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京 苹果专卖店:离岸公司成侵吞国资、逃避重税、资本外逃捷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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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公司成侵吞国资、逃避重税、资本外逃捷径

时间:2011-08-02 09:24:16  来源:  作者:

多家中国企业以离岸方式避重税 成资本外逃捷径

2011年08月01日来源:中国经济周刊  作者:南焱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 南焱 实习生 王永福|北京报道

  有一个细节至今都让商务部研究员梅新育(博客,微博)印象深刻。

  2005年的一天,英属维尔京群岛的财政部长、国际金融中心主任、金融监管部门的负责人访华,并邀请梅新育一起在王府井(600859,股吧)全聚德吃饭。

   席间,梅新育注意到了一个细节,这几位黑皮肤的客人,他们的筷子用得非常熟练,甚至可以很熟练地夹起花生米。

  “当时我就想,他们跟中国人打了多少交道,才能把筷子练得那么熟练。”梅新育感慨道。

  据商务部资料显示:2008年对华投资前十位的国家和地区中,以实际投入外资金额计算排名,英属维尔京群岛位列第二为159.54亿美元,开曼群岛第五为31.45亿美元,萨摩亚第八为25.5亿美元,毛里求斯第十为14.94亿美元。

  早在2004年,梅新育领衔的团队主持过《中国与离岸金融中心跨境资本流动问题研究》的课题报告。报告显示,2004年第一季度,英属维尔京群岛在中国外资来源中位列第二,开曼群岛、萨摩亚分别位列第七位和第九位。报告中揭示了一个十分敏感的问题,中国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大约有4000名腐败犯罪分子逃到国外,带走500多亿美元的资金,这些资金一般都是通过离岸公司向外转移的。

  此报告甫一公布,立即引起了国务院领导的重视,温家宝总理和时任副总理黄菊分别做出批示,要求金融管理部门尽快提出解决办法。

  梅新育怎么也没想到,自己做的这个课题竟然改变了国家的投资政策。

  2005年10月2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75号文”)。“75号文”要求境内居民设立或控制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之前,应持一系列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分局、外汇管理部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并且制定了详细的流程和文件目录。

  2006年9月8日,商务部、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证监会六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下称“10号文”,2009年6月做了修订)。“10号文”控制了关联并购(用自己在境外设立的离岸公司,来并购自己的境内公司,需要报商务部批准,权限不能下放),规定了海外上市须证监会审批的内容。

  在这两份文件中,“10号文”的颁布,意味着境内企业注册离岸公司进行返程收购的终结,此是两份文件中对离岸公司最狠的“杀手锏”,其次是“75号文”。

  但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10号文”和“75号文”依然未能阻断境内企业和老板通过离岸公司返程回购的脚步。

  胡小姐(化名)是北京一家专门做代办注册离岸公司的企业的业务顾问。在北京海淀区中关村数码大厦办公楼里,《中国经济周刊》记者以办理离岸公司的名义,向她进行了业务咨询。

  她详细地介绍了规避“10号文”和“75号文”的具体做法。

  “您是做投资,还是做贸易,或者为了避税?……”她问道。

  “这有区别吗?”据胡小姐介绍,如果纯粹为了避税,维尔京公司就可以了;如果要投资或者上市,开曼公司更合适;如果是转移资产,任何离岸公司都可以。

  在回答了记者的咨询后,她递给记者一份操作材料。这是一份详细介绍如何规避“10号文”和“75号文”设立离岸公司的材料。

  这家公司共有十余名业务顾问。公司的主要业务,就是代办离岸公司的注册。每个月有30笔左右的业务。

  据她介绍,注册设立一家离岸公司非常简单,一般只需要20多个工作日。维尔京公司,注册费用需要8000元;开曼公司需要两万多元。开曼费用高的缘故,是因为开曼公司可以在美国、香港、英国等地的证券市场上市。

  为什么中国内地企业就不能直接赴海外上市呢?

