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3afms航模:重读地主史:抗租:“杨白劳”如何全胜“黄世仁”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8 06:48:14

所谓“杨白劳”完胜“黄世仁”,其实仅就佃农对地主的“抗租”行为而言。在“抗租”行为之外的其他社会生活领域——比如佃农给地主做“长工”“短工”时形成的雇佣关系、比如地主将谷米出售给佃农形成的买卖关系,等等,“杨白劳”们其实很难与“黄世仁”们形成竞争。另外,本专题所涉及的“地主”概念,也局限在占地主数量绝大多数的普通地主,拥有更大社会资源的官僚化地主并不在文章讨论之列。把讨论局限在“抗租”这一范围内,“‘杨白劳’完胜‘黄世仁’这一结论,应该是能够成立的。
租子不能全部交足,是佃户们的共识

章有义专门研究过明清两代徽州地区的地主与佃户之间的交租关系,写成《明清徽州土地关系研究》一书,资料收罗十分充分。在搜集到的徽州地区的地主租簿中,“赖租”、“不交”、“赖迄”之类的批语层出不穷。在一家胡姓地主家的租簿上,写有很多类似这样的批语:“欠二升”、“赖三斤”、“此佃不好,年年要少”、“只纳这些,屡讨不交”、“此人狠”……有的定额9.5秤只交6.5秤,后面批一“恶”字……这家地主的佃户当中,被称为良佃、交租状况良好的极少。这本租簿的账头总批即是:“好田无好佃户”。
……再譬如黟县孙居易堂的租佃帐簿,随处可见“言定补来”、“言明年补”之类的批注,但后来大多数都没有补交,甚至还产生不少新欠。譬如某佃户租额是七勺,同治七年的账下,注明:“实收四勺零六斤,仍言定补足”,后来并未补交;到了同治八年,又欠下新帐,“言补足”,结果还是没补交;到同治九年,反又欠下新帐三勺,“仍欠,言定明年补足”;结果到了次年同治十年,这前面一概旧账仍然没有补交,当年的租谷再次欠下新帐……同县另一汪姓地主家的帐簿,与此也是大同小异。
祁门廖姓地主家的几个老佃户,同样常年欠租不还。佃农汪福在廖家租种田地达30年以上,在他的相应租帐上面,批了一句“奸刁之极”,另有补充:“其田甚好,千万勿被佃人蒙惑让谷”。这位30余年的资深老佃户,勉强交足租额的次数,不过四五次而已。……
也就是说,无论荒年丰年,租子都不能全部交足,几乎是明清时期佃户们的共识。[更多]
地主们的催租收账基本上是失败的

佃户欠租不还,地主自然不可能无动于衷。下乡催租也就成了每户地主的必修功课。于是,也就有了清代刑科题本终得大量地主与佃户因为催租而发生冲突的案例。梳理这些案例,不难得出一个明显的结论:在催租这个问题上,地主几乎很难取得成功。下面列举一些案例……
一般民田的欠租状况基本如上,大同小异。清代旗人地主家的欠租状况远比普通地主恶劣。旗地是满族旗人入关后圈占的土地,然后交由佃户租种。但按照清代制度,旗人离京收取租银,“在旗告假不过一月,又必咨明兵部,请给路引,势难违限久等”,只能告假一个月,还必须向兵部申请路引,时间极为有限,流程又极为苛刻。佃户们“知有限期,设法支延,及届假满,略为给予”,佃户们深知旗人催租期限有限,总是设法拖延,待到期限一到,旗人地主必须回京,租子不能收足,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
从清代内务府资料中不难看出旗田佃户们欠租状况的肆无忌惮的程度。像顺天府良乡高龙登租地一顷20亩,陆续欠租达240千文;三河刘玉兄弟,租种土地53亩,干脆不交租;蓟州的佃户梁栋,历年交租不够,最后竟连续三年租也不交,地也不退;南皮的李见美,从乾隆十九年到三十年,地租竟分文未交;滦州的佃户徐振升,自乾隆三十五年开始,到乾隆五十年,居然从不交租……
总体而言,地主们的催租收账,失败案例占了极大多数。[更多]
减免地租是地主们的普遍行为
民国张扩强曾对地租缴纳问题作过实地调查访问,结论是:“在一些地方,无论丰歉,租子是决不会收足的,问题只是少收多少罢了。丰收时可能减到七八成,歉收时减半,是很平常的事情。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办法,可以称之为“情让”。例如在收租时,佃户往往会请东家小孩去看庄稼,要专门请来厨子做饭,请他吃。小孩本不懂地里的事,连谷麦往往都分不清,又贪吃,“吃了人家嘴软”,回家就对家长说:减半吧!于是就减三四成。(其实,不管怎样)总是要减的。为什么呢?是因为家教就是做人要“厚道”,佃户提出要求就不好拒绝。还有一个原因是,地主家相对还是比较富的,佃户只有那么一点点,让那一点对他可能就比较重要。”
费孝通在《江村经济》里也这样写道:直接收租这种方式的效率不很高,不但要花时间力气,而且与佃户的直接接触反而会起到阻碍的作用。佃户可能很穷,一开口就要求免租或减租,地主则会因人道主义教育的影响,而不愿意勒索佃户。
总之,从多方面的材料来看,地租额多是根据平年的收成决定的,丰年农民可以获得赢余(在陕北这一环境恶劣的地区每十年平均就有丰年四五次之多),但地主不能加租;年头稍差一点,或在其他场合,农民就会提出多种理由求让,来达到他减租的要求。[更多]

