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教学视频:中国离岸银行业务监管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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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离岸银行业务监管框架 作者: 荆 琴 / 时间: 2011年 4月号

2002年中国复办离岸银行业务以来,共向招商银行、深圳发展银行、交通银行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等4家银行发放离岸银行业务牌照。目前,四家持牌商业银行离岸业务在谨慎经营中获得较快增长。国务院近期在上海“两个中心”建设、福建海峡西岸、海南旅游岛等区域发展规划或意见中,多次提及离岸金融业务。本文重点分析现行离岸银行业务的监管框架。

 

监管职责分工

根据《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离岸银行业务是指银行吸收非居民的资金,服务于非居民的金融活动。离岸银行业务市场准入由银监会负责。其中,中资银行适用《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该办法适用范围仅限中资银行),目前只能在总行的离岸业务部门开展;外资银行市场准入适用《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中央银行、税务部门等负责制定离岸业务存款准备金豁免、税收优惠等政策。外汇局负责离岸账户管理、离岸业务资金流动监管、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外债管理等。

值得注意的是,外资银行一直以来可以经营离岸业务,但监管机构并未发放专门牌照。主要因为外资银行长期被视为外国银行,可以经营非居民业务。

 

离岸银行运营模式要求

中资银行实行内外分离型管理。根据《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和《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条的规定,银行对离岸银行业务应当与在岸银行业务实行分离型管理,设立独立的离岸银行业务部门,配备专职业务人员,设立单独的离岸银行业务账户,并使用离岸银行业务专用凭证和业务专用章。离岸银行业务实行独立核算,其账务处理采取借贷记账法和外汇分账制,应分币种单独填制会计凭证,设置单独账簿,并编制单独的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离岸账户抬头应当注册“OSA”。

外资银行离岸业务是否实行分离型管理,未作要求,即外资银行可将离岸存款等用于在岸使用。因管理模式不同,国家对中资和外资离岸业务的管理政策也不相同。如中资持牌银行吸收的离岸存款无需纳入外债指标,但外资银行吸收的离岸存款须纳入外债指标,以进行规模控制。但不论是中资,还是外资,离岸账户与在岸账户资金往来,均应按跨境交易,遵守现行外汇管理法规。主要是由在岸账户银行审核相关真实性单证、资本项目业务核准件等。

 

离岸银行业务范围

离岸银行业务包括货币业务和证券业务两大类, 其中每一大类又涵盖了很多具体类型的业务, 如货币业务包括存款业务和贷款业务, 而存款业务又包括短期和中长期存款等等。证券业务包括债券、股票、期货、期权等。此外还有离岸金融衍生产品业务。不同业务对离岸金融从业者的资质, 以及离岸金融市场的法制建设程度有不同的要求, 并会带来不同的金融风险。市场所在国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予以考虑离岸业务范围。对离岸业务的恰当管理,利于离岸金融市场所在国保障本国金融政策实施,利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目前,我国离岸金融业务主要是离岸银行业务。离岸银行业务范围主要包括货币业务,如存贷款等,以及较少的证券业务。《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规定了我国离岸银行业务的具体范围。该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银行可以申请下列部分或者全部离岸银行业务:(1)外汇存款;(2)外汇贷款;(3)同业外汇拆借;(4)国际结算;(5)发行大额可转让存款证;(6)外汇担保;(7)咨询、见证业务;(8)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业务。”第十七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同业外汇拆借’是指银行与国际金融市场及境内其他银行离岸资金间的同业拆借。本办法所称‘发行大额可转让存款证’是指以总行名义发行的大额可转让存款证。”

《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还对上述有关业务的发行规模、条件等进行了规范。如根据该细则第十六条和第二十条规定,离岸银行发行大额可转让存款证的余额不得超过上年离岸负债月平均余额的40%;离岸银行发行大额可转让存款证,须符合如下条件:包括银行应遵守国家金融法规,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开办离岸银行业务一年以上且经营状况良好,离岸银行业务总资产规模在1亿美元以上等。

 

离岸银行业务交易对象

对离岸金融交易对象做出限定, 一般是为了隔离在岸金融市场和离岸金融市场的联系, 使得资金在两种账户之间不得随意流动, 从而起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作用。因此, 这一限制的具体内容实际上是与市场模式息息相关的。内外业务混合型离岸金融市场一般不对交易对象作限制, 居民与非居民皆可从事离岸金融交易。内外业务分离型离岸金融市场限定交易对象普遍存在,一般将交易对象限定在非居民范围内。

我国离岸金融业务属于内外业务分离型,现行法规仅允许非居民作为离岸金融业务交易对象。《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离岸银行业务’是指银行吸收非居民的资金,服务于非居民的金融活动。”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居民’是指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含在境外注册的中国境外投资企业)、政府机构、国际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包括中资金融机构的海外分支机构,但不包括境内机构的境外代表机构和办事机构。”

