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做意大利肉沫面酱:甲供材料如何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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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供材料
“甲供材料”简单来说就是由甲方提供的材料!这是在甲方与承包方签订合同时事先约定的。凡是由甲供材料,进场时由施工方和甲方代表共同取样验收,合格后方能用于工程上。甲供材料一般为大宗材料,比如钢筋、钢板、管材以及水泥等,当然施工合同里对于甲供材料有详细的清单。
我们指的甲供材就是主要指以前的3大材,现在的4大材,以前是:水泥\钢筋\木材,现在增加燃料油.操作步骤是甲方供应到现场,乙方负责验收,不合格有权退货,只要你收下了,以后的什么事情都是乙方承担,不合格也是乙方的事情,这是特别要注意的.优点是可以减少投资,避免因不熟悉地方行情高价买货.
对于施工方而言,优点就是可以减少材料的资金投入和资金垫付压力,避免材料价格上涨带来的风险。对于甲方而言,甲供材料可以更好地控制主要材料的进货来源,保证工程质量。
从材料质量上讲:其质量与施工单位无太大的关系,但施工单位有对其进行检查的义务,如果因施工单位未检查而材料不合格就应用到工程上,施工单位同样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工程计价角度说:预算时甲供材必须进入综合单价;工程结算时,一般是扣甲供材费的99%,有1%作为甲供材料保管费。
缺点:施工方不能赚到材料和合同之间的价差,而甲方前期投入的资金数量较大。
关于明确建设工程“甲供材料”计价方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进一步完善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工程量清单计价中有关甲供材料的计价方法规定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的“甲供材料”,是指建筑工程中建设方或工程发包方(合同中的甲方)提供工程用各类材料物资、动力等给工程承接方(合同中的乙方),而工程承接方不垫付采购资金、材料发票交由工程建设方(工程发包方)会计处理的材料,工程承接方依合同约定负责其工程施工作业,并向工程建设方或工程发包方收取工程款项。
二、采用甲供材料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甲供材料表,明确甲供材料名称、规格、价格等,其材料价格按《南通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材料指导价取定(指导价没有的按市场信息价或市场询价)。
三、工程量清单计价中,甲供材料费用应计入综合单价及工程总造价中,并计取相应的措施项目费及相关规费、税金等。
四、编制招标控制价时,甲供材料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名称、规格、价格计入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中,并列入招标控制价中,同时甲供材料在招标控制价计算调整系数幅度时不参加调整。
五、承包方在投标报价时,甲供材料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名称、规格、价格计入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中,并列入投标报价中,不得更改或变动,同时在投标报价中应明确甲供材料的数量。
六、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退还甲供材料的数量。在工程量清单计价中,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应在中标价格的基础上确定退还甲供材料的数量,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的工程,应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乘以承发包双方确认的综合单价中的甲供材料消耗量确定退还甲供材料的数量。
七、招投标中标价已经下浮的工程,甲供材料费以及甲方认价材料不列入下浮的计算基础,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应在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
八、承包人在工程竣工时,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计税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甲供材料应全额计入工程造价,一并计征营业税。所以工程承包方及造价咨询人在编制和出具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报告书时,应将甲供材料费用列入工程竣工结算内,并提供甲供材料使用明细表,作为有关部门征收营业税的依据和基数,而工程承包方出具的建筑业专用发票中大、小写金额栏数据则不得包含甲供材料的金额。
由于特定原因工程发包方要求承包方在投标报价及工程竣工结算价中不含甲供材料的,承包方所缴纳甲供材料费部分的营业税额仍应由工程发包方承担。
九、在退还甲供材料费用时,应按施工合同及招标文件中约定的数量及单价予以税后退还,退还甲供材料的价格应与计入价相一致。
发包方完成了采购和运输并将材料运至施工工地仓库交由承包方保管的,承包方退价时应按发承包双方确认的计入工程造价的甲供材料价格除以1.01退还给发包方(1%作为承包方的现场保管费)。
甲供材料若有超支,按甲方实际采购价格退还,若有结余,其处理方法由承发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另行约定。
十、本通知与通建工[2009]43号文件配套执行,并适用于计价表计价方式的建设工程。
南通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甲供材料采购供应管理办法
1、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甲供材的采购、进货、验收和付款等要求。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甲供材的采购供应管理。
2、管理职责
2.1 计划管理部负责甲供材的采购、进货、及交接手续;
2.2 总工程师办公室负责提出相关材料、设备的规格、性能要求;
2.3 工程管理部负责组织甲供材的进货验收;
2.4财务管理部负责对收料单、领料单的审核及支付货款。
3、管理要求
1) 总工办根据设计要求向计划部提出装饰材料、特种材料和设备的规格、性能要求;
2) 计划部预决算员根据施工图纸、及总工办提供的相关要求计算出各项甲供材料的品种、材质、规格、数量及型号等各项参数指标,交总工办会签。总工办详细复合签字认可后,交计划部材料员以此作为采购计划的依据;
3) 计划部材料员依据上述资料、列出采购清单报计划部经理审核,交总工办会签确认
3.2 计划部按照会签确认的采购清单,及时选择供应商,会同总工办、工程部考察各供应商的资质及生产能力、产品质量等综合情况,经货比三家后,会签上报公司招标领导小组审批,落实供应商(具体操作见本公司制定的“工程招标管理办法)。
