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和三角元加油站闹鬼:乐山市沙湾区司法局关于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大调解”中的基础作用有效融入“大调解”工作体系的...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8 22:39:23
关于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大调解"中的基础作用有效融入"大调解"工作体系的
实 施 意 见
各基层司法所:
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大调解工作体系中的基础作用,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和《四川省人民调解条例》,按照中共乐山市委办公室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意见》(乐委办发〔2009〕13号)、中共乐山市沙湾区委办公室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沙湾区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乐沙委办〔2009〕25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人民调解工作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 建立健全组织机构
我局以乐沙司发〔2009〕34号文件印发了《关于成立乐山市沙湾区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建立了以局党组书记、局长王志明为指导中心主任的区人民调解指导中心,具体负责全区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督察、考核和培训工作。
各基层司法所要进一步加强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在大调解格局中的平台作用,负责辖区范围内各类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和信息上报,具体指导和参与村、社区人民调解工作,并积极做好与各乡镇(办事处)大调解相关职能部门的衔接。
二、 人民调解工作目标
人民调解组织要充分发挥维稳工作"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建成覆盖组、村、社区和各级各部门、各行业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在"大调解"工作体系中,人民调解要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效衔接,做到职责明晰化、工作规范化、调解程序化,人民调解能力全面加强,调解成功率明显提高,基本实观"小纠纷不出村(社区)、大纠纷不出乡镇,疑难纠纷不出区","民转刑"案件、越级上访案件和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明显下降,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三、人民调解工作原则
人民调解委员会化解矛盾纠纷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委领导原则。要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协同有关部门,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配合,综合运用多种手段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二)坚持依法调解原则。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结合社会公序良俗进行调解。
(三)坚持自愿平等原则。在合法、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积极主动介入矛盾纠纷,引导当事人把人民调解作为解决利益诉求的重要选择。
( 四)坚持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原则。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坚持及时便民原则。调解工作要方便群众、节约成本、提高效率。
(六)坚持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相一致的原则。正确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妥善解决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四、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队伍建设,夯实人民调解在"大调解"体系中的基础地位。
(一)健全人民调解工作组织网络体系。在巩固现有的乡镇(办事处)、村、社区、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基础上,大力发展交通、消协、卫生等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在矛盾纠纷突出的地方、行业,设立调解组织,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体系。
(二)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人民调解员要坚持聘任与选任相结合,在巩固基层党委政府和村、社区负责人兼任人民调解员做法的基础上,选聘有文化、素质高、有调解经验的人员进入人民调解委员会,特别要注重吸收一些德高望重、有群众威信、有法律政策水平的退休干部,以及机关工作人员为特聘人民调解员,建立一支懂法律、懂政策、知民情、能干事的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积极探索基层法律工作者专职人民调解员工作制度。各基层司法所要建立人民调解员信息库,根据不同纠纷类型指派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特长的人民调解员,要做到资源共享、人员共用。
五、立足大调解工作体系,健全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联动机制
(一)建立矛盾纠纷排查机制。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实行每周排查制,发现的矛盾纠纷要及时上报基层司法所;基层司法所每月进行一次矛盾纠纷综合排查分析,排查结果于每月28日前报区人民调解指导中心,区人民调解指导中心于每月30日前将排查结果上报区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在敏感期或特殊时期要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要求,认真开展专项排查,准确上报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稳控情况。
(二)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各基层司法所应加强与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的工作联系,由司法所召集,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联系会,通报、交流辖区内矛盾纠纷情况,分析成因,提出对策,探索解决社会矛盾纠纷新途径、新方法。
(三)建立情况通报制度。依靠基层司法所这个平台,及时将重大疑难纠纷和在开展人民调解工作中发现的重大社情民意向区人民调解指导中心反馈;每月将所调解纠纷案件的件数、类型,以月报形式报区人民调解指导中心,指导中心汇总后报区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对个别重大、疑难案件,由人民调解指导中心及时向其他中心进行通报,特别重大疑难案件由区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协调有关单位参与调解。
(四)建立"三大调解"组织之间调解员互请、互聘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并调解的矛盾纠纷案件,根据案件情况,可邀请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和区级相关部门参加调解,共同化解矛盾纠纷;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中需要人民调解员参加的案件,要及时指派人民调解员参与调解。