地主改革交租方式的尝试也多以失败告终
在定额地租下,地主经常处于收不够地租的状况,催租同样也无济于事,所以晚清时期很多地主从制度上改变了收租方式,即将定额地租变做分成地租,即根据年成的多少,地主佃户按照约定的比例分配产出。
在收取分成地租的情况下,所得地租的多少,直接取决于佃户生产的好坏,地主为了保证剥削收入,对佃户生产活动的各个环节,包括种植什么和怎样种植,‘下种多少,施肥若干,锄草几次,以至收割打场等等,都要亲自监督,直接干预,控制就要严格多了。特别是到开镰收割之时,地主或他们的代理人还要亲临现场监割监分,这被称为“临田监收”。表面看来,分成地租下,地主到收获季节亲自到地里监督收割,应该不存在地租纠纷了。其实却恰恰相反。
例如,徽州祁门李姓有几宗田地原实行定额租,最近5年实收率仅为55一78%,于是改为分成租,可是实收数不但没有增加,反而更为减少,在改制后的5年中,仅为改制前的70%至91%;又有几宗田地改为分收制后,最高实收数仅相当于原额的43%;……[更多]

地主勒令佃户退田退佃,基本难以成功

在佃户欠租不还的情况下,地主只有两个办法,一是到官府控追,一个就是责令佃户退田退佃。但是这一方法是否那么有效?佃户的田是否就那么容易退掉?他们又是否会轻易就范?他们退田以后又何处可去?……这些也没有什么简单的答案。
……许多材料表明,田主即使想取田自耕,一般也很难实现,更不用说“无故退佃”了。
……在退佃都这么困难的情况下,连转租出去或典当出去的土地,实际上都很难赎回取回,甚至连购回的田土都是难以自耕自种的。
在这种或近似的情况下,田主要想漠视佃户的权利,事实上是不可能的。“一田两主”现象或许就由此产生,田主可能从此失去了收田自耕的权利,这种“反客为主”的现象,增加了租佃制度的复杂性,地主为了防范佃户欠租,而创设了押租制(先交一部分押金,一旦欠租就从押金里面扣除),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却完全失控,押租制最后演变成对地主极不利的永佃制。
也就是说,“退佃”是相当困难的,无论他是一个“地主”、“小土地所有者”,还是一个佃户,只要租出或当出他的土地,就很难把它取回或是赎回。但是,即使一个田主达到了退佃的目的,又能怎样呢?“惩戒”前一佃户的目的也许达到了,但对新来的佃户来说,其行为很可能一如旧例。[更多]
结论:“黄世仁”对“杨白劳”并无任何优势可言
佃户在地租问题上对抗地主的方式比较极端的有“霸地”:如满城某姓旗地每亩租钱520文,佃户以年岁歉收屡不交租,反依恃强横,霸地不退,视为己业。房山、安肃旗地佃户阎为平等依仗秀才,鸣钟擂鼓,聚集百有余人,将其地尽行霸占,两年租银,亦屡索不给。田主欲撤地自种,佃户率众要伤人命。屡次具呈,知县“偏护刁民”,不肯押令退地。再往上升级,就是武装暴动了。但这类抗租方式毕竟是少数。
比较常见的抗租方式,此外还有辞佃(以来年不租佃相威胁)、罢种(以来年不种地相威胁)、逃租及转佃(把地主田地转租转卖他人后逃逸)等等、恃强(依赖强横死不交租)、构讼(普通地主实际上并不愿打官司,官府黑暗往往得不偿失)、拿“湿谷”“瘪谷”充数等等。
总体上来讲,地主在与佃农的斗争中,并不像黄世仁对杨白劳那般具有压倒性优势。按合同收足地租,对所有的地主而言都是一种奢望。佃农抗租,有太多地主无法监控和应付的手段。正是这些手段,在地主与佃农之间达成了微妙的利益平衡。地主为追求最大利益,自然会采取各种手段去打破这种平衡,譬如改变收租方式,或者以收回土地相威胁,但这些方式实际上效果都甚为有限,甚至会产生反效果。
不能理解“杨白劳”们对“黄世仁”们的这种优势,势必难以理解中国租佃制度上千年的平衡与维持是如何达成的。
最后重申:本文所论及的地主主体,不包括与官权力相结合的官僚地主集团。在这些官僚地主集团面前,普通佃户是毫无反抗之力的,唯有听天由命任其鱼肉。[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