3.3 计划部根据领导审批意见,与供应商签定供应合同,并约定对方的违约责任。同时将合同复印件交工程部备查;工程部应及时通知施工单位做好接受甲供材的准备工作。
3.4 材料的进货时间,由工程部根据工程实际进度,在一个月前向计划部提出进货时间及数量要求(特殊情况临时商定),计划部负责与供货厂商联系按要求进货。如不能按要求进货,责任由计划部负责。
3.5 现场验收工作由工程部负责组织;凡进场的材料设备必须出具正式出厂合格证,准用证明, 质量证明书,材质化验单等有关文件资料。计划部应督促供应单位按规定及时将上述文件资料提交工程部;凡需进行现场检验的,由工程部督促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即时进行取样检验,在未取得检验结果以前,不得使用该材料设备,施工单位应将试验报告提交监理单位、工程部。工程部根据合同要求验收质量,并签署验收结论;计划部根据实际到货品种、规格和数量办理入库手续,施工单位办理收料、领用手续,如数点收(到计划部填制领用单)并加盖施工单位鉴章; 其收料、领用两联单交计划部及财务部留存,如质量不合格或数量缺少,由材料员负责与供货商联系换货或补缺。计划部据此及工程部出具的材料验收意见并对照合同作为结算依据,并在材料月报表后附上该项目的收料单、领料单和材料验收意见。
3.6 合同履约后,将下列两种情况分别对待
1) 如供应方为分包单位,由计划部监督其进场时间,工程部负责协调分包单位与土建或其它单位的关系,督促其按期完成工作任务,并由监理按质监部门要求通知分包单位办理各种检测认定手续,最终组织有关部门共同验收,并完善验收手续。计划部按照验收数量进行复核并按实决算,最后将决算书交财务部备案待查。同时,财务部应在涉及甲方代垫材料的施工单位的工程进度付款中,扣除当期领用的材料款。
2) 乙方为仅供材料的供货商,其进货、验收按3.4、3.5条规定实施,如材料质量违背合同约定,可以拒收其甲供材,并提出书面意见,计划部依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追究其违约责任。
3.7 财务部审核收料单的数量与金额无误后,再对照合同支付其款项。如有疑义必须立即暂停支付款项,直至核实准确后再行支付。
3.8 财务部根据施工项目整理汇总各项甲供材收料情况,作为单项工程成本控制与分析的资料依据。在单项工程决算前与计划部核对应扣款额,如属甲方代垫材料款,则由财务部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扣回该材料的垫付款或在决算时扣回甲供材的全部金额。
3.9 各涉及部门的负责人均为各自工作范畴内的负责人。如发现因工作责任心不强而造成不良后果,均要追究其责任人的经济责任。
甲供材料管理规定范本
为了加强材料管理,控制工程成本、保证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就甲方供应材料有关事宜特做如下规定:
九、如施工单位所报材料、设备数量不足,原则上不足部分由施工单位自采,材料价格执行甲方采购价格且按甲方限价材料有关规定执行。如甲方同意补充供货,则由此额外增加的费用(特殊运输费等)由施工单位承担。由于上述原因影响工期,责任由施工单位承担。
一、甲方工程部、成本部、配套部审核后,原件由财务部存档,成本部、配套部留存复印件一份。
二、乙方提前二个月(或按甲方要求时间)将甲供材料计划一份(按照甲方制定的《甲供材料采购申请表》填写申报)报监理单位审核,监理单位审核时间二天。因施工单位提供材料计划不及时而影响工期,责任由施工单位承担。
三、如施工单位所报材料、设备规格、型号与设计图纸要求不一致,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
四、施工单位所报材料、设备数量超过竣工图纸用量(含定额规定损耗及由于设计变更引起返工损耗),超量部分甲方按采购价加3%采购管理费扣乙方工程款,乙方与供货单位自行协商超量材料、设备退回问题。
五、甲供材料进场前一天,工程部通知施工单位,施工单位须做好材料、设备进场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疏通道路、指定卸货场地等)。
六、甲供材料到现场后,由工程部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成本部共同验收,验收合格后填写《甲供材料设备收货及验收单》,并由施工单位与供货单位办理交接手续。甲方、监理只对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对质量、规格、数量负责。《甲供材料设备收货及验收单》中所有单位和部门的相关人员签署验收合格后,才视为该批材料设备经甲方验收合格。《甲供材料设备收货及验收单》由甲方财务部存档原件一份,施工单位、供货单位、甲方成本部各留存复印件一份。施工单位必须指定专人接货,并出具单位委托书。
七、施工单位接收甲供材料、设备后,应妥善保管,如因保管不当所造成的损失,一切责任由施工单位承担。
八、甲方如有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九、本管理规定适合于大连开发区海富花园开发管理有限公司开发的所有工程项目。
十、施工过程中,如发现甲供材料、设备有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及时通知甲方,以便甲方与供货厂商联系解决。否则因质量问题所引起的返工、误工所造成的一切责任由施工单位负责。
十一、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与甲方、供货单位共同核对甲供材料、设备明细,并在共同认定的明细单上签字盖章确认,做为工程结算的依据之一。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甲供材管理办法
1、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甲供材料管理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保证采购人员正确、高效地实施管理与服务,完善监督机制,兼顾质量和成本,在保证工程正常使用的前提下,提高材料(设备)质量,减少采购成本,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工程合同中已明确由我方供应的物资,凡属首次供应的品种,施工单位至少应提前1个月提出甲供材料设备需求计划,门窗和外墙面砖等加工和生产周期较长的材料一般至少提前3个月。属同品种后续供货的,一般至少提前15日提出需求计划。
3、施工单位提出的需求计划经监理审核及我方工程负责人员批准后,交我方材料部作为下一月的月度材料供货计划。月计划报送时间为每月的25日之前、周计划为每周的周四报送。
4、施工单位报送需求计划时,应充分考虑运输时间、生产周期等相关因素,为我方留出合理的采购时间。如因计划报送不及时,造成材料到场时间延误、供货数量不足等情况,一切损失由施工单位负责。
5、材料需求计划封面应列出建设工程名称、分部分项工程名称、建设单位名称、监理单位名称、施工单位名称,标明编制人、审核人、批准人、接收人,并预留签字盖章位置。
6、材料需求计划应以表格形式报送,且表格应列明:材料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量、到货日期、备注事项等有关内容。如材料是分批分期到货的,必须详细注明每一批次的到货数量和日期。
