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ter是什么意思中文:最高法已经发布了《关于暂缓执行“嫖宿幼女”》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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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已经发布了《关于暂缓执行“嫖宿幼女”》通知


最高法已经发布了《关于暂缓执行{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的批示>的通知》

高立学 来源:《青年时报》807期(2003年)

  从《批复》到《通知》,大笔一挥确乎简单,但由此给一些受害者所造成的身心伤害又该由谁来补偿。

  今年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的批复》正式开始施行。该《批复》对原刑法第236条第2款规定的"成年男子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无论是否知其不满14岁,均以强奸罪论"条款做了如下司法解释:“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当时笔者就撰文质疑,并预言“它在一定程度上会对当前日益猖獗的卖淫嫖娼邪气起到‘推动’作用,尤其会助长某些人以高价‘破瓜’的邪恶心理。”而当拙作被转载到网上时,却遭到一些人讪笑,有人认为,哪怕《批复》确实助长了一些人的邪恶心理,但这也是为了维护法律上“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必须付出的代价。说实在的,我曾为自己的“保守”心虚过,甚至反问自己是否把人都想得太坏了?

  可让人感慨的是,这样的结果却被我不幸言中。据刚刚出版的今年第十二期《法律与生活》披露,今年1月24日,即《批复》实施的第二天,北京市昌平区检察院因“成年男子柳某诱骗未满14周岁的幼女微微(化名),不仅教其吸毒,而且多次于其发生性关系”,而以强奸罪起诉柳某,但昌平区法院则根据《批复》认为柳某在和微微发生性行为时并不知道微微的真实年龄,“情节轻微,危害不大”,要求检察院撤诉。

  犯罪嫌疑人如此恶劣的行径居然“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公诉人不能面对这样的事实,于是走上了漫长的抗诉征途,在6个多月的调查取证、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之后,今年8月,最高法突然发布了《关于暂缓执行{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的批示>的通知》。这样,柳某被判处四年有期徒刑。日前,柳某已提起上诉,这起长达半年关于“强奸与非强奸”的交锋还要继续下去,而公诉人已感到心力交瘁。

  读罢这篇报道,我心里很不是滋味,应该说,微微及其亲属还是幸运的,因为他们碰到了一个锲而不舍的公诉人,而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朱苏力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则尖锐地指出:“《批复》大大增加检察院的指控责任,当然不仅仅是智力的,更是财政的。更多的检察院可能会从一开始就放弃了起诉的努力。”

  这也就是说,从今年1月23日《批复》实施到8月《通知》发布之前的6个多月里,有不少恶棍可能借《批复》而得以逍遥法外!

  而这仅仅是一种可能吗?于是我在互联网进行了相关搜索,结果让人倒抽一口冷气:据3月11日《时代商报》载,辽宁一不满14周岁的幼女分别与8个成年男子发生“一夜情”,因8个男子均称“不知道对方未满14岁”而使法官左右为难;据《东方教育》载,21岁的成年男子吕某奸淫刚满13岁的幼女蓝某,称不知道对方是幼女,法院不知如何是好。更荒唐的是,据4月30日《南方都市报》载,云浮市一小学老师强奸女学生一审被判刑后,上诉竟然狡辩:不知她是幼女……而这只是法院受理的案件,按照朱教授的推测,还有多少受害人及其家属因为《批复》而自咽苦水?

  从《批复》到《通知》,大笔一挥确平简单,但由此给一些受害者所造成的身心伤害又该由谁来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