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洞国不是战犯吗:问题干部任用不能满足于不违规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19 14:48:19

说“小”·评析小事 考量大局

《 人民日报 》( 2012年01月13日   14 版)

  【天亮有话说】

  问题干部任用

  不能满足于不违规

  对待问题干部,党内一向有个原则,即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但对于涉及从政底线的错误,比如贪污、受贿,则不宜轻轻揭过。因为廉洁从政是一个干部值得托付公职的基本前提。如果守不住这个底线,恐怕很难树立公众对政府和干部群体的信心。

  云南省景洪市原交通局副局长刚解除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就被调往市水务局主持工作,并拟提拔为局长,虽然当地回应称,问题干部“解禁”后职务提升和任用不再受影响,提拔符合程序。但这个说法只说明了当地政府有重新任用此人的权限,并没有解释清楚“非用不可”的理由。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受到党内严重警告的干部,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一年时限,无疑是最低标准,也不能理解为犯错的“对价”,更不意味着,熬过一年后东山再起就水到渠成。复出要有明确且合理的解释,更何况是顶着嫌疑提拔?很多问题官员的复出,之所以让公众忧心,就在于复出往往只满足了程序上的必要条件,而看不到实质性的充分理由。符合程序,拨不开问题官员复出的迷雾。

  而且,同样是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其错误性质可能大不相同。违反廉洁从政规定,和一般的工作失误不同。即便说数额不大,组织给予的处罚不重,但它对政府和干部群体公信力的损害无疑是要被级数放大的。

  对这类触碰到从政底线的错误,必须从严治理,才有可能防微杜渐。对这样的问题干部,虽然不至于“永不叙用”,但肯定有必要延长观察期。仅仅满足于所谓的“不违规任用”,未必能“救人”,还可能留下后患,并非明智之举。

  天亮

  

  【新闻回放】

  云南一副局长

  解除处分后即获重用

  1月9日,一名网友发帖称:原景洪市交通局副局长王星,因收受贿赂被举报,2009年初受到党内处分。但刚解除处分,王星就被调任景洪市水务局任副局长主持工作。该网友还反映,王星调任后不久,又在一些项目招投标中,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个人利益。

  11日下午,景洪市委办公室给出书面回应称,2009年10月29日,王星确实因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一次。2010年11月,景洪市委根据王星的表现,解除该处分。同年12月,将其平调水务局任副局长,主持工作。去年6月21日,王星被民主推荐为水务局局长人选。

  回应材料称,根据相关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一年以后,在职务提升和使用上一般不应再受原处分影响。王星在解除处分后拟任水务局局长,合乎程序。