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电影战争片解放战争:赵炎:女犯骑木驴之原罪论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8 13:29:43

 

赵炎:女犯骑木驴之原罪论

文/赵炎

    近一段时间以来,某些主流门户网站和部分纸媒都在发布一些关于古代如何惩罚作奸犯科之女性犯人的文章,其中以剐刑女犯骑木驴最为残忍和变态,也最吸引读者眼球。窃以为,这些媒体的行为有些不严谨,起码是在满足读者猎奇心理的同时,也误导了读者。当然,这不能怪媒体,媒体要生存,就得吸引读者;也不能怪编辑,每天面对那么多稿子,不可能一一审核到位;更不能怪写稿的专家学者,他们也需要读者捧场。要怪只能怪《水浒传》作者施耐庵。咱们先来看看历史的真相。

    古代惩罚女犯比较讲人道。

    关于古代女性犯罪,典籍里有着相当多的记载,但是由于女性是男性的附属品,这一社会属性决定了女性犯罪几率并不高,所以,比较起男性犯罪记录来看,女犯依然属于凤毛麟角。综合分析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历朝历代对于女犯还是比较人性化的。

    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女人犯罪,由直系亲属里的男人代为受刑;二,妇人不著械,妇人无肉刑;三,杖责刑罚,对妇女也有照顾,改用鞭背;四,犯奸罪女性,是脱裤留朡(内裤)。可见行刑者对女犯比较怜香惜玉。

    古代剐刑不适用于女犯。

    我们知道,剐刑这种刑罚最早出现在《旧唐书》里,桓彦范被处死时就是使用的剐刑,“乃令左右执缚,曳于竹槎之上,肉尽至骨,然后杖杀。”这种把人绑在竹槎上曳来曳去,肉被剐尽直至露出白骨的残忍刑法,已经和五代时期的凌迟很接近了。但是,有一点需要说明,剐刑在古代并不使用于女死刑犯的身上。哪怕是政治犯,就是造反的女性,也只是斩首,一刀了事,跟剐刑完全不一样。

    古人对一般女死刑犯多用毒药、活埋等“体面”且人道的方法处死,贵族女性犯死罪,往往赐三尺白绫让她自尽。这样的记载最多最常见,唐朝的杨玉环、太平公主等人都是死于自尽。近代民主革命烈士秋瑾在被捕赴死时,向县令提出了三个条件:“一请作书别亲友,一临刑不能脱衣带,一不得枭首示众。”县令同意了后面两个条件,“秋谢之”。

    木驴作为刑具无历史依据。

    再来说说骑木驴这种极端性虐变态的刑罚,无稽之谈之极。赵炎读历史典籍数年来从未发现哪个朝代有过这种刑具,也未发现有哪个女人受过这种刑罚。如果说有的话,也只是有一个男人在特定条件下偶尔受到过骑木驴的惩罚。

    宋代《三朝北盟会编》中记载,建炎元年(赵构登基第一年),密州知州赵野弃城而逃,被密州军卒杜彦、李逵、吴顺抓回之后,受到的处罚就是骑木驴(野不能应,彦令取木驴来,钉其手足,野大惊,乃呼曰“……”,众已撮野跨木驴,钉其手足矣)。这里的骑木驴不一定就是刑律所规定的正规刑罚,当然就谈不上是正规的刑具了,更大的可能是几个大兵临时搞的恶作剧,以惩罚可耻的逃兵。

    施耐庵是发端者。

    有人可能要纳闷了,那剐刑女犯骑木驴到底是怎么流传开来的呢?赵炎跟大家说,罪魁祸首是三本书,不是严肃的历史,也不是野史,而是明清之际文人写的三本小说:《水浒传》、《二十四史演义》、《施公案》。成书时间最早的就是《水浒传》,因为施耐庵是元末明初的人。

    在《水浒传》里,这样描写王婆受刑:“便把这婆子推上木驴,四道长钉,三条绑索,东平府尹判了一个‘剐’字,拥出长街。两声破鼓响,一棒碎锣鸣,犯由前引,混棍后催,两把尖刀举,一朵纸花摇,带去东平府市心里,吃了一剐。”从这段描述来看,王婆判的剐刑,要骑木驴去刑场。慢说宋代没有剐刑,即使有,一个小小知府也无权判决罪犯死刑,宋代的死刑判决权在皇帝手里,徽宗年间,死刑核准归大理寺管。也就是说,施耐庵创作《水浒传》时,极有可能是受到《三朝北盟会编》所记故事的启发(仅有的记载),从而虚构出女犯骑木驴的情节。由于水浒传的广泛传播,对其后的明清文人影响极大。

    在《二十四史演义》里,叙述明末的骑木驴是这样的:先在一根木头上竖起一根木柱,把受刑的女子吊起来,放在木柱顶端,使木柱戳入阴道内,然后放开,让该女身体下坠,直至木柱“自口鼻穿出,常数日方气绝”。这就更离谱,明代是个理学和心学并重的朝代,轻慢女性地位是不假,但决不至于如此的残忍和酷烈。显然清代文人是在施耐庵虚构的基础上,进行了再想像和发挥。

    而在《施公案》中,居然荒唐地认为口碑极好的神判施世纶,是骑木驴刑罚的原始发明者,“他洋洋得意地将自己的发明展示给看客,看客们快感十足——谁让那女子淫荡,这下,做鬼也是做爱的姿势!”如果这个论断成立的话,那么所有出现在汉唐宋元的骑木驴女性都是虚构的,我也不必再废口舌了。赵炎的理解是,《施公案》作者大概感觉女犯骑木驴实在是找不到严肃的出处,不如戏弄一下施世纶,谁让他是神判呢?

    小说家言不可信。

    小说家言,可不可当历史?这无需赵炎废话,肯定不能,即便是历史类小说,它的可靠性比起野史亦大有不如。这一点,清代学者袁枚是我们的榜样,他在对待骑木驴性虐女性的谣传时,以神话的方式进行了嘲讽,在《子不语》中说“婺源江秀才号慎修,名永,能制奇器。……家中耕田,悉用木牛。行城外,骑一木驴,不食不鸣,人以为妖。”

    神话对谣传,半斤八两,都是子虚乌有的玩意。如果所谓骑木驴真有现代人所附会的种种骇人听闻的性虐功能,那袁枚是绝不会这般若无其事的把骑木驴当成发明的自动行驶的木车来提及的。

    还有人可能还会问,那现在网上流传的骑木驴图片怎么解释?呵呵,还用解释吗?如今的时代,什么样的图片设计不出来?

    结论:归根究底,古代女性死刑犯受剐刑是一谬,剐刑女犯骑木驴又是一谬,木驴这一刑具更是一谬,都是某些明清无聊变态文人在长期的性压抑之下炮制出来的想象,在想象中通过摧残凌辱妇女获得快感,而不惜通过编造历史来满足他们自己的淫虐欲望,而施耐庵就是发端者,还描述得津津有味,煞有介事,误导世人不遗余力。(赵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