7、材料名称的书写应以材料的行业统一名称为准,不得使用简称、别称及俗称等。规格及型号也应以国家或行业统一标准为准,不得使用厂家自编规格及型号,如无型号规格要求时,应予注明。
8、施工单位在有材料需求时,先根据需求状况编制材料需求计划(一式六份)经编制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五份报监理单位进行审核,一份直接报建设单位材料部。
9、材料计划由监理单位审核,审核完毕后相关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再报我方工程部审批。
10、材料计划由我方工程部批准,经相关专业工程师、工程部经理签字后转预算部审核签字,最后由项目总工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
11、签字盖章完毕后,材料计划报送我方材料部,材料计划不符合我方要求或未按规定程序提报的,材料部接收人员审核发现后,要拒收或退回计划。
12、材料部接收材料计划后报分管副总审批,该计划于分管副总签字之日起生效,材料部依据计划执行采购程序。
13、施工单位所报材料需求计划漏项或临时变更等原因需要材料,情况紧急时需申报应急材料需求计划。应急需求计划必须由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公章,直接报我方总工程师审核签字,并由我方材料分管副总审批后转材料部执行采购程序。
14、甲供材料到达施工现场后,由监理人员、施工单位的收料员及相关专业负责人、工程部相关专业人员、材料部人员共同验收,验收人员必须对材料数量、品牌、规格、型号随货资料详细察看,并签署意见。验收通过后,甲乙双方及时办理调拨手续。
15、施工单位负责采购的材料进场时应提前通知我方及监理方,由我方材料部人员、工程部相关专业人员、监理人员以及施工单位物资负责人员一起进行验收。未经共同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所购材料不得用于本工程,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施工单位负责。
16、施工单位所购材料进场必须符合我方材料部的有关规定,进场后必须向我方材料部出具书面报告单,所有进场物资都必须经我方项目部批准。材料出场时必须有我方项目部签字同意,凭手续经验证后出场。
17、施工单位应指定专人进行甲供材料的收货,尤其是夜间及下班时间内的到货,要保证随叫随到,及时进行验收。
18、甲供材料送到施工现场后,施工单位2日以内必须及时送样试验或检测,不经试验、检测的材料不得使用。经试验或检测后不合格的材料要坚决退场,并注明材料的去向。
19、材料检验抽样由我方材料部人员、监理、施工单位及供货商在验收时现场随机抽取,实验、检测结果经监理见证后分送监理、我方材料部存档。
20、参加材料验收的所有人员一定要负起责任,认真仔细核对相关证件,对材料数量的核对要认真仔细,发现错漏的及时指正。
21、仔细检查产品实物与其证明书的内容和各项技术指标是否相符。
22、检查产品的外观形状,包括其包装、标识及相关内容是否完好、合格。
23、检查同一批进场的产品型号、规格是否一致,防止质量不同的产品混进场。
24、检查产品的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等是否齐全,如果资料不齐全应及时向供货方索取,资料补齐后方可办理验收手续。
25、材料验收单要填写清楚其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单价、合价、日期。验收单严禁随意涂改,如有涂改须有当事人签章。
26、根据材料、设备和现场的具体情况,材料部要负责将到场材料、设备转交给施工方物资部,由物资部负责人签字认可。
27、材料应根据施工单位开出的经审核签字后的需求计划进行调拨,由材料会计开具出库单,材料部经理审核无误后经领料人签字方可领料。出库单一式三份,施工单位一份,材料部一份,财务部一份。
28、材料的结账日期为每月25日,材料会计将调拨单据进行汇总,并与施工单位进行核对。
29、材料部人员应时刻监督施工单位对验收进场后的材料进行妥善保管和使用,如发现保管或使用不当造成材料生锈、损坏、丢失等情况,所造成的损失由施工单位负责,我方不予退换或增补。
30、甲供材料经质检部门检验不合格需退货的,施工单位应出具书面退料申请,将申请、检验报告等证明文件一起报我方材料部,经审核后办理相关手续。
31、材料部接到退料申请后应对材料数量、规格、检验报告等进行核对,经材料部经理、主管副总签字确认后,由材料会计办理退料手续。
32、材料的退货须填制退料单或红字调拨单,并注明退货的原因。
33、材料部收料、签单后,依据供货合同对不合格材料进行退货、换货或索赔。
由于施工单位工作不力(例如不根据变更及时提报材料的变更计划)等原因造成的退货,材料部不予办理退货事宜,一切损失由施工单位负责。
34、由施工单位负责采购的材料在采购前需经我方确认,施工单位应提供生产厂家资料、实物样品、产品合格证、产品规格、采购单价及相关资料,由我方进行审核批复,我方及监理方共同签字盖章认可后,按样品进行购买。
35、本办法由----------解释、修订和补充,由材料分管副总负责监督执行,由项目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工程结算中“甲供材”会计核算方法初探
发布时间:2009-5-27 18:25:25    阅读次数:2607    评分(0票,平均0.00分)
来源:财会通讯      作者:曹春霞   编辑:zlcx
“甲供材”即甲供材料,是指在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即甲方)自行组织采购的材料。有“甲供材”的建筑工程,即由基本建设单位(即甲方)提供建筑材料,施工单位(即乙方)仅提供建筑劳务及部分材料的工程。
第一,“甲供材”的两种结算方式。一种是甲供材料直接计入投资账户,即建设单位直接将材料按实际购买价计入“基建工程支出”(或“在建工程”)明细账,结算书中不再列甲供材料费。在这种结算方式下,会计核算方法是:基本建设单位在“甲供材”领发出时,按材料实际购买价,借记“基建工程支出(或在建工程)建筑工程(或安装工程)——XX工程”,贷记“工程物资”。而施工单位在收到材料及以后发出材料时不敝账务处理,只在账外登记管理,“甲供材”部分不反映在施工企业的工程收入和工程支出中。另一种是甲供材料通过转账结算,即建设单位将材料按预算价格和材料价差计入结算书中。在这种结算方式下,会计核算方法有两种:一是基本建设单位在发出“甲供材”时直接按材料的实际购买价,借记“预付账款”,贷记“工程物资”。由于在工程预算时,材料是按预算价核算的,且该部分材料由建设单位提供,因此在工程最后结算时,双方直接按材料的预算价从工程总造价中扣除,剩余部分付给施工单位。虽然在这种情况下建设单位按实际购买价抵作预付给施工单位的工程款,但施工单位在收到材料时仍按材料的预算价,借记“库存材料”,贷记“预收账款”。而在工程竣工决算时,施工单位一般只将材料的预算价开人发票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基本建设单位将这部分材料预算价与实际购买价之间的差额(即材差)视材料价差的正负情况,借(或贷)记“基建工程支出(或“在建工程”)——建筑工程(或安装工程)——XX工程,贷(或借)记“预付账款”。二是基本建设单位在“甲供材”发出时,直接按材料的预算价抵作预付给施单位的工程款。材料发出时,借记“预付账款”(或预付工程款),贷记“工程物资”(或库存材料)。由于冲抵的预付账款(或预付工程款)是按材料预算价,而转出的工程物资是按实际购买价,之间存在的差额(即材差)直接计入工程成本,视其差额的正负情况,借(或贷)记“基建工程支出(或在建工程,或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建筑工程(或安装工程)——XX工程”。而施工单位一般都是在收到材料时按材料的预算价,借记“库存材料”,贷记“预收账款”。在这种结算方式下,因存在材料计划用量与实际用量的差异,在工程竣工决算时建设单位要做好“甲供材”的超欠供核对工作,对超供部分按材料的实际购买价,借记“预付账款”(或预付工程款),贷记“基建工程支出(或在建工程,或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建筑工程(或安装工程)——XX工程”;对欠供部分按材料的预算价,借记“基建工程支出(或在建工程,或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建筑工程(或安装工程)——XX工程”,贷记“预付账款(或预付工程款)”。
