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描件与原件的区别:土地证有错,持证人拒不更改怎么办?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30 08:26:25
土地证有错,持证人拒不更改怎么办?   问:我局在实际工作中遇到土地权利证书与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不一致的情况:土地登记簿记载事项正确,土地权利证书存在错误。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应以土地登记簿为准进行更正登记,但土地权利人未按规定办理更正登记、交回土地权利证书。因《土地登记办法》和《河北省土地登记办法》均未明确规定应如何处理,故致电请教。

  河北省易县国土资源局  赵杰靖

  答:对土地登记簿与土地权利证书记载内容不一致的处理。根据《物权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因此,除有证据证明确属土地登记簿有错误,否则当土地登记簿记载内容与土地权利证书上的内容不一致时,应以土地登记簿为准。

  对土地权利证书上记载内容有误的处理。《土地登记办法》对土地登记簿记载有误的处理进行了规定,土地权利证书记载内容有误的处理可参照执行。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确有错误的,应当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更正登记,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换或者注销原土地权利证书的手续。当事人逾期不办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后,原土地权利证书废止。更正登记涉及土地权利归属的,应当对更正登记结果进行公告。因此,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土地权利证书上记载的内容有误时,应书面通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换或者注销原土地权利证书的手续。如果当事人逾期不办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如果涉及土地权利归属的,还应对更正后的结果进行公告,公告后原土地权利证书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