  中国社科院金融所研究员董裕平对《中国经济周刊》表示,直接从中国内地赴海外上市,需要在法律方面、会计审计报表等方面,按他国的标准进行转换,然后再送去审计。“这个成本太高,也很麻烦,如果利用离岸公司就很方便。”

  据北京市工商局的数字,这类“代办公司”,目前北京就有70余家,全国就更多了。

  很多知名的国企和民企都注册了离岸公司,实现海外上市和资本运作的目的。如中国石化(600028,股吧)、中国联通(600050,股吧)、中海油等,民营企业如新浪、网易、百度、碧桂园、巨人集团等,以及风险投资和私募基金如鼎晖、联想投资等,离岸公司为他们描绘了一个个神奇的童话。

  离岸公司们不断编造着规避税收、海外上市、曲线规避对外资行业限制、资本运作、跨境并购、全球贸易以及资产转移的神话,令各国的监管部门头疼不已。

  证监会主席尚福林稍早前在一次内部培训会上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多次请求中国证监会对在美上市的“中国概念”公司加强监管。可是尚福林他们却发现,证监会根本无法监管那些公司,因为它们都是“离岸公司”,不在中国法律的管辖范围之内。囿于法律现实,尚福林只能对美国证券交易会表示爱莫能助。


 

  避税天堂

  通过高买低卖的方式,把利润做到离岸公司,把亏损留给国内公司,这就避开了国内的增值税收。

  避税始终是大多数离岸公司追求的目的。

  2010年8月,河南省漯河市国税局透露,高盛在境外转让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双汇发展(000895,股吧)”,000895.SZ)的股权,获得丰厚收益,但并没有向河南省国税局纳税,逃避企业所得税4.2亿元。

   2006年3月,高盛、鼎晖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设立公司Shine B Holdings I Limited (下称:Shine B)。Shine B公司完全控股罗特克斯公司(由高盛和鼎晖同年2月在香港设立的合资公司),罗特克斯公司控股双汇发展公司。

  通过维尔京公司Shine B,高盛实现了在中国境外对双汇发展的实际减持,到2009年底时,对双汇发展的持股比例降至3.3%。这与2006年高盛间接持股双汇发展31%相比,有天壤之别。根据双汇发展2006、2007、2008年的年报估算,高盛收益可能达21亿元。

  根据2008年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法》等规定,包括股权转让在内的企业资本运作项目,以及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都已列入我国税务征管的重点范围之内。

  这是一个典型的采用境外间接股权转让的避税案例。

  朱广俊是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的一名研究员。曾在基层担任过税务局长的他,对利用离岸公司进行避税的操作手法非常熟悉。

  他向《中国经济周刊》介绍,“转让定价”是避税操作中常见的手法。

  河北某公司和某国的M集团(境外)于1990年末共同投资创办了一家中外合资企业A公司,注册资本2.5亿元,投资总额3亿元,主要从事汽车及相关零配件的生产及销售。

  然而,近年来,A公司的年报数据却一直处于低盈利状态。

  河北国税局和石家庄国税局调查发现,A公司在从关联方(M集团)进口原材料和向关联方出口产品两方面,存在“转让定价”行为:通过高价从M集团进口原材料,加工产品后,低价出口给M集团。“一高一低”,降低了A公司的利润,也使相应的税收减少了。2008年12月,A公司向税务机关补交应纳税额4375万元。

  朱广俊说,因为维尔京、开曼等离岸地没有税收,因此,通过高买低卖的方式,把利润做到离岸公司,把亏损留给国内公司,这就避免了国内的增值税等。

  2007年,国家统计局“利用外资与外商投资企业研究”课题组,完成的一份研究报告表明,在所调查的亏损外商投资企业中,约三分之二为非正常亏损,这些企业通过“转让定价”等方式避税达300多亿元。

  “信箱公司”是另一种普遍运用的手法。

  所谓“信箱公司”,就是注册一家离岸空壳公司,通过文件的操作,来达到避税的目的。

  商务部研究员梅新育对《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讲了这样一个案例。某国内公司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一家公司,从事电器零件生产业务。实际的生产业务放在中国,单位成本价在5美元,并以十分近似的价格卖到维尔京公司。然后,再以近似7美元价格卖给美国公司,美国公司再以7美元的价格卖给国内。

  整个买卖过程只是在账面上走一遍,并不实际发生。但是中国和美国两头的收入所得都近似为零,这样两国的增值税就无法收取了。而维尔京免征所得税,该公司全球纳税总额由此大大减少,节省了经营成本。