第二,“甲供材”第一种结算方式下会计核算方法的弊端。首先,该会计处理的依据是,建设方认为所买的物资给施工方用于自己的工程,在发出材料时直接计入所属在建工程是合情合理的;另一方面,从会计核算角度看,如果能为会计信息的第三方提供真实有效的会计信息,该会计处理方法也是可以接受的,但建设方在发出甲供材料时,材料并没有立即用于工程,只是从建设方保管转至施工方保管。从会计处理看,如果建设方将材料发出时,就直接计入工程成本,但实际上材料还没有用于或全部用于工程,此时直接计入在建工程,会导致会计信息的失真。而且,施工方在收到材料和发出材料时,均不进行任何会计处理,不利于建设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对甲供材的使用和监督管理。所以,该结算方式下会计核算方法不符合会计核算的要求。其次,按照国家关于工程造价计价程序的相关规定,工程造价中的直接费由料、工、费三大块组成,其中的“料”包括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和消耗材料等所有材料,并且还要作为取费提税的基数。因此在工程中,无论材料由谁提供,工程造价应当包括全部的材料价款,而不能排除“甲供材”。但按照第一种结算方式,“甲供材”是不列入结算书中,且不反映在施工企业的工程收入和工程支出中。正常状态下,“甲供材”应进入工程造价,并进行取费提税,结算时扣除其金额后再开票入账。但采用该结算方式下的会计核算,在实际操作中,大多数单位往往做不到这一点。因为建设工程在实施过程中,作为强势的建设单位,尤其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从成本效益考虑,不希望“甲供材”进入工程造价,并进行取费提税并人工程总造价,而这种结算方式和会计核算方法给建设单位带来了便利,从而导致作为料、工、费(或料、工、费、利)中“料”的重要组成部分的“甲供材”未进入工程造价中的直接费或工程量清单计价。所以,采用第一种结算方式下的会计核算方法可能会导致工程造价计价程序与国家规定不相吻合。再次,根据国家现行税法相关规定,甲供材必须并人施工方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这一规定自1994年税改之时便一直存在,其存在是合理的。因为从工程造价来讲,无论材料如何核算,工程总造价中都包含所有的材料价款。如果材料是由施工单位购买(即乙供),必然是包含在营业额内征收营业税。而换成由建设单位购买(即甲供),只是材料的购买主体发生了变化,其构成工程造价的性质和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并没有改变,所以“甲供材”必须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从理论上讲,无论建设方对“甲供材”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对于施工方而言,其税收负担是不变的,只不过是根据建设方的会计处理的不同,开票金额有所不同。但实际操作中,在第一种结算方式下,会计核算方法是建设方直接将“甲供材”计入工程成本,这样就不需要施工方开票。由于税务机关监管不到位的原因,该部分不开票的甲供材,一方面,即使在工程造价中已经取费提税,施工方也一般不会去主动申报缴纳营业税,因此,施工单位不仅少交相关税金及附加,还截留了建设单位“甲供材”税金,施工单位受益更大;另一方面,建设单位同施工单位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时,由于建设单位的主动权,对“甲供材”部分只计取施工单位的相关费用,而不计取项目的应交税金,最后的结果是施工单位的利益未受损,但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由于建设单位将“甲供材”直接计入工程成本,所以有些建设方甚至在进行工程预算确定工程造价时,对该部分甲供材未按照工程计价程序列入工程造价的直接费或工程量清单计价,也就不可能取费提税并入工程总造价。这样不仅逃避了“甲供材”应承担的税金,而且减少了施工方应计取的各项规费,从而降低了工程造价。采用该种结算方式下会计核算方法,如果税务机关监管不到位,甲乙双方就会利用“甲供材”偷税漏税,造成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但在这种会计处理模式下,施工方承担了很大的风险。因为无论建设方会计处理如何,施工方是“甲供材”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如果税务机关发现了问题,要求施工方补税,施工方只有缴纳,甚至还会承担偷税而被处罚的风险。此外,在“甲供材”第一种结算方式下,一方面,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是直接计人了工程成本;另一方面,施工方在收到材料以及以后将材料用于工程时就不做任何会计处理了。因此,甲乙双方也就不再存在“甲供材”结算价款的问题,这就给甲供材的使用和监督管理带来了极大的不利。
“甲供材”第一种结算方式下的会计核算方法存在着诸多弊端,因此,笔者建议采用第二种结算方式下的会计核算方法来处理“甲供材”结算价款问题。因为该种结算方式下的会计核算方法不仅避开了第一种结算方式下会计核算方法的种种弊端和漏洞,而且与第一种结算方式下的会计核算方法相比还是比较合理的,也符合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同时,建设单位在发出“甲供材”时,不是将材料直接计入工程成本,而是按材料的实际购买价或预算价抵作施工单位的预付款,那么该部分材料成本最终只有通过施工单位开建筑工程发票才能进入工程成本,即施工单位必须将该部分材料价值并人营业额征收营业税,这样税务部门就能很好地将“甲供材”税收问题纳入监管的范围,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双方也就不能利用“甲供材”来实现偷税漏税。因为,如果建设单位不将“甲供材”税金给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就不会将该部分材料开票给建设单位。所以,建设单位为了能得到合法凭证把“甲供材”计入工程成本,就必须将“甲供材”这部分的税金给施工单位。由于这种情况的存在,施工单位在建筑施工合同谈判过程中也就有了一定的主动权,从而使得在“甲供材”营业税中的矛盾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
甲供材料采购供应管理办法