(五)建立与人民法院、公安派出所、各职能部门矛盾纠纷调处移送制度。对人民法院、公安派出所、各职能部门移送的矛盾纠纷,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受案范围的,由纠纷发生地、当事人住所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受移送案件后,应在15日内完成调解工作,并及时将调解情况反馈给委托机关。对人民调解不成、可能进入诉讼程序的,要告知当事人处理途径,并主动与人民法院、公安派出所、各职能部门联系、配合,帮助解决问题。
(六)建立矛盾纠纷调解"三·三"制原则
1、发生纠纷后,村(居)民调解小组调解员要迅速赶到现场控制事态发展,进行首次调解。如不成功,在15日内择机进行第二、第三次调解,仍不成功的,移交村(社区)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2、村(社区)调解委员会接到村(居)民调解小组移送的纠纷后,组织召开调解委员会委员会议,对纠纷进行会诊,邀请司法所、基层法庭进行指导,制定调解方案,在20日内对纠纷调解三次,仍不成功的,移交乡镇(办事处)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调处。
3、乡镇(办事处)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接到村(社区)调委会移送的纠纷后,召开联席会议,找准纠纷症结和解决办法,采取独立调解、特邀调解、联合调解的方式,在30日内对纠纷再调解三次,力争矛盾纠纷得到有效化解。
六、强化人民调解程序制度建设,规范调解案卷管理
进一步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对及时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建立长期有效的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人民调解工作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方式、工作程序、工作纪律,保证调解程序的公正性,提高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水平和社会公信力。
根据人民调解文书格式要求,规范调解文书应具备下列材料:
(1)卷宗(封面)
(2)矛盾纠纷调解申请(非必备材料,视情而定)
(3)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
(4)调解通知书(非必备材料,需要才出具)
(5)当事人身份证(疑难、重大案件才具备)
(6)调查笔录及相关证据
(7)调解笔录
(8)调解协议书(必须按照司法部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内容、要求制作)
(9)回访记录(非必备材料,疑难、重大矛盾纠纷、事后履行的案件必须进行回访。主要记载协议履行情况、当事人对纠纷调解的意见)。
材料装订的要求须按照上述材料(1)至(9)的顺序装订,由结案单位存档保管。
为进一步强化人民调解制度建设,规范调解案卷管理,按照《沙湾区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实施细则(试行)》(乐沙委办〔2009〕25号)文件要求,我局进一步修订完善了历年来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所取得的成果并附录于后,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时均按本文件规定执行。
七、奖励考核办法
(一)建立"以奖代补"工作机制
凡经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终结,实现"案结事了"的案件,根据案件类别给予直接调解人员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一般纠纷每件奖励100元,疑难纠纷每件奖励2OO元,重大纠纷每件奖励300元。
奖励程序:每月3日前,各人民调解委员会填报《乐山市沙湾区矛盾纠纷调解结案登记表》、《乐山市沙湾区矛盾纠纷调解案件奖励花名册》、《乐山市沙湾区矛盾纠纷调处案件奖励汇总表》(一式四份)和案件卷宗,由乡镇(办事处)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初审后,报区人民调解指导中心审核;区人民调解指导中心于每月10日前将审核后的《乐山市沙湾区矛盾纠纷调解结案登记表》、《乐山市沙湾区矛盾纠纷调解案件奖励花名册》、《乐山市沙湾区矛盾纠纷调处案件奖励汇总表》(一式四份)、案件卷宗和《结案登记表》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报区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复审。复审完毕后卷宗退回矛盾纠纷调解结案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归档。
(二)建立目标考核机制
将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每年年终由区委、区政府对先进调解组织、先进调解员进行表彰与奖励。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先进人民调解员由区人民调解指导中心提名,报区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后,由区委、区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附件:
1、乐山市沙湾区人民调解指导中心工作职责
2、乐山市沙湾区人民调解工作考核细则
3、人民调解工作原则
4、矛盾纠纷排查制度
5、工作联系制度
6、情况通报制度
7、联席会议制度
8、矛盾纠纷调解"三·三"调解制度
9、人民调解员行为规范
10、调解室工作纪律
11、矛盾纠纷调解"三·三"制示意图
12、"村(社区)矛盾纠纷调解流程图
13、"以奖代补"工作流程
14、人民调解书文本制作式样
二○○九年九月十六日
主题词:人民调解△ "大调解"△ 意见
报送: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区政法委,
市司法局
抄送:各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公,检,法
发: 各基层司法所
乐山市沙湾区司法局办公室 2009年9月16日印
(共印15份)
附件一、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调解指导中心工作职责
1、负责指导全区人民调解委员开展工作;
2、负责制定人民调解工作规范性文件,并督促各人民调解委员会认真落实:
3、负责向区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报告人民调解工作情况,反馈重要信息和报告工作开展情况,编发工作信息简报;
4、组织全区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调研,研究社会矛盾纠纷的发展趋势,探索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大调解"工作体系中的基础地位和作用的有效途径;
5、负责将重大疑难纠纷及时向其他中心通报,并协调有关部门共同解决;
6、负责人民调解结案后"以奖代补"报批材料的审核及上报;
7、负责人民调解工作的年度考核,提名区委区政府对在"大调解"工作中作出重要贡献的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进行表彰奖励;
8、及时总结"大调解"工作经验,并做好宣传工作;
9、做好调解员选拔培训、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工作,完善人民调解网络,拓展人民调解工作职能,健全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工作机制。
附件二、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调解工作考核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及人员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表彰激励先进,进一步推动人民调解工作,根据全国《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乐山市沙湾区委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山市沙湾区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乐沙委办〔2009〕25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区人民调解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人民调解工作在区司法局和区人民法院的指导下进行,本办法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人民调解委员组织和人民调解员。