  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我国对外资减免企业所得税的“超国民待遇”没有取消时,很多国内资本蜂拥去开曼、维尔京等地设立离岸公司,后再以“外资”的身份回到国内,享受“外资”待遇。

  政府为鼓励出口而设置的“出口退税”等优惠措施也往往被离岸公司“冒领”。一些企业利用“假出口”来获取税收优惠,办理相关出口手续后,把货物运到公海上,然后又运回国内,再办一个海关的进口手续,就获得了免税待遇。甚至有些企业,货物都不运到公海上去,直接放在国内的一些保税仓库里面,办了相关的出口手续后,就获得了退税的“利润”。

 

 

  虚拟繁华

  离岸中心,是海外上市企业财务造假“吹牛不上税”的乐园。

  今年4月初,在纽交所上市的中国企业多元环球水务有限公司(NYSE:DGW)被一家名为“浑水”(Muddy Waters)的美国研究公司质疑财务造假。

   浑水公司的调查报告指出,多元公司土地资产入账金额过高,有关在建工程项目的数据不相符,CFO没有中国背景,其分销网络子虚乌有等。浑水公司认为多元公司年收入不会超过80万美元,和其当初在美国上市时宣称的1.544亿美元相差甚远。当初多元公司编织的财富神话,随着“浑水”的搅动,已梦断他乡。

  这不是第一家遭到质疑的中国公司。2010年11月10日, 浑水公司向绿诺科技公司发难。指责绿诺公司伪造虚假合同,虚增销售收入,伪造客户量,吹嘘技术水准等。12月3日,绿诺被美国证交委(SEC)以财务作假为名勒令退市,成为2010年首家被勒令退市的中国企业。

  今年3月以来,中国概念股在美股票市场上遭遇信任危机,股票严重动荡,一个主要成因,就是部分中国公司被曝涉嫌财务造假。

  多元环球水务公司、绿诺科技公司以及很多中国概念股有一个共同点,他们都是注册地在开曼的离岸公司。为了在资本市场上获得股民的信心,进而获得高额的回报,一些中国公司剑走偏锋,采用财务造假,虚增公司业绩。离岸中心,则为这类财务造假提供了一个“吹牛不上税”的乐园。

  在梅新育看来,离岸公司如果利用离岸地的免税待遇,就可以低成本虚增经营业绩。在正常税收国家,虚增经营业绩通常需要支付相应的较高税收。

  5月17日,号称自己是中国第一家在纽交所上市的软件公司的东南融通有限公司,当虚增交易、伪造对账单,隐瞒贷款的造假盖子被德勤的审计师揭开,东南融通(NYSE:LFT)在美国纽交所应声倒地,被勒令停牌,其最高达24亿美元市值的美好光景,已成明日黄花。

  有“中国电子商务第一股”之称的麦考林((NASDAQ:MCOX),2010年10月在纳斯达克上市不久,就被指控报告虚假、信息披露有误,受到美国律师连环诉讼,股价相比历史最高缩水六成。

  这仅是中国公司在美涉嫌财务造假的冰山一角。

  今年3月以来,24家在美上市的中国公司,被曝财务造假后,19家在美上市中国公司遭停牌或摘牌。他们的公司注册地大都是来自位于遥远的加勒比海上的开曼小岛。

  侵吞国资

  不知多少“外资掠夺”,是“家贼”为之。

  侵吞国有资产的阴谋,也可通过离岸公司达成。

  今年3月,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宣布,依法对青岛远洋运输公司原副总经理宋军提起公诉,理由是其给国有企业造成巨额损失。

  2006年前后,宋军在其负责的青岛远洋大厦二期工程的建设上,采用与外资公司共同开发模式。青岛远洋公司以自有土地经过评估后占合资公司50%的股份,外资公司出资2200万美元占50%的股份。

  然而,谁也没有想到,这家外资公司,就是宋军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的一家空壳离岸公司。面对外资公司需要投入建设资金的难题,宋军又想出了一个空手套白狼的办法,由青岛远洋运输有限公司开具信用证,外资公司将此信用证在境内抵押贷款,抵押贷款的钱权作外方的建设资金。同时,宋军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据青岛市人民检察院估计,非法所得金额达700余万美元。