2009-11-11 作者:问天 来源:第一会计网
“甲供材料”是指建设方和施工方之间材料供应、管理和核算的一种方法,即:房地产开发商在进行施工招投标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开发方为甲方,合同中规定该工程项目中所使用的主要材料由甲方(开发方)统一购入,材料价款的结算按照实际的价格结算,数量按照甲方(开发方)调拨给乙方(施工单位)数量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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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甲供材的采购、进货、验收和付款等要求。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甲供材的采购供应管理。
2、管理职责
2.1 计划管理部负责甲供材的采购、进货、及交接手续;
2.2 总工程师办公室负责提出相关材料、设备的规格、性能要求;
2.3 工程管理部负责组织甲供材的进货验收;
2.4 财务管理部负责对收料单、领料单的审核及支付货款。
3、管理要求
1) 总工办根据设计要求向计划部提出装饰材料、特种材料和设备的规格、性能要求;
2) 计划部预决算员根据施工图纸、及总工办提供的相关要求计算出各项甲供材料的品种、材质、规格、数量及型号等各项参数指标,交总工办会签。总工办详细复合签字认可后,交计划部材料员以此作为采购计划的依据;
3) 计划部材料员依据上述资料、列出采购清单报计划部经理审核,交总工办会签确认
3.2 计划部按照会签确认的采购清单,及时选择供应商,会同总工办、工程部考察各供应商的资质及生产能力、产品质量等综合情况,经货比三家后,会签上报公司招标领导小组审批,落实供应商(具体操作见本公司制定的“工程招标管理办法)。
3.3 计划部根据领导审批意见,与供应商签定供应合同,并约定对方的违约责任。同时将合同复印件交工程部备查;工程部应及时通知施工单位做好接受甲供材的准备工作。
3.4 材料的进货时间,由工程部根据工程实际进度,在一个月前向计划部提出进货时间及数量要求(特殊情况临时商定),计划部负责与供货厂商联系按要求进货。如不能按要求进货,责任由计划部负责。
3.5 现场验收工作由工程部负责组织;凡进场的材料设备必须出具正式出厂合格证,准用证明, 质量证明书,材质化验单等有关文件资料。计划部应督促供应单位按规定及时将上述文件资料提交工程部;凡需进行现场检验的,由工程部督促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即时进行取样检验,在未取得检验结果以前,不得使用该材料设备,施工单位应将试验报告提交监理单位、工程部。工程部根据合同要求验收质量,并签署验收结论;计划部根据实际到货品种、规格和数量办理入库手续,施工单位办理收料、领用手续,如数点收(到计划部填制领用单)并加盖施工单位鉴章; 其收料、领用两联单交计划部及财务部留存,如质量不合格或数量缺少,由材料员负责与供货商联系换货或补缺。计划部据此及工程部出具的材料验收意见并对照合同作为结算依据,并在材料月报表后附上该项目的收料单、领料单和材料验收意见。
3.6 合同履约后,将下列两种情况分别对待
1) 如供应方为分包单位,由计划部监督其进场时间,工程部负责协调分包单位与土建或其它单位的关系,督促其按期完成工作任务,并由监理按质监部门要求通知分包单位办理各种检测认定手续,最终组织有关部门共同验收,并完善验收手续。计划部按照验收数量进行复核并按实决算,最后将决算书交财务部备案待查。同时,财务部应在涉及甲方代垫材料的施工单位的工程进度付款中,扣除当期领用的材料款。
2) 乙方为仅供材料的供货商,其进货、验收按3.4、3.5条规定实施,如材料质量违背合同约定,可以拒收其甲供材,并提出书面意见,计划部依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追究其违约责任。
3.7 财务部审核收料单的数量与金额无误后,再对照合同支付其款项。如有疑义必须立即暂停支付款项,直至核实准确后再行支付。
3.8 财务部根据施工项目整理汇总各项甲供材收料情况,作为单项工程成本控制与分析的资料依据。在单项工程决算前与计划部核对应扣款额,如属甲方代垫材料款,则由财务部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扣回该材料的垫付款或在决算时扣回甲供材的全部金额。
3.9 各涉及部门的负责人均为各自工作范畴内的负责人。如发现因工作责任心不强而造成不良后果,均要追究其责任人的经济责任。
附加阅读
“甲供材料”是指建设方和施工方之间材料供应、管理和核算的一种方法,即:房地产开发商在进行施工招投标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开发方为甲方,合同中规定该工程项目中所使用的主要材料由甲方(开发方)统一购入,材料价款的结算按照实际的价格结算,数量按照甲方(开发方)调拨给乙方(施工单位)数量结算。
关于甲供材在结算中的处理
回答
关于甲供材在结算中应该怎么退还,一直有争议,请各位谈谈见解!
TNJLJ wrote:关于甲供材在结算中应该怎么退还,一直有争议,请各位谈谈见解!实际应该是甲供料“进入”结算价的争议更大,而不是“退还”。退还相对简单,以什么价进入结算的,最后也以同样的价格从结算总价中扣除。一般甲供材料上海惯例施工单位会在甲供料价格上加5%作为管理费,所以这样扣没什么问题。有一个有争议的地方是税前扣还是税后扣,不过这个国家有规定,税后扣,也没什么问题。但甲供材应该是以什么价进入结算,才是麻烦事呢。按预算价,施工单位会觉得亏,按材料实际价因为是甲供所以施工单位也定不下来,按市场价甲方也不大愿意。这块是比较难对付的。一般的解决原则是预算价上打涨价系数。施工单位在打甲供料时,一般都是直接把价格打进直接费,实在没法了才主材调整。整个平衡下来,甲供甲方未必就赚钱。
应该在合同中明确扣除的办法 否则那就甲乙双方PK了 呵呵
如果在税后扣除,施工单位要不要退还甲供材的税金呢?拈先生!
TNJLJ wrote:如果在税后扣除,施工单位要不要退还甲供材的税金呢?拈先生!:)工程税你是交给国家的啊,又不是落在你自己的袋袋里。上海市是硬性规定甲供材必须税后扣的,这个有相关的文件,目的就是避免甲方有意用甲供材来避工程税。工程税是按结算价交的,所以这块根本没有“工程税返还”这一说的。除非甲方代交工程税,可这是不可能的。纳税主体不同,甲方想交也交不进去。(好象有代扣代交工程税的,不过我觉得这个是违法的。纳税主体这个样子变换,税收如何落实?)
上海甲供材给乙方5%的管理费还是蛮高的,深圳“甲控乙购”的材料一般才给3%的管理费,甲供材料一般只给乙方1%的管理费,甲供设备什么都不给。
拈字儿生 wrote:实际应该是甲供料“进入”结算价的争议更大,而不是“退还”。退还相对简单,以什么价进入结算的,最后也以同样的价格从结算总价中扣除。一般甲供材料上海惯例施工单位会在甲供料价格上加5%作为管理费,所以这样扣没什么问题。有一个有争议的地方是税前扣还是税后扣,不过这个国家有规定,税后扣,也没什么问题。但甲供材应该是以什么价进入结算,才是麻烦事呢。按预算价,施工单位会觉得亏,按材料实际价因为是甲供所以施工单位也定不下来,按市场价甲方也不大愿意。这块是比较难对付的。一般的解决原则是预算价上打涨价系数。施工单位在打甲供料时,一般都是直接把价格打进直接费,实在没法了才主材调整。整个平衡下来,甲供甲方未必就赚钱。施工单位在打甲供料时,一般都是直接把价格打进直接费,实在没法了才主材调整。整个平衡下来,甲供甲方未必就赚钱。 此话该怎么理解?在计算直接费的时候不是已经包括了材料的价格?主材又该如何调整?