第三条 人民调解考核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自评和考查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考 核
第四条 对人民调解员德、能、勤、绩、廉进行考核,重点考核案件调处实绩;人民调解员的业绩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年终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区司法局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和相关业务标准进行年终考核,考核结果分称职和不称职两个等次,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不称职者不再聘用为人民调解员。
第五条 人民调解员应当具有一定的法律素养,有较丰富的群众工作经验,具备一定的调解能力和技巧,处事公道,群众信赖。
(一)人民调解员应当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调解技能。
(二)人民调解员应当服从同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领导和工作安排,主动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汇报工作,反映纠纷情况,积极参加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三)人民调解员要了解群众、关心群众、倾听群众意见。
(四)人民调解员要及时掌握矛盾纠纷信息,并依法及时调解。调解案件文书规范,卷宗材料齐备,整理归档及时。
(五)人民调解员不得徇私舞弊,不得对当事人实施压制和打击报复;不得侮辱、处罚当事人;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不得接受当事人吃请,收受当事人礼物礼金。
(六)积极开展法律宣传和社会公德教育。
第六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并引发越级上访投诉反映的人民调解员,年度考核结果评定为不称职:
(一)属于人民调解受案范围而不予受理或受理案件后不及时调解,存在拖拉、推诿现象;
(二)徇私舞弊,明显偏袒一方当事人;
(三)压制、侮辱、打击报复当事人;
(四)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五)借调解纠纷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情节严重;
(七)不具备人民调解员基本素质等其它情况造成当事人对调解工作不满意。
第三章 工作经费
第七条 符合下列要求的调解案件,推行"以奖代补"制度,给予适当工作经费:
(一)调处的民间纠纷达到止纷息诉的效果,实现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履行,无上诉,无反弹;
(二)调解协议内容真实、合法、有效,且当事人履行完毕;
(三)调解文书制作规范,调解档案完备。
第八条 案件奖励标准:
乡镇(办事处)、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成功调解一般纠纷,每件补贴100元,疑难纠纷每件补贴200元,重大纠纷每件补贴300元。
第九条 案件奖励分类标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一般纠纷:
1、涉及人数5人以下,涉案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矛盾纠纷;
2、事实清楚、双方争议不大,请求调解机关见证处理的纠纷。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疑难纠纷:
1、涉及人数5人以上(含5人),涉案金额在5000-10000元以内的矛盾纠纷;
2、连环民事纠纷、医疗、道路交通事故等纠纷;
3、土地、水利、矿产、山林权属纠纷;
4、劳动纠纷;
5、涉法涉诉等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
6、在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婚姻家庭、邻里等各类民间纠纷;
7、区信访和群众工作局交办的矛盾纠纷;
8、公安机关进入一般程序办理的一般治安纠纷案件;
9、在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经区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指定调解的矛盾纠纷。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重大纠纷:
1、涉案人数10人以上(含10人)、涉案金额10000元以上的矛盾纠纷;
2、企业改制引发的、有重大影响的矛盾纠纷;
3、村务管理引发的、有重大影响的矛盾纠纷;
4、环境污染引发的、有重大影响的矛盾纠纷;
5、征地拆迁引发的、有重大影响的矛盾纠纷;
6、经区级领导批转的对社会稳定有重大影响的矛盾纠纷;
7、突发性的群体性矛盾纠纷;
8、自然人因非正常死亡引发的纠纷;
9、公安机关进入一般程序办理、人员伤害较严重、财物损害较严重的纠纷案件。
第十条 案件奖励核发程序:
(一)申报、审核。每月3日前,各人民调解委员会填报《乐山市沙湾区矛盾纠纷调解结案登记表》、《乐山市沙湾区矛盾纠纷调解案件奖励花名册》、《乐山市沙湾区矛盾纠纷调处案件奖励汇总表》(一式四份)和案件卷宗,由乡镇(办事处)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初审后,报区人民调解指导中心审核。
(二)复审。区人民调解指导中心于每月1 0日前将审核后的《乐山市沙湾区矛盾纠纷调解结案登记表》、《乐山市沙湾区矛盾纠纷调解案件奖励花名册》、《乐山市沙湾区矛盾纠纷调处案件奖励汇总表》(一式四份)、案件卷宗和《结案登记表》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报区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复审。卷宗退回矛盾纠纷调解结案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归档。
(三)汇总。每月15日前,区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对区人民调解指导中心报送的《乐山市沙湾区矛盾纠纷调解结案登记表》、《乐山市沙湾区矛盾纠纷调解案件奖励花名册》、《沙湾区矛盾纠纷调处案件奖励汇总表》进行审批,签署审批意见后送区财政局;财政局审查后及时将补贴发放给矛盾纠纷案件的人民调解员。
第四章 表 彰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区委、区政府授予先进调解组织称号:
(一)调解组织健全,工作制度完善,岗位责任明确;
(二)按时报送矛盾纠纷排查情况,及时调处矛盾纠纷,纠纷调解率达100%,纠纷调解成功率达98%以上,无积留纠纷;
(三)调解纠纷和防止矛盾纠纷激化工作成绩显著,辖区内矛盾纠纷总数呈下降趋势,当年无因民间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激化事件、群体性事件和上访事件;
(四)积极开展法制宣传和社会公德教育,预防矛盾纠纷效果明显,无邪教组织;
(五)结合本地实际,及时排查矛盾纠纷隐患,掌握纠纷规律,专项治理多发性纠纷取得显著成效;
(六)积极向村民委员会(社区)、所在单位、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报告矛盾纠纷信息和调解工作情况,为减少矛盾纠纷发生和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做出突出成绩。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调解委员由区委、区政府授予先进调解员称号:
(一)经考核确定为称职等次的;
(二)忠实于法律,忠实于事实,工作勤勤恳恳,任劳任怨,秉公办事;
(三)积极探索本辖区各类矛盾纠纷发生、激化的特点和规律,掌握调解各类矛盾纠纷的有效办法,调解率达1 00%,调解成功率达98%以上;
(四)及时调解疏导,采取果断措施,成功防止矛盾纠纷激化;
(五)积极上报矛盾纠纷信息材料,认真总结调解工作经验。
第十三条 先进调解组织和先进调解员由区人民调解指导中心提名,分别由基层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报送先进事迹材料,由区人民调解指导中心初审后,报区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由区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报区委、区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对年度考核"五无"(无矛盾纠纷、无上访、无邪教、无刑事治安案件、无吸毒人员)的村(社区)进行现金奖励,奖励标准为500元/村(社区)。