  大凡国内企业和个人选择开曼、维尔京等注册离岸公司,主要因素是这些地区信息披露标准低,保密规定严格。公司股东的身份、董事名册、股权比例和收益分配状况等信息可以完全保密,也无需编制公司财务报表。各国对这类公司的监督,可谓是雾里看花,束手无策。

  这样的公司在梅新育看来,“它提供了侵吞国有资产和公众财产的途径”:一是通过关联交易掏空上市公司资产;二是隐蔽公司股权收购方的真实身份,低成本侵占公有股权。

  广之旅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郑烘,因涉嫌违规操作广之旅股权转让,导致国有资产流失,2010年8月被“双规”。

  这起案件的另一方,就是在伦敦交易所上市的易网通公司(AIM:ETC),一家在英吉利海峡上的泽西岛注册的离岸公司。郑烘通过担任易网通公司董事的便利,由其以易网通自然人的身份持股收购广之旅的股权,从而规避了中国法律对外资进入旅行社行业的限制,达到了易网通曲线收购的目的。

  之后,郑烘不断“清洗”广之旅原股东,使易网通的股份进一步壮大,达到控股。通过操作后,广之旅公司由一家国有控股公司摇身变成了一家外资控股公司。郑烘两年时间从易网通公司获利近300万元。

  通过关联交易掏空上市公司资产也是离岸公司常用的招术。

  原中国四川国际有限公司(下称“中川国际”,600852.SH)董事长丛钢等人,在取得对中川国际的实际控制权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剥离不良资产为由,将中川国际公司持有的香港汇康有限公司50%股份和香港冠瑞发展有限公司的全部权益,以1.02亿港币的价格转让给全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GITL公司”),并获取了董事会的同意。

  GITL公司是一家由丛钢控制的,注册设立于英属维尔京群岛的空壳公司,无任何资产。在没有收购资金的情况下,丛钢利用中川国际子公司从银行获取贷款,先是以GITL公司的名义向中川国际公司支付了上述转让款,紧接着又在当天采取虚构事实以及制作虚假“长期投资”、“应收款”账目的手段,将上述全部款项转回中川国际子公司归还了贷款,从而顺利地以GITL公司的名义将价值1.02亿港币的财产占为己有。

  同时,丛钢等人以保障公司资金安全为由,未经董事会同意,数次将1865万美元先后转至由丛钢等个人控制的账户,供个人使用。中川国际公司严重亏损,经营惨淡,2005年,中川国际公司被迫退市。

  梅新育说,如果一家国有企业在境外设立了离岸公司,而后又由该公司来持有境内母公司的股份,同时这个离岸公司是以境内母公司领导人的名义注册的,那么就完全可以在“合理”的程序之下完成对企业的私有化过程,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离岸公司也成为资本运作高手的“最爱”。

  资本玩家顾雏军和他的格林柯尔帝国,正是利用了离岸公司编织了一个美妙的谎言。他发家于海外,其格林柯尔公司是注册于开曼群岛的离岸公司。

  据媒体称,顾雏军的资本运作方式大抵如下:以香港资本市场为融资终端,以开曼群岛等“离岸金融中心”为资本运作平台,以退出中的国有企业为并购对象,再利用离岸公司的信息不明特性,以及中国市场监管的缺失和地方政府官员的短视“大做文章”。

  除去资本玩家,更令人担忧的是,贪官污吏也爱上了离岸公司。近年来,资本假借“合法”途径外逃的数目和规模已越来越大。离岸金融中心已经成为资本外逃的一个主要渠道。据我国有关部门分析,最近三年,中国资本外逃达530亿美元。其中由腐败而生的非法所得向海外“转移赃款”的行为,不在少数。


 

 猫鼠游戏

  购买“壳公司”、股东变更国籍、信托模式、协议控制是规避“10号文”和“75号文”的常见手法。

  原本“10号文”和“75号文”的目的,就是想控制关联并购,使常见的境内资产置入离岸公司的操作手法失效,堵死返程收购、换股收购资本,强化证监会对中国公司海外上市的监管权。但事与愿违,新规施行后并没有彻底挡住中国公司涌往开曼、维尔京等离岸地的热情。一些新的规避手法在实践中得到发展衍变。

