坂本忠雄:信用卡诈骗有迹可循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1 01:54:51
钱雨伶 郭剑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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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关将至,随着消费热潮的来临,一些银行也纷纷推出各种信用卡优惠措施,但信用卡消费热潮的背后,并非表面看起来那么光鲜亮丽。2011年,崇明县检察院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涉嫌信用卡诈骗案件22件,比去年同期增加37.5%。针对近年来信用卡诈骗案件的频发,检察机关详细分析了这类案件的作案特点,为银行业防范信用卡诈骗提出建议,同时也对普通百姓理性用卡良性消费给予提醒。   

使用人与登记人不一致   2005年4月至2011年5月期间,陆某在未经他人同意的情况下,以自己和他人的名义在11家银行共申领24张信用卡,用来购买彩票及套取现金,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45万余元,其中冒用她儿子和丈夫的名义办理了6张信用卡,透支5.7万余元。    崇明县检察院检察官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发现,2011年出现了多起使用家人身份证办理信用卡后自己使用以及使用本人身份证办理信用卡后让家人使用的案件。犯罪嫌疑人之所以能够冒用他人名义办理信用卡并透支钱款,很多情况下是当事人对自己有效证件的存放疏忽大意或轻信他人,随意把自己的证件材料委托他人保管,从而造成不必要的财产损失。    而银行的信用卡申领手续也过于简单、混乱。持他人身份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便可轻易申领,低收入、无收入群体亦可轻易办理,申请人地址、电话,担保人地址、收入证明的真实性基本无保障,审查不严、门槛过低成为信用卡诈骗案频发的导火索。    通过不法中介申办信用卡    犯罪嫌疑人陈某是中专文化的农民,2002年、2004年分别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和6个月。2007年10月,陈某通过中介申请了一张民生银行信用卡。2007年11月20日至2008年5月19日,陈某使用该信用卡通过套现、现取、消费等手段,共透支本金人民币18843元,经银行多次催收,陈某仍拒不归还。    通过不法中介申办信用卡的案件屡见不鲜,而此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都是没有固定工作,无法提供收入证明的,但申办后的透支额度一般都超过人民币1万元。犯罪嫌疑人通常没有偿还能力,通过各种方式透支使用信用卡后短期内就再不归还,因此不法中介的参与与信用卡诈骗犯罪率的上升有直接关系。   
 通过分期付款的方式透支    李某,初中文化,无业。通过银行广告,李某得知有信用卡消费分期还款的业务,从2009年到2010年间,利用分期付款的方式,刷卡消费2万余元,银行多次催缴拒不还款。    据了解,通过分期付款的方式透支的不在少数。而通过这种方式透支的犯罪嫌疑人,通常存在首期还款就未偿还的情况,但银行很少会因为前几期未还款而取消分期,催收一般从最后一次消费后才开始,实际上是纵容了恶意透支的行为。    通讯员 钱雨伶 本报记者 郭剑烽    【检察官建议】    对于以上几个信用卡诈骗中出现的特点,崇明检察院检察官提出建议。首先,银行要严格规范信用卡的申办程序,实行实名申领,禁止持他人身份证件办理信用卡。其次,要加强对申领人的信用审查,针对不同人群确定不同的信用额度,对于无偿还能力的人要禁止其申领信用卡。同时,银行应改良催收方式,在还款早期就要开始观察还款动向。    对于信用卡诈骗行为,我国刑法有明确的规定,具体包括4种情况: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和恶意透支。其中,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单位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按照法律规定,恶意透支5000元以上就属于数额较大,可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一般来说,每家银行都有规定的信用卡还款时间和最低还款额要求,逾期不还,银行将进行催收。如果在催收后3个月仍不还钱的,就可以推定其有主观恶意透支的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