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索康尼专卖店:纳税评估培训 5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0 17:02:07

第五章   约谈说明

 

 

第一节    约谈说明的内涵与约谈技巧

 

一、约谈说明概念

约谈说明是指评估人员通过评估分析,就发现的疑点,通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逐一解释说明的过程。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其税务代理人对疑点进行解释说明。税务代理人代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解释说明的,应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签字盖章的委托代理证明。

二、约谈说明的形式

约谈说明可以采取电话约谈、当面交谈等方式。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取面谈的,一般由负责人或办税人员参加,评估人员应做好约谈记录,要求双方签字。对口头不能说明问题的,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书面的解释说明,并签字盖章。

评估人员在约谈说明前,应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出约谈说明通知,通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约定的时间内对评估发现的疑点进行解释说明。约谈通知可以采取书面通知、电话通知等方式。采取书面通知方式的,要送达《纳税评估约谈说明通知书》;采取电话通知方式的,要做好电话记录。在告知评估对象约定的时间、地点的同时,应将需要评估对象解释的疑点及提供的资料一并告知;评估对象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按期接受约谈说明的,可在约定的时间内延期进行。

三、约谈说明的内容

纳税评估人员询问的内容比较广泛,主要是与疑点相关的信息,应根据掌握的线索有针对性地对评估对象生产经营、会计核算的方法等相关内容进行询问。

(一)生产经营方面:如企业的经营范围、人员、资产等基本情况;企业的生产工艺基本情况;企业的水、电、汽等能源消耗情况;企业产供销的变化情况;企业的联营投资情况等。

(二)会计核算方面:如企业会计核算方法、发票开具情况、收入核算情况、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情况等。

(三)其他方面:如不同来源渠道的信息差异情况、重大事项变动情况等。

四、约谈技巧

约谈是纳税评估工作的重要环节,是验证或消除疑点的重要途径。约谈技巧是纳税评估人员必备的基本功,评估人员只有掌握和运用一定的约谈技巧,才能有效地确认或排除疑点,提高纳税评估的质量和效率,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下面介绍几种常用的约谈技巧,供评估时参考。

(一)充分准备,旁敲侧击。

对于评估疑点,要事先充分了解评估对象的生产经营相关的信息,先从侧面找出评估对象是否存在可以解释的合理原因,在得到否定的答案后,再将疑点正面抛出,使评估对象无法自圆其说。如某钢业有限公司主要从事钢锭的生产,其主要原材料是废钢,企业产品供不应求。某月对申报资料分析,其应付账款余额高达100多万元,存货也比上月多出100多万元,可能存在虚增存货的行为。在约谈时,评估人员先问其在钢锭市场需求量大,废钢材料紧缺的情况下,大量收购废钢材料时是否欠账?别的方面欠不欠账?当事人答:“我们收购时全部是一手交钱一手提货,别的方面也从不欠别人一分钱,倒是别人欠了我们不少的货款。”此时再问其为什么应付账款余额这么大?由于事先堵住了其退路,最后当事人只得承认了其虚开收购发票虚增存货的事实。

(二)漫谈散聊,捕捉信息。

对于一些疑点问题而一时又难以直接求证的,在约谈开始可不做记录,先与当事人拉拉家常,聊聊经营情况和经营的难处,拉近与被约谈人的距离,让其放松紧张的精神。尽量从被约谈人的叙述中捕捉一些有用的信息,当捕捉到有价值的信息后再开始做记录,使当事人无法自圆其说。

【例】某商贸企业销售与去年同期相比异常,春节旺季月申报销售收入才100万元,企业的经理到税务局约谈后,约谈人员先和他聊聊企业的经营情况,经营毛利有多少?每天营业情况怎么样?春节期间销售形势如何?经理讲:“平时一天销2万~3万元,春节期间还可以,三天就销售100多万元。”此时约谈人员立即指出其2月份总共才申报销售收入100万元,让其解释具体原因,经理无言以对,只得道出实情,原来是2月份的销售收入没有全部人账。

(三)开门见山,直入主题。

对于已明朗的、纳税人无退让余地的疑点,要抓住重点,约谈时开门见山,直接切入主题,提高约谈效率。

【例】某木制品厂,其分期收款发出商品账户借方余额连续几个月均为2848万元,约谈人直接问其是否有分期收款发出商品、是否有分期收款发出商品购销合同、商品是否已全部发出。被约谈人无法举证,只得承认了没有与购货方订立有关合同,货物已全部发出但未计销售的事实。

(四)分别约谈,各个击破。

约谈时可将企业的法人代表和会计同时约到税务机关,先询问其中一人,让另一人在一旁等候,谈完后再交换,不让他们有单独接触的机会。此时可利用他们惧怕对方经不住询问,先承认违法事实的心理,各个击破。

【例】某海绵厂因税负较低被列入评估对象,评估人员事先通过缜密分析,认为该纳税人可能存在销售不入账的情况。于是将企业的法人代表和会计同时约到税务机关谈话,先和法人代表谈,让会计在其他办公室等候,由于法人代表不知会计是否会承认,会计也不知法人代表是否已承认,最终两人均承认有销售海绵收取现金不入账的行为。运用心理学原理,分别约谈,各个击破,不失为一个非常有效的约谈形式。