第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的,由区政府撤销其称号,收回锦旗(奖牌)奖状(证书),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区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三:
人民调解工作原则
人民调解委员会化解矛盾纠纷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委领导原则.要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协同有关部门,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配合,综合运用多种手段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二、坚持依法调解原则。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结合社会公序良俗进行调解。
三、坚持自愿平等原则。在合法、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积极主动介入矛盾纠纷,引导当事人把人民调解作为解决利益诉求的重要选择。
四、坚持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原则。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坚持及时便民原则。调解工作要方便群众、节约成本、提高效率。
六、坚持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相一致的原则。正确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妥善解决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附件四:
矛盾纠纷排查制度
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实行每周排查制,所发现的矛盾纠纷及时上报基层司法所,基层司法所于每月进行一次矛盾纠纷综合排查分析,排查结果每月28日前报区人民调解指导中心,区人民调解指导中心在每月30日前将排查结果上报区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在敏感期或特殊时期要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要求,认真开展专项排查,准确上报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稳控情况。
附件五:
工作联系制度
各基层司法所加强与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的工作联系,由司法所召集,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联系会,通报、交流辖区内矛盾纠纷情况,分析成因,提出对策,探索解决社会矛盾纠纷新途径、新方法。
附件六:
情况通报制度
依靠基层司法所这个平台,对重大疑难纠纷和在开展人民调解工作中发现的重大社情民意及时向区人民调解指导中心反馈;每月将所调解纠纷案件的件数、类型以月报形式报区人民调解指导中心,指导中心汇总后报区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对个别重大、疑难案件,由区人民调解指导中心及时向其他中心进行通报,并由区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对特别重大疑难案件协调有关单位参与调解。
附件七:
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由人民调解指导中心主任或副主任主持,乡镇(办事处)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副主任、全区司法助理员参加。其主要任务是:
1、传达上级党委、政府有关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社会稳定的文件精神及重要指示;
2、研究分析全区社会矛盾纠纷的发展趋势;
3、听取开展矛盾纠纷排查、人民调解工作的情况汇报;
4、研究讨论需要提交人民调解指导中心决定或者报请区委、区政府批准的重要事项;
5、对重大疑难案件进行分析研讨。
附件八:
矛盾纠纷调解"三·三"调解制度
一、为及时调处各类矛盾纠纷,切实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发生纠纷后,村(居民)调解小组调解员要迅速赶到现场控制事态发展,进行首次调解。如不成功,在15日内择机进行第二次、第三次调解,仍不成功,移交村(社区)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三、村(社区)调解委员会接到村(居民)调解小组移送的纠纷后,组织召开调解委员会委员会议,对纠纷进行会诊,邀请司法所、基层法庭进行指导,制定调解方案,在20日内对纠纷调解三次,仍不成功的,移交乡镇(办事处)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进行调解。
四、乡镇(办事处)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接到村(社区)移送的纠纷后,召开联席会,找准纠纷症结和解决办法,采取独立调解、特邀调解和联合调解的方式,在30日内对纠纷再调解三次,力争矛盾纠纷得到有效化解。
附件九:
人民调解员行为规范
调解员在调解纠纷时,对待当事人应语言文明、态度诚恳、举止端庄,礼貌接待,并严格遵守"五不准":
一、不准循私舞弊,偏袒一方当事人
二、不准压制、侮辱、打击报复当事人
三、不准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四、不准借调解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不准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附件十:
调解室工作纪律
一、不准在调解室随意走动
二、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三、不准鼓掌、喧哗、哄闹
四、不准实施妨害调解活动的行为
五、未经调解主持人许可,不准提问、发言
六、旁听人员如对调解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向主持人提出
七、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闭
附件十一:
矛盾纠纷调解"三·三"制示意图
当事人申请
主动排查的纠纷
调解小组在15日内对纠纷进行三次调解
调解成功 调解不成功
制作调解协议,回访督促当事人履行协议
移送村(社区) 调解委员会
结案,立案归档
调解成功
20日内对纠纷进行三次 调解
调解不成功
移送乡镇(办事处)矛盾纠纷 大调解协调中心
调解不成功
调解成功
30日内对纠纷进行 三次调解
调解不成功
告知当事人通过
法律途径解决
移送区矛盾纠纷
大调解协调中心
附件十二:
村(社区)矛盾纠纷调解流程图
当事人申请
主动排查的纠纷
纠纷受理
调查、收集证据、
做好调解准备
制定调解方案,接受司
法所、基层法庭指导
正式调解
调解成功的,回访、督促当事人 履行协议
三次调解不成功的,移送乡镇(办事处)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调处
结案,立卷归档
附件十三:
"以奖代补"工作流程
人民调解委员会对调解成功案件,做好登记统计
对协议履行完毕,止纷息诉的案件,
报乡镇(办事处)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初审(每月3日前)
乡镇(办事处)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初审后,
报区人民调解指导中心审核(每月5日前)。
区人民调解指导中心审核后,
报区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复审(每月10日前)。
区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复审后,
报区财政局(每月15日前)
区财政局将奖励资金发放给 调解矛盾纠纷案件的人民调解员
附件十四:
人民调解书文本制作式样
一、需逐级上报的材料:
(一)乐山市沙湾区矛盾纠纷调解结案登记表
(二)乐山市沙湾区矛盾纠纷调处案件奖励汇总表
(三)乐山市沙湾区矛盾纠纷调解案件奖励花名册
二、结案立卷所需材料:
(一)卷宗(封面)
(二)矛盾纠纷调解申请书
(三)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
(四)调解通知书
(五)当事人身份证
(六)调查笔录及相关证据
(七)调解笔录
(八)调解协议书
(九)回访记录
(十)乐山市沙湾区矛盾纠纷调解结案登记表
实 施 意 见
各基层司法所:
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大调解工作体系中的基础作用,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和《四川省人民调解条例》,按照中共乐山市委办公室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意见》(乐委办发〔2009〕13号)、中共乐山市沙湾区委办公室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沙湾区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乐沙委办〔2009〕25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人民调解工作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 建立健全组织机构
我局以乐沙司发〔2009〕34号文件印发了《关于成立乐山市沙湾区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建立了以局党组书记、局长王志明为指导中心主任的区人民调解指导中心,具体负责全区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督察、考核和培训工作。
各基层司法所要进一步加强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在大调解格局中的平台作用,负责辖区范围内各类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和信息上报,具体指导和参与村、社区人民调解工作,并积极做好与各乡镇(办事处)大调解相关职能部门的衔接。
二、 人民调解工作目标
人民调解组织要充分发挥维稳工作"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建成覆盖组、村、社区和各级各部门、各行业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在"大调解"工作体系中,人民调解要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效衔接,做到职责明晰化、工作规范化、调解程序化,人民调解能力全面加强,调解成功率明显提高,基本实观"小纠纷不出村(社区)、大纠纷不出乡镇,疑难纠纷不出区","民转刑"案件、越级上访案件和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明显下降,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三、人民调解工作原则
人民调解委员会化解矛盾纠纷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委领导原则。要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协同有关部门,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配合,综合运用多种手段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二)坚持依法调解原则。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结合社会公序良俗进行调解。
(三)坚持自愿平等原则。在合法、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积极主动介入矛盾纠纷,引导当事人把人民调解作为解决利益诉求的重要选择。
( 四)坚持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原则。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坚持及时便民原则。调解工作要方便群众、节约成本、提高效率。
(六)坚持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相一致的原则。正确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妥善解决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四、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队伍建设,夯实人民调解在"大调解"体系中的基础地位。
(一)健全人民调解工作组织网络体系。在巩固现有的乡镇(办事处)、村、社区、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基础上,大力发展交通、消协、卫生等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在矛盾纠纷突出的地方、行业,设立调解组织,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体系。
(二)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人民调解员要坚持聘任与选任相结合,在巩固基层党委政府和村、社区负责人兼任人民调解员做法的基础上,选聘有文化、素质高、有调解经验的人员进入人民调解委员会,特别要注重吸收一些德高望重、有群众威信、有法律政策水平的退休干部,以及机关工作人员为特聘人民调解员,建立一支懂法律、懂政策、知民情、能干事的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积极探索基层法律工作者专职人民调解员工作制度。各基层司法所要建立人民调解员信息库,根据不同纠纷类型指派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特长的人民调解员,要做到资源共享、人员共用。
五、立足大调解工作体系,健全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联动机制
(一)建立矛盾纠纷排查机制。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实行每周排查制,发现的矛盾纠纷要及时上报基层司法所;基层司法所每月进行一次矛盾纠纷综合排查分析,排查结果于每月28日前报区人民调解指导中心,区人民调解指导中心于每月30日前将排查结果上报区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在敏感期或特殊时期要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要求,认真开展专项排查,准确上报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稳控情况。
(二)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各基层司法所应加强与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的工作联系,由司法所召集,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联系会,通报、交流辖区内矛盾纠纷情况,分析成因,提出对策,探索解决社会矛盾纠纷新途径、新方法。
(三)建立情况通报制度。依靠基层司法所这个平台,及时将重大疑难纠纷和在开展人民调解工作中发现的重大社情民意向区人民调解指导中心反馈;每月将所调解纠纷案件的件数、类型,以月报形式报区人民调解指导中心,指导中心汇总后报区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对个别重大、疑难案件,由人民调解指导中心及时向其他中心进行通报,特别重大疑难案件由区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协调有关单位参与调解。
(四)建立"三大调解"组织之间调解员互请、互聘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并调解的矛盾纠纷案件,根据案件情况,可邀请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和区级相关部门参加调解,共同化解矛盾纠纷;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中需要人民调解员参加的案件,要及时指派人民调解员参与调解。
(五)建立与人民法院、公安派出所、各职能部门矛盾纠纷调处移送制度。对人民法院、公安派出所、各职能部门移送的矛盾纠纷,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受案范围的,由纠纷发生地、当事人住所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受移送案件后,应在15日内完成调解工作,并及时将调解情况反馈给委托机关。对人民调解不成、可能进入诉讼程序的,要告知当事人处理途径,并主动与人民法院、公安派出所、各职能部门联系、配合,帮助解决问题。
(六)建立矛盾纠纷调解"三·三"制原则
1、发生纠纷后,村(居)民调解小组调解员要迅速赶到现场控制事态发展,进行首次调解。如不成功,在15日内择机进行第二、第三次调解,仍不成功的,移交村(社区)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2、村(社区)调解委员会接到村(居)民调解小组移送的纠纷后,组织召开调解委员会委员会议,对纠纷进行会诊,邀请司法所、基层法庭进行指导,制定调解方案,在20日内对纠纷调解三次,仍不成功的,移交乡镇(办事处)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调处。