ad1493 wrote:上海甲供材给乙方5%的管理费还是蛮高的,深圳“甲控乙购”的材料一般才给3%的管理费,甲供材料一般只给乙方1%的管理费,甲供设备什么都不给。:)上海稍高一点,但也高不了多少。我用5%是省事。我见过的项目中5%,3%,1%都用过。前几年还有一分不给的。这几年施工单位闹得不行,所以有上涨的趋势
跟着蝴蝶飞 wrote:施工单位在打甲供料时,一般都是直接把价格打进直接费,实在没法了才主材调整。整个平衡下来,甲供甲方未必就赚钱。 此话该怎么理解?在计算直接费的时候不是已经包括了材料的价格?主材又该如何调整?直接费中是材料预算价,市场价可以在主材表中调整给予主材补差。区别在于进入直接费的主材价可以滚间接费,而主材补差是在间接费之后了,基本相当于税前。仔细研究下定额取费程序,你就明白了。
拈字儿生 wrote:一般甲供材料上海惯例施工单位会在甲供料价格上加5%作为管理费,所以这样扣没什么问题。这个5%的管理费,指的是那些费用?和采管费是一回事吗?
甲供材的问题在我们江苏的定额中一直都是有明确规定的,按预算价计入工程造价,施工单位扣掉采保费后退还。对于施工单位超领的甲供材,一般的合同中都是有明确规定的,甲方按市场价扣回。施工单位实际领取的甲供材是超领了还是少领了(少领的情况在我以前的单位就经常发生,比如说上一个工地的钢材有剩余,然后调用到这个工程中来使用)甲供材肯定是要取税的,就像我的另一篇求教帖中的预留金的问题,我也是认为该取税的。。。
“甲供材料”核算方法的探讨
来源:考试大   2008/11/26    
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 材料费用约占工程开发成本的 65%左右 ( 除土地款 ) 。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一般为了确保工程质量, 节约工程成本, 对工程材料常常采用 “ 甲供材料 ” 的形式。
所谓 “ 甲供材料 ”, 就是建设方和施工方之间材料供应、管理和核算的一种方法, 即: 房地产开发商在进行施工招投标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 开发方为甲方, 合同中规定该工程项目中所使用的主要材料由甲方 ( 开发方 ) 统一购入, 材料价款的结算按照实际的价格结算 , 数量按照甲方 ( 开发方 ) 调拨给乙方 ( 施工单位 ) 数量结算。在 “ 甲供材料 ” 方法中, 材料的价格风险由开发单位承担, 材料的数量风险由施工单位承担。开发单位根据施工图计算施工所需的材料量, 列出材料供应清单, 各个施工单位根据工程进度预算所需要的材料量提前上报计划, 开发单位统一购入管理, 在工程款结算时将这部分材料款从结算总额中剔除。
从房地产成本控制和工程管理的角度出发, “ 甲供材料 ” 管理核算方法的确有其优势, 主要表现在节约材料采购成本和减少支付给施工方材料备料款, 同时保证了工程质量。一方面, 整个工程项目的材料均由开发单位统一购入, 一个大型的工程项目, 因为工程进度和工程施工中对专业水平的具体要求, 可能由几家施工单位联合施工。根据存货的采购决策制定出最佳经济批量可以明显地降低采购成本, 而且批量采购也较零星采购有更多价格折扣上的优惠。另一方面, 施工单位因自身的规模限制, 采购人员的素质差异和进货渠道信息不足,“ 甲供材料 ” 合同的签订, 可以减少采购成本和进货成本。只要合同中签订的价格合理, 对施工单位而言是有利的。如某公司开发一项目, 采用甲供材料方式进行管理, 开发方对 “ 甲供材料 ” 进行了招投标, 对材料价格和质量进行最佳选择;在对水泥的采购过程中, 由于采购量大, 签订的合同价格为 230 元 / 吨, 第二年春天水泥短缺, 价格上涨到 260~270 元 / 吨。因预先签定了合同, 就水泥一项按合同价支付材料款, 就为公司节约了近三百万元; 且因不用预付给施工单位材料备料款, 节约了资金成本。
虽然从管理和成本的角度来看,“ 甲供材料 ” 方法有许多优点, 但是从会计核算和税法的角度来看,“ 甲供材料 ” 方法的运用却存在不合理之处。
1.“ 甲供材料 ” 可能存在实物流转与账面流转不一致的情况。“ 甲供材料 ” 由开发单位统一购入 , 购入时不计入工程成本, 由材料部门填制材料调度单将材料调拨至各个施工单位电施工单位的材料实际消耗量, 开发单位无法及时掌握, 只有等施工单位进行结算时, 才能计入工程成本。
2.“ 甲供材料 ” 核算管理工作量较大, 容易出现差错。施工单位在整个工程项目中材料出入库频繁, 需要由材料管理部门填制材料调拨单。财务部根据调拨单的出入库情况登记账册, 并每月需编制材料消耗台账, 以便在结算时将材料款及时扣回, 该工作消耗了大量人力和物力。由于材料品种繁多, 中间环节多, 很容易出现差错。
3.“ 甲供材料 ” 管理核算方式不同于以材料抵工程预付款的情况,“ 甲供材料 ” 实质上是一种销售行为, 因此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 当一项工程中有 “ 甲供材料 ” 时, 就会涉及到缴纳增值税或者营业税的问题。可是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 甲供材料 ” 的账务处理只通过往来账户转账抵消应付应收款项, 所以 “ 甲供材料 ” 的核算存在一个税务上的盲点。
4.施工企业所提供的劳务属于应税劳务, 按照税法的规定应缴纳营业税; 可是在实际操作中, 许多企业都是以开出工程结算发票时同时计算税金的。因为,“ 甲供材料 ” 在实际操作中, 往往为操纵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留有空间, 采用对冲往来账户来抵消材料款和工程款两笔不同交易的方法, 来减少施工单位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 以达到减少计提税收的目的。
为了更好地控制工程开发成本, 正确地计算税款, 针对以上这些问题, 笔者建议, 在实际操作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改进“ 甲供材料” 的材料管理核算办法。
考虑到批量采购的价格有折扣的优惠, 对工程所需主要材料实行“ 甲供材料 ” 核算管理, 同时根据有关规定必须采取招投标方式进行。材料部门将施工单位每月的实际耗用量编制报表上报财务部; 施工单位每月按工程进度进行工程量结算时, 财务部门按各施工单位材料的实际耗用成本与工程量合并计算, 并要求开具工程款发票, 避免施工单位在计算营业税时有偷逃材料部分营业税的现象。也可以尝试 “ 甲定非甲供 ” 材料的方式, 即材料的收货方可以是施工单位, 材料不直接进入开发单位的工程成本, 而通过对施工单位的工程计价转入工程的成本。材料的消耗进程由施工单位而不是开发单位来记录。这样可以使材料的账面流转和实物流转相一致, 准确确认成本和计算税金。
由于“ 甲供材料 ” 是按照施工图要求的清单发给材料, 一旦产生变更问题 ( 如图纸变更、实际施工中的退料、补料等 ), 将影响到以后的决算; 同时, 材料管理上的工作量很大, 差错很难避免。在房地产开发工程中材料所占工程成本的比重很大, 如何正确控制材料成本, 使材料的管理更加科学、客观, 可在实践中进一步摸索、总结。
(考试大造价)来源:考试大-造价工程师考试
甲供材料的会计账务和税务处理
2009-10-20 作者:肖太寿 来源: 第一会计网 第一会计网 第一会计网 第一会计网