   购买“壳公司”已是当下规避“10号文”设立离岸公司的常用手法之一,通过购买设立日期在“10号文”颁布之前的外商公司,用来在境内从事收购、合并、投资等经营活动,再将“壳公司”装入离岸公司,从而使境内公司资产置入离岸公司。

  2009年2月,瑞金矿业(开曼)登陆港交所。瑞金矿业的整个上市过程,皆发生在商务部等六部委的“10号文”生效之后。

  吴瑞林原本从事通信行业,拥有两家在纳斯达克上市的通信公司。2004年2月,吴瑞林设立了离岸公司“利达(维尔京)”,并于2007年4月全资收购了一家名为“安臣(维尔京)”公司。“安臣(维尔京)”公司在“10号文”生效前的2006年3月,已经在境内控股设立了两家外商投资性质的企业“富邦工业”(原名惠州安臣)和“安臣通讯”。

  之后,吴瑞林投资矿业,通过个人设立的内资公司在内蒙古收购了三家矿场,然后利用“富邦工业”和“安臣通讯”这两个外资“壳公司”作为跳板,吴瑞林将其直接控制的内资企业富邦铜业,通过一系列令人眼花缭乱的腾挪转移到了境外。

  2008年3月,吴瑞林设立了“瑞金矿业(开曼)”公司,以象征性代价,将“利达(维尔京)”的股权转让给了“瑞金矿业(开曼)”,用后者作为上市主体赴港上市。

  由是,在“10号文”的规制下,瑞金矿业(开曼)神秘而娴熟地演绎了一幕大戏,令内地商人吴瑞林拥有了第三家海外上市公司。

  代办公司提供的资料显示,规避“10号文”和“75号文”的常见手法主要有:股东变更国籍、购买“壳公司”、信托模式、协议控制四种方法。

  股东变更国籍,也就是说境内公司的自然人变更国籍,办理移民。

  信托模式,是指中国人把其所持的境内权益,在境外转让给一个有境外身份的人,然后再通过一定的安排由该外国人把相关权益转回给该中国人。

  SOHO中国(00410.HK)就是运用“信托模式”的典型个案。

  潘石屹在数年前就已在维尔京群岛注册了离岸公司Boyce,并吸收了他名下国内部分实体项目的权益。之后,他以Boyce公司的名义与妻子张欣名下的Capevale(维尔京)公司共同出资在开曼注册公司“SOHO中国”。2005年11月,潘石屹以“财产规划”为由,将其持有的SOHO中国的47.39%股权,全部无偿赠与了已获得香港居民身份的妻子张欣,其时被业内称为“境外换手”。

  2007年9月,“10号文”之后,由张欣在境外所控制的SOHO中国(开曼)又设立了一系列的离岸子公司,然后这些子公司逐个跨境收购了潘石屹在境内剩余的项目公司及其权益。

  对于这一行为的合规性,SOHO中国的法律顾问认为,由于张欣是香港居民,所以潘石屹将其持有的境内权益转让给张欣控制的离岸公司,相当于境内居民将权益出售给境外居民,因而不受“10号文”的约束。

  “协议控制”,是新浪网在纳斯达克上市时所创造的模式,后被普遍运用于传媒、教育、出版等“外资禁入”行业的境外上市,由于其不涉及对境内权益的收购,在“10号文”生效的背景下,这种模式逐渐被其他企业所采用,以规避“10号文”的关联并购审批。

  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代码:EDU),是利用“协议控制”模式完成海外上市的一个典型案例。2006年9月,新东方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成为中国第一家在美国上市的教育机构。按照我国法律和相关政府规定,教育行业是不允许外资进入的。然而,新东方通过“协议控制”模式规避了这一点。

  新东方的上市主体,是一家开曼公司,上市运作和引入外资,都是在开曼公司内进行操作的。同时,开曼公司与新东方国内子公司,签订了委托协议和质押合同,根据协议,新东方国内公司的经营业务委托给开曼公司,国内公司所获得的利润作为回报支付给开曼公司,同时,国内公司的董事由开曼公司任命,并行使股东表决权。