3、乡镇(办事处)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接到村(社区)调委会移送的纠纷后,召开联席会议,找准纠纷症结和解决办法,采取独立调解、特邀调解、联合调解的方式,在30日内对纠纷再调解三次,力争矛盾纠纷得到有效化解。
六、强化人民调解程序制度建设,规范调解案卷管理
进一步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对及时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建立长期有效的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人民调解工作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方式、工作程序、工作纪律,保证调解程序的公正性,提高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水平和社会公信力。
根据人民调解文书格式要求,规范调解文书应具备下列材料:
(1)卷宗(封面)
(2)矛盾纠纷调解申请(非必备材料,视情而定)
(3)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
(4)调解通知书(非必备材料,需要才出具)
(5)当事人身份证(疑难、重大案件才具备)
(6)调查笔录及相关证据
(7)调解笔录
(8)调解协议书(必须按照司法部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内容、要求制作)
(9)回访记录(非必备材料,疑难、重大矛盾纠纷、事后履行的案件必须进行回访。主要记载协议履行情况、当事人对纠纷调解的意见)。
材料装订的要求须按照上述材料(1)至(9)的顺序装订,由结案单位存档保管。
为进一步强化人民调解制度建设,规范调解案卷管理,按照《沙湾区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实施细则(试行)》(乐沙委办〔2009〕25号)文件要求,我局进一步修订完善了历年来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所取得的成果并附录于后,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时均按本文件规定执行。
七、奖励考核办法
(一)建立"以奖代补"工作机制
凡经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终结,实现"案结事了"的案件,根据案件类别给予直接调解人员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一般纠纷每件奖励100元,疑难纠纷每件奖励2OO元,重大纠纷每件奖励300元。
奖励程序:每月3日前,各人民调解委员会填报《乐山市沙湾区矛盾纠纷调解结案登记表》、《乐山市沙湾区矛盾纠纷调解案件奖励花名册》、《乐山市沙湾区矛盾纠纷调处案件奖励汇总表》(一式四份)和案件卷宗,由乡镇(办事处)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初审后,报区人民调解指导中心审核;区人民调解指导中心于每月10日前将审核后的《乐山市沙湾区矛盾纠纷调解结案登记表》、《乐山市沙湾区矛盾纠纷调解案件奖励花名册》、《乐山市沙湾区矛盾纠纷调处案件奖励汇总表》(一式四份)、案件卷宗和《结案登记表》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报区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复审。复审完毕后卷宗退回矛盾纠纷调解结案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归档。
(二)建立目标考核机制
将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每年年终由区委、区政府对先进调解组织、先进调解员进行表彰与奖励。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先进人民调解员由区人民调解指导中心提名,报区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后,由区委、区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附件:
1、乐山市沙湾区人民调解指导中心工作职责
2、乐山市沙湾区人民调解工作考核细则
3、人民调解工作原则
4、矛盾纠纷排查制度
5、工作联系制度
6、情况通报制度
7、联席会议制度
8、矛盾纠纷调解"三·三"调解制度
9、人民调解员行为规范
10、调解室工作纪律
11、矛盾纠纷调解"三·三"制示意图
12、"村(社区)矛盾纠纷调解流程图
13、"以奖代补"工作流程
14、人民调解书文本制作式样
二○○九年九月十六日
主题词:人民调解△ "大调解"△ 意见
报送: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区政法委,
市司法局
抄送:各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公,检,法
发: 各基层司法所
乐山市沙湾区司法局办公室 2009年9月16日印
(共印15份)
附件一、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调解指导中心工作职责
1、负责指导全区人民调解委员开展工作;
2、负责制定人民调解工作规范性文件,并督促各人民调解委员会认真落实:
3、负责向区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报告人民调解工作情况,反馈重要信息和报告工作开展情况,编发工作信息简报;
4、组织全区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调研,研究社会矛盾纠纷的发展趋势,探索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大调解"工作体系中的基础地位和作用的有效途径;
5、负责将重大疑难纠纷及时向其他中心通报,并协调有关部门共同解决;
6、负责人民调解结案后"以奖代补"报批材料的审核及上报;
7、负责人民调解工作的年度考核,提名区委区政府对在"大调解"工作中作出重要贡献的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进行表彰奖励;
8、及时总结"大调解"工作经验,并做好宣传工作;
9、做好调解员选拔培训、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工作,完善人民调解网络,拓展人民调解工作职能,健全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工作机制。
附件二、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调解工作考核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及人员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表彰激励先进,进一步推动人民调解工作,根据全国《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乐山市沙湾区委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山市沙湾区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乐沙委办〔2009〕25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区人民调解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人民调解工作在区司法局和区人民法院的指导下进行,本办法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人民调解委员组织和人民调解员。
第三条 人民调解考核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自评和考查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考 核
第四条 对人民调解员德、能、勤、绩、廉进行考核,重点考核案件调处实绩;人民调解员的业绩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年终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区司法局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和相关业务标准进行年终考核,考核结果分称职和不称职两个等次,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不称职者不再聘用为人民调解员。