甲供材料就是建设方和施工方之间材料供应、管理和核算的一种方法,即:房地产开发商在进行施工招投标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开发方为甲方,合同中规定该工程项目中所使用的主要材料由甲方(开发方)统一购入,材料价款的结算按照实际的价格结算,数量按照甲方(开发方)调拨给乙方(施工单位)数量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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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甲供材料”就是建设方和施工方之间材料供应、管理和核算的一种方法,即:房地产开发商在进行施工招投标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开发方为甲方,合同中规定该工程项目中所使用的主要材料由甲方(开发方)统一购入,材料价款的结算按照实际的价格结算,数量按照甲方(开发方)调拨给乙方(施工单位)数量结算。
在“甲供材料”方法中,材料的价格风险由开发单位承担,材料的数量风险由施工单位承担。开发单位根据施工图计算施工所需的材料量,列出材料供应清单,各个施工单位根据工程进度预算所需要的材料量提前上报计划,开发单位统一购入管理,在工程款结算时将这部分材料款从结算总额中剔除。
甲供材料开局发票的问题
一般来讲包工不包料的工程,施工单位只就劳务费金额开票。但在开具建筑业发票时,税务人员要调查清楚料工费之和,建筑施工单位除执行项目登记制,合同备案制外,在取得建筑业发票或纳税时,必须由对方(建设单位)出具证明有无甲供材料行为,税务有关人员调查核实后,税务机关方可按劳务费金额开票,按料工费全额纳税,目的是为防止施工单位仅就人工费和部分材料缴纳营业税。
开劳务费金额发票后,税务人员征收不包料者按包料者的材料的税收,即施工单位应当按料工费全额缴营业税。甲方将购买材料的发票可以直接入账,并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一般来说,建设单位新建一项工程包工不包料,工程验收后,工费可取得建安发票,自购材料取得普通发票,可视不同情况分别进工程物资、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科目。税务机关若要求包工不包料施工单位开具全额(含甲供材料)发票的做法则是不对的。
但税务征收服务厅在开具发票时,可建设单位提供的原材料价款金额单张开票,并注明不得作为建设单位支出凭证,由施工单位作为应缴税金附件备查,但开具完税凭证时,必须将甲供材料与施工劳务收入一并纳税。
建筑工程按劳务金额开票,建筑方应当按全额缴营业税,实际工作中能严格这样做的很少。
还有一种情况是施工单位有代购材料的开票问题。如某工程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是包工不包料,工程公司先代购买一部分材料用于施工,工程完毕后把工程款和材料款一起开票给对方建设单位,对方建设单位按发票数额付款,缴纳营业税是按开票数额的,可是公司按发票数额缴纳3%的营业税(因为发票里含有垫支的材料款),就造成多缴税款了。而且自己代垫购买材料的发票也不能入账(因为工程施工合同签订的是包工不包料)。怎样才能把材料款和工程收入区分开并进行合理缴税呢?如果施工单位有代购材料,材料发票一定要开发包方名称,取得的材料发票不要入该单位账目,只按支付款挂往来账,工程结束后,只开工程款发票,将材料发票及工程发票一同交给发包方即可。
“甲供材料”的会计账务和税务处理例解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一个建筑单位修建厂房,工程总造价为1200万元,其中含甲供材为200万元。
(一)甲供材的账务处理
1、建设方对于甲供材的账务处理
(1)建设方(甲方)从市场购入材料时:
借:工程物资   2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200万元
这里假设建设方(甲方)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是普通发票,然后,该企业将这200万的材料提供给施工方(乙方)用于工程。
(2)在建设方(甲方)将材料提供给施工方(乙方)时:
①方式一:
建设方发出材料时:
借:预付账款   200万元
贷:工程物资   200万元
这种会计处理的依据是,根据国家关于工程造价的相关规定,在工程中,无论材料由谁提供,工程总造价包括全部的材料价款,且在工程总造价的核算中,所有的材料都要提税后计入工程总造价,即工程造价是含税价。在总造价确认的情况下,我们将工程的总造价作为建设方应该支付给施工方的工程价款。建设方在支付现金给施工方时是做预付账款处理,同样,建设方将材料给施工方时(就是我们所说的甲供材)也应作为预付账款处理。只不过一个付的是现金,一个付的是实物,在不存在其他误差的情况下,该企业无论是支付现金还是实物,最终预付账款总结算价款的金额应该1200万元。
②方式二:
建设方发出材料时:
借:在建工程    200万元
贷:工程物资     200万元
这种会计处理的依据是,建设方认为,我买的物资给施工方就是用于我的工程,因此在发出材料时直接计入我的在建工程是符合规定的。
从相关的法律法规看,目前对于甲供材究竟如何进行会计处理问题,还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在企业实务的会计处理中,有些建设单位发出甲供材是采取的第一种方法,有些就是采取的第二种方法。因此,从会计核算角度而言,只要能为会计信息的第三方提供真实有效的会计信息。两种会计处理方法都是可以接受的。
2、施工方对于甲供材的账务处理
(1)方式一的账务处理:
①施工方收到材料时
借:工程物资    200万元
贷:预收账款     200万元
②施工方将工程物资用于工程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200万元
贷:工程物资                200万元
③施工方按工程进度确认合同毛利,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
借:工程施工——合同毛利/主营业务成本
贷:主营业务收入
(2)方式二的账务处理:
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就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在收到材料以及以后将材料用于工程时就不做任何会计处理了。
(二)甲供材的发票开具
以上两种会计处理方法就带来的下一步的施工方建筑业发票的开具问题:
1、方式一的发票开具
在该模式下,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是通过预付账款核算的,没有进入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应该按1200万开具建筑业发票,并按1200万缴纳营业税。
2、方式二的发票开具
在该模式下,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就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在最终开具建筑业发票时,只能按1000万开票,如果按1200万开票就会导致200万材料在建设方重复入成本的情况。但是根据营业税的相关规定,无论施工方是按1000万开票还是按1200万开票,甲供材料都必须要并入施工方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即施工方都必须按1200万元征收营业税,这个和方式一是一样的。
