袋鼠皮带怎么样:今日话题:“天价工资”事件该如何收场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9 22:4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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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深圳市住宅租赁管理服务中心将国有物业变为自有物业,用公共收入给员工发天价工资被曝光。近日,国家审计署披露的审计报告显示,媒体曝光的“天价工资”数额属实。…[详细]
深圳“天价工资”咋如此“牛”?
按理说,“天价工资门”事件并不特别复杂,当地审计部门及时介入审计就能及时纠正。现实相反的是,当地审计部门似乎充耳不闻,还有赖于网民将此事曝光在网络上,引发有关部门的重视;有赖于国家审计署不过万里来到深圳,对租赁中心进行专项审计。这充分说明“天价工资门”被曝露、被查清是个小概率的事情,因为,知情的网民毕竟有限,而国家审计署要是连深圳市住宅租赁管理服务中心这么一个小小单位也要自己亲自操刀,恐怕人员再扩充十倍也不行,他们是不可能事事都亲自调查的。…[详细]
一些单位之所以能够“借鸡生蛋”并能“快速致富”,私心作怪首当其冲,但与监管机制乏力也有很大关系。事实上,正是由于制度设计存在漏洞,管理混乱不堪,审计监督等手段也薄弱,群众监督制度被架空,才给“权力自肥”者留下了暗箱操作的空间。俗话说,人心不足蛇吞象。对于将国有物业变为自有物业、损公肥私的怪象,应当引起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严肃惩处,以儆效尤。否则,不知还会有多少的事业单位以深圳住宅租赁中心为“榜样”,让更多的公共收入沦为被少数人占有的“唐僧肉”。…[详细]
“天价工资”事件算不算集体贪污
对深圳住宅租赁管理服务中心来讲,无论是经营性提成,还是“自有物业”收入,全部都属于国有资产,归政府所有。现在,他们私自将数千万元进行私分,化为个人的工资福利,实际是以单位的名义瓜分国有资产,完全符合“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构成要件。给“最牛工资”定一个侵占国有资产的罪名,应该不存法律障碍。与此同时,《刑法》第六十四条还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详细]
这类“最牛工资单”现象绝非孤例。据了解,在该事件发生后,深圳针对政府资产摸底工作、即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数据采集已经展开。而在全国范围内,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产权没有明确认定且缺乏严格监管,造成国有资产被侵蚀、利益分配不公的现象,在一些地方长期存在,相应的清查补漏工作也应及时展开。作为向社会提供专业公共服务的部门,事业单位既不同于按照经济效益核定收入分配的企业,也不同于“吃财政饭”的行政部门,其收入的畸高往往与垄断地位或占有优质公共资源有关。…[详细]
发放天价工资不可罚酒三杯了事
被收回2万元的中心主任,一年的收入是多少?审计报告显示,中心2009年和2010年人均发放32.76万元和30.57万元。主任层级(处级)、科级及一般员工年均税前薪酬发放额分别为63.53万元、35.87万元和27.27万元,其中,最低22.93万元,最高的就是中心主任,74万元。2万之于74万,似不值一提。如果让主任“吐出”2万元是中心为两年违规发钱所付出的全部代价,那么,把国家的钱装进自己兜里的中心工作人员,一定会偷着乐;而对其他“蠢蠢欲动”的单位来说,这种结果不是警示,而是鼓励。…[详细]
人们常用“罚酒三杯”表达对“重错轻罚,重罪轻判”的不满。如今,深圳租赁中心为员工发放高工资、高福利所受的处罚,也许连“罚酒三杯”也算不上。该租赁中心既没有出现人事变动,相关责任人也依然高枕无忧,主管部门也没有收回租赁中心发放的高工资、高福利,“仅仅是把2008年改制后该中心主任仍从市财政领取的2万元薪水予以收回”。毛毛雨式的处罚,既不能捍卫制度尊严,也无法使深圳租赁中心痛彻反思。深圳市人大代表杨剑昌认为,由于租赁中心涉嫌侵占国有资产收益,应该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详细]
投票与调查
扩展阅读
·深圳“天价工资”必须“秋后算账”
·最牛工资事件不能最“牛气”收场

化公为私,当以刑责伺候

“靠山吃山”
话中音
“更让人不安的是,如果这事儿不是偶然被“捅”到网上,媒体紧紧跟踪,或许直到现在,中心还在发着“天价工资”呢。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该当何责? ”
——检察日报 李曙明
“有关方面如果对这些资产放任不管,相信将所谓“自有物业”中饱私囊的事件不会在少数,此类“天价工资”事件也会层出不穷。 ”
——新华网评 杨 涛
“ 令人错愕的是,面对如此恶劣的行为,相关部门只是罚酒三杯——滥发工资和福利,并且大庭广众之下堂皇撒谎的相关领导,并未受到任何惩处。 ”
——国际在线 秦淮川

最牛工资事件不能草率收场,对相关责任人纵容,就是对纳税人不负责任;容忍这种恶劣行为存在,就会产生难以估量的引导效应。否则,用纳税人的钱进行投资,有了收益给自己发奖金,这是什么道理?岂能赚多少就分多少?如果自行其是,这与瓜分国家资产何异?当然,追责不是目的,反思尤其重要。在纠错的同时更应该进行新的制度性设计,以杜绝此类现象的再度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