叉车装载货物:武汉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工会工作的意见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5 15:52:59

武汉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工会工作的意见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省委工会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促进武汉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新时期工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工会工作的意义,进一步明确新时期工会工作的总体要求

  1、加强对做好新时期工会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工会是党领导下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当前,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尤其是经济全球化对我国经济关系和劳动关系带来的更加广泛的影响,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经济关系和劳动关系发生复杂而深刻的变化,职工思想意识日益呈现多元化、复杂化趋势。面对这一新的形势,工会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的作用更加突出,把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广大劳动者吸引组织到工会组织中来,引领广大职工促进经济发展、协调稳定劳动关系、维护职工权益的任务更加繁重,引导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合法、有序、理性地表达利益诉求的责任更加重大,维护工人阶级队伍团结和工会组织统一的使命更加艰巨。加强新时期工会工作,对于巩固党的阶级基础和执政地位,扩大党的群众工作覆盖面和影响力,维护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市各级党委和政府一定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深刻认识加强新时期工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定不移地全面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按照党中央关于加强工会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切实加强和改善党对新时期工会工作的领导,支持工会依照法律和章程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把更多的资源和手段赋予工会,充分发挥工会组织不可替代的优势和作用,努力把工会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2、加强新时期工会工作的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探索和创新有利于推动工会工作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认真落实“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会工作方针和“以职工为本、主动依法科学维权”的中国特色工会维权观,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紧紧围绕全市工作大局,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职能作用,切实提高工会组织职工、引导职工、服务职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能力和水平,不断扩大工会工作覆盖面,切实增强工会组织凝聚力,努力把工会组织建设成为组织健全、维权到位、工作活跃、作用明显、职工信赖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

  二、紧紧围绕党的工作中心,充分发挥工会在推进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积极作用

  3、团结带领职工推动科学发展观。各级工会组织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确定的经济发展目标任务,以“创新业绩、创高效益”为主题,以创建“工人先锋号”为载体,突出重大工程项目、重点发展产业、重要攻关任务,广泛组织动员职工深入开展创新立功竞赛、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合理化建议、节能减排、技术交流协作等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活动,激励广大职工立足本职、争创一流,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创新型企业、创新型城市作出积极贡献。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府重视支持、部门参与、工会运作的劳动竞赛活动委员会。各类企事业单位要按规定提取和落实劳动竞赛奖励经费。大力弘扬新时代劳模精神,建立健全劳模培养、评比表彰和管理服务机制,注重在一线职工中培育和树立具有时代特征的劳模先进典型。探索创新劳模帮扶的有效途径和管理办法,完善劳模政策,落实劳模待遇,不断提高劳模的社会地位和政治荣誉感。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加大对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4、动员组织职工参与推进改革。要推进改革开放与实现职工利益统一起来,调动好、保护好、发挥好广大职工支持和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各级工会要引导广大职工增强大局观念和开放意识,正确对待利益关系调整,努力成为继续解放思想、锐意改革创新的时代先锋。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和各类事业单位改革、改制、兼并、破产方案以及重大技术改造等事项,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企业工资分配和裁员分流安置方案、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等涉及职工福利的事项,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5、教育引导职工维护社会稳定。适应社会利益关系的新变化,切实加强对职工群众的政策法规教育,引导广大职工继续发扬识大体、顾大局的光荣传统,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以理性合法方式和途径表达利益诉求,自觉抵制和反对一切影响职工队伍和社会稳定的行为。建立健全工会维护稳定的责任制度,及时掌握职工群众的思想动态,帮助职工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和突出问题,把各种利益矛盾和不稳定因素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建立健全工会维护稳定的报告制度,及时向党委、政府和上级工会报告职工队伍中的不稳定因素和重大劳动争议纠纷,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建议。对突发性职工群体性事件工会要第一时间报告反映,第一时间到场说服疏导,积极配合有关方面妥善调处。充分发挥“12351”职工维权热线的作用,建立健全工会与相关部门的信息交流、矛盾调处、协调督办联动制度。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严密防范敌对势力渗透、分化职工队伍。