(五)宣传教育,政策引导。

在约谈中,遇到当事人对疑点问题解释不清却又态度不好的纳税人,评估人员要注意做好思想教育工作,而不是动辄训人,主观臆断。要采取政策引导的方法,向其宣传税收政策,强调税法的严肃性,告知违反税法的危害性,教育和引导纳税人主动终止税收违章、违法行为,从而减轻因税收违章、违法带来的损失。如某电子厂实收资本增加100多万元,而账面应付利润并未减少,有不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嫌疑被列入评估对象。评估人员找其法人代表约谈,在与其约谈中,该厂厂长拒不承认,评估人员耐心地向其宣讲税法,强调纳税评估实质上是帮助纳税人正确执行税法,现在补缴税款为时未晚,如果等到被查实就悔之晚矣,终于使他承认了企业分配利润不做账而追加投资全部入账的事实,并如数补缴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26万元。

在实际约谈中还有出其不意,攻其不备、迂回出击、循序渐进等技巧,评估人员还应适当学习心理学知识,灵活运用各种约谈技巧,找准突破口,从而提高约谈的效果。

 

 

第二节    约谈说明注意事项与要求

 

一、约谈说明注意事项

(一)约谈前,约谈人员应通过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等详细查阅评估对象的相关资料,熟悉了解评估对象的基本情况,并根据评估分析情况拟定约谈提纲。

(二)约谈时,约谈人员原则上要有两人或两人以上,进行合理分工,一方主谈,另一方记录。被约谈人员原则上为评估对象的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且约谈中不得随意替换人员。但约谈人员认为工作需要时,可以约请评估对象的其他相关当事人一并进行约谈,也可以同时分头约谈,以便将约谈结果互相印证。

(三)约谈开始时,约谈人员应告知评估对象在约谈中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并告知其作虚假解释说明的法律后果及其应承担的责任。约谈时,评估人员应注意作好纳税服务,约谈时评估人员的一杯茶、一句问候语,文明礼貌、态度谦和的规范用语,可以消除评估对象的顾虑,为纳税评估工作的顺利开展铺平道路。

(四)约谈人员应对纳税评估工作底稿中的疑点进行有针对性的询问,不得询问与评估对象生产经营、财务核算、申报纳税完全无关的问题。约谈人员对询问核实过程中知悉的纳税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五)评估对象有合法理由要求延期约谈的,约谈人员应当同意。约谈人员不能强制当事人接受约谈或强制其说明情况。

(六)约谈结束时,约谈人员应将约谈记录中所记载内容现场读与被约谈人听知,被约谈人认为需要修改的,可以现场修改。对约谈记录内容,应由被约谈人骑缝签字或押手印认可,约谈人员也应当场签字。

二、约谈说明的要求和依据

(一)工作流程

采取信函、电话两种方式向纳税人提出约谈建议

做好《纳税评估约谈说明记录》

进入约谈说明环节

 

 


发出《纳税评估约谈说明建议书》,提前通知纳税人

      

 

 

 

 

(二)工作要求

1.采用信函方式提出约谈建议的,应统一采用《纳税评估约谈说明建议书》;采用电话联系方式提出约谈建议的,应及时做好电话记录,内容包括接电人姓名、电话号码、通话内容和时间等。约谈对象应为纳税人的代表人或其授权的财务负责人。

2.严格按照[《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43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苏国税发〔2004227号)]的规定执行。

(三)政策依据

1.纳税评估中发现的需要提请纳税人进行陈述说明、补充提供举证资料等问题,应由主管税务机关约谈纳税人。税务约谈要经所在税源管理部门批准并事先发出《纳税评估约谈说明建议书》,提前通知纳税人。税务约谈的对象主要是企业财务会计人员。因评估工作需要,必须约谈企业其他相关人员的,应经税源管理部门批准并通过企业财务部门进行安排。纳税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时接受税务约谈的,可向税务机关说明情况,经批准后延期进行。纳税人可以委托具有执业资格的税务代理人进行税务约谈。税务代理人代表纳税人进行税务约谈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人委托代理合法证明。[《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43号)]

2.约谈说明是评估人员在评估分析的基础上,就需要纳税人说明的疑点问题,约请纳税人进行说明的过程。评估部门可采取信函、电话两种方式向纳税人提出约谈建议。采用信函方式提出约谈建议的,应统一采用《纳税评估约谈说明建议书》;采用电话联系方式提出约谈建议的,应及时做好电话记录,内容包括接电人姓名、电话号码、通话内容和时间等。约谈对象应为纳税人的代表人或其授权的财务负责人.为保证约谈说明的效果,主管税务机关在向纳税人提出约谈建议时,可将要求说明的主要问题一并告知纳税人,但不得涉及发现疑点的具体评估方法。约谈说明可以采用当面说明、电话说明、书面说明、电子邮件说明等多种形式。当采用当面说明形式的,原则上要有二名评估人员同时参加,并做好《纳税评估约谈说明记录》;当采用电话说明形式的,可由一名评估人员负责交流,并做好《纳税评估约谈说明记录》。如约谈后纳税人愿意自查补税的,应将此意见作为约谈说明内容,在《纳税评估约谈说明记录》上进行记录。对通过当面说明或电话说明等形式仍不能说明问题的,可要求纳税人提供书面说明材料。纳税人因某种合理原因不能按税务机关建议的时间说明情况,需要延期的,可在税务机关建议的时间到期前1日向税务机关的联系人说明情况,重新约定说明时间。重新约定的说明时间到期后,纳税人未能履约的,视同纳税人拒绝约谈。为减少约谈工作量,税务机关在向纳税人提出约谈建议时,如纳税人主动选择以自查补报代替约谈说明的,应在约定的约谈日到期的前1天提出,并在约定的时间内向税务机关纳税评估部门反馈自查补税资料(包括自查补税的项目内容、纳税申报表、完税凭证的复印件)。[《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苏国税发〔20042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