(三)税收风险提示
从理论上而言,对于施工方,无论建设方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他的税收负担是不变的,只不过是根据建设方的会计处理的不同,开票金额有所不同罢了。但现实中的情况是,由于营业税是一个流转税,流转税的可转嫁性决定了施工方所要缴纳的营业税,最终实际是转嫁到建设方身上的,至少是部分的转嫁。因此,对于建设方而言,他倾向于采用第二种会计处理方式,在这种会计处理方式下,建设方直接将甲供材计入工程成本,这样就不需要施工方开票了。由于税务机关监管的原因,这部分不开票的甲供材,施工方也一般不会去主动申报缴纳营业税,而且建设方甚至在进行工程预算确定工程造价时,对这部分甲供材就没有提税并入工程总造价。从这个角度考虑,建设方更倾向于第二种会计处理方式。但在这种会计处理方式下,施工方承担了很大的风险。我们知道。无论建设方会计处理如何,施工方是甲供材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如果税务机关发现了问题,要求施工方补税的话,施工方只有缴纳,甚至还会承担偷税而被处罚的风险。无论和建设方如何处理,都必须就甲供材缴纳营业税。至于甲供材没有提税的问题,施工方应自己和建设方协商或向相关工程管理部门寻求解决方法。
(四)税务处理分析
1、方式一的税务处理分析
在方式一的情况下,施工企业按1200万开具建筑施工发票给建设方,按1200元在账面上确认收入,但对于200万这部分的甲供材,由于材料是建设方购买提供给施工方的,发票的抬头肯定是开给建设方,且在建设方入账的,对于这部分材料,施工企业无法取得发票,也就无法入成本。对于这部分,施工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如何扣除是一个大问题。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就出现了以下两种处理方法:
(1)施工方对于甲供材发票入成本的问题,由双方在工程结束,决算报告出来后,施工单位凭工程决算报告和建设方提供的购买材料的发票清单计入施工方工程成本,并允许在税前扣除。
(2)部分国税机关认为这是转售业务:即建设单位外购物资转售给施工企业,施工企业最后开总的发票向建设单位结算,对建设单位应征收增值税,至于进项税款当然能够得到抵扣。这样,施工企业就能取得材料的发票了,但是建设方则必须对材料的销售缴纳增值税。我们认为,这种处理方法是非常错误的。建设单位购买的材料给施工方最终还是用于建设单位自己的工程,实际上是一种自用行为,不能视为转售业务征收增值税。但是在实务中,第一种处理方法往往得不到某些税务机关的认可,他们机械的认为只有取得发票才能入账,其实根据《企业所得税扣除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只要是真实的,并取得了合法有效凭证就可以税前扣除。这里合法有效凭证不是仅指发票,在这种情况下,施工企业取得的工程决算报告和建设方提供的购买材料的发票清单也应视为合法有效凭证,况且是真实发生的。为了避免与有些税务机关不必要的争议,一些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建设单位,在购买材料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申报抵扣,随后按原价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施工方,这些没有差额也不要缴纳增值税。但在实务中,大多数单位并不愿意按这种方式进行处理。
2、方式二的税务处理分析
在方式二的情况下,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是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在收到材料以及以后将材料用于工程时就不做任何会计处理了。这时,施工方按1000万开票,也就不存在200万甲供材无法取得发票入成本的问题。同时,考虑到税务机关监管不到位的原因,这种会计处理方法还能少缴部分甲供材的营业税,对两方都有利。但是,施工方也要知道,这种情况下,自身承担了很大的风险,如果税务机关发现了,施工方必须要缴纳甲供材营业税,甚至要按偷税进行处罚,同时由于甲供材在工程造价时没有和建设方按规定提税,最终只能是自己承担。
(五)结论
由于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甲供材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从某种角度讲,以上两种模式都是可以的。
从税务机关的角度讲,他们更倾向于采取第一种模式,这样能很好的将甲供材纳税收监管的范围。因此,有些税务机关明确规定,对于工程,建设方不允许直接凭商业发票入工程成本,必须取得建筑业发票入工程成本。否则按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这部分成本不能提取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当然,这种规定是否合理有待商榷。但这确实是一种好的监管方法。
从企业的角度而言,如果不考虑税务监管不到位而产生的避税问题,方式一也是比较好的。因为,建设方在发出甲供材时,材料并没有立即用于工程,只是从建设方保管转至施工方保管。从会计处理看,如果建设方将材料发出时,就直接计入工程成本,但实际上材料还没有用于工程或全部用于工程,只是就计入在建工程会导致会计信息的失真。而且,如果采用方式二,施工方在收到材料和发出材料不进行如何会计处理,不利于在工程中对甲供材的使用和监督管理。因此,方式二既不符合会计核算的要求,也满足不了实际管理的需要。但考虑税务监管不到位而产生的避税问题,方式二似乎更优。但我们说过了,这种情况下,风险主要是由施工方承担了。
既然模式一对税务机关有利,在不考虑税务监管不到位而产生的避税问题,对企业也有利,那么我们就要很好的解决方式一下产生的如何处理施工企业甲供材入成本的问题。我们认为采用施工企业根据工程决算报告和建设方提供的购买材料的发票清单入成本是完全合情合理,也是合法的,实务上大部分税务机关对这种处理也是非常认可的。按转售模式,由建设方向施工方材料销售发票,从原理上讲就是错误的,在实务中是不可取的。
施工单位需要对甲供材料缴纳营业税
【问题】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而不是必须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如果存在甲供材料时,施工单位的价款中就不包括材料费,那么,施工单位需要对甲供材料缴纳营业税吗?
【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因此,对建筑施工单位承建的建筑工程,不管合同价款如何签订,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按建筑工程的总体造价,按现行营业税的有关规定缴纳 “建筑业”营业税,也就是说对甲方所供的材料应计入建筑施工单位的建筑业计税营业税额中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