  6、着力建设高素质的职工队伍。适应科学发展的需要,以提高职工文明程度和劳动技能为重点,把“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活动和职工职业道德建设“双十佳”评选纳入市委创建学习型党组织、学习型城市的内容,合力推进职工素质提升工程。各级工会要深化开展“争创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树立新时代职工形象”活动,提升工会职工“大学校”功能,为全面提高职工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搭建平台。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技、财政等部门要支持工会开展职工技术创新成果评选表彰活动,并把符合条件的职工技术创新成果纳入科学技术奖评选范围。支持工会督促企业履行对职工的培训义务,依法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各类企事业单位要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足额提取和合理使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并将使用情况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确保60%以上的经费直接用于一线职工的教育培训。坚持用先进的文化凝聚职工,发挥工人文化宫、俱乐部、体育场馆和职工文体协会的作用,组织职工开展寓教于乐、丰富多彩、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建立和发展职工书屋,引导职工养成“爱读书、读好书”的良好习惯。支持工会积极发展为职工服务的各类事业。各级政府要把职工文化、体育、教育和疗(休)养设施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并切实落实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在城市规划和建设中不得任意侵占工会各类职工文化场所设施,确需易地重建的,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确保迁建的土地和资金补偿。

  三、大力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依法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

  7、推进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建设。认真实施《湖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依法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积极推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控制程序,推进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完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有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职工代表,公司工会主席、副主席应分别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

  8、推进以工资集体协商为重点的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建设。认真实施《劳动合同法》,帮助、指导、督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认真实施《湖北省集体合同条例》,积极推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推动企业建立职工工资共同决定、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不断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促进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和农民工工资收入逐步提高。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定期听取职工意见,就工资问题进行协商达成共识;规模以上的非公有制企业工会要主动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规模以下的非公有制企业要推动区域内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推动形成职工与企业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和谐局面。积极推行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制度,广泛开展“安康杯”竞赛活动,加强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队伍建设。认真实施《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积极推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制度,切实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权益。

  9、推进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建设。建立健全由各级政府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构成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定时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推动形成劳动关系“主体协商、三方指导、政府调控、依法规范”的工作格局,使三方协商成果通过健全的组织和有效的运行机制得到贯彻落实。深入开展“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创建活动,推动建立和谐稳定的企业劳动关系,切实维护职工在劳动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和劳动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合法权益。认真实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强化劳动争议调解和劳动法律监督检查工作,建立健全基层企事业单位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完善劳动关系预警机制,完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司法部门与工会共同参与的劳动争议调处联动机制,依托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加快推进市、区两级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建设,建立健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发挥工会监督作用,积极推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和处理建议书制度,强化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效能。支持工会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和劳动安全卫生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对工会反映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必须及时采取措施,坚决予以纠正,并向工会反馈处理结果。

  四、提高工会服务能力,切实解决职工群众的“三最”问题

  10、创新工会运行方式。各级工会要解放思想,以理论创新推动实践创新,积极探索和实践具有鲜明时代特色、切合工会自身实际的工作思路、组织体制、运行机制、活动方式和工作方法,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以建立健全专门委员会制度和提案制度、完善科学的工作评价体系、实行工会代表大会代表常任制等为主要内容,推进工会的群众化、民主化、科学化、法制化进程。积极开展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工会创建活动,不断提高工会服务能力和水平。各级工会要牢固树立群众意识,真诚倾听职工呼声,真实反映职工愿望和困难,旗帜鲜明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会领导机关要减少指令性的任务布置,加强对基层工会的服务和指导;基层工会要更加紧密地联系会员和职工,根据职工的实际需求开展工作,不断增强工会的吸引力、凝聚力和影响力。

