弹丸论破2莫诺美技能:甘肃省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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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试行) 作者:人才办 文章来源:人才办 点击数:19 更新时间:2011-12-31 16:20:11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引进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认定工作,根据《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引进急需紧缺人才的意见》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认定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并重,业内认可和社会认可的原则。

     第三条 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认定工作,在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协调,省直相关职能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是指从国外、省外引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与省内相关用人单位至少签订3年以上工作合同的各类高层次人才。

     第五条  凡是认定为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的,可享受《关于加快引进急需紧缺人才的意见》及配套办法规定的项目扶持、财税金融扶持、住房保障、“服务绿卡”、子女入学、配偶就业安置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二章认定范围

     第六条 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认定不受国籍、户籍和身份限制。

     第七条 认定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五类:
      1、高层次创业人才。在石油化工、煤电化工、新能源、新材料、有色冶金、装备制造、现代农业、生态环境保护、航天科技、生物医药、信息技术等产业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其技术成果国内外领先,具有较好市场潜力,能够创(领)办企业、进行成果转化、有望产生较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高层次人才。

      2、高层次创新人才。在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重大项目建设、重大科技攻关等方面具有国内外领先水平,能够发挥领军作用、带动重点学科、突破关键性技术的高层次人才。

      3、高层次经营管理人才。在企业经营管理、现代物流、文化旅游、金融服务、资本运作、市场营销、信息服务等领域具有国际先进理念,掌握产业发展前沿,熟悉国际规则,业界影响较大、业绩非常突出的高层次人才。

      4、高层次实用技术人才。在产业发展、技术进步等方面具有一技之长,能够突破关键技术、解决技术难题的各类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5、其他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

     第八条 2008年以来,来甘自主创新创业的高层次人才也可申请认定。

第三章认定标准

     第九条 引进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创新创业能力、专业技术水平或丰富的管理经验,在相关领域取得突出成就,身体健康,年龄一般男性不超过60岁、女性不超过55岁(有突出贡献者不受年龄限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过国外、国家级、省级重大科技项目、重大工程项目,并取得突出成绩的工程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

      2、国外、省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担任高级职称的专家学者;

      3、国家级、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的学术技术骨干;

      4、省(部)级以上学术、技术、管理等奖项获得者;

      5、“两院”院士、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家“千人计划”入选者、省级“领军人才”等;

      6、在国外、省外知名企业担任中高级职务(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7、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有望取得较大效益的创业人才;

      8、具有高级工程师或高级技师职称、掌握核心关键技术的实用人才。

第四章认定程序

     第十条 建立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认定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政府国资委等相关职能部门及行业协会、用人单位、专家等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联席会议的召开和认定材料的汇总、复审等工作。

     第十一条 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具体认定程序如下:
      1、申报。引进人才根据相关规定,填写《甘肃省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审核认定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自愿进行申报。各用人单位审核后统一汇总上报省级各行业主管部门。

      2、评审。各行业主管部门对用人单位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步意见后汇总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会议办公室再次审核后,组织召开联席会议评审确定初步人选名单。

      3、认定。联席会议办公室将确定的初步人选名单,提交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对认定的人才,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颁发《甘肃省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证书》,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落实相关待遇和扶持政策。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各地各用人单位参照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