来源于贵阳市公安局第一次对黎庆洪等17名被告人移送审查起诉时的起诉意见书(下称“黎庆洪案”第一季起诉意见书)。在目前正在审理的“黎庆洪案”起诉书及起诉意见书已对“花梨帮”只字不提的情况下,金黔在钱网站刊发的“罪恶”文章,以“黎庆洪案”第一季的起诉意见书为据,大肆渲染已证明根本不存在所谓的“花梨帮”黑社会性质组织,不知是何用心?是金黔在钱编辑的失误,还是有人故意制造舆论混淆视听?金黔在钱刊发这样的文章究竟是小河法院的意思,还是其他什么人的意思?无论“罪恶”文章的出笼有什么背景,金黔在线发表这样的文章,都是真正的罪恶!

附:

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张伦安答记者问

http://www.gog.com.cn  12-01-17 11:24   金黔在线

1月16日,金黔在线记者就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的黎庆洪等被告人涉黑案对小河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张伦安进行了采访。

  问:在你院开庭审理黎庆洪等被告人涉黑案过程中,有辩护律师被带出法庭,请问有无此事?

  答:近日,我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黎庆洪等人涉黑案件,在庭审过程中,由于部分辩护律师不遵守法庭规则,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妨碍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被责令带出法庭。情况是:110日上午,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的过程中,被告人黄陆兵的辩护人李金星律师、被告人黎崇刚的辩护人刘志强律师、被告人蔡峰的辩护人杨名跨律师未经审判长许可强行发言,多次打断公诉人宣读起诉书等,经合议庭多次警告制止并进行训诫,仍不听警告制止,合议庭遂先后依法指令法警将三名律师带出法庭。112日上午,被告人黎猛的辩护人迟夙生律师未经审判长允许,随意发言,且提出口头警告审判长一次的违法言词,经合议庭多次警告制止并进行训诫,仍不听警告制止,合议庭遂依法指令法警将其带出法庭。

  问:合议庭作出这样的决定是否妥当?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项规定,辩护人是诉讼参与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1条第1款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4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合议庭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对于违反法庭秩序情节较轻的,应当当庭警告制止并进行训诫;()对于不听警告制止的,可以指令法警强行带出法庭。《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7条规定,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本案合议庭作出的决定,符合上述规定,完全正当。

  问:现在这个案件审理进展情况如何?

  答:114日,在庭审进行到对第3被告人黎猛进行询问阶段,被告人黎猛的辩护人王兴律师向法庭提交了一份被告人黎猛的姐黎庆梅所写的《拒绝辩护通知书》,拒绝王兴律师、迟夙生律师为被告人黎猛继续辩护,同时被告人黎猛亦当庭表示拒绝王兴律师和迟夙生律师为其继续辩护,并提出重新委托辩护人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9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5条规定,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据此,合议庭宣布本案延期审理。

相关报道:“光环”下的罪恶——对黎庆洪及开阳“花梨黑帮案”的探访

http://www.gog.com.cn/zonghe/system/2012/01/17/01131750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