  根据质押合同,新东方国内公司的股权质押给开曼公司,未经开曼公司同意,不得出售股权、变更注册资本、清盘等,开曼公司拥有对新东方各成员公司的优先购股权。

  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洪对《中国经济周刊》说,中国的法律规定,教育行业,外资不能进入,但实际上,外资变相地控制和占有了新东方。

  “这种模式是有潜在风险的,比如说政府有一天出台一个新的规制,明确表示这样操作不行,风险就很快兑现了。”张洪说。

  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如2009年7月,在港交所上市的中国秦发集团(00866.HK),一家民营煤炭经营企业。2008年2月,香港秦发集团通过秦发贸易公司(香港),在内地出资设立了外商独资企业“秦发物流”。

  2009年6月,秦发物流与中国秦发集团的各经营公司及其持股股东,签订了控制协议,其中包括委托协议和质押合同,内容与新东方如出一辙。

  离岸双刃

  离岸中心也可成为中国企业“走出去”的缓冲通道。

  猫鼠游戏还在继续上演。截至目前,我国政府只与巴哈马、英属维尔京群岛签署情报交换协议。除此之外,与其他离岸地还没有签署情报交换协议,离岸监管艰难。

  但离岸公司其实也是一柄“双刃剑”。在商务部研究员王志乐看来,离岸公司为我国国有企业“走出去”,提供了另一种思维,值得肯定。对此,中国社科院金融所研究员董裕平也认为,离岸公司有其积极的一面。

  离岸公司为企业海外投资、融资提供了一个操作平台和风险规避的“缓冲层”。

  董裕平对《中国经济周刊》表示,通过离岸公司操作,转移了投资风险,离岸公司在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起到了一个缓冲层的作用,如果并购的子公司发生了动荡,就可以在离岸公司内解决,不至于追溯到母公司。同时,由于离岸公司保密性严格,国有企业利用离岸公司进行海外投资、并购时,不会带来巨大的冲击。

  2004年8月,中国石化(600028.SH)成功收购美国第一国际石油公司。而这次收购,就采用了离岸公司运作的方式。

  众所周知,石油关系国家能源安全,特别是具有中国政府背景的中国石化,收购美国的石油公司,无疑会让很多美国政客感到紧张,他们会认为这是“中国政府的扩张行为”,而不能正常地当一种“企业行为”来看待。

  为了规避来自美国政府和法律对中国公司的交易限制,2004年4月,中国石化集团国际石油勘探开发有限公司,在百慕大注册了全资子公司“第一国际石油有限公司”,并由这家公司实现了对美国第一国际石油公司的兼并。

  离岸公司运作模式成功后,中国石化类企业开始了一系列的并购步伐。2009年6月,中石化以总价值88亿美元收购瑞士Addax石油公司。2010年,中石化斥资131亿美元收购了加拿大油砂项目和巴西石油公司部分股权。

  中国联通集团旗下公司先后在上海、香港和纽约上市,在香港和纽约上市操作中,也利用了离岸公司。

  赴美上市的国有企业还有中星微电子,也是通过设立开曼公司,进而完成上市。

  2005年11月,中星微电子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在此之前,1999年信产部通过设在开曼的投资公司盈富泰克 (Infotech) 向中星微电子投入1000万元。

  盈富泰克(Infotech)创投,是信产部为了管理所投基金而专门在开曼设立的一家投资公司。中星微电子的成功,让盈富泰克这项投资获得了20余倍的回报。

  除了投融资的风险规避、法律兼容外,开曼备受青睐的另一个主要原因是,它拥有全球大量的PE(私募基金)、VC(风险投资),这些风险投资商都是在开曼注册的。比如IDG、软银、SAIF、红杉、鼎晖、华平、高盛、摩根士丹利、华登国际、黑石等。

  风险投资商们,之所以选择开曼等离岸地注册设立公司,主要是规避税收,风投“买进卖出”、股权交易频繁,通过开曼公司操作,节省了较高的企业所得税成本。

  开曼的故事还在上演,猫鼠的游戏仍在继续,离岸的“神话”不会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