冢鬼绛txt:梅 州 市“大 调 解”工 作 考 核 办 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9 11:11:52
考核内容
考核要点
评分标准
得分
1、调处矛盾纠纷
(25分)
1、辖区内矛盾纠纷调解受理    件,成功   件数,成功率    %;
2、经调处过的民转刑案件   宗;
3、有重大群体性矛盾纠纷,引起越级上访  件;
1、调解成功率95%以下的,扣5分;
2、发生经调处过的民转刑案件每宗扣3分;
3、越级上访1件以上的,扣5分。
2、安置帮教
(5分)
1、全年度刑释解教人员    名,安置帮教   名,安置帮教率    %;
2、刑释解教重新犯罪    人,重新犯罪率    %。
1、安置帮教率低于90%的,扣3分;
2、刑释解教人员每重新犯罪1人,扣0.5分
3、大调解工作责任制(10分)
1、县、镇、村、村民小组四级网络健全,层层签订 “大调解”工作责任书2、各项制度健全;3、有标识牌、相对固定的调解工作场所、印章、调解及回访记录簿、统计台帐;4、组织建设情况、工作任务、工作原则、工作程序、工作纪律、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等以文字图表形式上墙明示;5、所有受理纠纷全部调处,年终无纠纷积存,调解成功率不低于95%;6、因调解不及时、不正确导致的自杀、凶杀、群众性械斗和群体性上访事件;7、工作有计划、有小结,定期向设立组织和备案机关报告工作情况,准确、及时完成报表统计上报工作。
1、未签订责任书的,扣3分。
2、制度、上墙内容不完善的,扣2分;
3、因调解不及时、不正确引发自杀、群体性事件的,每一宗扣3分;
4、计划、情况报告、报表不完善的,扣2分。
4、定期排查情况通报制度
(7分)
县(市、区)每月一次,镇、村两级调委会每10天一次开展社会矛盾纠纷排查。严格建立零报告制度、预警制度,根据《意见》建立调解信息员及信息报告制度。以《矛盾纠纷信息专报》的形式,每月将本区域的矛盾纠纷情况报送市委维稳办、市司法局、当地党委、政府有关部门。
1、排查制度不完善的,扣2分,没有排查制度,扣3分;
2、没有零报告制度、预警制度的,扣1分;
3、没有信息员制度的,扣1分
4、无报送信息专报的,扣1分,县级以上主要领导批示件,每件加2分。
5、分级包案制度。
(10分)
1、分级与包案,统一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2、镇级综治工作中心按照“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管理、依法办理、限期处理”的办法受理案件,由村(居)政权或者人民调解组织、村民小组调解组织调解的一般性社会矛盾纠纷,列入三级预警,由镇级综治工作中心分流至村、村民小组相关组织10日内办结并上报。由镇级综治中心及相关职能部门调解的重大、疑难社会矛盾纠纷,列入二级预警,由镇级综治工作中心直接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调处,在15日内办结并上报。镇级综治工作中心调处不了的社会矛盾纠纷,上报县级“大调解”办公室,列为一级预警,由县级“大调解”办公室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部门参与”的原则,实行领导包案,限期落实解决。3、一级预警案件,调处方案、调解程序、成功与否、调处进度、调处方法、调处效果、是否回访等方面都要形成书面案卷,由县级“大调解”办公室存档。
1、未建立分级与包案制度的,扣3分;
2、未按三级预警制度分流和调处案件的,扣4分;不完善的,扣1分;
3、领导包案未按规定存档的,扣3分。
6、与法庭联动制度
(5分)
1、落实聘请基层人民法庭法官担任首席人民调解员制度。
2、向人民法院提出建议,推荐政治素质好、德才兼备、业务过硬的首席调解员担任人民法庭陪审员,原则上每个镇不得少于1人。
3、人民法庭中设立“大调解”办公室,镇级综治中心要设立法庭联络处,使社会矛盾纠纷快调快审,案结事了,服务群众。
1、未聘请基层法官任首席调解员的,扣2分;
2、未有首席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扣2分;
3、未按规定设立办公室和联络处的,扣1分。
7、建立警民联动制度
(5分)
1、设置警民联动调处室,民警和司法员共同调处派出所接受的民事纠纷和司法所接受的涉及治安或可能激化的民事纠纷。
2、建立律师参与接访机制,由执业律师轮流参与基层接访活动。
1、未设置警民联动室的,扣3分;
2、未有律师参与基层接访的,扣2分。
8、创建行业调委会
(5分)
1、建立行业、社团组织、集贸市场、经济开发区、商品集散地、工程工地、流动人口聚居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促进矛盾多发区域的调解工作。
2、建立企业调解组织,300人以上的企业,有条件的要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企业内外部矛盾纠纷。
1、未建立一个以上示范行业调委会的,扣3分;
2、未建立一个以上示范企业调委会的,扣2分。
9、切实落实经费保障,
(15分)
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确保需要”的原则,大调解所需的办公、办案、培训及表彰奖励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落实到位。
未按规定列入财政预算的,扣15分。
10、培训工作
(6分)
1、每年对基层调解员集中培训一次以上,包括以会代训、集中培训、庭审观摩、案例讨论等。各县(市、区)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应选派合适的审判人员和业务骨干对调解员进行培训和辅导,提高县、镇两级专职调解员的业务水平。
2、推行调解员的持证上岗制度,推进调解员的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1、未组织培训的,扣5分
2、未推行持证上岗制度的,扣1分。
11、宣传工作
(4分)
在市、县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大力宣传“大调解”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营造各部门齐抓共管,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参与和大力支持“大调解”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法制宣传月活动,开展“大调解”专项宣传,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自愿依法调解的意识,从源头上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
1、未在县级新闻媒体宣传大调解工作的,扣3分,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宣传1篇以上的,加1分;
2、未利用其它各种形式进行宣传的,扣4分。
12、考核奖惩制度。
(3分)
根据《意见》专门制定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考评规定,对各级各部门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方面的组织建设、业务建设进行考评。
未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