离岸公司(非居民法人)开立离岸账户时必须向离岸银行提供有效文件,包括商业登记证影印本或社团登记证明文件;主要经营人员身份证或护照影印本;机构组织大纲及章程影印本;开户委托书;印鉴卡。非居民自然人开户时,应提供能证明其为非居民身份的有效法律文件。离岸银行应当核实非居民提供的开户资料,并复印留底。

 

离岸银行业务交易币种

离岸金融交易的币种通常为可自由兑换货币。本国货币一般不被允许作为离岸金融交易币种,一是为了隔离本币市场与外币市场,把金融风险控制在外币市场;二是本币业务在市场上的份额太少; 三是本币尚未成为可自由兑换货币。

我国现行规定仅允许可自由兑换货币作为离岸金融业务的交易币种。《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离岸银行业务经营币种仅限于可自由兑换货币。”第十七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外汇存款’有以下限制:(1)非居民法人最低存款额为等值5万美元的可自由兑换货币,非居民自然人最低存款额为等值1万美元的可自由兑换货币。(2)非现钞存款。”当然,经过中国人民银行和外汇局批准,离岸银行业务范围也可以扩大到人民币。

 

离岸银行业务风险管理

一是账户特别标识。离岸账户抬头应当注册“OSA”。二是跨境资金往来自由,但离岸、在岸之间资金往来按照跨境交易管理,审核相应真实性及审批凭证。三是仅允许一定范围内的离岸、在岸抵补。如离岸银行离岸头寸与在岸头寸相互抵补量不得超过上年离岸总资产月平均余额的10%;离岸头寸与在岸头寸抵补后的外汇净流入不得超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当年核定的银行短期外债指标等。四是对离岸银行业务风险单独监测。如离岸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比例不低于60%;离岸流动资产与离岸总资产比例不低于30%等。五是重大事项报告。如离岸账户与在岸账户的头寸抵补超过规定限额、离岸银行业务的经营出现重大亏损等,应在1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监管机构报告。

 

离岸银行业务利率、存款准备金政策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存款利率,并予以公告;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

但是,《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对离岸银行业务的利率、存款准备金做出了特别规定。该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离岸银行业务的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利率可以参照国际金融市场利率制定。” 第二十三条规定:“银行吸收离岸存款免交存款准备金。”

 

财政和税收补贴优惠政策

总体上,各地离岸金融业务仍停留在论证阶段,具体落实和推进措施较少。但对于个别行业,如离岸服务外包,在相关地区已推出优惠政策。2010年7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发布《关于示范城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对注册在北京、天津、大连等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提供本通知附件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或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从事离岸业务的企业如属于高科技企业或注册在特殊区域的企业,也可享受一定税收优惠。如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对在天津滨海新区设立并经天津市科技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内、外资高新技术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天津滨海新区内企业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可在现行规定折旧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

 

离岸账户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比较

2009年7月,外汇局发布《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所有境内中外资银行为境外机构开立外汇账户,即NRA,并规定NRA与境外来往自由,与境内在岸账户按跨境交易管理,审核相应单证或审批文件。如此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放开了未取得离岸银行业务资格的中资银行经营非居民业务;另一方面首次规范了外资银行非居民账户管理,杜绝此类账户与在岸账户随意划转、渗透。

离岸账户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的主要相同点,一是开户主体均为非居民。离岸账户的开户主体既可以是非居民机构,也可以是非居民个人。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的开户主体则为非居民机构。二是两类账户与境外资金均可自由往来,与境内资金往来则需按照跨境交易管理,审核相关真实性审核材料或审批件。三是此类账号前均须加注标识。离岸账户前加注OSA,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前加注NRA。四是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原则相同。OSA/NRA账户与境外以及与境内在岸账户资金往来均应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即实行“双线申报”原则。

离岸账户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存在明显区别。一是离岸账户只能在经批准取得离岸银行业务经营资格的银行离岸银行部开立,目前只有少数几家中资银行总行方可办理;而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特指那些在非离岸银行部开立的外汇账户,境内中、外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均可办理。二是离岸账户资金不纳入银行外债指标管理,不缴存存款准备金,而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内资金纳入银行外债指标管理,并按规定缴存存款准备金。离岸账户资金原则上不可以调入在岸使用,而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可以作为银行外汇资金来源,作为在岸资金使用。三是两类账户的收支范围有根本区别。离岸账户的收支范围因政策环境不同明显比其他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要宽泛许多。如离岸账户资金可以被用来从事向非居民放款等资产业务。而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本身无此收支范围,需根据银行全球授信业务资格等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