第五条 人民调解员应当具有一定的法律素养,有较丰富的群众工作经验,具备一定的调解能力和技巧,处事公道,群众信赖。
(一)人民调解员应当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调解技能。
(二)人民调解员应当服从同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领导和工作安排,主动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汇报工作,反映纠纷情况,积极参加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三)人民调解员要了解群众、关心群众、倾听群众意见。
(四)人民调解员要及时掌握矛盾纠纷信息,并依法及时调解。调解案件文书规范,卷宗材料齐备,整理归档及时。
(五)人民调解员不得徇私舞弊,不得对当事人实施压制和打击报复;不得侮辱、处罚当事人;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不得接受当事人吃请,收受当事人礼物礼金。
(六)积极开展法律宣传和社会公德教育。
第六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并引发越级上访投诉反映的人民调解员,年度考核结果评定为不称职:
(一)属于人民调解受案范围而不予受理或受理案件后不及时调解,存在拖拉、推诿现象;
(二)徇私舞弊,明显偏袒一方当事人;
(三)压制、侮辱、打击报复当事人;
(四)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五)借调解纠纷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情节严重;
(七)不具备人民调解员基本素质等其它情况造成当事人对调解工作不满意。
第三章 工作经费
第七条 符合下列要求的调解案件,推行"以奖代补"制度,给予适当工作经费:
(一)调处的民间纠纷达到止纷息诉的效果,实现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履行,无上诉,无反弹;
(二)调解协议内容真实、合法、有效,且当事人履行完毕;
(三)调解文书制作规范,调解档案完备。
第八条 案件奖励标准:
乡镇(办事处)、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成功调解一般纠纷,每件补贴100元,疑难纠纷每件补贴200元,重大纠纷每件补贴300元。
第九条 案件奖励分类标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一般纠纷:
1、涉及人数5人以下,涉案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矛盾纠纷;
2、事实清楚、双方争议不大,请求调解机关见证处理的纠纷。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疑难纠纷:
1、涉及人数5人以上(含5人),涉案金额在5000-10000元以内的矛盾纠纷;
2、连环民事纠纷、医疗、道路交通事故等纠纷;
3、土地、水利、矿产、山林权属纠纷;
4、劳动纠纷;
5、涉法涉诉等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
6、在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婚姻家庭、邻里等各类民间纠纷;
7、区信访和群众工作局交办的矛盾纠纷;
8、公安机关进入一般程序办理的一般治安纠纷案件;
9、在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经区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指定调解的矛盾纠纷。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重大纠纷:
1、涉案人数10人以上(含10人)、涉案金额10000元以上的矛盾纠纷;
2、企业改制引发的、有重大影响的矛盾纠纷;
3、村务管理引发的、有重大影响的矛盾纠纷;
4、环境污染引发的、有重大影响的矛盾纠纷;
5、征地拆迁引发的、有重大影响的矛盾纠纷;
6、经区级领导批转的对社会稳定有重大影响的矛盾纠纷;
7、突发性的群体性矛盾纠纷;
8、自然人因非正常死亡引发的纠纷;
9、公安机关进入一般程序办理、人员伤害较严重、财物损害较严重的纠纷案件。
第十条 案件奖励核发程序:
(一)申报、审核。每月3日前,各人民调解委员会填报《乐山市沙湾区矛盾纠纷调解结案登记表》、《乐山市沙湾区矛盾纠纷调解案件奖励花名册》、《乐山市沙湾区矛盾纠纷调处案件奖励汇总表》(一式四份)和案件卷宗,由乡镇(办事处)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初审后,报区人民调解指导中心审核。
(二)复审。区人民调解指导中心于每月1 0日前将审核后的《乐山市沙湾区矛盾纠纷调解结案登记表》、《乐山市沙湾区矛盾纠纷调解案件奖励花名册》、《乐山市沙湾区矛盾纠纷调处案件奖励汇总表》(一式四份)、案件卷宗和《结案登记表》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报区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复审。卷宗退回矛盾纠纷调解结案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归档。
(三)汇总。每月15日前,区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对区人民调解指导中心报送的《乐山市沙湾区矛盾纠纷调解结案登记表》、《乐山市沙湾区矛盾纠纷调解案件奖励花名册》、《沙湾区矛盾纠纷调处案件奖励汇总表》进行审批,签署审批意见后送区财政局;财政局审查后及时将补贴发放给矛盾纠纷案件的人民调解员。
第四章 表 彰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区委、区政府授予先进调解组织称号:
(一)调解组织健全,工作制度完善,岗位责任明确;
(二)按时报送矛盾纠纷排查情况,及时调处矛盾纠纷,纠纷调解率达100%,纠纷调解成功率达98%以上,无积留纠纷;
(三)调解纠纷和防止矛盾纠纷激化工作成绩显著,辖区内矛盾纠纷总数呈下降趋势,当年无因民间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激化事件、群体性事件和上访事件;
(四)积极开展法制宣传和社会公德教育,预防矛盾纠纷效果明显,无邪教组织;
(五)结合本地实际,及时排查矛盾纠纷隐患,掌握纠纷规律,专项治理多发性纠纷取得显著成效;
(六)积极向村民委员会(社区)、所在单位、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报告矛盾纠纷信息和调解工作情况,为减少矛盾纠纷发生和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做出突出成绩。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调解委员由区委、区政府授予先进调解员称号:
(一)经考核确定为称职等次的;
(二)忠实于法律,忠实于事实,工作勤勤恳恳,任劳任怨,秉公办事;
(三)积极探索本辖区各类矛盾纠纷发生、激化的特点和规律,掌握调解各类矛盾纠纷的有效办法,调解率达1 00%,调解成功率达98%以上;
(四)及时调解疏导,采取果断措施,成功防止矛盾纠纷激化;
(五)积极上报矛盾纠纷信息材料,认真总结调解工作经验。
第十三条 先进调解组织和先进调解员由区人民调解指导中心提名,分别由基层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报送先进事迹材料,由区人民调解指导中心初审后,报区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由区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报区委、区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对年度考核"五无"(无矛盾纠纷、无上访、无邪教、无刑事治安案件、无吸毒人员)的村(社区)进行现金奖励,奖励标准为500元/村(社区)。
第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的,由区政府撤销其称号,收回锦旗(奖牌)奖状(证书),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区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三:
人民调解工作原则
人民调解委员会化解矛盾纠纷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委领导原则.要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协同有关部门,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配合,综合运用多种手段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二、坚持依法调解原则。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结合社会公序良俗进行调解。