  11、开展富有特色的工会帮扶工作。各级工会要建立健全困难职工档案,并按照实名制的要求进行规范化管理,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送温暖活动,切实为困难职工包括农民工提供就业帮助、生活救助、医疗帮扶、法律援助、元旦春节送温暖和金秋助学服务。创新工会职业技能培训的方式、载体和手段,不断提高工会职业技能培训水平。政府有关部门要支持工会开展职业技术培训,对符合条件的工会所属培训机构给予资质认定,并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支持工会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开展多种形式的职工互助互济和向农民工送温暖、送岗位、送技术、送政策、送法律、送文化以及平安返乡返岗活动。各级工会要组织开展“创业促就业万千百十一”活动,通过培育一批工友创业带头人、创建一批工友创业孵化基地、树立一批工友创业致富典型,弘扬一批工会干部帮扶下岗失业人员成功创业事迹,引导、支持和激励职工自主创业,叫响“职工要创业找工会”口号。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方面要积极支持职工创业,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要在小额贷款、注册登记、税费减免、资金信贷等方面努力为职工创业落实优惠政策,提供优质服务,为职工走上创业之路搭桥铺路。

  12、建立完善服务职工的有效平台。把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作为社会保障机制的重要补充,构建以市、区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为支撑,以街道(乡镇)、企业(社区)工会帮扶站(点)为基础的工会帮扶网络,形成职工信访接待、生活困难救助、创业就业指导、法律援助服务、劳动争议调解、职业技能培训、农民工维权服务和组织职工互助互济的全方位的帮扶工作体系。加强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的信息化、网络化、社会化、规范化建设,使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真正成为职工群众向党和政府反映社情民意的渠道,成为政府向企业和职工提供社会服务的平台,成为工会为职工办实事解难事的载体。通过地方财政支持、争取社会捐赠、工会经费安排等多渠道筹集困难职工帮扶资金。要将市、区两级工会服务机构建设纳入政府主导的公共服务网络建设,逐步形成政府与工会机制互联、功能互补、力量互动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体制。各级政府要帮助解决帮扶中心建设过程中的场地、人员、软硬件设施等问题,实现帮扶中心可持续发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支持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配备公益性岗位人员,并按规定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加快市、区工会职工法律援助机构建设,扩大职工法律援助律师团和工会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开展多样化的工会法律援助。

  五、加强党对工会工作的领导,努力开创工会工作的新局面

  13、健全完善党委对工会工作的领导制度。各级党委要把工会工作纳入党委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新时期工会工作的新情况,解决工会工作带方向性、原则性和全局性的重大问题,支持工会依照法律和章程独立自主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完善党委定期研究工会工作制度,各级党委每届任期内至少召开1次工会工作会议,每年至少听取1-2次工会工作汇报。在提名各级地方党委委员时,应有工会负责人作为候选人。各级党委领导要学习掌握新时期党的工运理论、方针政策,熟悉工会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不断提高领导工会工作的水平。要把工运基本理论、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列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领导干部培训的必修课程,纳入各级党委(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各级党委要把加强和改善对工会工作领导的成效列入工作考核的内容。

  14、健全完善人大、政协支持工会参与立法和民主监督制度。各级人大、政协要充分发挥工会在推进立法、执法检查、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建立工会与人大内司委、政协社法委联系制度,进一步畅通工会反映职工诉求的渠道。在制定涉及职工权益和工会工作的法律法规时,要征求同级工会意见。在开展相关法律法规执法检查或专项视察活动时,要吸纳同级工会参加。要保证工会干部和包括农民工在内的一线职工、劳动模范在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占一定比例。

