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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9 01:16:38

第三章   评估对象确定

 

 

纳税评估应当遵循分类实施、简便高效的原则,科学界定工作步骤。根据各地税务机关的探索和实践,纳税评估一般按照确定评估对象、评估分析、约谈举证、调查核实、评定处理等五个步骤进行。

 

 

第一节    确定对象内涵

 

一、确定对象的概念

确定对象是指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掌握的各类内外部信息(包括税务登记、税源管理、申报征收、发票管理、财务核算以及从国税、工商等部门采集的各类信息),运用预先设定的条件和参数,筛选、确定评估对象的过程。

确定对象一般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期申报纳税之后进行。

二、确定对象的范围

纳税评估对象的范围是税务机关管辖的所有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评估的税种可涵盖纳税人每一纳税期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的所有税种以及扣缴义务人按税法规定应当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各项税种。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当地纳税评估的具体税种。

对已确定为稽查对象尚未实施稽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一般不再将其列为纳税评估对象。

评估对象可按照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行业、经济类型、经营规模、管理类型、信用等级等分类。税务机关可根据所辖税源和管户的规模、数量和评估能力,因地制宜、有重点地确定评估对象,分期分批进行纳税评估。

一般下列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可作为重点评估对象:重点税源户、特殊或重点行业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纳税信用等级为c类D类的纳税人、零申报纳税人等。

三、确定对象的步骤

(一)日常评估对象的确定

日常评估对象的确定大体可分为三个步骤:

1.确定对象范围

日常评估的对象范围是主管税务机关辖区内的所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2.确定异常对象

经过初步选择,我们就可以得到一个待评估的对象范围。然后就可针对选取的评估范围,进行有关指标比对.确定存在异常情况的对象。

在确定异常对象阶段一般使用核对指标,比较指标多用于评估分析阶段。如果在实际信息核对中发现差异,一般应列为评估对象。

3.确定评估对象

经过上述的指标比对筛选,我们可以得到存在异常情况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但由于存在异常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户数可能较多,要在较短的时期内对大量的纳税申报异常户进行逐户评估难度较大,考虑到工作效率,有必要在此基础上进行二次筛选。

评估对象筛选主要有积分排序、随机、人工等三种方法。

“积分排序”是我们根据以异常总分值从高到低排名顺序的自动选取。分析指标的异常分值由市、县税务机关根据实践经验事先确定,分析指标与纳税申报联系越紧密,其分值相对越高。

“随机”是根据统计学的方法,按一定数量或一定比例从异常企业中进行选取。

“人工”是评估部门根据经验判断进行自行选取。

[举例]某税务分局按照工作计划开展日常评估,根据纳税人的购票及缴纳增值税的情况,将存在增值税长期零申报或各纳税期纳税情况波动较大,以及利润率偏低或长期亏损的企业确定为异常对象,然后运用事先设定的指标和分值,对各异常对象异常情况进行打分,最后根据积分排序,将异常分值较高的前100户纳税人列为本次纳税评估对象。

(二)专项评估对象的确定

专项评估对象的选择步骤类似于日常评估对象的选择,只是评估范围的选择标准固定为一些专门项目,如增值税税户等。在异常对象的选择和评估对象的确定上都相同于日常评估对象的选择。

专项评估对象一般由市、县税务机关根据日常管理中发现的共性问题,以及各阶段的工作重点确定,下达给税务分局实施。

(三)特定评估对象的确定

特定评估对象是根据上级税务机关交办、被举报、部门信息交换等特定信息直接确定产生,因此不需要经历在日常评估对象选择中执行的初选步骤,一般也不需进行再筛选。

例如:某地国家税务局与当地地方税务局联合开展企业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活动中,对地税部门传来的纳税人异常信息,国税机关据此就可确定该纳税人为特定评估对象,开展纳税评估。

纳税评估对象确定后,要及时制作纳税评估对象清册,经纳税评估管理岗审批后,实施评估分析。

 

 

 

第二节    对象确定的要求和依据

 

一、工作流程

通过采集税收宏观分析、行业税负监控结果等数据,结合工作要求筛选纳税评估对象

 

评估分析阶段

 

 

 

 


                                              

 

二、工作要求

(一)纳税评估对象确定是指纳税评估业务管理部门,按照一定的方法,对纳税人进行筛选并确定纳税评估对象的过程。纳税评估对象确定的方法分为利用资料稽核的结果确定和根据其他信息来源直接确定两种,对已确定的纳税评估对象应分税种制作《纳税评估对象清册》和《纳税评估项目建议书》。

(二)纳税评估中所涉指标和指标运用方法应当严格保密,不得外泄。

(三)严格按照[《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43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苏国税发〔2004227号)]的规定执行。

三、政策依据

(一)纳税评估的对象为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管理的所有纳税人及其应纳所有税种。纳税评估对象可采用计算机自动筛选、人工分析筛选和重点抽样筛选等方法。筛选纳税评估对象,要依据税收宏观分析、行业税负监控结果等数据,结合各项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和税收管理员掌握的纳税人实际情况,参照纳税人所属行业、经济类型、经营规模、信用等级等因素进行全面、综合的审核对比分析。综合审核对比分析中发现有问题或疑点的纳税人要作为重点评估分析对象;重点税源户、特殊行业的重点企业、税负异常变化、长时间零税负和负税负申报、纳税信用等级低下、日常管理和税务检查中发现较多问题的纳税人要列为纳税评估的重点分析对象。[《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43号)]

(二)纳税评估对象确定是指纳税评估业务管理部门,按照一定的方法,对纳税人进行筛选并确定纳税评估对象的过程。纳税评估对象确定的方法分为利用资料稽核的结果确定和根据其他信息来源直接确定两种。资料稽核是市、县级国税机关按设置的参数利用计算机进行分析、筛选,并产生结果的过程。利用资料稽核结果确定对象是指国税机关利用资料稽核结果按异常程度从高到低确定或按特定要求确定评估对象。资料稽核参数的设置由省、市、县国税机关根据规定的权限确定和修改。直接确定对象是指各级国税机关根据日常管理所掌握的信息、资料,认为需要进行纳税评估而直接确定评估对象的方法。直接确定对象包括上级交办、责任区管理部门和税源监控分析部门等其他职能部门认为需要进行评估的纳税人或项目。省辖市及县(市、区)国税机关的纳税评估业务管理部门在确定纳税评估对象时,应与本级稽查部门进行信息交换,对已纳入稽查对象或拟列入稽查对象的纳税人不作为纳税评估对象,但必须将有关疑点告知稽查部门。对已确定的纳税评估对象应分税种制作《纳税评估对象清册》和《纳税评估项目建议书》,并下达给具体纳税评估工作单位或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苏国税发〔20042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