三、坚持自愿平等原则。在合法、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积极主动介入矛盾纠纷,引导当事人把人民调解作为解决利益诉求的重要选择。
四、坚持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原则。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坚持及时便民原则。调解工作要方便群众、节约成本、提高效率。
六、坚持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相一致的原则。正确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妥善解决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附件四:
矛盾纠纷排查制度
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实行每周排查制,所发现的矛盾纠纷及时上报基层司法所,基层司法所于每月进行一次矛盾纠纷综合排查分析,排查结果每月28日前报区人民调解指导中心,区人民调解指导中心在每月30日前将排查结果上报区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在敏感期或特殊时期要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要求,认真开展专项排查,准确上报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稳控情况。
附件五:
工作联系制度
各基层司法所加强与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的工作联系,由司法所召集,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联系会,通报、交流辖区内矛盾纠纷情况,分析成因,提出对策,探索解决社会矛盾纠纷新途径、新方法。
附件六:
情况通报制度
依靠基层司法所这个平台,对重大疑难纠纷和在开展人民调解工作中发现的重大社情民意及时向区人民调解指导中心反馈;每月将所调解纠纷案件的件数、类型以月报形式报区人民调解指导中心,指导中心汇总后报区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对个别重大、疑难案件,由区人民调解指导中心及时向其他中心进行通报,并由区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对特别重大疑难案件协调有关单位参与调解。
附件七:
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由人民调解指导中心主任或副主任主持,乡镇(办事处)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副主任、全区司法助理员参加。其主要任务是:
1、传达上级党委、政府有关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社会稳定的文件精神及重要指示;
2、研究分析全区社会矛盾纠纷的发展趋势;
3、听取开展矛盾纠纷排查、人民调解工作的情况汇报;
4、研究讨论需要提交人民调解指导中心决定或者报请区委、区政府批准的重要事项;
5、对重大疑难案件进行分析研讨。
附件八:
矛盾纠纷调解"三·三"调解制度
一、为及时调处各类矛盾纠纷,切实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发生纠纷后,村(居民)调解小组调解员要迅速赶到现场控制事态发展,进行首次调解。如不成功,在15日内择机进行第二次、第三次调解,仍不成功,移交村(社区)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三、村(社区)调解委员会接到村(居民)调解小组移送的纠纷后,组织召开调解委员会委员会议,对纠纷进行会诊,邀请司法所、基层法庭进行指导,制定调解方案,在20日内对纠纷调解三次,仍不成功的,移交乡镇(办事处)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进行调解。
四、乡镇(办事处)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接到村(社区)移送的纠纷后,召开联席会,找准纠纷症结和解决办法,采取独立调解、特邀调解和联合调解的方式,在30日内对纠纷再调解三次,力争矛盾纠纷得到有效化解。
附件九:
人民调解员行为规范
调解员在调解纠纷时,对待当事人应语言文明、态度诚恳、举止端庄,礼貌接待,并严格遵守"五不准":
一、不准循私舞弊,偏袒一方当事人
二、不准压制、侮辱、打击报复当事人
三、不准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四、不准借调解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不准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附件十:
调解室工作纪律
一、不准在调解室随意走动
二、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三、不准鼓掌、喧哗、哄闹
四、不准实施妨害调解活动的行为
五、未经调解主持人许可,不准提问、发言
六、旁听人员如对调解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向主持人提出
七、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闭
附件十一:
矛盾纠纷调解"三·三"制示意图
当事人申请
主动排查的纠纷
调解小组在15日内对纠纷进行三次调解
调解成功 调解不成功
制作调解协议,回访督促当事人履行协议
移送村(社区) 调解委员会
结案,立案归档
调解成功
20日内对纠纷进行三次 调解
调解不成功
移送乡镇(办事处)矛盾纠纷 大调解协调中心
调解不成功
调解成功
30日内对纠纷进行 三次调解
调解不成功
告知当事人通过
法律途径解决
移送区矛盾纠纷
大调解协调中心
附件十二:
村(社区)矛盾纠纷调解流程图
当事人申请
主动排查的纠纷
纠纷受理
调查、收集证据、
做好调解准备
制定调解方案,接受司
法所、基层法庭指导
正式调解
调解成功的,回访、督促当事人 履行协议
三次调解不成功的,移送乡镇(办事处)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调处
结案,立卷归档
附件十三:
"以奖代补"工作流程
人民调解委员会对调解成功案件,做好登记统计
对协议履行完毕,止纷息诉的案件,
报乡镇(办事处)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初审(每月3日前)
乡镇(办事处)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初审后,
报区人民调解指导中心审核(每月5日前)。
区人民调解指导中心审核后,
报区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复审(每月10日前)。
区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复审后,
报区财政局(每月15日前)
区财政局将奖励资金发放给 调解矛盾纠纷案件的人民调解员
附件十四:
人民调解书文本制作式样
一、需逐级上报的材料:
(一)乐山市沙湾区矛盾纠纷调解结案登记表
(二)乐山市沙湾区矛盾纠纷调处案件奖励汇总表
(三)乐山市沙湾区矛盾纠纷调解案件奖励花名册
二、结案立卷所需材料:
(一)卷宗(封面)
(二)矛盾纠纷调解申请书
(三)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
(四)调解通知书
(五)当事人身份证
(六)调查笔录及相关证据
(七)调解笔录
(八)调解协议书
(九)回访记录
(十)乐山市沙湾区矛盾纠纷调解结案登记表
在乐山市买房?
谁知道毛泽东 邓小平关于人民调解的论述(只言片语也行)
沈阳市司法局在什么地方?
萍乡司法局在哪里
人民调解员是什么工作来的?
谁能告诉我,关于番禺区沙湾镇的革命老人的故事
怎样在考试中充分发挥水平
有谁知道株洲市司法局在什么地方?
急需一份在司法局的实习报告!!!
宝鸡市司法局在哪及电话?
关于交通事故法院调解程序
关于调解书 的问题
上海的人民广场在哪个区
关于人民身份证法
关于要求劳资纠纷调解的申请报告
合肥市司法局在合肥的具体位置,怎么走
有谁知道市司法局在什么地方? 谢谢了
有谁知道江西省九江市司法局在哪吗?!
实习生在司法局一般是怎么岗位>??
人民影院在哪?
人民家园在哪?
人民北路深中街在什么地方?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消费者申诉书之日起 内终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
长宁区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