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看痘痘的医院:林彪难以翻案的核心所在(续三)-法律问题-以邱会作滥用肉刑为例 - 温相 - 温相 - 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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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彪难以翻案的核心所在(续三)-法律问题-以邱会作滥用肉刑为例 [原创 2009-09-30 06:20:33]    字号:大 中 小 这点也是林案难翻的一个核心要点所在。

同以往的政治事件不同的是,林彪一案最后是用法律的形式给确定下来的,当时,拨乱反正、百废待兴,而中央决定用这种异乎寻常的方式来处理林彪、江青两个集团的事情,说明了侧重点,也说明了一个信号,那就是国家开始走向法制轨道,尽管这是非常艰难的。

这次两案审判也是面对海外的,一些海外记者和媒体也都做了相应的报道。两案审理过程中,大量取证,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形成的结论是不同于以往其他政治事件单纯依靠政治决议来完成的。

而要想证明两案的审判中存在大量疑点乃至推翻两案所作出的判决,那就应该找出更多详尽有力、翔实可信的证据来说明这些问题。其所花费的精力和时间比之当初两案审理时恐怕还要多多付出一倍也不止。而这些工作仅仅依靠民间是根本办不到的,这是谁都知道的事情。

此外,在起诉书中,即以对四大金刚的起诉来说,抛开诸如“反革命”一类带有时代特色的东西外,即以邱会作而言,他在总后勤部主持工作中,私设公堂、滥用刑罚,毒打的方式居然有几十种之多,在他的支持和指导乃至默许下,许多干部死于非命或者非死即残。

1968年2月27日,邱会作亲笔批文规定总后办案的“三狠”方针:“我们的目的就是要打倒他、消灭他,这是搞专案工作必须站稳的立场……光说理是不够的,必须向敌人专政。对那些拒不交代的人就没办法吗?应当是有办法的。……应当狠斗(坚决打击他的反革命态度),狠审(可连续多少天进行审讯),狠专(敌人拒不交代就整他)。 在邱会作“三狠”方针下,据后来统计,仅对关押者使用摧残人身的刑罚就达五十多种。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23种刑罚列举如下: 1、车轮战:日夜连续审讯。讯审人员换班休息,吃饭,而梁冰则长时间地站立受审,第一次三天三夜,第二次十天十夜,第三次七天七夜,第四次十七天十七夜; 2、低头弯腰、罚站。瞌睡得碰墙壁; 3、下颏顶茶杯:把两个茶杯摞在一起,下边放在梁的衣扣上,上边顶着下颏,使他不能动; 4、坐高低凳:叫他坐在一个矮木凳上,两脚放在桌上,两三小时不能动,只能用手扶桌子凳子; 5、作“体操”:身体靠墙,两手揪耳朵,上上下下,一站一蹲; 6、“打反骨”:用棒子打后颈骨,造成很长的时间抬不起头来; 7、打嘴巴; 8、刮伤:在打得遍体鳞伤的时候,再用木棍拨弄伤痛的地方,增加痛苦,十分残忍; 9、“吃元宵”,集体拳打:审查人员站在四周,被审人员站在中间挨打,周围你一拳,我一拳,捅来捅去; 10、用劈柴、扫把打:打双肩、脖颈、屁股、踝骨,致使皮肤红肿、溢血、溃烂,现还有紫色伤疤; 11、脖子上挂椅子、凳子并加砖头:将椅子倒立后从背后挂在脖子上或挂铁凳子,在椅子底部加上砖,或脖子上套铁丝,两边各挂三块砖,也有时双手各拿一块; 12、“捏羊蹄”:将手指屈曲后用大拇指猛压指甲处,痛得在地上打滚,不让喊出不还用擦桌布堵住嘴。捏后手指溢血、青肿,致使被捏的手指变形; 13、让被审人员站在砖上,将手腕、大小指用纱布捆起来,吊在地下室天棚上,然后将砖去掉,脚离地面。曾掉下过多次; 14、双手举铁凳:双手将二十多斤重的铁凳举起,因支持不了,只好慢慢套在脖子上; 15、烟头烧踝骨。16、逼着吃带粪便的馒头,造成中毒性的痢疾;17、拧大腿肉:看守者(注:利用犯人看守)用指甲掐他大腿内侧。迄今还有四五块较明显的青色伤痕;18、逼自己打自己:看守打人是经常的,有时不愿打了,就逼着他自己打自己的嘴巴;19、强制在身上练针炙:看守为学针灸,以治病为名,曾在他身上多次练针,想扎哪就扎哪,乱扎一阵,还不准反抗;20、头顶大碗:为折磨人,曾几次用大碗装满凉水,顶在头上,每次半小时左右,还不能用手扶;21、限制喝水,逼喝脏水:天热口渴,多次要求喝水不给,逼着喝洗脸水;22、烟头烫嘴:不交代问题,审查人员就用烟头烫嘴;23、捆在椅子上:为了不让走动,就用绳子将两手捆在椅子上。从1967年至1971年,邱会作在总后私设监狱,刑讯逼供,直接迫害干部群众四百六十二人,致使汤平、周长庚、顾子庄、张树森、申茂臣、张凌斗、华迪平八人被迫害致死。当八十年代初审判邱会作时,受害者汤平的妻子出现在法庭如实的控诉邱会作的种种暴行时,邱会作再次下跪,这次下跪不是感激涕零,而是无地自容。

就以这样的罪行,判处邱会作相应的徒刑是法理昭彰的,对于这一点,邱会作本人也认罪服法。

当然有的人会说,比邱会作滥用刑讯的大有人在,何以就邱会作被判刑了呢?这个道理也很简单,张三抢银行逃脱了,李四抢银行被抓了,能不能我们因为张三的逃脱而判定李四的抢劫是清白的呢?标签: 林彪   邱会作   . 所属版块: 历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