  15、为工会开展工作创造良好环境和提供必备条件。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要依照有关规定,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场所以及经费保障。建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按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财政、税务等部门要支持工会依法收缴工会经费,进一步规范完善税务代收和财政代扣工会经费长效机制。各级工会组织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并在银行独立开户建账。工会资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16、健全完善政府及有关方面支持工会工作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的重要指示精神,把更多的资源和手段赋予工会组织,把党政所需、职工所急、工会所能的事更多地交给工会组织去办。要建立和完善各级政府与同级地方工会、政府有关部门与相应产业工会的联席(联系)会议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研究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工会工作的重要问题。要明确一名政府副职联系工会工作。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分配、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障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政策、措施时,要充分听取工会意见;设立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社会性管理监督机构和组织相关执法检查时,要有工会代表参加。各级政府要吸纳工会参与社会保险资金监督管理,支持工会对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建设实施社会监督。有关部门要把企(事)业单位及其负责人、新的社会阶层代表人士所负责的单位是否建立工会、劳动关系是否和谐、职工民主管理制度是否健全作为各种政治安排和评优评先的考察依据之一,并征求工会意见。建立健全党政主导、工会运作的职工维权协调会议制度,以及工会与经济和信息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国有资产管理、安监等有关部门和工商联的联系沟通制度。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部门要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劳动争议诉讼、职工法律援助、农民工维权等工作。建立和完善工会干部维权保障机制,设立工会干部权益保障金。党委要支持工会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因依法履行职责而受到不公正对待甚至打击报复的工会干部,对打击报复者坚决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17、重视加强工会组织建设。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党建带工建长效工作机制,把工会组建和会员发展纳入党建工作目标考核,做到组织同步设置、工作同步谋划、制度同步完善、活动同步开展、阵地同步建设。对长期拒不建会或组建工会有难度的企业,上级工会应派员帮助和指导职工组建工会。各级统战、经济和信息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工商、税务等部门和工商联要支持工会组建和职工入会工作。全市各类经济组织要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武汉市工会条例》,依法建立工会,并同步建立女职工委员会组织。重点抓好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其他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的工会组建和会员发展工作,同步推动建会单位建立工会工作规范,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开展适合本单位职工特点的活动,促进工会作用发挥。各级党委、政府在推进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要吸收同级工会参与企业改制整体方案的制定,并把改制企业工会组织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企业改制的整体方案。改制企业要认真履行民主程序,健全工会工作机构,按规定配备工会干部,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名义非法撤销、合并工会组织或将工会组织的机构归属其他工作部门(包括不能合并到党政的工作机构中),已经合并或归属其他部门的工会组织机构应恢复单独设置。大力推进区域性、行业性工会组织建设,积极探索与不同群体特点相适应的入会和管理方式,简化基层工会成立和职工入会审批程序,疏通职工入会渠道,促使流动会员管理工作走向规范化,使工会组织建设与用工形式多样化相适应,最大限度地把包括农民工、劳务派遣工在内的广大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加强区级、街道(乡镇)、企事业单位和机关以及产业工会组织建设,理顺组织体制,完善运行机制,创新活动方式,不断增强工会组织活力,努力提升工会组织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服务职工群众的能力。

  18、加强工会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按照政治坚定、业务过硬、作风民主、职工群众信赖的要求,选好配强工会领导班子。坚持区总工会主席由同级党委常委担任或兼任,街道(乡镇)工会主席由同级党委委员或同级副职担任或兼任,各产业工会主任(主席)由同级产业主管部门副职担任或兼任。国有、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单位工会主席要按同级党政副职选配,非公有制企业工会主席应享受企业行政副职待遇。职工人数200人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工会要依法配备专职工会主席。各级党委在工会领导班子换届和对工会领导干部调整任用时,要事先征求上级工会的意见,实行联合考察后,再作出任免或调动的决定。工会主席、副主席和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规定和程序由民主选举产生,任期未满的,一般不应变动;确实需要调整的,须事先征得上级工会的同意。要完善党对工会干部的培养管理制度,把工会干部的培养、任用、交流纳入各级党委组织人事工作的总体安排,对优秀工会干部要及时提拔和交流使用,使工会成为培养和输送干部的重要基地。继续推行基层工会主席直选工作,面向社会公开选聘基层工会专职干部,完善街道(乡镇)工会协理员选配管理办法,在稳定编制和人员的同时,企业和职工人数较多的街道(乡镇),要积极探索新的途径,逐步从社会上招聘基层工会专职干部,充实街道(乡镇)工会工作力量。要将工会帮扶中心(站)建设纳入街道(乡镇)和社区发展规划,指导工会培养、建立一支职业化、社会化的工会助理员、协管员队伍,并将其纳入社会工作者序列。要加强工会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廉政勤政建设,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创新意识和群众意识,坚持自觉接受共产党的领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坚持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坚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坚持不断发展工人阶级先进性,坚持维护工人阶级的团结和工会组织的统一,切实当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忠实执行者,当好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积极维护者,使工会组织成为职工信赖的家,工会干部成为职工的贴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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