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型膏药机:台湾选举制度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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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选举制度刍议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9-02-04 13:31:26  

  作者:段文勇 广东汕头 文化传播

  新春伊始,在台湾,去年刚完成角色互换的国、民两党又在为年底将要举办的“县市长”选举而备战。各种选举如此频繁,大陆的朋友看得一头雾水,台湾的参选者却乐此不疲,嘉年华一般,HIGH到极点。台湾的选举制度设计是什么样子?如何运作?建构的究竟是什么?吸引力为何那么大?有什么成功之处?存在什么弊端?有必要考察一番。 

  常言道:内行看门道,外行看热闹。又言:当事者迷,旁观者清。本人不是学宪政制度的,不擅政党政治,对选举那一套,几乎是“菜鸟”一个。不过,仔细观察近年来台湾举办的大大小小的选举活动,除了看出热闹非凡之外,也略微看出其中一些门道。现不揣浅陋,略陈管见,以就教于各位方家。 

  一,台湾选举制度推行有年,直接普选。 

  台湾地区举办选举的历史较早。日据时代的1935年,殖民者举行的“市议员”和街庄“协议员”的选举,限制“交税的25岁男子有选举和 选举权”,民主的意义 大,最多是为日殖民政府的“民主”点缀。二战结束,日本归 台湾。“国民政府”重新划分“台湾行政区”为8县9市。直接选举用于最基层村、里长 及乡、镇(区)民意代表的遴选;间接选举用 省参议员和高层工职的选拔。蒋氏败走台湾之后,于1950年开始相继开放了省、县、市议员以及县、市、乡、镇长的地方公职选举,所谓全面落实“地方自治”。 1969年台湾进行的“中央民意代表”换届选举中,国民党当局对“国民大会代表”“立法委员”“监察委员”进行 增选和补选。1972年制定《动员勘乱时期增加中央民意代表名额选举办法》,1980年5月14日公布《动员勘乱时期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简称《选罢法》),1983年7月8日修正《选罢法》。这是“法统”危机后的所谓民主恢复期。1988年李登辉上台后,为巩固并扩大自己的职权,大力推行“宪政”改革,“公职选举”基本全部开放。并且在1996年实现 “总统”的直选。 

  台湾地区选举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三:一是“中华民国宪法”;二是“‘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三是“选罢法”。 

  台湾地区的选举名目繁多,总体上分为“国家”选举和政党选举。 

  “国家”选举即“公职选举”,又可以区分为“中央公职”和“地方公职”两大类。 

  1.“中央公职”选举: 

  分为“中央行政首长”(“总统”、“副总统”)的选举,以及“中央民意代表”(“立法委员”、“监察委员”和“国民大会代表”)的选举。 

  2.“地方公职”选举: 

  分为“地方行政首长”(主要有“直辖市长”、“县长”、“市长”、“乡长”、“镇长”、“县辖市长”、“村长”、“里长”)的选举,以及地方民意代表(主要为市、县议员和乡、镇、市民代表)的选举。 

  以上选举如今大多每四年举行一次。
 
  (需要说明的是,“国民大会”是孙中山先生“权能区分”理论的产物,是“中华民国”“法统”的重要象征。李登辉执政后,一方面把“国大”当成谋求“独台”的“宪政工具”,另一方面又不断的通过“修宪”对“国民大会”进行“改革”,“国大”的职能遭到大幅削弱;其中关键的“五权架构”下 “‘总统’选举权”已经丧失, 对“‘总统’罢免权”已名存实亡;“创制、复决权”也因为“立法院”扩权而受到威胁。1997年5月召开的第三届“国大”第二次会议,进行了第四次“修宪”,通过了“宪法增修条文”十一条,其核心内容:一是调整“中央政府体制”。规定“行政院长”由“总统”任命,不须经“立法院”同意;“立法院”可以对“行政院长”有条件进行不信任投票;“行政院”对“立法院”通过的法案不满,可以要求限期复议。二是“冻结台湾省级选举”。规定自本届任期结束起,“‘省主席’和‘省府’委员、省咨议员”由“行政院长”提请“总统”任命。其它条文还有:取消“行政院长”的副署权;“司法院”设“大法官”,由“总统”提名,经“国民大会”同意任命;“司法院”正、副“院长”由“大法官”兼任等。第三届“国大”第五次会议,于2000年4月决定“国大虚级化”, “国大”成为“任务型”的“国大”,仅拥有复决“立法院”修宪案、弹劾“正副总统”及议决“领土变更”案等三项权力,“国代”总额为300名,依政党比例产生;而“立法院”则享有“司法”、“考试”、“监察”三院人事同意权及听取“总统国情报告”等权力。从此,“立法院”变成了准单一“国会”。 2007年6月7日,台湾“任务型国大代表”投票通过5项“修宪”案复决,包括:一、“立委”席次由225席减为113席。二、“立委”任期由3年改为4年。三、“立委”选举制度改为单一选区、两票制。四、废除“国民大会”,改由公民复决“宪法”修正案。五、“总统”、“副总统”“弹劾”改由“司法院”大法官审理。“国民大会”走入历史。) 

  台湾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为:普遍,平等,直接和秘密选举。 

  普遍:只要年满20岁,在选举区内居住年限满6个月的公民都有选举权。但被剥夺公权尚未恢复者、受禁治产之宣告尚未撤消者除外; 

  平等:任何人 享有特权,一次选举中一人一票; 

  直接:公职人员一般均 选民直接投票选出。 

  秘密:也就是“无记名投票”。为使这个原则得以实现,投票所在地有相应的技术保障和人员监督。 

  政党选举中,由于一些党内职务的重要性远超过一般公职,而党内选举又往往决定对公职的提名,所以台湾各个党派内的选举也经常很激烈。提名公职方面,各党派多采用民意调查与党员投票结合的方式,如民进党党内提名县、市长候选人时,民意调查占70%,党内投票占30%。 

  在选举活动方面,台湾的“选罢法”对选举活动有明确的规定,选举程序中包括竞选活动,竞选活动是选举程序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没有竞选活动的选举都被视为愚民行动,因为选民不能是盲目投票,应该投下有价值、负责任一票。对竞选活动亦有规范。近年开始加强了对贿选舞弊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其它如选区划分、选民登记、计票制度及选举诉讼与处罚等,都与西方选举制度基本一致。  

  这些选举规则基本保证了选举活动能够正常有序的进行。即便是发生像2004年大选的“三一九枪击案”,也只有在“选罢法”框架下进行诉讼,没有酿成重大事变。 

  而上述一切就是被台湾朋友引以为傲的台湾“民主社会”“先进”的地方。台湾“蓝绿”双方都以美国总统称颂的“台湾是亚洲民主灯塔”而自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